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非訟事件?與訴訟事件有什麼不同?|2026最新

什麼是非訟事件?與訴訟事件有什麼不同?
你有沒有想過,法院除了審理兩造爭吵的官司之外,還會處理一些沒有吵架、但需要法院幫忙蓋章確認的事情?這就是「非訟事件」和「訴訟事件」的差別。簡單來說,訴訟事件就像是兩個人吵架,找法院評評理;非訟事件則像是向政府機關申請許可,只是這個機關是法院。這篇文章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了解兩者的區別,並引用真實法院見解與例子,讓你一次搞懂!
一、訴訟事件是什麼?
訴訟事件就是我們一般認知的「打官司」。當兩個人(或公司、機關)對於某項權利義務有爭執,例如車禍賠償、離婚、遺產繼承、債務糾紛等,雙方各說各話,無法自行解決,於是告上法院,請求法官依照法律做出一個有強制力的決定,這就是訴訟事件。
訴訟事件的特點:
- 有對立的兩造當事人:原告 vs. 被告(刑事則是檢察官 vs. 被告)。
- 有實體權利義務的爭執:例如到底要不要賠錢、房子歸誰。
- 程序較嚴謹:通常要經過起訴、言詞辯論、調查證據、判決等階段。
- 原則上公開審理(除非依法不公開)。
- 判決可以上訴(除非是小額或簡易案件)。
- 費用較高:訴訟費用依標的金額計算,律師費也較高。
二、非訟事件是什麼?
非訟事件則是指「沒有爭執」或「不需要經過兩造攻防」的事件,法院只是基於監督、管理、保護私權的目的,依法做出裁定。常見的非訟事件包括:
- 支付命令:債權人聲請法院命令債務人還錢。
- 本票裁定:持本票的人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 監護宣告:聲請法院宣告某人為受監護人,並選定監護人。
- 收養認可:聲請法院認可收養關係。
- 選派公司檢查人: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帳目。
- 遺產管理人選任: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非訟事件的特點:
- 通常只有一方聲請人,沒有對立的被告(但可能有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 沒有實體權利爭執,法院只做形式審查,不審究實體法律關係。
- 程序簡便快速:大多書面審理,不開庭或僅簡單訊問。
- 不公開審理(非訟事件之訊問關係人、證人或鑑定人不公開,但法院認為適當時得許旁聽,非訟事件法第 34 條參照)。
- 裁定可以抗告,但抗告法院通常只審查程序有無違誤。
- 費用較低:非訟事件費用通常定額收取,例如聲請支付命令係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民事訴訟法第 77-19 條第 2 項第 5 款參照)。
三、非訟事件 vs. 訴訟事件的主要區別
| 項目 | 訴訟事件 | 非訟事件 |
|---|---|---|
當事人 | 兩造對立(原告、被告) | 通常只有聲請人,可能有相對人 |
爭執性 | 有實體權利義務爭執 | 無實體爭執,法院僅形式審查 |
審理方式 | 言詞辯論、公開審理 | 書面審理為主、不公開 |
證據調查 | 嚴格證據法則 | 職權調查,自由證明 |
裁判形式 | 判決 | 裁定 |
救濟途徑 | 上訴 | 抗告 |
費用 | 按標的金額比例計算 | 定額或較低費用 |
法源 | 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 | 非訟事件法及各特別法(如家事事件法) |
四、實務上的模糊地帶:以支付命令為例
你可能聽過「支付命令」,它規定在民事訴訟法,但它的性質到底屬於訴訟事件還是非訟事件?這在實務上曾經有過爭議,也正好可以幫助我們理解兩者的區別。
支付命令是債權人向法院聲請,不用開庭,法院只審查債權文件是否齊全,就核發命令要求債務人還錢。如果債務人沒有在 20 日內異議,支付命令就確定,債權人可以拿它去強制執行。這個程序看起來很像非訟事件:沒有對立雙方、形式審查、快速簡便。但因為它規定在民事訴訟法,且涉及金錢請求,過去有些法院座談會討論過「無律師資格的人代寫支付命令聲請狀並收費,是否違反律師法(無律師證書不得辦理訴訟事件)?」
這個問題的核心就是:支付命令到底算不算「訴訟事件」?讓我們來看看法院的見解。
引用法院座談會研討結果 依據的討論:乙說(否定說)主張,支付命令無訟爭性,屬非訟事件,不應納入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之規範範圍;其理由包括:依現行非訟事件法第1條(「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文義解釋,所謂非訟事件不以該法所列舉者為限(參最高法院67年度第3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三));且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第1項第1款將督促程序事件列為司法事務官辦理事項,該條立法理由說明該等事件不屬審判核心、不涉身分或實體權利義務重大變動,均屬無訟爭性之非訟事件。甲說則認為督促程序非屬非訟事件法所規定之非訟事件,應為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所定訴訟事件;甲說並反駁乙說所引最高法院67年度第3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三)僅係修正前舊法時期之解釋,非現行條文本身之文字。初步研討結果雖採甲說,但審查意見改採乙說,最終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實到73人,採甲說4票、採審查意見63票),亦即認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屬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所定「訴訟事件」,未具律師資格者意圖營利而辦理,尚不違反該條規定。
也就是說,雖然支付命令規定在民事訴訟法,且早期部分法院判決曾認其具訴訟性質,但該座談會最終審查意見及表決結果,基於督促程序無訟爭性、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且不涉審判核心,認定支付命令聲請不屬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所定「訴訟事件」,無律師證書者為他人辦理並不違反該條。這也提醒我們,法律上的分類有時會因不同法規的目的與立法理由而調整,但就程序本身而言,支付命令仍被歸類在民事訴訟法的「督促程序」,本質上屬於廣義的非訟事件。
