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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水被強制扣押怎麼辦?異議狀範本與撰寫教學|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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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水被強制扣押怎麼辦?聲明異議狀範本與扣薪上限完整教學

薪水被強制扣押時,你可以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隨時具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或變更扣押命令,法律並沒有給債務人十天的期間限制。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2項第1款,法院對薪資這類「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核發扣押命令,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扣押之後,還必須依同法第122條第3項預留你的生活費用,原則上不得低於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

「這個月薪水怎麼少了一大半?」小明看著薪資單上「法院扣押」幾個字,腦袋一片空白。房貸、學費、生活開銷該怎麼辦?別慌——法律確實有保障債務人的基本生活。以下把法條、法院實務見解、書狀範本與各種期限一次講清楚。


一、薪水被法院扣押是怎麼運作的?

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確定判決、支付命令、本票裁定、調解書、債權憑證等)後,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其中包括每月薪資。執行法院會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對你的雇主發「扣押命令」,禁止你收取薪資、也禁止雇主直接發給你;接著再依同條第2項發「收取命令」「支付轉給命令」,或依第115條之1第4項發「移轉命令」,把被扣的部分交給債權人。

強制執行法第118條第2項,這些命令送達第三人(雇主)時就發生效力,不是等你收到才生效。這也是為什麼很多人是先在薪資單上看到扣款,才知道自己被執行。

一次扣押、長期有效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1項明定,對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債權的執行,在「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也就是說,債權人不必每個月重新聲請一次,扣押會持續到債權與執行費清償完畢為止,中間加薪、發獎金也一併涵蓋。


二、薪水被扣押最多可以扣多少?三分之一是上限嗎?

原則是三分之一,但這個比例可以被突破。

情形法律依據效果
薪資(提供勞務的繼續性報酬)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2項第1款
扣押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
以維持生活所必需為目的之繼續性給付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2項第2款
同上,不得逾三分之一
執行法院認依三分之一計算「有失公平」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3項
得不受比例限制,但應預留生活費用不予扣押
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
完全不得強制執行
社會保險給付、或維持本人與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之債權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
不得強制執行
生活所必需的計算標準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4項
最低生活費1.2倍;親屬部分按扶養義務比例計算
法院認前三項結果有失公平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5項
不受前三項限制,但應酌留生活費用

三分之一是用「實領薪水」還是「薪資總額」計算?

是用各期債權全額計算,不是你實際入帳的數字。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2項的立法理由已經明白指出,所稱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應以各期債權全額計算,不涉實際支領數額之認定」;司法院「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2之1點第1款也規定,扣押金額上限應以債務人對第三人各期債權全額之三分之一定之。所以薪資、獎金、年終、目標達成獎金原則上都要併入計算基礎。

什麼情況會扣超過三分之一?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3項的立法理由舉的例子是:債權人請求的是扶養費,如果一律受三分之一限制,受扶養權利可能大部分無法實現,此時法院得逾三分之一扣押,但仍應預留適當生活費用。換言之,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3項是雙向的調整條款,債務人與債權人都可以依第12條聲明異議請求調整。


三、扣完之後,法院一定要留多少生活費給我?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規定:「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第4項則規定,共同生活親屬的生活所必需準用同一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2之1點第2款進一步要求:除有第115條之1第3項有失公平的情形外,扣押後餘額不得低於第122條第3項所定數額

最低生活費不是法院自己抓的,而是依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2項,由主管機關參照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訂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抗告駁回、不得再抗告)就指出,這個標準是以核發執行命令當時、債務人住所地最近一年公告的最低生活費計算,且該金額本身已涵蓋食品、衣著、房租、水電、醫療保險、交通、娛樂、教育等基本生活需求。

法院實際怎麼算?三則裁定的數字

案件地區與年度法院採用的預留金額
臺灣高等法院
新北市,111年公告15,800元
每月18,960元(15,800×1.2)
臺灣高等法院
桃園市,109年公告15,281元
本人18,337元,另加應負擔的未成年子女部分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連江縣,114年度
扶養1人合計34,418元

💡 各縣市每年公告的金額都不同,且逐年調整。看到別人的數字不要直接套用,要查你住所地當年度的公告值再乘1.2。


四、收到扣押命令後,第一件事要做什麼?

