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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沒幫我保勞保怎麼檢舉?申訴管道與權益|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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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沒幫我保勞保怎麼檢舉?申訴管道、罰則與求償一次看懂

**公司沒幫你保勞保,最直接的檢舉管道是撥打勞動部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直接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保局)檢舉;查證屬實後,勞保局會按雇主「應負擔的保險費金額」處以 4 倍罰鍰,並命其補辦加保、補繳保險費,你另外還可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1 項向雇主請求賠償因未加保而少領到的給付。**更重要的是:很多人以為「公司不到 5 人就什麼保險都不用保」,這是錯的——就業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沒有 5 人門檻,1 個人也要保,健保也一樣。

「老闆說試用期沒有勞保,這樣合法嗎?」、「公司只有四個人,可以不保勞保嗎?」、「已經離職了還能檢舉嗎?」以下用現行法條與經法院判決確認過的案例,帶你把檢舉管道、雇主會被罰多少、你能拿回什麼,一次弄清楚。

先看這張表:公司沒幫我保,我該找誰?

你要處理的問題找哪個單位效果
沒保勞保、就業保險、職災保險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追繳保險費、裁處罰鍰,命限期補辦加保
沒提繳 6% 勞工退休金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加徵滯納金、限期繳納,屆期移送行政執行
沒保健保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追繳保險費並處 2 至 4 倍罰鍰
徵才廣告寫「有勞保」卻沒保
工作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勞動局/勞工局
依就業服務法裁處 30 萬至 150 萬元罰鍰
想向公司請求金錢賠償
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調解)→ 法院勞動法庭
勞資爭議調解、勞動調解、民事訴訟

一、勞保是什麼?沒保會少掉哪些保障?

勞工保險是政府辦理的強制性社會保險。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2 條,勞保的普通事故保險分為生育、傷病、失能、老年、死亡五種給付

這裡有一個很多舊文章沒更新的重點:職業災害保險已經從勞保中獨立出來了。自民國 111 年 5 月 1 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職災保險由該法單獨規範,給付種類為醫療、傷病、失能、死亡、失蹤五種(該法第 26 條);勞工保險條例原有的職業災害保險規定,依該法第 107 條自施行日起不再適用。所以現在談「有沒有保勞保」,其實是四件事要分開看:勞保、就業保險、職災保險、健保。

公司沒幫你辦,具體損失可能包括:生產時領不到生育補助費(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 60 日,等於 2 個月)、非自願離職時領不到失業給付(按離職退保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60% 按月發給,最長 6 個月;離職時已滿 45 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 9 個月)、退休時老年給付年資出現缺口。

舉例來說,小明到新公司上班,面試時老闆說有勞健保,發薪水時卻發現薪資單上沒有勞保自付額,一問老闆說:「試用期沒勞保啦,我們公司人少也不用保!」——這句話至少有兩個地方站不住腳。

二、雇主到底有沒有義務幫我保?「公司不到 5 人」是免死金牌嗎?

結論:5 人門檻只存在於「勞保」這一項,而且只要公司曾經成立投保單位,就算不到 5 人也必須為全部員工加保。就業保險、職災保險、健保完全沒有 5 人門檻。

勞保:5 人以上強制,未滿 5 人「得自願」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受僱於僱用 5 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應以雇主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未滿 5 人的單位,依同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員工「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也就是自願加保。

但關鍵在下一句:勞動部 103 年 6 月 27 日勞動保 2 字第 1030140226 號函釋指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準用第 6 條之規定,雇主依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2 款規定成立投保單位者,應為所僱用之全部員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以保障渠等員工之勞保權益」。這是行政函釋,不是判決,但法院實務普遍採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即表示:雇主在勞工任職期間已成立勞保投保單位,「不論被告僱用員工人數是否未滿 5 人,均有以原告為被保險人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之法定義務」,判命雇主賠償老年給付差額 45 萬 4,138 元(該判決為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得上訴)。

反過來也要誠實提醒:若公司員工確實未滿 5 人,且從未成立過投保單位,法院實務上會認為雇主沒有強制投保義務,勞工也就不能依第 72 條第 1 項請求賠償——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即因函詢勞保局確認雇主僱用未滿 5 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這是提告前一定要先確認的事實。

就業保險:沒有人數門檻,但有三種人不能保

依就業保險法第 5 條第 1 項,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具中華民國國籍的受僱勞工,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條文完全沒有提到員工人數。

