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罪是什麼?哪些罪不能撤告?常見罪名、法院見解與和解效果一次看懂 公訴罪是什麼? 「公訴罪」是民間習慣用語,法律上正確的名稱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只要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就應該開始偵查(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偵查後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就應該提起公訴(同法第251條第1項)。被害人告不告、原不原諒,都不影響追訴;就算雙方和解,檢察官仍會依法起訴,和解只能作為量刑的減輕事由。這就是它和「告訴乃論罪」最根本的差別。 一、公訴罪與告訴乃論罪,到底差在哪裡? 1.1 為什麼「公訴罪不能撤告」? 告訴乃論之罪(例如普通傷害罪、誹謗罪、公然侮辱罪、毀損罪),被害人的「告訴」是訴追條件:沒有告訴、逾期告訴或撤回告訴,檢察官就不能起訴,法院也要諭知不受理。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期間是自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第238條規定,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但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這一點常被忽略,簽和解書前務必想清楚。 非告訴乃論之罪則完全沒有這些關卡。被害人事後說「我不告了」,檢察官仍應依法追訴,法院也不會因此不受理。 1.2 公訴罪 vs 告訴乃論罪 對照表 | 比較項目 | 非告訴乃論之罪(俗稱公訴罪) | 告訴乃論之罪 | | --- | --- | --- | | 需要被害人提告嗎 | 不需要,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即應偵查 | 需要,缺少合法告訴即不得追訴 | | 告訴期間 | 無 | 知悉犯人起6個月內 | | 可否撤回 | 不可,撤回也不影響追訴 | 可,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 | 撤回的效果 | 無 | 不得再行告訴;起訴後撤回,法院諭知不受理 | | 和解的作用 | 只影響量刑、緩起訴與緩刑 | 除量刑外,撤回告訴可讓案件終結 | | 例示罪名 | 竊盜、酒駕、交通事故逃逸、殺人、重傷害、恐嚇危害安全、偽造文書、過失致死 | 普通傷害、過失傷害、公然侮辱、誹謗、毀損、親屬間竊盜 | 1.3 誰有權提起公訴?被害人可以自己告嗎? 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項)。最高法院早在最高法院 33 年度總會決議(六)就決議:「以提起公訴論之案件,應以檢察官為公訴人。」也就是說,公訴人的地位專屬於檢察官。 被害人並非完全沒有手段: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犯罪的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第2項明定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強制律師代理)。此外,告訴人接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10日內聲請再議(第256條第1項);再議被駁回時,可於10日內委任律師向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第258條之1,此為民國111年修法後的名稱,舊制稱「交付審判」)。 二、哪些常見行為屬於公訴罪? 2.1 偷東西一定會被起訴嗎?竊盜罪怎麼判? 竊盜罪是最常見的公訴罪。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動產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若有侵入住宅、毀越門窗、攜帶兇器、結夥三人以上等第321條第1項各款情形,則為加重竊盜,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實務案例可參考111年度苗簡字第1140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林OO先後6次竊取他人宅配包裹及紅酒等物,法院認定其構成累犯(刑法第47條第1項)而加重其刑,其中主動供出、未經警方發覺的部分則依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減刑,最後分別量處拘役與有期徒刑,並定應執行拘役100日、有期徒刑1年。即使被害人願意原諒,檢察官仍會依法起訴。 要注意一個例外:刑法第324條第2項規定,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竊盜罪,須告訴乃論;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更得免除其刑。 2.2 酒駕沒發生事故也會被起訴嗎? 會。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即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不以發生事故為必要。 111年度交簡上字第210號刑事判決是一則完整的對照:被告甘OO酒後騎車遭查獲,測得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50毫克,第一審量處有期徒刑4月。檢察官與被告雙方都上訴——檢察官主張應論以累犯加重,被告主張量刑過重。第二審合議庭援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認為原審已將前科素行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量刑審酌事由,依重複評價禁止之精神,檢察官不得再事後爭執;被告部分則認為原審量刑未逾法定刑度、無明顯失出失入。