  1. 確認命令內容:看清楚法院、案號(通常是「○○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是誰、扣押比例或金額、有沒有載明預留生活費的數字。
  2. 確認扣押基礎正不正確:是否超過各期債權全額三分之一?扣完之後剩下的錢,是否低於你住所地最低生活費的1.2倍(加上應扶養親屬的比例數額)?
  3. 蒐證:薪資明細、存摺、戶口名簿、受扶養親屬的財產所得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調件明細表)、醫療診斷證明等。
  4. 在程序終結前提出書狀: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 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但書,強制執行不因你聲明異議而停止。在法院裁定之前,雇主仍會照原命令扣薪。


五、我該提「聲明異議」還是「債務人異議之訴」?

這是最多人搞錯、也最容易白走一趟的地方。聲明異議只能處理程序上的爭執;債務已清償、債權根本不存在這類「實體」爭執,必須另外提起訴訟。

你的理由應走的程序依據
扣押超過三分之一、預留生活費不足、送達或程序違法
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強制執行法第12條
執行名義成立後債務已清償、罹於時效、和解、免除等消滅或妨礙請求的事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14條
想在訴訟期間先停止扣薪
聲請裁定停止執行(通常須提供擔保)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
第三人主張執行標的是自己的財產
第三人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15條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即闡明:強制執行事件應為如何之執行,應依執行名義之內容定之,執行債權人有無執行名義所載之請求權,執行法院並無實體上的審認判斷權限;債務人認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實體事由,應依第14條提起異議之訴,不得依第12條聲明異議(該判決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


六、聲明異議有沒有期限?各種期限一次看懂

原文常見的「十日內要異議」其實是雇主的期限,不是債務人的。兩者混淆會導致完全不同的結果。

誰、做什麼期限依據
債務人對執行命令聲明異議
無固定日數,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均可
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
第三人(雇主)否認債權存在或數額有爭議
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具狀
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
雇主逾期未異議、又未扣款交付
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逕向雇主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
債權人認雇主的異議不實
收受通知後十日內起訴並向執行法院為起訴證明
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
債權人未於期間內提出起訴證明
法院得依雇主聲請撤銷所發執行命令
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3項
不服司法事務官的終局處分
送達後十日不變期間內以書狀提出異議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
不服法院駁回異議的裁定
裁定送達後十日不變期間內抗告
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聲請或聲明除別有規定外不徵費用;但「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屬於同條所定應徵收裁判費的項目,抗告則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繳費。實際金額請以法院裁定末頁記載或繳費通知為準。


七、異議狀怎麼寫?範本與逐欄教學

聲明異議是一份正式書狀,必須寫清楚你的請求與理由。以下提供範本並解說各欄怎麼填。

📄 民事聲明異議狀(範本)

民事聲明異議狀

聲明異議人:王小明 (即債務人) 住址: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X段X號X樓 電話:09XX-XXX-XXX

送達代收人:(若無則免)

相對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路X號

為聲明異議人就 貴院○○年度司執字第○○號強制執行事件,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扣押命令聲明異議事:

聲明: 一、請求撤銷 貴院○○年○月○日○○字第○○號執行命令關於扣押聲明異議人 薪資債權部分。 (或:請求將預留予聲明異議人之每月生活必要費用提高為新臺幣○○元。)

事實及理由: 一、聲明異議人任職於○○公司,每月薪資債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元, 此有薪資明細表可證(證物1)。 二、 貴院於○○年○月○日核發執行命令,命第三人○○公司按月扣押聲明異議人 薪資債權三分之一即○○元,並預留生活費用○○元。 三、按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規定:「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 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 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同條第4項規定:「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 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聲明異議人 住所地○○市○○年度公告最低生活費為○○元,其1.2倍為○○元;聲明異議人 另須扶養未成年子女○名,依民法第1115條第3項應分擔二分之一,合計每月生活 所必需為○○元,有戶口名簿及受扶養人財產所得資料可證(證物2、3)。 四、系爭執行命令扣押後所餘金額僅○○元,低於前開數額,與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 第2項、第122條第3項、第4項規定不符。 五、綜上所述,請 貴院鑒核,惠准如聲明所示,以維權益。

此致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具狀人:王小明 (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件: 證物1:薪資明細表影本1份。 證物2:戶口名簿影本1份。 證物3:受扶養親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份。

