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民證怎麼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流程、規費與不記載條件一次看懂 良民證的正式名稱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申請方式是備妥申請書與身分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提出;規費每份新臺幣100元、同一次申請第2份起每份20元;警察局應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3個工作日核發,但須向司法、軍法機關查詢者不受此限。以上期限、費用與應備文件,都直接規定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收費標準裡,不是各縣市各自說了算。 以下依現行條文,把「誰能申請、去哪辦、多少錢、幾天拿到、上面會寫什麼、被拒絕怎麼辦」一次講完。 --- 良民證是什麼?和「無犯罪紀錄證明」是同一張嗎? 是同一張。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1條開宗明義是為規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申請及核發而制定,第2條定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第3條則明確定義: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是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的紀錄證明。 這個定義決定了良民證的射程: - 只看刑事、只看確定並執行的案件資料。單純的行政罰不在其中,例如超速、闖紅燈、違規停車的交通罰單,不會出現在良民證上。 - 但「交通違規」不等於沒事。酒後駕車達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的處罰標準而經判刑確定,那是刑事案件,就會落入本條例的評價範圍。 - 偵查中、起訴後尚未判決確定的案件,因為不是「判決確定、執行」的資料,並非記載對象;不過依同條例第8條,這類情形可能另外構成不予核發的原因(詳見後述)。 --- 誰可以申請良民證?外國人、未成年人也可以嗎? 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4條第1項,得申請的人是「現在或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有居留、停留紀錄之人民」。請注意這個範圍比一般人以為的寬:重點不是國籍,而是有沒有在臺灣的戶籍或居留、停留紀錄;曾經有過、現在人不在臺灣,也仍在條文文義之內。 | 申請人身分 | 法律依據與重點 | |---|---| | 本人(已成年) | 第4條第1項:檢具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即可。民法第1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 | | 未成年人(未滿18歲) | 第4條第2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不是「可以」由父母代辦,而是應由法定代理人提出 | | 委託他人代辦 | 第4條第2項後段:應附委託書;委託書是法定必備文件,缺件會被要求補正 | | 外國人、無戶籍國民 | 只要現在或曾在臺灣地區有居留或停留紀錄,即在第4條第1項適用範圍內,以居留證或護照等身分證明文件辦理 | 條文只要求「申請書」與「身分證明文件」兩項,其餘表格與格式,依同條例第10條由主管機關(內政部)訂定,因此各警察局公告的書表版本才是準的。 --- 良民證要去哪裡辦?線上、臨櫃、委託怎麼選? 受理機關由第4條第1項寫死: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條文並未限定遞件方式,所以線上、臨櫃、郵寄都是行政機關提供的便民管道,而不是三種不同的法律程序。 | 管道 | 適合誰 | 實務注意 | |---|---|---| | 線上申辦(內政部警政署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線上申辦系統) | 想省一趟、可線上繳費者 | 建議由警政署官方網站入口進入,避免誤入仿冒網站;送出後保留收件編號以便查詢進度 | | 臨櫃申請 | 需要當面確認、當日遞件者 | 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委託代辦者,另備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 | 郵寄申請 | 行動不便、外縣市者 | 條例未規定郵寄細節,回郵信封規格、規費繳納方式(匯款或其他)由各警察局公告,遞件前務必先向受理的警察局確認 | 因為條例本身沒有規定郵寄與線上的細部作業,這些程序性要求各地不完全一致,以受理的那個警察局公告為準,這也是最常見的補件原因。 --- 良民證規費多少錢?一次多辦幾份會比較便宜嗎? 會。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9條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費額,內政部據此訂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收費標準,其第1條並載明是依本條例第9條及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訂定。收費標準第2條規定得很清楚: 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者,應繳納證明書費用每份新臺幣一百元。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份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也就是說,同一次申請3份是100+20+20=140元,分3次申請則是300元。要送不同單位(例如同時要送雇主與駐外館處)時,一次申請足夠份數是有法源依據的省錢做法。 另外,收費標準全文只有3條,沒有任何「速件加價」的收費項目。坊間流傳「加錢可以當天拿」,並沒有法定收費依據,遇到這種說法請直接向警察局查證。若確有溢繳或誤繳規費,依規費法第18條,可於繳費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向徵收機關申請退還,並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 良民證要等幾天?「3個工作日」從哪一天開始算?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5條規定,警察局應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3個工作日核發,但「須向有關司法、軍法機關查詢者,不在此限」。 兩個常被誤解的重點: 1. 