同條第 2 項另列三種不得參加的情形: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者;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者。

職災保險:1 人也要保,保險效力自「到職當日」起算

這是 111 年 5 月 1 日以後最重要的改變。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之雇主的勞工,都應參加職災保險——同樣沒有人數門檻,保險費並依同法第 19 條第 1 款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勞工一毛不用出。

更關鍵的是第 13 條第 1 項:符合第 6 條規定的勞工,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到職當日起算,至離職當日停止。也就是說,就算老闆忘了申報、故意不申報,你的職災保險效力仍然從上班第一天就存在。

健保:有一定雇主的受僱者,3 日內就要投保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公民營事業機構的受僱者、其他有一定雇主的受僱者都是第一類被保險人;依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同條第 7 項並規定,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 3 日內辦理投保。

保險別誰一定要保保險效力/辦理期限沒保的罰則
勞工保險
僱用 5 人以上強制;未滿 5 人得自願,但一旦成立投保單位須全員加保
到職當日通知者自當日起算;未於當日通知者自通知之翌日起算(第 11 條)
按應負擔保險費處 4 倍罰鍰,並依給付標準賠償勞工損失(第 72 條第 1 項)
就業保險
本國籍等受僱勞工皆應加保,無人數門檻
到職當日申報;非於當日申報者,效力自申報之翌日起算(第 6 條第 3 項)
按應負擔保險費處 10 倍罰鍰,並依給付標準賠償勞工損失(第 38 條第 1 項)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登記或設有稅籍之雇主者,無人數門檻
自到職當日起算,不因雇主未申報而受影響(第 13 條第 1 項)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第 96 條)
全民健康保險
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為第一類被保險人
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 3 日內辦理投保(第 15 條第 7 項)
除追繳保險費外,按應繳保險費處 2 至 4 倍罰鍰(第 84 條第 1 項)

「試用期不用保」「兼職不用保」為什麼站不住腳?

因為法律規定的投保時點是「到職」,不是「轉正職」。勞工保險條例第 11 條寫得很清楚:投保單位應於所屬勞工到職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試用期本來就是僱傭關係的一部分,法律上沒有「試用期不算受僱」這種設計;工讀生、部分工時人員只要有僱傭事實,同樣在射程內。

三、公司沒幫我保勞保,我該怎麼檢舉?

依勞動基準法第 74 條第 1 項,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這是法律明文賦予你的權利。

1. 向勞保局檢舉(勞保、就保、職災保險、勞退金)

  • 電話:勞保局總機 (02)2396-1266,可依語音指示轉承保單位;各地設有辦事處可就近洽詢。
  • 線上:到勞保局全球資訊網的「聯絡我們」或「意見信箱」提出,選擇檢舉或申訴事項。
  • 書面:寄至「10013 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 4 號 勞保局承保處」。

(各專線與受理窗口時有調整,撥打前建議以勞保局官網公告為準。)

2. 向各縣市勞動局(勞工局)申訴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動局都設有勞資爭議申訴窗口,可親自前往、電話或線上申訴。特別注意:徵才廣告寫有勞保卻沒保,屬於就業服務法的不實廣告,主管機關是地方勞工行政機關,不是勞保局——這條路的罰鍰最重。

3. 撥打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1955 是勞動部設立的 24 小時免付費專線,提供多國語言服務,可以先諮詢再決定要不要正式申訴,也可以直接由專線受理轉介。

4. 向健保署檢舉未投保健保

如果連健保都沒保,可一併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檢舉,免付費諮詢服務專線 0800-030-598。

檢舉要準備什麼?可以匿名嗎?

要準備的事證包括:公司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你的姓名與聯絡電話;勞動契約、到職證明、薪資單或轉帳紀錄、出勤打卡紀錄、通訊軟體對話,以及徵才廣告截圖(廣告一旦下架就難以重建,卻常是就業服務法案件成立與否的關鍵)。

至於匿名:主管機關依勞動基準法第 74 條第 5 項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同條第 6 項規定違反者除追究公務員責任外,對受損害之勞工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完全匿名有代價——行政程序法第 173 條第 1 款規定,陳情「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機關得不予處理。實務上比較穩妥的做法是具名檢舉並書面要求保密

四、檢舉後會發生什麼事?多久有回覆?

