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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和誹謗會判多重?量刑標準圖表說明|2026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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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和誹謗會判多重?量刑標準圖表說明

在網路發達的時代,一言不合就開罵的狀況屢見不鮮,但你可能不知道,隨口一句「X你娘」或是在臉書上 PO 文指責他人「騙子」、「小偷」,都有可能觸犯刑法上的「公然侮辱」或「誹謗」罪。究竟這些罪名會判多重?法官量刑的標準又是什麼?本文將用白話文帶你了解,並引用真實法院判決來說明,最後還有常見 QA 解答你的疑惑。

一、什麼是公然侮辱?什麼是誹謗?

1. 公然侮辱

「公然」是指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場合,例如:馬路上、臉書公開貼文、LINE 群組等。「侮辱」則是用粗話、髒話或輕蔑的言語攻擊他人,讓對方的人格或社會評價受損。例如:罵人「垃圾」、「去死」、「王八蛋」等。

2. 誹謗

誹謗是指「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也就是說出或寫出某件可能損害他人名聲的事情,例如:指控某人「偷東西」、「外遇」、「收賄」等。如果是以文字、圖畫散布(例如在網路上發文),就屬於「加重誹謗」,刑責更重。

兩者最大的區別在於:公然侮辱是「抽象謾罵」,誹謗則是「具體指摘」。實務上,如果一篇文章中同時有謾罵和具體指摘,可能同時觸犯兩罪,但法院通常會從一重處斷(通常是加重誹謗)。

二、法條規定的刑度

根據刑法第 309 條及刑法第 310 條:

  • 公然侮辱: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如果用強暴方式(例如打人耳光並辱罵),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 誹謗: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 加重誹謗(散布文字、圖畫):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公然侮辱最重就是罰金 9 千元或拘役(拘役最多 60 日),誹謗最重可關 2 年。

刑法第 309 條、刑法第 310 條曾於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公布、108 年 12 月 27 日施行,本次修正僅將罰金數額明定為新臺幣(例如把原本需依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 1 折算的數額,直接寫明為「九千元」、「一萬五千元」、「三萬元」),法定刑度本身自 24 年制定以來並未變動,因此本文所列刑度即為現行法規定。又依刑法第 41 條、刑法第 42 條規定,拘役或 6 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罰金得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均為新臺幣 1,000 元折算 1 日,此與下文案例主文所載相符。

三、法官量刑的標準有哪些?

法官在決定刑度時,會綜合考量許多因素,主要依刑法第 57 條所定事項(包含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結果、行為人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後態度等)為裁量基礎。以下整理常見的審酌事項,並引用實際判決來說明,所引高等法院判決均為二審確定之案件。

1. 犯罪動機與目的

例如:是因為一時氣憤罵人,還是長期惡意攻擊?如果是職場糾紛或感情糾紛,通常會被認為動機可議,但若被告是出於公益目的(例如揭發弊案),則可能適用「合理評論」而不罰。

2. 犯罪手段與散布範圍

在網路上發文,因為傳播快速且範圍廣,對名譽損害較大,刑度通常會比當面罵人更重。例如在臉書粉絲專頁發文,追蹤者眾多,影響力大。

參照判決:被告在公開 Facebook 粉絲專頁發表文章侮辱及誹謗告訴人,惟二審審酌被告事後已刪除文章、坦承犯行並表達和解意願,將原審科刑部分撤銷,改判從輕量處,可見犯罪後是否已減少損害,會影響刑度。

3. 犯後態度

是否坦承犯行、有無悔意、是否與被害人和解或道歉,都會影響刑度。如果死不認錯,甚至繼續攻擊,法官可能會從重量刑。

參照判決: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展現悔意,二審法院因而撤銷原審較重之科刑,改判較輕之刑,並定應執行拘役 30 日、罰金新臺幣 1 萬元。

4. 有無前科

如果是累犯或曾有妨害名譽前科,通常會判得比較重。

參照判決:被告先前已有妨害名譽前科,仍再犯本案,法院認為行為可訾,因此量處較重之刑(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5. 造成的損害程度

被害人是否因此名譽受損、精神痛苦,也會影響量刑。

6. 被告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

法官有時會考量被告的經濟能力、教育程度等,但這並非主要因素。

四、實際判決案例與刑度一覽表

為了讓大家更具體了解,我從法院判決中挑選幾個常見的刑度,整理如下。以下案例均取自妨害名譽案件之確定或二審判決,刑度供讀者參考,個案仍由法官依刑法第 57 條裁量。

案例 1:臉書上罵人「吉八女」、「吉秀X」等語

  • 判決出處:
  • 案情:被告在臉書粉絲專頁發文,內容包含「吉秀X」、「吉八女」等侮辱性字眼,並指摘具體事實(誹謗)。
  • 判決結果:附表甲公然侮辱部分共 7 則,各處罰金 2,000 元至 4,000 元不等;附表乙誹謗部分共 3 罪,各處拘役 15 日。
  • 說明:法院認為這些詞語是抽象謾罵,構成公然侮辱;而文章中的具體指摘則構成誹謗,兩者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二審判決將原審科刑部分撤銷,改定應執行拘役 30 日、罰金 1 萬元,顯見被告坦承並刪文和解對刑度之影響。

