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非訟事件?與訴訟事件有什麼不同? 你有沒有想過,法院除了審理兩造爭吵的官司之外,還會處理一些沒有吵架、但需要法院幫忙蓋章確認的事情?這就是「非訟事件」和「訴訟事件」的差別。簡單來說,訴訟事件就像是兩個人吵架,找法院評評理;非訟事件則像是向政府機關申請許可,只是這個機關是法院。這篇文章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了解兩者的區別,並引用真實法院見解與例子,讓你一次搞懂! --- 一、訴訟事件是什麼? 訴訟事件就是我們一般認知的「打官司」。當兩個人(或公司、機關)對於某項權利義務有爭執,例如車禍賠償、離婚、遺產繼承、債務糾紛等,雙方各說各話,無法自行解決,於是告上法院,請求法官依照法律做出一個有強制力的決定,這就是訴訟事件。 訴訟事件的特點: - 有對立的兩造當事人:原告 vs. 被告(刑事則是檢察官 vs. 被告)。 - 有實體權利義務的爭執:例如到底要不要賠錢、房子歸誰。 - 程序較嚴謹:通常要經過起訴、言詞辯論、調查證據、判決等階段。 - 原則上公開審理(除非依法不公開)。 - 判決可以上訴(除非是小額或簡易案件)。 - 費用較高:訴訟費用依標的金額計算,律師費也較高。 --- 二、非訟事件是什麼? 非訟事件則是指「沒有爭執」或「不需要經過兩造攻防」的事件,法院只是基於監督、管理、保護私權的目的,依法做出裁定。常見的非訟事件包括: - 支付命令:債權人聲請法院命令債務人還錢。 - 本票裁定:持本票的人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 監護宣告:聲請法院宣告某人為受監護人,並選定監護人。 - 收養認可:聲請法院認可收養關係。 - 選派公司檢查人: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帳目。 - 遺產管理人選任: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非訟事件的特點: - 通常只有一方聲請人,沒有對立的被告(但可能有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 沒有實體權利爭執,法院只做形式審查,不審究實體法律關係。 - 程序簡便快速:大多書面審理,不開庭或僅簡單訊問。 - 不公開審理(非訟事件法第 34 條規定,非訟事件之審理不公開)。 - 裁定可以抗告,但抗告法院通常只審查程序有無違誤。 - 費用較低:非訟事件費用通常定額收取,例如聲請支付命令只需 500 元。 --- 三、非訟事件 vs. 訴訟事件的主要區別 | 項目 | 訴訟事件 | 非訟事件 | |--------------|----------------------------------------|----------------------------------------| | 當事人 | 兩造對立(原告、被告) | 通常只有聲請人,可能有相對人 | | 爭執性 | 有實體權利義務爭執 | 無實體爭執,法院僅形式審查 | | 審理方式 | 言詞辯論、公開審理 | 書面審理為主、不公開 | | 證據調查 | 嚴格證據法則 | 職權調查,自由證明 | | 裁判形式 | 判決 | 裁定 | | 救濟途徑 | 上訴 | 抗告 | | 費用 | 按標的金額比例計算 | 定額或較低費用 | | 法源 | 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 | 非訟事件法及各特別法(如家事事件法) | --- 四、實務上的模糊地帶:以支付命令為例 你可能聽過「支付命令」,它規定在民事訴訟法,但它的性質到底屬於訴訟事件還是非訟事件?這在實務上曾經有過爭議,也正好可以幫助我們理解兩者的區別。 支付命令是債權人向法院聲請,不用開庭,法院只審查債權文件是否齊全,就核發命令要求債務人還錢。如果債務人沒有在 20 天內異議,支付命令就確定,債權人可以拿它去強制執行。這個程序看起來很像非訟事件:沒有對立雙方、形式審查、快速簡便。但因為它規定在民事訴訟法,且涉及金錢請求,過去有些法院座談會討論過「無律師資格的人代寫支付命令聲請狀並收費,是否違反律師法(無律師證書不得辦理訴訟事件)?」 這個問題的核心就是:支付命令到底算不算「訴訟事件」?讓我們來看看法院的見解。 引用法院座談會決議 根據判決片段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0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10 號:「乙說則主張,支付命令無訟爭性,屬非訟事件,不應納入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之規範範圍。其理由為:非訟事件法第1條及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明確將督促程序列為非訟事件,且立法理由說明非訟事件係無對立性、不涉重大權利義務變動之事件。……研討結果:經座談會表決,最終採甲說,認支付命令之聲請屬『訴訟事件』,未具律師資格者意圖營利而辦理,已違反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之規定。」 也就是說,雖然支付命令本質上具有非訟性質,但因為律師法的立法目的在維護律師專業及司法威信,所以實務上將支付命令的聲請視為「訴訟事件」,無律師證書者不得營利辦理。這也提醒我們,法律上的分類有時會因不同法規的目的而調整,但就程序本身而言,支付命令仍被歸類在「督促程序」,屬於廣義的非訟事件。 --- 五、其他非訟事件實例與法院見解 1. 選派公司檢查人(判決片段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6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32 號) 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如果懷疑公司經營有問題,可以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況。這是一個典型的非訟事件。法院在裁定前應訊問利害關係人,但「訊問」可以用書面嗎?檢查人算不算利害關係人?這些細節在非訟事件法都有規定,也顯示非訟程序雖然簡便,但仍須保障相關人的程序權利。 2. 土地登記事件(判決片段最高法院 67 年度第 3 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三)、最高法院 67 年度第 3 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三)) 非訟事件法的適用往往需要搭配其他規定一併理解,建議參考打官司完整指南掌握完整架構。 