主文為「上訴均駁回」,且依法不得上訴而告確定。 2.3 打人、殺人、重傷害算不算公訴罪? 要分開看:普通傷害罪(刑法第277條第1項)依第287條本文屬告訴乃論,但同條但書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之者不在此限;重傷害罪(第278條第1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與殺人罪(第271條第1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則都是非告訴乃論,家屬再怎麼表示原諒,檢察官仍會依法追訴。 值得注意的是死刑的適用界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66號刑事判決(湯OO縱火案)撤銷原審死刑判決,自為判決改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理由是:依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6號一般性意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2項的「情節最重大之罪」必須嚴格且狹義解釋,僅限於涉及故意殺人的極嚴重罪行;對應我國刑法架構,應限縮於直接故意殺人,被告係基於間接故意,即不得科處死刑。其後檢察總長聲請提案刑事大法庭統一見解,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聲字第233號刑事裁定(主文:聲請駁回)指出,該一般性意見作成後最高法院見解已無歧異,欠缺歧異提案要件。 2.4 恐嚇、偽造文書、交通事故逃逸 - 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5條)。107年度基簡字第485號刑事簡易判決中,被告林OO因感情與工作糾紛,4次以言詞或汽油桶恫嚇對方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非告訴乃論),另成立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均為告訴乃論),合併應執行拘役100日,法院並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諭知緩刑2年、付保護管束並命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這則判決正好示範:同一案件裡,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的罪名可能同時存在。 - 偽造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10條)。109年度簡字第2216號刑事簡易判決中,被告林OO以竊得的手機登入遊戲帳號、利用門號小額付費購買點數,成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與詐欺得利罪,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該案因行為時在民國108年5月修法前,法院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比較新舊法後,竊盜部分仍適用修正前的規定。 - 交通事故逃逸罪:刑法第185條之4已於110年5月28日修正,條文用語由舊版的「肇事」改為「發生交通事故」,並改採兩級刑度: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條第2項另增訂,駕駛人對事故致人死傷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引用舊判決時要留意,判決書附錄的舊條文(一律1年以上7年以下)已非現行法。 三、法院怎麼看待公訴罪?三則實務見解 3.1 被告死亡,法院會怎麼判? 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被告死亡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如果被告在案件繫屬法院之前就已死亡而檢察官仍提起公訴,法院會認為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依第303條第1款諭知公訴不受理;反之,若被告是在案件繫屬後才死亡,則適用同條第5款(被告死亡)。111年度易字第635號刑事判決即屬前者:檢察官於111年12月15日將起訴書送達法院繫屬,被告黃OO卻早在同年11月6日死亡,法院因而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判決。 3.2 告訴乃論的部分撤回了,其他罪名還會被追訴嗎? 會。109年度交訴字第58號刑事判決是最好的例子:被告楊OO被訴過失傷害與交通事故逃逸兩罪。兩名告訴人一位在案件繫屬法院前具狀撤回告訴,另一位則在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調解書載明「刑事部分不予追究」,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2項視為撤回告訴。法院認為案件繫屬時已欠缺告訴的訴追條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僅就過失傷害部分諭知公訴不受理;至於非告訴乃論的逃逸部分,判決明白記載「由本院另行審結」。換言之,和解只能拿回告訴乃論那一塊,公訴罪部分仍要走完程序。 3.3 無照代辦訴訟多次,是一罪還是數罪? 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規定,無律師證書而意圖營利辦理訴訟事件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金。