是「次日起」算,不是受理當天起算,遞件當天不計入。 2. 但書是真的會發生。如果申請人名下有需要向法院、地檢署或軍事審檢機關查證的案件資料,法定的3個工作日就不適用,實際時間會拉長。行政機關對人民依法規之申請所定處理期間,另有行政程序法第51條的一般規範可資參照。 所以,把良民證排進行程時,別抓「3天一定拿到」,尤其是曾有刑案紀錄需要查證者,務必預留緩衝。 --- 良民證上面會寫什麼?有前科就一定會被記載嗎? 不一定。第6條前段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同條但書列了7款「不予記載」的情形。原本坊間文章常漏掉第1款(少年事件),這裡完整列出: | 款次 | 不予記載的情形 | |---|---| | 第1款 | 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者 | | 第2款 | 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 | 第3款 | 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 | 第4款 | 受免刑之判決者 | | 第5款 | 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 | 第6款 | 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 | 第7款 | 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5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幾個容易踩坑的細節: - 第7款的「5年」是有條件的:要「執行完畢」,而且在這5年內不能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中間又被判有期徒刑,5年就得重新計算。且條文明文限於刑法第41條第2項的易服社會勞動。 - 第1款要回頭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少年受第29條第1項之處分執行完畢2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3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 - 「不記載」不等於案件消失。緩刑另有刑法第76條的效果: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兩者法律效果不同,別混為一談。 實務怎麼看緩刑對良民證的影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上字第166號刑事判決(第二審合議庭,主文為上訴駁回並宣告緩刑2年,不得上訴),就是把良民證寫進量刑理由的具體案例。該案被告陳OO為博士班學生,原訂赴美交換研究,法院引用本條例第6條後認定:如判決確定,「其申請美國簽證前往國外大學從事研究、交換,即應待本案刑之執行完畢,5年後始可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而「被告如能宣告緩刑,因法定之緩刑期間為2年以上5年以下,依前揭規定,緩刑期滿即可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對被告之影響將較為減輕」,最終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諭知緩刑。 這則判決的實務意義是:良民證能不能乾淨,會回頭影響刑事案件的量刑攻防,涉及出國、升學、執業的當事人,值得在審理階段就把這件事講清楚。 --- 哪些情形警察局會「不予核發」良民證?被拒絕怎麼救濟? 這是原文最常被略過、但最該知道的一段。依第8條第1項,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1. 受通緝尚未撤銷者。 2. 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 換句話說,正在服刑、易服社會勞動履行中或尚未到案執行者,是連證明都拿不到,而不是拿到一張記載有紀錄的證明。第8條第2項並規定,不核發的原因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救濟程序條例也寫好了:申請人收受通知後,得以書面檢具證明文件,向原通知之警察機關申復;警察機關受理申復後應即查證,有理由者應即核發,無理由者應予駁回並通知申復人(第8條第3項、第4項)。 若對警察機關的決定仍有不服,核發或不予核發在性質上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所稱之行政處分,一般行政救濟途徑為:依訴願法第1條提起訴願,並應注意訴願法第14條第1項的30日期間(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算),且依同法第58條第1項,訴願書應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得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實際期間與受理機關,請以處分書所附教示條款為準;若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更正致遲誤,另有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自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聲明不服視為法定期間內所為」的救濟空間。 --- 良民證記載錯誤怎麼辦?可以要求更正嗎? 可以,而且第一步不是訴願,是「申請查證」。第7條規定:申請人對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內容有異議時,得以書面檢具證明文件,向原核發之警察機關申請查證;經查證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予更正;與事實相符者,不予更正,並應通知申請人。 三個操作重點: - 必須以書面提出,而且要檢具證明文件(例如確定判決、執行完畢證明),空口主張機關無從查證。 - 要向原核發的警察機關提出,不是隨便一個警察局。 - 查證結果認為記載無誤時,機關會通知你;此時若仍不服,才進入前一段所述的行政救濟途徑。 --- 良民證有效期限多久?「三個月內核發」是誰規定的?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沒有規定有效期限,證明本身不會自動失效。