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進行主義是什麼?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 想像一下,你正在玩一場桌遊,遊戲規則規定:只有玩家可以決定何時開始、何時暫停、何時結束,裁判只負責根據玩家出的牌來判斷勝負。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進行主義」就是類似這樣的原則——訴訟程序的發動、進行、停止、終結,以及提出哪些證據和主張,主要由當事人(原告和被告)來決定,法院原則上不會主動介入。這個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自主權,也讓訴訟更貼近當事人的真實需求。 一、什麼是當事人進行主義? 當事人進行主義(Adversary System)是指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以當事人的意思為主導,法院處於被動、中立的地位。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個面向: 1. 程序的開始:要不要告、告誰、請求什麼,完全由原告決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2. 程序的進行:要不要開庭、要不要調查證據、要不要和解,原則上由當事人聲請或合意。 3. 程序的停止:雙方可以合意暫停訴訟(例如私下協商),也可以因兩造均遲誤期日而視為合意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191條)。 4. 程序的終結:原告可以撤回起訴、雙方可以和解,法院不會強迫你繼續打官司。 5. 訴訟資料的提出:當事人必須自己提出對自己有利的事實和證據,法院原則上不會幫你蒐集(這就是所謂的「辯論主義」)。 相對的概念是「職權進行主義」,即法院主動指揮程序進行。在台灣的民事訴訟中,雖然法院有一定的訴訟指揮權,但整體而言仍以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基調。 二、法律依據與法院見解 民事訴訟法中有許多條文體現了當事人進行主義,以下我們透過幾個實際例子,搭配法院的見解來說明。 例子1:合意停止訴訟——可以暫停,但不能無限期擺爛 小陳和小李因為買賣糾紛鬧上法院,開庭幾次後雙方覺得有和解可能,於是向法院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先私下協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9條,當事人確實可以合意停止訴訟。但是,這個暫停不是永久的,如果四個月內沒有續行訴訟,依法就會視為撤回起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190條)。 參照(40)台電參字第 399 號判決所述:「訴訟程序之休止雖基於當事人合意,但其效力並非無期限。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一項,自休止之日起四個月內未續行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為什麼要有這樣的限制呢?因為訴訟程序不能無限期拖延,否則會浪費司法資源,也影響當事人權益。所以,當事人進行主義並非毫無限制,法院還是會設定一些框架來維持效率。 例子2:原告開庭沒到——可能被一造辯論判決,甚至視為撤回 阿美在美國工作,回台灣打官司很不方便,開庭當天因為航班取消無法到庭。根據當事人進行主義,原告有到場進行言詞辯論的義務,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被告可以聲請由一造辯論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如果經合法通知仍不到場,法院也可能視為撤回起訴(民事訴訟法第191條)。 參照(76)秘台廳(一)字第 01960 號判決所述:「民事訴訟法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原告未到場可能導致一造辯論判決或視為撤回其訴。……如確有無法返國之情形,得依法委任律師或親屬為訴訟代理人。」 所以,如果真的無法親自出庭,記得委任代理人,才不會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例子3:小額訴訟的簡化判決——兼顧效率與當事人權利 小額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為了快速解決爭端,判決書可以寫得很簡要,甚至只寫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6-18條)。這也是當事人進行主義的一種體現——當事人選擇了小額程序,就接受相對簡化的處理方式。 參照廳民一字第 1060023477 號判決所述:「法院辦理小額程序事件時,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規定,簡化判決書之記載方式,有助於提升審判效率。」 三、訴訟費用怎麼算?法院裁定與請求不同怎麼辦? 打民事官司要繳裁判費,這是當事人進行主義下的一個重要成本。裁判費的計算公式是根據「訴訟標的金額」分段累計。以新台幣為例: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財產權訴訟裁判費依訴訟標的金額分段計算: - 10萬元以下:徵收1,000元 - 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 - 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 - 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 - 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 - 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 (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舉例:訴訟標的金額50萬元,裁判費計算如下: - 10萬元以下部分:1,000元 - 逾10萬元至50萬元部分:40萬元,每萬元100元,40×100=4,000元 總計:5,000元。 