五、其他非訟事件實例與法院見解
1. 選派公司檢查人(見解)
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如果懷疑公司經營有問題,可以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況。這是一個典型的非訟事件。非訟事件法第172條規定,法院為裁定前應訊問利害關係人;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2號研討結果,該條項所稱訊問係指當庭訊問,不得以書面通知陳述意見方式為之(實到60人,採乙說47票)。又法院選派之檢查人非屬該條項所稱利害關係人(聲請人及受檢查之公司始為利害關係人),無須於裁定前對其踐行訊問(同提案研討結果採乙說,甲說4票、乙說42票)。這些細節顯示非訟程序雖然簡便,但仍須保障相關人的程序權利。
2. 土地登記事件(見解)
非訟事件法的適用往往需要搭配其他規定一併理解,建議參考打官司完整指南掌握完整架構。
依土地登記規則所為的裁定(例如塗銷登記、更正登記),雖然沒有明文列在非訟事件法裡,但法院認為這類事件不具對抗性,屬於非訟事件。見解指出:依非訟事件法第1條規定之文義解釋,所謂非訟事件應不以該法所列舉者為限,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8條(舊法)所為之裁定及抗告,雖未經非訟事件法列舉,但其性質仍應認係非訟事件。上開67年決定(三)係就修正前舊非訟事件法第1條(採概括規定)所為解釋;現行非訟事件法第1條已修正為『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明示非訟事件範圍應依法律規定判斷,尚不能僅以事件本質無爭執即逕認屬非訟事件。
3. 非訟事件中的代理人記載(見解)
在非訟事件中,當事人委任代理人時,應該怎麼寫?見解決議:非訟事件之關係人如委任代理人者,當事人欄應記載為「代理人」,無須特別標明「訴訟」二字。這是一個小細節,但充分顯示兩者的區別:訴訟事件有「訴訟代理人」,非訟事件只有「代理人」。
4. 程序費用 vs. 訴訟費用(見解、)
非訟事件的費用稱為「程序費用」,訴訟事件的費用稱為「訴訟費用」。在裁定主文中,如果引用的是非訟事件法,就要寫「程序費用」;如果直接引用民事訴訟法,則寫「訴訟費用」。見解決議指出:駁回抗告或再抗告之裁定,其性質屬於非訟事件,且法律明定準用民事訴訟法者,如先引用非訟事件法第46條或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破產法第5條、仲裁法第52條,再引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或第2項時,一律記載「程序費用」;若未先引用非訟事件類之法條,而逕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時,則應記載「訴訟費用」。這也提醒我們,非訟事件雖然有時準用民事訴訟法,但本質上還是非訟程序。
六、為什麼要區分訴訟與非訟?
區分兩者主要是因為程序設計不同:訴訟事件需要嚴謹的對審辯論,以保障當事人的攻防權利;非訟事件則強調效率,讓法院能迅速處理沒有爭議的事項。如果所有事情都要經過冗長的訴訟,會造成司法資源浪費,當事人也會等得不耐煩。因此,立法者將某些適合快速處理的事件歸類為非訟事件,用裁定方式解決。
此外,兩者的救濟途徑也不同:對判決不服可以上訴,對裁定不服則提起抗告。上訴通常會由更高一級的法院進行全面審查;抗告則通常只審查程序是否違法,較少涉及實體內容。
七、常見問答(QA)
Q1:非訟事件可以請律師嗎?
A:可以。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規定,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0號的最終研討結果(採乙說;座談會見解對個案無拘束力),支付命令聲請不屬該條所定「訴訟事件」,因此收費代辦支付命令並不觸犯該條;但若是代寫起訴狀、代理訴訟等確屬訴訟事件的事項而營利辦理,仍須有律師資格。一般民眾自己聲請非訟事件當然沒問題,也可以委任律師協助,但不是強制。
Q2:非訟事件的裁定可以上訴嗎?
A:對非訟事件的裁定不服,是提起「抗告」,而不是上訴。抗告要向原裁定法院提出抗告狀,由原法院或抗告法院審理。抗告期間為10日(非訟事件法第42條第1項);未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前項期間應自其知悉裁定時起算,但裁定送達於受裁定之人後已逾六個月,或因裁定而生之程序已終結者,不得抗告(同條第2項)。抗告法院的審查範圍通常限於程序是否違法,不審查實體爭執。
Q3:非訟事件與訴訟事件哪個比較快?
A:一般來說,非訟事件比較快,因為大多書面審理,不用開庭,例如支付命令通常一兩個星期就會核發;訴訟事件則可能拖上好幾個月甚至數年。
Q4:聲請監護宣告是非訟還是訴訟?
A:監護宣告屬於非訟事件,規定在家事事件法(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以下)。程序上由聲請人向法院提出,法院會鑑定被宣告人的精神狀況,並訊問相關人,然後做出裁定。
Q5:支付命令是訴訟事件嗎?為什麼有人說它是非訟?
A:支付命令在程序性質上是非訟事件,因為它不經言詞辯論、無對立性。它雖規定在民事訴訟法,但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0號的最終研討結果(採乙說;座談會見解對個案無拘束力),支付命令不屬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所定「訴訟事件」,故收費代辦並不違反律師法;不過實務上曾有少數法院判決持甲說見解認其屬訴訟事件,仍有不同說法。對一般民眾而言,自己聲請支付命令不會有問題;收費代辦雖不觸犯律師法,仍應注意其他相關規範。
八、結語
希望透過這篇文章,你已經清楚了解「非訟事件」和「訴訟事件」的區別。簡單記住:有吵架、要法院判對錯的是訴訟;沒吵架、只是請法院蓋章確認的是非訟。下次當你需要法院協助時,可以先判斷事件的性質,選擇正確的程序,這樣既能節省時間,也能保障自己的權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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