主管機關應在 60 日內書面回覆你。 依勞動基準法第 74 條第 4 項,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接獲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 60 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

(1)裁處罰鍰。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1 項,投保單位未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 4 倍罰鍰。要破除一個誤會:4 倍是「雇主應負擔的保險費」的 4 倍。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費依同條例第 15 條第 1 款,由被保險人負擔 20%、投保單位負擔 70%、中央政府補助 10%。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的案子,某貨運物流公司未為 16 名員工申報參加勞保及就保,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1 項裁處的罰鍰是 5 萬 808 元,該公司上訴後遭駁回;未投保就業保險部分則另依就業保險法第 38 條第 1 項處 10 倍罰鍰。

(2)追繳保險費,但不能全部推給你。 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2 項規定: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被保險人的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 2 倍罰鍰,並應退還該保險費給被保險人。所以老闆說「補繳的錢全部從你薪水扣」,那是另一件違法的事。

(3)補辦加保,但勞保效力不追溯到到職日。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1 條,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當日通知保險人者,除依第 72 條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這就是為什麼「補保」救不回中間那段空窗。

但職災保險不一樣。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3 條第 1 項,職災保險效力自到職當日起算;同法第 36 條第 1 項更規定,投保單位未辦投保手續而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請領保險給付時,勞保局仍會發給保險給付,之後再於給付範圍內確認投保單位應繳納金額,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繳納;第 2 項並規定,投保單位已繳納者,勞工所領的保險給付得抵充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應負擔的職業災害補償。若你在未加保期間發生職災,請直接向勞保局申請職災保險給付,不要以為只能去告老闆。

(4)不實廣告另罰 30 萬起跳。 公司在徵才廣告宣稱有勞保卻沒保,可能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1 款「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依同法第 65 條第 1 項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順帶一提,同條第 2 項現行條文還新增第 6 款: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 4 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者,依同法第 67 條第 1 項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開罰有沒有期限?——是 3 年,不是 5 年

這一點常被寫錯。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 3 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第 2 項規定該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不過未加保是持續狀態,違規狀態仍在繼續時行為就還沒「終了」,時效尚未起算——這也是「在職期間就檢舉」和「離職三年後才檢舉」結果差很多的原因。

五、真實法院判決:廣告寫「有勞保」卻沒保,未滿 5 人照樣罰 30 萬

有一家廣告公司委由 yes123 人力銀行網站刊登徵才廣告,載明公司的法定保障包含「勞保、健保、加班費」,實際上卻沒為受僱員工投保勞保。員工離職後向臺中市政府申訴,市府依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1 款、就業服務法第 65 條第 1 項開罰 30 萬元。公司不服,主張「公司未滿 5 人,非強制投保單位」、「廣告只是重申法定義務」、「只是行政疏失」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判決指出:

「本件原告僱用之員工未滿 5 人,並無強制參與勞工保險之『法定義務』,然其仍得自願參與勞保。」

法院認為,既然沒有法定義務,公司在廣告中宣稱提供「勞保、健保、加班費」,就是優於法定義務的勞動條件,主張「只是重申法定義務」並非事實。至於公司說自己不懂法律,法院也不接受:

「原告係為雇主,本應注意勞資法令規定,尤其本件係其自願提供『勞保』作為徵才條件,並非出於法律之強制規定,則其主張不諳法律云云,更屬無稽。」

上述加班費的規定是這個議題的重要環節,而勞工權益完整指南則從更多面向整理了完整的處理流程。

這裡要澄清一段常被誤植的文字。網路上常看到有人把「未依刊登條件為員工投保,其廣告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相符,並以不符實際之資料或訊息對外加以刊載(登)或揭示要約,而使求職者或受僱者誤信或承諾,尚符合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1 款之『不實之廣告或揭示』」當成法院見解引用。依該判決書記載,這段其實是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勞動部)97 年 3 月 20 日勞職業字第 0970006934 號函釋的內容,由被告機關在答辯中援引,性質上是行政函釋而非法院判決意旨。

另要更正一個常見誤述:該案主文為「原告之訴駁回」,是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的第一審判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非上訴審駁回公司的上訴,判決書並載明得於送達後 20 日內上訴。結論仍然成立:就算公司人數未滿 5 人,只要廣告說有勞保卻沒保,照樣會被罰。

同樣爭點的另一則案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中,某科技公司在全國就業 e 網刊登求才廣告,公司基本資料「保險」欄記載有勞保,實際卻未為工讀生投保,遭臺北市政府處以最輕的 30 萬元罰鍰。公司抗辯是網站把舊資料自動帶入新廣告、自己並不知情,法院認為公司刊登廣告時「應查對能查對而未查對其所刊登之廣告內容是否與實際情形相符,核其情節,若非出於故意,亦難謂無過失」,主文同樣是原告之訴駁回。實務啟示:不實廣告是過失責任,把責任推給人力銀行系統沒有用。

六、勞工可以主張哪些權益?