多次為不同當事人代辦,究竟成立一罪還是數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1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12 號提出甲說(數罪說)與乙說(集合犯說)兩種見解,最終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採甲說:個別訴訟事件案情各別,並非立法者制定該條時已預定涵蓋多數反覆實行的行為,於辦理不同訴訟事件的情形並非集合犯,應分論併罰;只有辦理同一案件而先後為不同訴訟行為,才屬構成要件的行為單數而論一罪。坊間常見的「多次即為集合犯、只論一罪」說法,並非本則座談會的結論。 四、被列為公訴罪被告,程序會怎麼走? 即使是公訴罪,起訴也不是唯一結局。偵查終結時,檢察官可能作成下列處分: | 處分類型 | 法源 | 重點 | | --- | --- | --- | | 不起訴處分 |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 犯罪嫌疑不足、時效完成、被告死亡等法定事由 | | 職權不起訴 | 第253條 | 限於第376條第1項各款案件(如竊盜、普通傷害、詐欺、恐嚇取財等),參酌刑法第57條事項認以不起訴為適當 | | 緩起訴處分 | 第253條之1 | 限於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期間1年以上3年以下 |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非有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等第260條第1項各款情形,不得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另外,追訴權也有時效:依刑法第80條,最重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為30年(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3年以上10年未滿者20年,1年以上3年未滿者10年,1年未滿、拘役或罰金之罪則為5年。 五、常見問題 FAQ Q:公訴罪可以和解嗎? 可以,但案件不會因此消失。 和解屬於刑法第57條第10款「犯罪後之態度」的量刑審酌事由,也可能成為檢察官給予緩起訴、法院宣告緩刑的重要考量(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甚至可將支付損害賠償列為緩刑負擔),但檢察官仍應依法起訴。 Q:被害人不想追究,公訴罪還會成立嗎? 會。 這正是公訴罪與告訴乃論罪最大的分野。以交通事故為例,逃逸罪(刑法第185條之4)是非告訴乃論,即使事後和解,檢察官仍可追訴;但同一事故中的過失傷害(第284條,依第287條為告訴乃論),一旦合法撤回告訴,該部分即不得再行起訴。要提醒的是,過失致死罪(第276條)並不在第287條的告訴乃論範圍內,屬於非告訴乃論。 Q:公訴罪一定會被關嗎? 不一定。 法院依刑法第57條綜合審酌犯罪動機、手段、所生損害與犯後態度等十款事由量刑。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且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各款要件者,得宣告緩刑;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且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者,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未聲請易科罰金者亦得易服社會勞動。 Q:怎麼判斷一個罪名是公訴罪還是告訴乃論罪? 看有沒有明文規定「須告訴乃論」。 例如刑法第287條(傷害罪章部分罪名)、第314條(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第324條第2項(親屬間竊盜)、第357條(毀損罪章部分罪名)都有明文。沒有明文規定的,原則上就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Q:告訴期間過了或撤回告訴後,還能再告嗎? 不能。 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起6個月(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逾期即生失權效果;已撤回告訴之人,依第238條第2項不得再行告訴。若檢察官仍起訴,法院應依第303條第3款諭知不受理。 Q:公然侮辱、誹謗現在還會成立嗎? 會,但法院須逐案權衡。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宣告刑法第309條第1項於一定範圍內合憲,並限縮其射程:所處罰者,須依個案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且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並經權衡該言論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思辯、或具文學藝術、學術專業等正面價值後,個案足認名譽權應優先受保障者。這兩罪依刑法第314條仍為告訴乃論。 Q:遇到公訴罪案件該怎麼辦? 盡早尋求律師協助。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負舉證責任並應指出證明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偵查階段的陳述與證據保全往往決定後續走向;若涉及告訴乃論部分,和解與調解的時點(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更是不容錯過。 結語:搞懂「能不能撤告」,才知道下一步怎麼走 公訴罪不是特別嚴厲的罪名,而是一種追訴模式:國家認為該行為侵害的不只是個人法益,所以不把追訴與否交給被害人決定。理解這一點,就能明白為什麼有些案件和解後就結束了,有些卻還要一路走到法院。 法律小提醒:本文所引法條均以現行條文為準,判決僅供理解實務操作之用,個案事實不同,結論可能大不相同。遇到刑事案件,請儘早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