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文章

罷免總統要多少票?法定門檻與過關難度分析|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法律知識
法律知識文章封面

罷免總統要多少票?法定門檻與過關難度分析

最近幾年,台灣經歷了幾場轟轟烈烈的罷免投票,從市長到議員,讓不少民眾好奇:「總統可以罷免嗎?要多少票才能罷免成功?」事實上,罷免總統的難度遠高於地方公職,不僅需要立法院高門檻提案,還需要投票人數達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且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可說是「超級任務」。本文將帶你深入解析罷免總統的法定門檻、所需票數,並用實際數字告訴你為什麼這麼難,最後附上法院相關見解與常見問答,讓你一次搞懂!

一、罷免總統的法律流程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與《憲法增修條文》,罷免總統的程序分為兩個階段:

  1. 立法院提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約29席)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約76席)同意後提出。立法院通過後,宣告罷免案成立。惟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0條但書規定:「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此一就任初期的冷卻期限制,意在避免新任國家元首甫上任即遭泛政治化的罷免動議,影響憲政秩序與政局穩定。此外,同條第2項並規定,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方進入下一階段的公民投票程序。
  2. 公民投票:罷免案成立後,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投票。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6條投票結果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 投票率門檻:投票人數須達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
    • 同意門檻:有效票須過半數同意罷免。

若兩項條件都達成,罷免即為通過;否則為否決。此一雙重門檻的設計,是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所明定,其目的在於兼顧人民直接民權與國家政局安定,避免少數動員即可撼動國家元首職位。

罷免投票應於中央選舉委員會收到立法院移送之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次日起60日內舉行;該期間內若有其他各類選舉,應同時舉行投票。這項規定確保罷免程序不會無限期延宕,也避免頻繁單獨舉行投票造成行政與社會成本過高。

二、罷免總統要多少票?用數字算給你看

要計算實際所需的同意票數,我們必須知道「選舉人總額」是多少。以2024年總統大選為例,具有投票權的人數約為1,954萬人(實際數字以中選會公告為準)。我們就用這個數字來估算。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6條罷免案通過需同時符合:

  • 投票率門檻:投票人數須達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以1,954萬人計算,過半數約為 977萬票,即投票人數至少需要 977萬人以上。
  • 同意門檻:有效票須過半數同意罷免。

我們可以用公式表示:

投票人數 > 選舉人總數 × 1/2,且同意票 > 有效票 × 1/2。

因此,光是要讓投票「成案」,就得有超過半數的選舉人出門投票(約977萬人),而且其中還要過半數投下同意票。換言之,同意票實際上必須接近或超過選舉人總額的四分之一,且投票率本身就是一道極高的門檻——許多單獨舉行的投票根本達不到五成投票率。

這個數字有多難?我們來比較一下:

  • 2020年蔡英文總統當選票數為817萬票,若要罷免她,光是投票率就得超過選舉人總額半數(約977萬人出門投票),同意票還得過有效票半數。在單獨舉行的罷免投票中,要催出這麼高的投票率本身就近乎不可能。
  • 2008年馬英九當選票數765萬,以當時選舉人數1,732萬計算,罷免投票須有超過866萬人出門投票,且有效票過半同意,難度同樣極高。

由此可見,罷免總統的門檻極高,光是「投票率過半」這一關就極難跨越。這也解釋了為什麼台灣歷史上從未有罷免總統成功的案例。即便反對聲浪再大,若無法在單獨舉行的投票中突破全國選舉人總額過半數的投票率,罷免案終究會因第一道門檻未達而否決,這正是憲法與法律刻意設下的高保護門檻。

三、為什麼這麼難?立法院提案就是第一道高牆

除了公民投票的高門檻,立法院提案本身也是一大難關。目前立法院總席次113席,四分之一提議需要29席,這相對容易;但三分之二同意需要76席,這意味著必須獲得跨黨派的支持。在政黨對立的情況下,幾乎不可能達成。以目前(2025年)的立法院生態來看,沒有任何單一政黨擁有76席,因此必須多黨合作。但執政黨通常不會支持罷免自家總統,在野黨若未達三分之二,也無法單獨通過。

歷史上最接近的一次是2006年「百萬人民倒扁運動」,當時民眾要求罷免陳水扁總統,但立法院表決時,因席次未達三分之二(當時民進黨立委抵制),罷免案未通過。這也是為什麼至今無人成功跨過這道門檻。除了席次算術上的困難,總統就職未滿一年還受到第70條但書的禁止罷免限制,更壓縮了發動時機。

相較之下,地方公職的罷免(如市長、議員)是由選民直接提議與連署,門檻低得多。例如2020年罷免高雄市長韓國瑜,只需要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同意票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約57萬票,確切門檻數字以中選會公告為準),最後同意票93萬票通過。總統罷免則多了立法院提案的高門檻限制,且投票人數須達全國選舉人總額過半數、有效票過半數同意,難度天差地遠。地方層級的罷免只需「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並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無須全國層級的過半投票率,兩套制度設計的寬嚴差距由此可見。

四、法院怎麼看?相關判決見解一次掌握

在罷免活動中,難免會出現各種言論交鋒,甚至可能涉及造謠、誹謗等法律問題。法院在處理選舉罷免相關案件時,有許多重要見解,可以幫助我們了解法律界線。

1. 總統作為公眾人物,對言論有較高容忍義務

法院認為,總統候選人(及當選後的總統)屬於全國矚目的公眾人物,其言行舉止攸關公共利益,因此應接受人民較嚴格的監督與批評。在判決書中()明確指出:

「總統候選人既屬全國眾人矚目之公眾人物,其動靜觀瞻影響人民福祉,故其行止舉措當可受人民之評論、監督,為維護民主社會之言論自由,其就他人之批評言論可能造成之主觀感情侵害,本應有較高之容忍程度。」

這意味著在罷免總統的宣傳活動中,民眾對總統的批評,只要不是惡意捏造事實,通常受言論自由保障,總統也應予以較高程度的容忍。(註:上開判決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一審刑事選舉案件見解,非罷免案判決,且尚非確定判決,但就公眾人物應有較高言論容忍義務之原則,具參考價值。)

2. 散布不實資訊需有「真實惡意」才構成犯罪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第1項規定,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而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法院在認定上非常嚴格,必須行為人主觀上有「真實惡意」(即明知為不實而故意傳播)。關於此一構成要件,最高法院判決(該案係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其規範意旨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相同)曾闡釋:該罪以散布、傳播虛構具體事實為其客觀犯罪構成要件,並以行為人具有真實惡意為其主觀犯罪構成要件,法院對於行為人是否明知不實而故意傳播,會嚴格審查,而非僅因言論內容與事實不符即逕論罪刑。

換句話說,如果行為人只是根據合理懷疑提出質疑,或誤信錯誤訊息而轉傳,並不構成犯罪。這項見解保障了選舉罷免過程中的言論自由空間,避免寒蟬效應使人民不敢監督公眾人物。

3. 罷免結果爭議的救濟途徑

若對罷免投票結果有爭議,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並未如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般設有重新計票制度。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所定「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者,得聲請查封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並重行計票」之規定,其適用對象僅限於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選舉,並不適用於總統、副總統之罷免。因此,總統罷免並無重新計票的法定程序可資遵循。

如對罷免結果有所不服,應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1條提起罷免無效之訴。同條規定,選舉、罷免訴訟以二審終結,各審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以迅速解決紛爭,避免罷免效力長期懸而未決影響國家運作。此一特別訴訟程序,正是總統罷免爭議的唯一司法救濟管道。

4. 罷免活動中的言論界線:真實惡意原則

另一則同為最高法院判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脈絡)也強調:

「行為人雖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但如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以認為其有相當理由,確信係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刑責相繩。」

這再次說明了「真實惡意」原則的適用,民眾在罷免討論中只要不是故意造假,即使事後證明內容有誤,也不必然觸法。法院實務上會綜合行為人提出之證據資料,判斷其是否存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言為真,而非要求其證明言論內容完全與事實相符,此一標準對於保障民主社會中的政治性言論自由至關重要。

五、常見問題 QA

Q1:罷免總統需要多少人連署?
A:總統罷免不由人民直接連署,而是由立法院提案。人民可以透過向立委陳情等方式表達意見,但無法直接發動連署。

Q2:立法院提案通過後,人民可以反對罷免嗎?
A:可以。罷免投票時,選民可以投「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反對罷免就投不同意票。只要投票人數未達選舉人總額過半數,或有效票未過半數同意罷免,罷免案就不會通過。

Q3:如果投票率不足,罷免案會怎樣?
A: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6條投票人數須達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且有效票須過半數同意罷免,兩項條件缺一不可。若投票人數未達選舉人總額過半數,或有效票未過半數同意,罷免案即為否決,罷免失敗。

Q4:罷免總統的投票可以和其他選舉合併舉行嗎?
A:依該法第73條,罷免投票應於中選會收到立法院移送文件次日起60日內舉行;該期間內若有其他各類選舉,「應同時舉行投票」。也就是說,若期間內剛好有其他選舉,反而要合併投票。

Q5:罷免總統通過後,誰來接任、如何補選?
A:罷免案通過後,被罷免人即解除職務。總統缺位時,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由行政院院長代行職權,並依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若僅副總統缺位,則由總統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

Q6:在罷免活動中,如果有人散布謠言,會觸犯什麼法律?
A:可能觸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意圖使人不當選或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而散布謠言或不實之事),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但法院認定上必須行為人有「真實惡意」,如前述最高法院判決(該判決係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所為闡釋,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規範意旨相同)所示。

如果同時涉及總統參選資格有哪些的狀況,處理方式會有所不同。

六、結語

罷免總統是憲法賦予人民的直接民權,但為了維持政局的穩定,法律設下了相當高的門檻。從立法院三分之二同意,到投票人數須達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且有效同意票過半數,每一步都是艱鉅的挑戰。了解這些規定,不僅能讓我們更理性地看待政治提議,也能在參與民主程序時做出明智的判斷。下次再聽到「罷免總統」的口號時,不妨想想這些數字,就知道這可不是隨便說說就能成真的事!

台灣法律法律諮詢法律知識

喜歡我們的這篇文章嗎?

TaiLexi AI 提供 24 小時免費法律諮詢、判決書查詢、考題解答、契約撰寫與審核,一站式智慧法律服務平台。

即時回覆專業可靠台灣法規
分享知識,傳遞價值

歡迎引用本文內容,請附上出處連結,讓更多人受益

© 2026 TaiLexi AI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