案例 2:多次在臉書發文侮辱前同事

  • 判決出處:
  • 案情:被告因職場糾紛,在公開粉絲專頁多次發文侮辱及誹謗告訴人。
  • 判決結果:各次公然侮辱罪分別處罰金 2,000 元至 4,000 元;誹謗罪(附表乙 3 罪)均各處拘役 15 日,並得易科罰金。
  • 說明: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無前科,二審因而撤銷原審科刑改判從輕,量刑尚屬中等。

案例 3:在臉書上張貼他人照片並寫「客兄」

  • 判決出處:
  • 案情:被告在臉書張貼告訴人照片並寫「08。給你紅。是朱姍謹。的客兄…」。
  • 判決結果:公然侮辱罪(附表編號 1),處拘役 15 日,得易科罰金(本案共 2 則公然侮辱各處拘役 15 日,另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 50 日;臺南地院判決認被告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 說明:「客兄」一詞有貶損名譽之意,構成公然侮辱。

案例 4:在臉書發文辱稱他人「不知羞恥做保險的女人」等語

  • 判決出處:
  • 案情:被告在臉書公開頁面張貼文章,內容指稱告訴人為「不知羞恥做保險的○○○女人」等語,以此方式侮辱告訴人,使公眾得以共見共聞。
  • 判決結果:公然侮辱罪,處拘役 20 日,得易科罰金(原審判處拘役 20 日,二審駁回上訴確定)。
  • 說明:被告在臉書公開發文貶損他人人格,構成公然侮辱。本件經檢察官上訴後,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認原審量刑妥適而駁回上訴,遂告確定。

易科罰金的適用往往需要搭配其他規定一併理解,建議參考刑事案件完整指南掌握完整架構。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一般的公然侮辱罪,刑度大多落在「罰金 2,000~9,000 元」或「拘役 10~30 日」之間;如果是加重誹謗,則可能判到拘役 30~60 日甚至有期徒刑數月。

五、量刑標準圖表

為了更直觀,我整理了一個簡易的量刑區間表(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由法官裁量):

罪名情節輕微情節一般情節嚴重
公然侮辱
罰金 1,000~3,000 元
罰金 3,000~6,000 元或拘役 10~30 日
罰金 6,000~9,000 元或拘役 30~60 日
誹謗(一般)
拘役 10~20 日或罰金
拘役 20~40 日或 6 月以下徒刑(易科罰金)
6 月~1 年徒刑
加重誹謗(文字)
拘役 20~30 日或 6 月以下徒刑
6 月~1 年徒刑
1 年~2 年徒刑

註: 拘役依刑法第 33 條第 3 款規定為 1 日以上 60 日未滿,一般通俗說法稱最多 60 日;有期徒刑最重 2 年(加重誹謗)。罰金易服勞役的標準是 1,000 元折算 1 日。

六、數罪併罰與想像競合

如果一個人多次罵人或發文,可能會構成數個犯罪行為,法院會「分論併罰」,也就是每個行為都判一個刑,再合併決定應執行的刑期。例如案例 1 中,被告有七則侮辱文章(附表甲),分別判罰金 2,000、4,000、2,000、4,000、2,000、4,000、2,000 元,二審合併應執行罰金新臺幣 1 萬元。數罪併罰之應執行刑,法院會在總和以下、其中最高刑以上酌定,故實際執行數通常低於單純相加。

如果同一篇文章同時包含侮辱和誹謗,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通常以加重誹謗罪論處。實務上並認為:若罵人的話和具體指摘的事情有關聯,可能只成立誹謗一罪;若為額外無關的謾罵,才可能同時成立兩罪而從一重處斷。

七、常見問題 QA

Q1:罵人三字經會被判多重?

A:罵三字經屬於公然侮辱,如果是在公開場合或網路,通常判罰金 3,000~6,000 元或拘役 10~20 日。但若情節輕微(例如私下吵架無人聽見),可能不構成公然。

Q2:在臉書上罵人,但設為好友可見,這樣算公然嗎?

A:如果好友名單人數眾多(例如數百人),仍屬於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實務上大多認定為公然。但若僅有極少數好友(例如 2-3 人),則可能不構成。

Q3:如果罵完後馬上刪文,還會被判刑嗎?

A:刪文不影響犯罪成立,但可能影響法官量刑(犯後態度較好)。如果與被害人和解,被害人可能撤告(公然侮辱和誹謗是告訴乃論),案件就會撤回。

Q4:和解可以讓案件消失嗎?

A:公然侮辱和誹謗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在一審辯論終結前,告訴人都可以撤回告訴,一旦撤回,法院就會判決公訴不受理,案件結束。所以和解後撤告是常見的處理方式。

Q5:什麼情況下誹謗可以不罰?

A:如果指摘的事情是「真實」且與公共利益有關,或是有合理查證而善意發表言論,可能適用刑法第 310 條第 3 項或第 311 條的免責規定。但這部分舉證責任在被告,且實務上認定嚴格。

Q6:如果被判拘役,可以易科罰金嗎?

A:原則上拘役和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都可以易科罰金,除非法院特別宣告不准。易科罰金的標準是 1,000 元折算 1 日,所以拘役 30 日就是 3 萬元(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得以新臺幣 1,000 元折算 1 日;罰金則得依刑法第 42 條易服勞役,折算標準相同)。

八、結論

在網路世界,發言前請三思,因為一句話可能讓你吃上官司又賠錢。公然侮辱和誹謗雖然是輕罪,但留下前科紀錄也會影響一生。如果不慎觸法,最好誠心道歉並與對方和解,爭取撤告或輕判。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大家了解相關法律知識,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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