✍️ 撰寫要點

  • 案號要寫對:執行事件案號(司執字)與執行命令文號是兩件事,兩個都要寫,法院才找得到卷。
  • 聲明要具體:不要只寫「請求撤銷扣押」,要指明是撤銷哪一份命令、或是把預留金額提高到多少。
  • 理由要用法院的算式:先寫薪資債權總額 → 三分之一是多少 → 你住所地最低生活費的1.2倍是多少 → 應分擔的扶養費是多少 → 扣完剩下多少 → 差額多少。法院看的就是這個算式。
  • 舉證責任在你身上: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主張薪資是維持本人與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者,由債務人就有利於己的事實負舉證責任。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抗告駁回、不得再抗告)就是因為抗告人「並未舉證證明」而被駁回。

上述強制執行的規定是這個議題的重要環節,而勞工權益完整指南則從更多面向整理了完整的處理流程。

⚖️ 法院見解提醒 最高法院曾在民事判決中強調:「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參照,該案上訴因未具體表明理由而被駁回) 雖然這是針對民事第三審上訴程序的要求,但道理相通:在強制執行程序中聲明異議,同樣必須具體說明事由並提出證據。寫異議狀千萬不要只寫「我覺得不公平」,一定要寫清楚金額、算式與法律依據。


八、哪些支出法院「不會」承認是生活所必需?

「生活所必需」是客觀的最低生活標準,不是你的實際支出。 這是敗訴率最高的誤解。

  • 房租、水電、交通、子女照顧費用: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指出,最低生活費是由「可支配所得」計算而來,其範圍已包含日常生活所需的食衣住行育樂各項費用,抗告人主張的房租、水電費、交通費、照顧未成年子女費用等已涵蓋在內,不能再另外加計;超出最低必要生活費的部分,屬於個人追求更優渥舒適生活,不在不得強制執行的範圍。
  • 與其他銀行協商的還款:同則裁定認為,前置協商的債權即使參與分配,至多也只能按債權比例受償,該筆清償尚非每月生活所必需。
  • 紓困貸款、信用貸款: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均認為,這類債權對薪資債權沒有優先受償地位,不屬於維持最低基本生活所必需;債務人既已受強制執行,本應節省支出盡力籌措資金償債。
  • 本身就是執行債權的支出:臺中分院上開裁定另指出,若房屋貸款本來就是執行名義(調解書)的內容,屬於執行債權的一部分,不能再列為生活費用重複扣除;執行名義若是實現對子女的扶養費債權,也不能再把該扶養義務算進自己的生活所需。

九、想主張要扶養家人,要準備什麼證明?

扶養親屬可以增加預留金額,但法院會逐一檢驗要件,不是報幾個人頭就算數。

  • 受扶養要件民法第1117條第1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第2項規定,無謀生能力的限制對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所以父母只要「不能維持生活」即可,但仍須舉證。
  • 父母名下有財產就可能不算: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抗告駁回)認定,抗告人父母名下財產尚有資金可供理財投資及儲蓄,並非不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
  • 配偶有工作能力也可能不算民法第1116條之1雖規定夫妻互負扶養義務,但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抗告駁回)認定,抗告人配偶該年度仍有薪資所得且名下有相當財產,難謂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故計算時不列入。
  • 要按比例分擔民法第1115條第3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上開臺中分院裁定即以父母共有三名子女為由,將扶養費除以三;高等法院裁定則認定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由父母各負二分之一。

十、遞出異議狀之後會發生什麼?

  1. 司法事務官先審查:強制執行事件多由司法事務官處理,你的異議通常先由司法事務官作成處分(准駁裁定)。
  2. 不服處分要在十日內再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經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對司法事務官的終局處分,應於送達後十日不變期間內以書狀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為有理由會另為適當處分,認為無理由則送請法院裁定。
  3. 法院裁定:依強制執行法第13條第1項,執行法院認聲明異議有理由時,應將原處分或程序撤銷或更正之;認無理由則裁定駁回。
  4. 不服裁定可抗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3項,不服裁定得為抗告;抗告期間為裁定送達後十日的不變期間(民事訴訟法第487條)。高等法院的抗告裁定,多數會記載「不得再抗告」或「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等於是最後一關,務必一次把證據補齊。
  5. 期間內執行不停止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但書明定強制執行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若要停止執行,原則上須依同法第18條第2項提起異議之訴並由法院裁定,通常還要提供擔保。

十一、常見問題 QA

Q:薪水被扣押後,我還可以跟債權人和解嗎?