檢舉讓雇主受罰,但罰鍰是進國庫的,不會自動變成你的賠償。要拿回損失,必須另外主張,以下五項可以並行。

1. 補辦加保並補繳保險費

勞保局會要求雇主補辦,你也可以主動要求。補保後年資才能繼續累計,未來請領給付才有基礎。

2.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1 項請求賠償

該項後段明定: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常見求償態樣:

你少領到的求償金額怎麼算依據
生育給付
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 60 日(約 2 個月)
勞工保險條例第 32 條第 1 項第 2 款;分娩費部分依第 76 條之 1 於全民健保施行後停止適用
失業給付
按離職退保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最長 6 個月(45 歲以上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 9 個月)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就業保險法第 16 條;未加保之賠償依第 38 條第 1 項
老年給付
補足因年資中斷或未加保而短少的金額
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1 項
職災醫療、傷病、失能
原則上直接向勞保局請領,不必先向雇主求償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3 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36 條

臺北簡易庭民事判決是實例:一名理貨員因遭違法解僱導致勞保年資中斷 4 年又 9 日,退休請領老年給付時短少 34 萬 2,720 元,法院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1 項判命公司如數賠償(本件為簡易庭第一審判決)。

3. 要求補提繳 6% 勞工退休金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6 條第 1 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雇主應為適用該條例的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且不得低於每月工資的 6%。雇主沒提繳: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應提繳金額 3% 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屆期未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連申報提繳手續都沒辦的,依第 49 條經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

勞工自己的求償權在第 31 條:雇主未依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請求損害賠償;該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4. 高薪低報一樣可以求償

沒保是一種違法,「有保但保低」是另一種。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3 項規定,投保單位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 4 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前述臺中地院 114 年度勞簡字第 157 號判決中,雇主抗辯「投保薪資是雙方合意、勞工當時沒有異議」,法院不採,理由是雇主依法負有據實申報之義務,不因勞工知悉實際申報情形而減免,勞工對不實申報也無從助成損害發生或擴大,沒有過失相抵的適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亦採相同立場並駁回雇主上訴。

5. 不想做了?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依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依同條第 4 項準用第 17 條請求資遣費。但有嚴格的除斥期間:同條第 2 項規定,勞工依第 6 款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30 日內為之;雇主有第 6 款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 30 日內為之。錯過就不能再用這一款,這是最常見的失權陷阱。

七、檢舉後被解僱、被減薪,或要打官司怎麼辦?

雇主的報復處分直接無效。 勞動基準法第 74 條第 2 項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第 3 項規定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8 條並規定,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

真要進入訴訟,勞動事件法給了勞工不少程序優惠:

  • 依第 16 條第 1 項,勞動事件於起訴前原則上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逕行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 依第 12 條第 1 項,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聲請強制執行時,執行標的金額超過 20 萬元的部分暫免徵收執行費。
  • 依第 35 條,雇主就其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有提出義務;無正當理由不提出者,依第 36 條法院得處 3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認依該證物應證之事實為真實。出勤紀錄、薪資帳冊、員工名冊都在射程內——勞工保險條例第 10 條第 4 項也要求投保單位的相關表冊應自被保險人離職之日起保存 5 年
  • 依第 44 條第 1 項,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程序上還有一個常跑錯的地方: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調解應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不是向公司登記地。此外,依同法第 6 條第 3 項,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勞方提起訴訟或依法申請裁決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扶助

八、常見問題 Q&A

Q:試用期可以不保勞保嗎?

不行。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1 條,投保單位應於所屬勞工到職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試用期是僱傭關係的一部分。前述臺中地院 107 年度簡字第 19 號案的雇主就是主張「員工還在試用階段不是正式員工」,法院並未採納。

Q:公司只有 4 個人,可以不保勞保嗎?