真正的期限來自「要你交這張紙的那部法律」,而且確實有法律明文要求時效: | 法律依據 | 要求 | |---|---|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1條第6項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聘僱工作人員前,應檢具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資料,報主管機關核准;人員異動時亦同 |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1條之1第6項 |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聘僱工作人員前,同樣須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 | 兒童托育服務法第60條第4項 | 托育機構聘僱主管人員、機構托育人員、工作人員等之前,亦須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 所以「良民證要多新才有效」,答案是回去看對方要求的法源;上述三類機構是法律直接寫明三個月的典型。若對方沒有法定期限要求,則屬各自的審查標準。 --- 哪些工作真的會用到良民證?法律依據是什麼? 除了上面三類托育、兒少機構外,還有幾個有明確法源的場合: - 保全人員:保全業法第10條之1第1項列有消極資格,例如曾犯該項第2款所列各罪經判決有罪受刑之宣告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但受緩刑宣告,或其刑經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受罰金宣告執行完畢,或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同項第1款另規定未成年或逾70歲者不得擔任。同條第2項並課保全業一項義務:知悉所屬保全人員有該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予以解職。 -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列舉曾犯故意殺人、強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第2項則對第1項第3款以外各罪設有「於申請執業登記前12年以內未再受刑之宣告或執行」的回復機制,包括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或赦免等情形。 - 外國人申請歸化:國籍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要求「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直接把良民證寫進歸化要件。 --- 雇主可以要求員工提供良民證嗎?個資法怎麼看? 要分「有沒有法定義務」兩種情況談。 犯罪前科在法律上屬於敏感個資。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僅在該項各款情形(如法律明文規定、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等)才例外允許。同法第5條並要求蒐集、處理或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且應與蒐集目的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因此: - 前述兒少機構、托育機構、保全業、計程車執業登記等,是法律明文規定或履行法定義務的類型,要求提供有其依據。 - 一般職缺若無法源依據,雇主要求提供良民證,就必須回到個資法第6條第1項各款去檢驗其正當性,並受第5條比例原則的拘束。 - 另須注意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良民證正本交出後被扣留不還,就可能觸及本款。 --- 良民證在訴訟上有沒有證據力? 先把三份文件分清楚,這是原文最容易寫錯的地方: | 文件 | 製作者 | 用途 | |---|---|---| |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 | 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依本條例核發給申請人 | 對外證明有無刑事案件紀錄 | |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 警察、檢察等機關建置的刑案資料 | 偵審機關內部查註使用 | |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 司法機關相關人員依原始資料輸入,並非警察機關製作 | 附隨卷宗,供法院瞭解案件關聯、在監在押情狀等 | 在證據法上,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揭示傳聞法則,第159條之4第1款則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得為證據。這是條文本身的規定,屬傳聞例外的一般規則。 但「有證據能力」不等於「可以直接拿來論罪加刑」。 以累犯為例,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主文明白宣示:「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該裁定理由並指出:「至一般附隨在卷宗內之被告前案紀錄表,係司法機關相關人員依憑原始資料所輸入之前案紀錄,僅提供法官便於瞭解本案與他案是否構成同一性或單一性之關聯、被告有無在監在押情狀等情事之用,並非被告前案徒刑執行完畢之原始資料或其影本,是檢察官單純空泛提出被告前案紀錄表,尚難認已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而謂盡其實質舉證責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交上易字第657號刑事判決(主文:上訴駁回)在本院之判斷中,也接續這個標準表示:前案紀錄表係司法機關相關人員依憑原始資料所輸入之前案紀錄,並非被告前案徒刑執行完畢之原始證據,屬於派生證據,就證據之可信度而言,派生證據當然不及於原始證據,故僅提出前案紀錄表者,應認檢察官未盡其實質舉證責任。 回到良民證本身:它是警察機關依法核發的正式書面證明,在求職、移民、簽證等一般使用情境中具有公信力;但如果要在刑事程序中證明「前案徒刑執行完畢」這種具體事實,實務要求的是確定判決、執行指揮書、執行完畢文件等原始執行資料,不是一張概括寫著有無紀錄的證明。 關於刑事案件的整體架構,建議參考刑事案件完整指南進一步掌握。 --- 良民證要拿到國外用,還要辦什麼手續? 多數國家會要求文件先經我國外交部驗證。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3條,「文件證明」包含文書驗證與出具證明;「文書驗證」是以比對簽章式樣或其他適當方法查驗後,證明文書製作人、有權簽字人或公證人之簽章為真正,或文書形式上存在之程序。 務必記住同條例第15條的界線:文書經驗證者,僅證明文書上之簽章為真正或文書形式上存在,其文書所載內容不在證明之列。 驗證不會替良民證的內容背書。 另外,同條例第11條第1項列有應不予受理的情形(得補正者應先定期令其補正),包括未依第13條第1項規定提出文書之原本或正本、提出之文書明顯為偽造或變造、因有關國家或地區拒絕協助或其他原因無從查證等。所以送驗證時請帶正本,不要只帶影本,也不要自行修改任何欄位。