想深入了解訴訟標的金以及相關的權利保障方式,打官司完整指南涵蓋了完整的法律指引。 但片段112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 第 11 號112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 第 11 號提到確定訴訟費用額的裁定,涉及當事人請求1萬元,法院裁定6千元,超過部分是否應駁回。這部分可以說明:訴訟費用不只是裁判費,還包括證人日費、鑑定費等。當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時,法院會審核各項費用是否合理,並裁定應負擔的金額。如果當事人請求的金額高於法院核定的金額,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不需要在主文中駁回超過部分(參照112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 第 11 號判決)。因為確定訴訟費用額的程序只是計算,並非判斷勝敗訴,所以法院只要在主文宣告應負擔的金額即可,超過部分自然不在准許範圍。 參照112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 第 11 號判決所述:「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具有強制執行效力,若未於主文駁回,將導致執行名義不確定……惟多數見解認為無需於主文駁回超過部分之請求,以符程序本旨與實務操作之簡便性。」 四、當事人進行主義的優點與注意事項 當事人進行主義讓當事人可以掌控訴訟節奏,但也意味著當事人必須積極行動,否則可能會喪失權利。例如: - 遲誤期日:如果兩造無正當理由都遲誤言詞辯論期日,依法視為合意停止訴訟,之後若四個月內未續行,就會視為撤回起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191條)。所以千萬不要以為雙方都不出庭就沒事,官司可能會默默消失! - 證據提出:你沒提出的證據,法院原則上不會幫你調查。所以打官司前要做好功課,把有利的證據整理好,在適當時間提出。 - 和解與撤回:隨時可以和解或撤回,但要注意一旦撤回,訴訟即告消滅,但原則上仍可就同一事件重新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63條)。 五、常見問題 QA Q1:什麼是當事人進行主義?和職權進行主義有什麼不同? A1:當事人進行主義是指訴訟程序的開始、進行、停止、終結以及訴訟資料的提出,主要由當事人主導,法院原則上不主動介入。職權進行主義則是由法院主導程序的進行,例如刑事訴訟中法院可以主動調查證據。台灣的民事訴訟原則上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但法院仍有一定的訴訟指揮權。 Q2:如果原告開庭沒到,會發生什麼事? A2:如果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被告可以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如果原告再次通知仍不到,法院也可能依職權一造辯論判決。更嚴重的是,如果兩造均遲誤言詞辯論期日,依法視為合意停止訴訟,若四個月內未續行,則視為撤回起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191條)。所以務必準時出庭,或委任代理人。 Q3:雙方可以私下和解並暫停訴訟嗎? A3:可以。當事人可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9條),暫停期間最長四個月,若四個月內未續行,視為撤回起訴。但要注意,合意停止以一次為限,第二次合意停止就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90條第2項)。 Q4:訴訟費用怎麼計算?如果法院裁定的費用和我的請求不同,我可以怎麼辦? A4: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證人日費、鑑定費、影印費等。裁判費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法定費率計算(可上司法院網站試算)。如果當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法院會審核各項費用是否必要、合理,並裁定應負擔的金額。若對裁定不服,可以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4條)。實務上,若法院核定的金額低於請求金額,超過部分視為未准許,無需特別駁回(參照112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 第 11 號判決)。 Q5:小額訴訟的判決書會很簡略嗎?我看得懂嗎? A5:為了節省時間,小額訴訟的判決書可以只記載主文,必要時才加記理由要領(民事訴訟法第436-18條)。但法院會在判決前讓雙方充分辯論,所以當事人仍能了解判決依據。如果你對判決有疑問,可以依法提起上訴。 六、結語 當事人進行主義是民事訴訟的核心原則,它賦予當事人很大的自主空間,但也要求當事人積極參與、善盡協力義務。了解這個原則,可以幫助你在打官司時掌握節奏,避免因為疏忽而喪失權利。下次當你走進法庭,別忘了你手中握有訴訟的「遙控器」,好好運用它吧! 參考法院見解:(40)台電參字第 399 號(76)秘台廳(一)字第 01960 號(76)秘台廳(一)字第 01960 號最高法院 35 年度決議(一三)(76)秘台廳(一)字第 01960 號(40)台電參字第 399 號(40)台電參字第 399 號112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 第 11 號最高法院 35 年度決議(一三)廳民一字第 1060023477 號等判決片段。 (本文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分享,具體案件請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