勞保部分可以自願,但另外三種保險不行。 未滿 5 人的公司,勞保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是「得準用」而非強制;但若已成立勞保投保單位,依勞動部 103 年 6 月 27 日勞動保 2 字第 1030140226 號函釋,就必須為全部員工加保。至於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健保都沒有 5 人門檻。再者,徵才廣告若寫了有勞保,即使沒有強制義務,也構成就業服務法的不實廣告。

Q:檢舉會不會被雇主知道是我?

主管機關對申訴人身分負法定保密義務(勞動基準法第 74 條第 5 項、勞動基準法第 74 條第 6 項),雇主也不得因申訴而為不利處分,違者無效(同條第 2 項、勞動基準法第 74 條第 3 項)。但完全匿名有風險:行政程序法第 173 條第 1 款規定,陳情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機關得不予處理,建議具名並書面要求保密。另要有心理準備:後續若進入勞資爭議調解或民事訴訟,身分必然會揭露。

Q:檢舉後,我可以要求公司補償我的損失嗎?

可以,但要另外主張。 罰鍰歸國庫,不會自動變成賠償。你可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1 項請求雇主「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未提繳勞退金的部分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1 條請求。程序上建議先向勞務提供地的地方主管機關聲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不成再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

Q:檢舉和求償有時效限制嗎?

有好幾種完全不同的期間,千萬別搞混:

類型期間起算點與依據
主管機關的裁處權時效
3 年
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結果發生在後者自結果發生時起算(行政罰法第 27 條)
向雇主請求未加保之損害賠償
實務見解為 15 年
法院認為此為投保單位不履行債務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適用民法第 125 條;老年給付部分自符合請領條件時起算(臺北簡易庭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3 年度勞上易字第 24 號判決參照)
向雇主請求未提繳勞退金之損害賠償
5 年
自勞工離職時起算(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1 條第 2 項)
向勞保局請領保險給付
5 年
自得請領之日起算(勞工保險條例第 30 條)

如果你主張的是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那才是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的 2 年(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10 年。實務上勞工多半直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主張,時效較長,別把 2 年誤當成所有請求的上限而放棄權利

Q:我已經離職了,還能檢舉嗎?

可以。 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1 項的罰鍰計算基礎,明文就是「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本來就預設了離職後才被查獲的情形;前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簡上字第 29 號案,被裁罰的對象也是「前所屬員工」16 人。只是要留意行政罰法第 27 條的 3 年裁處權時效,越晚檢舉,可回溯開罰的範圍越有限。

Q:老闆說補繳的保險費要從我薪水扣,可以嗎?

你自己應負擔的部分本來就由你負擔,但雇主應負擔的部分不能轉嫁。 勞工保險條例第 15 條第 1 款規定,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 20%、投保單位負擔 70%、中央政府補助 10%;職災保險費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款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雇主若把自己該負擔的部分轉由勞工負擔,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2 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 2 倍罰鍰,並應退還該保險費給勞工

Q:勞保局說查無違法,我不服怎麼辦?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 條第 3 項,中央主管機關訂有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對保險人(勞保局)的核定案件有爭議時,可依該辦法申請審議;仍不服者再循訴願、行政訴訟救濟。與此並行的是,私法上的損害賠償請求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不必等行政程序走完。

九、結語

第一,「公司不到 5 人」只是勞保的門檻,不是所有保險的免死金牌——就業保險、職災保險、健保通通沒有人數限制,而且只要公司成立過勞保投保單位,就必須為全部員工加保。

第二,未加保期間發生職災,請直接向勞保局申請職災保險給付。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3 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36 條,職災保險效力自到職當日起算,雇主沒申報勞保局仍會給付,再回頭向雇主追繳。這是 111 年 5 月 1 日以後的新制,不要用舊觀念自我設限。

第三,檢舉與求償是兩件事。罰鍰進國庫,賠償才進你口袋;而且各項請求的時效不同,越早行動越有利。

最後,提供幾個實用資源:

  • 勞保局諮詢電話:(02)2396-1266;官方網站:勞保局全球資訊網
  •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24 小時免付費、多國語言)
  • 健保署免付費諮詢服務專線:0800-030-598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動局/勞工局勞資爭議申訴窗口

本文所引法條與判決均以查詢時之現行版本為準;個案情形不同,涉及具體金額計算或訴訟策略時,建議先向 1955 專線或法律扶助基金會諮詢再決定下一步。你的權益要靠自己爭取,法律確實站在你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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