可以,而且往往是最快的解法。與債權人達成分期或減免和解後,請債權人具狀向執行法院陳報並撤回執行(或聲請撤銷執行命令),法院就會停止扣薪。若有多位債權人併案執行,必須逐一處理,只跟其中一家和解,其他家的扣押命令仍然有效。

Q:公司已經把錢扣走交給法院了,我還可以聲明異議嗎?

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只要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都能聲明異議,並沒有十日限制。但要盡快——一旦執行法院已將款項交付債權人,該部分程序即告終結,就只能循其他途徑處理,難度大幅提高。

Q:聲明異議需要請律師嗎?

不一定。如果爭執單純(例如扣押金額計算錯誤、預留生活費算錯縣市或年度),自己備妥薪資明細與戶口名簿具狀即可。但若涉及債權是否存在、時效是否完成等實體爭議,必須改走強制執行法第14條的債務人異議之訴,那是完整的民事訴訟程序,建議尋求律師協助或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

Q:扣押命令會一直扣下去嗎?我要每個月異議一次嗎?

不用。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1項,扣押效力在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範圍內,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也就是一次核發、持續有效到債權與執行費清償完畢為止,不是只扣當月。反過來說,如果你的家庭狀況或薪資結構改變(例如新增受扶養人、被減薪),可以再次聲明異議請求調整預留金額。

Q:換工作、離職,扣押命令就失效了嗎?

不會自動消滅。移轉命令是就對特定雇主的債權而發,你離職後對原雇主不再有薪資債權,該命令對新的雇主不生效力;但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4項但書,債權人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實務上很快就會對新雇主再發一次扣押命令。刻意換工作躲避並非解方。

Q:如果我是低收入戶或領有社會補助,有什麼特別保護?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明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完全不得強制執行,這是絕對禁止,不是比例問題。同條第2項則規定,社會保險給付或對第三人的債權,若係維持本人及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亦不得強制執行。若這類款項被誤扣,應立即檢附核定函與存摺紀錄聲明異議。

Q:老闆說「不想惹麻煩」,直接把全額薪水發給我,可以嗎?

不可以,而且風險在雇主身上。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第三人對債權存否或數額有爭議,應於接受命令後十日內具狀聲明異議;第2項規定,第三人未於期間內異議、又未依命令支付或交付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換句話說,雇主可能得自掏腰包再付一次。

Q:扣到最後還是還不完,有沒有別的出路?

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該條例的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同條例第151條並要求聲請前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或向住居所地法院、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異議駁回)即提示債務人:房貸、車貸等負擔屬於如何合理解決債務清償的問題,得參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管轄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不能據以認定薪資強制執行程序有違法情事(本則為地方法院裁定,尚得抗告)。


十二、實用建議

  • 保留所有收支與身分證明:薪資明細表(不是只有存摺入帳金額)、戶口名簿、受扶養人的財產所得資料,異議時才拿得出來。
  • 算式自己先算一遍:把「薪資債權總額 ÷ 3」與「住所地當年度最低生活費 × 1.2 + 應分擔扶養費」兩個數字擺在一起比較,差額才是你要爭的部分。
  • 主動與債權人協商:債權人有時願意調降每月扣款或改為分期,比走完異議、抗告程序更快。
  • 確認自己走對程序:程序爭執走聲明異議,實體爭執走債務人異議之訴,走錯會被駁回而白白耗掉時間。
  • 善用免費資源:各地法院訴訟輔導科、法律扶助基金會都提供免費諮詢,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結語

薪水被扣押雖然讓人緊張,但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已經替你畫出兩道防線:扣押原則上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扣押後餘額原則上不得低於當地最低生活費的1.2倍。你要做的,是在程序終結前具狀聲明異議,把薪資總額、法定預留金額、應分擔的扶養費一項一項算給法院看,並附上證據。

法院見解(如)一再強調「具體表明理由」的重要性,強制執行程序也不例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駁回抗告的關鍵,正是債務人沒有舉證。把數字寫清楚、把證據附齊全,才有機會讓法院撤銷或調整扣押命令,拿回該有的生活保障。

📢 本文僅供參考,個案情形不同,具體處理仍建議諮詢專業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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