各國要求的驗證層級與後續程序不同,遞件前仍應向受文國的駐華館處或該國官方資訊確認。 --- 實際案例:小明申請良民證的完整流程 小明應徵一家科技公司的海外職缺,公司要求提供良民證。他原本以為要跑法院或地檢署,查了條例第4條才知道受理機關是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 第一步:確認身分與文件。 小明已滿18歲,依民法第12條為成年人,可自行申請,不需法定代理人;他只準備了第4條規定的申請書與身分證明文件兩樣。 第二步:選擇管道並繳費。 他選線上申辦,並依收費標準第2條繳納每份100元。因為公司與後續可能的簽證各要一份,他一次申請2份,第2份只要20元,合計120元,比分兩次申請省了80元。 第三步:等待。 依第5條,警察局應於受理之次日起3個工作日核發。小明沒有需要向司法、軍法機關查證的案件,因此如期收到領件通知;若他曾有刑案紀錄需查證,就會落入第5條但書,時間會拉長。 第四步:領件與核對。 領到後,小明第一件事是核對姓名、身分證字號與記載內容。條例第7條給了異議管道:如有錯誤,可以書面檢具證明文件向原核發警察機關申請查證更正——這一步最好在交給公司之前完成,而不是等對方發現。 --- 常見問題QA Q:良民證有有效期限嗎? A: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本身沒有規定有效期限。但個別法律會要求時效,例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1條第6項、第81條之1第6項與兒童托育服務法第60條第4項,都明文要求「最近三個月內核發」。實際期限請以要求你提供的單位所依據的法令為準。 Q:可以請家人或朋友代辦良民證嗎? A:可以。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4條第2項後段規定,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委託書是法定必備文件,欠缺會被要求補正;受託人另應依受理警察局公告,備妥雙方身分證明文件。 Q:未成年人可以自己去申請良民證嗎? A:不行。第4條第2項前段規定,申請人為未成年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依民法第12條,滿18歲為成年,未滿18歲即為未成年人。 Q:有前科的人可以申請良民證嗎? A:可以,申請權利不因有無前科而不同。是否記載,看第6條但書7款是否該當;符合任一款者不予記載。但要注意第8條第1項另有不予核發的兩種情形:受通緝尚未撤銷,或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 Q:受緩刑宣告會顯示在良民證上嗎? A:依第6條但書第2款,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不予記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上字第166號刑事判決即以此為量刑理由之一,認為宣告緩刑可減輕被告因無法取得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而受的影響。緩刑一旦被撤銷,即無本款適用。 Q:正在服刑或易服社會勞動中,可以申請良民證嗎? A:不行。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不予核發;機關應以書面通知不核發原因。收到通知後可依同條第3項以書面檢具證明文件向原通知之警察機關申復。 Q:良民證和無犯罪紀錄證明是一樣的嗎? A:在臺灣是同一份文件,「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是正式名稱,「良民證」是俗稱。要在國外使用時,通常還要經外交部辦理文書驗證;但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15條,驗證僅證明簽章真正或文書形式上存在,內容不在證明之列。 Q:申請良民證要多久?有「速件」可以加錢當天拿嗎? A:法定期限是受理之次日起3個工作日(第5條),但須向有關司法、軍法機關查詢者不在此限。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收費標準全文僅3條,並無速件加價的收費項目;聽到「加錢當天拿」的說法,請直接向警察局查證。 Q:良民證要多少錢?多辦幾份會不會比較划算? A:收費標準第2條規定每份100元,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者,自第2份起每份20元,所以一次申請足額份數確實較省。若有溢繳或誤繳,依規費法第18條可於繳費之日起5年內申請退還,並加計利息。 Q:良民證記載錯誤怎麼辦?可以直接提訴願嗎? A:程序上先走第7條:以書面檢具證明文件,向原核發之警察機關申請查證,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予更正。若機關認定與事實相符而不予更正並通知你,仍有不服時,再依訴願法第1條提起訴願,注意訴願法第14條第1項30日期間,並依同法第58條第1項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提出;之後可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Q:雇主可以要求求職者交良民證正本並保管嗎? A:犯罪前科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的敏感個資,原則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須符合該項各款例外並受同法第5條必要範圍與合理關聯的拘束。另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雇主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Q:人已經在國外,還能申請臺灣的良民證嗎? A:第4條第1項的範圍是「現在或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有居留、停留紀錄之人民」,並未以現居臺灣為要件,所以曾設有戶籍者仍在文義範圍內;實際遞件方式(委託他人代辦並附委託書,或依警察局公告的郵寄方式)請先向擬申請的警察局確認。 --- 結語:三個數字記起來就不會出錯 良民證這件事,記住三個法定數字就掌握八成:應備2樣文件(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第4條)、規費100元起、第2份起20元(收費標準第2條)、受理次日起3個工作日(第5條,須向司法或軍法機關查詢者除外)。 再加上兩個容易被忽略的條文:第6條但書7款決定「會不會被記載」,第8條決定「拿不拿得到」。真的被拒絕或記載有誤,也別急著放棄——條例第7條的查證更正與第8條的申復,都是寫在法律裡的權利,後續還有訴願與行政訴訟可循。 最後提醒,各警察局的書表版本、繳費與郵寄細節會隨作業調整,遞件前花兩分鐘到內政部警政署或受理警察局的官方網站確認最新公告,通常比補件重跑一次快得多。 --- 相關法條官方連結: 刑事訴訟法第159之4條 (本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