依土地登記規則所為的裁定(例如塗銷登記、更正登記),雖然沒有明文列在非訟事件法裡,但法院認為這類事件不具對抗性,屬於非訟事件。判決片段最高法院 67 年度第 3 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三)提到:「非訟事件之範圍不以非訟事件法所列舉者為限,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八條(舊法)所涉裁定及抗告,因其程序性質符合非訟事件之本旨,應認屬非訟事件。」這表示只要事件本質是沒有爭執、需要法院介入監督的,即使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也可能被認定為非訟事件。 3. 非訟事件中的代理人記載(判決片段最高法院 84 年度第 5 次民事庭會議) 在非訟事件中,當事人委任代理人時,應該怎麼寫?判決片段最高法院 84 年度第 5 次民事庭會議指出:「非訟事件與訴訟事件性質不同,其代理人並非訴訟代理人,因此當事人欄應僅記載為『代理人』,無須特別標明『訴訟』二字。」這是一個小細節,但充分顯示兩者的區別:訴訟事件有「訴訟代理人」,非訟事件只有「代理人」。 4. 程序費用 vs. 訴訟費用(判決片段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 9 次民事庭會議、最高法院 63 年度第 3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五)) 非訟事件的費用稱為「程序費用」,訴訟事件的費用稱為「訴訟費用」。在裁定主文中,如果引用的是非訟事件法,就要寫「程序費用」;如果直接引用民事訴訟法,則寫「訴訟費用」。判決片段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 9 次民事庭會議說明:「駁回抗告或再抗告之裁定,其性質屬於非訟事件,且法律明定準用民事訴訟法者,應先引用非訟事件相關法條……再引用民事訴訟法……一律記載『程序費用』。反之,若未先引用非訟事件類之法條,而直接援引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時,則應記載『訴訟費用』。」這也提醒我們,非訟事件雖然有時準用民事訴訟法,但本質上還是非訟程序。 --- 六、為什麼要區分訴訟與非訟? 區分兩者主要是因為程序設計不同:訴訟事件需要嚴謹的對審辯論,以保障當事人的攻防權利;非訟事件則強調效率,讓法院能迅速處理沒有爭議的事項。如果所有事情都要經過冗長的訴訟,會造成司法資源浪費,當事人也會等得不耐煩。因此,立法者將某些適合快速處理的事件歸類為非訟事件,用裁定方式解決。 此外,兩者的救濟途徑也不同:對判決不服可以上訴,對裁定不服則提起抗告。上訴通常會由更高一級的法院進行全面審查;抗告則通常只審查程序是否違法,較少涉及實體內容。 --- 七、常見問答(QA) Q1:非訟事件可以請律師嗎? A:可以,而且有些非訟事件(例如支付命令)因為被認定為律師法上的「訴訟事件」,所以如果你要收費幫別人辦理,必須有律師資格,否則會觸法。但一般民眾自己聲請當然沒問題,也可以委任律師協助,但不是強制。 Q2:非訟事件的裁定可以上訴嗎? A:對非訟事件的裁定不服,是提起「抗告」,而不是上訴。抗告要向原裁定法院提出抗告狀,由原法院或抗告法院審理。抗告期間通常為10日(非訟事件法第42條)。抗告法院的審查範圍通常限於程序是否違法,不審查實體爭執。 Q3:非訟事件與訴訟事件哪個比較快? A:一般來說,非訟事件比較快,因為大多書面審理,不用開庭,例如支付命令通常一兩個星期就會核發;訴訟事件則可能拖上好幾個月甚至數年。 Q4:聲請監護宣告是非訟還是訴訟? A:監護宣告屬於非訟事件,規定在家事事件法(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以下)。程序上由聲請人向法院提出,法院會鑑定被宣告人的精神狀況,並訊問相關人,然後做出裁定。 Q5:支付命令是訴訟事件嗎?為什麼有人說它是非訟? A:支付命令在程序性質上是非訟事件,因為它不經言詞辯論、無對立性。但因為它規定在民事訴訟法,且律師法實務見解將它視為「訴訟事件」(參照前述座談會決議),所以會有不同說法。對一般民眾而言,自己聲請支付命令不會有問題;但如果是代書或事務所收費代辦,就要注意律師資格的限制。 假處分深入說明了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法律要件,可作為延伸閱讀。 --- 如果想進一步了解相關規定,可以參考證據能力的說明。 同時,了解法律上的的法律要件也能幫助全面掌握權益。 八、結語 希望透過這篇文章,你已經清楚了解「非訟事件」和「訴訟事件」的區別。簡單記住:有吵架、要法院判對錯的是訴訟;沒吵架、只是請法院蓋章確認的是非訟。下次當你需要法院協助時,可以先判斷事件的性質,選擇正確的程序,這樣既能節省時間,也能保障自己的權益喔! 本文引用之法院見解來源: 判決片段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0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10 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0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10 號、最高法院 84 年度第 5 次民事庭會議、最高法院 67 年度第 3 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三)、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 9 次民事庭會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6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32 號、最高法院 63 年度第 3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五)、最高法院 67 年度第 3 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三)(依系統提供之判決書摘要) 參考法官獨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