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文章

沒交離職單公司扣薪合法嗎?討薪水的法律途徑|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法律知識
法律知識文章封面

沒交離職單公司扣薪合法嗎?勞動部函釋與法院判決這樣說

沒交離職單就被扣薪,不合法。 勞動部(改制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9月2日台勞資二字第0034926號函已明白表示:勞工離職時本於契約終止的附隨義務,本來就應該辦好交接;但如果勞雇雙方沒有約定,雇主逕以勞工未辦妥離職手續扣發薪資,是法所不許可的。雇主若真的因為勞工沒交接而受有損害,只能循民事求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不能自己從薪水裡扣。

法律的根據是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只有「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才是例外。「沒交離職單」既不是法令規定的扣薪事由,公司單方面決定的扣款也不會變成「雙方約定」。這篇文章會用勞動部函釋與三則實際判決,帶你看清楚界線在哪裡,被扣了又要怎麼一步一步討回來。

沒交離職單就扣薪,公司到底違反了什麼規定?

違反的是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的「工資全額直接給付原則」。 工資是勞工提供勞務換來的對價,也是維持生活的主要憑藉,所以法律把它保護得比一般債權更嚴。

條文只留兩個例外:

  • 法令另有規定:像是依法應代扣代繳的勞保費、健保費、所得稅,或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扣押的部分。
  • 勞雇雙方另有約定:這一項才是實務上爭執最多的地方。

離職單、離職手續、交接單,本質上都是公司內部的行政程序,不是法定的扣薪事由。就算員工真的沒跑完流程,雇主也不能把工資當成人質。

「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到底要約定到什麼程度?

要件有兩層:雙方協商後對扣款「沒有爭議」,而且勞工「同意」由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 這不是公司說了算。

勞動部104年11月11日勞動條2字第1040027481號書函指出,第22條第2項但書所稱「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如果雙方對約定內容仍有爭執,雇主就不得逕自扣發工資。

法院也採同樣標準。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判決(本則為第一審判決)就明白指出:所謂勞雇雙方另有約定,是指經勞雇雙方自行協商後並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如果這個特別約定是建立在勞工沒有事前及事後選擇自由的基礎上,也就是勞工一旦不同意就可能被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受其他不利待遇,那當然不符合但書的要件。

換句話說,「不簽同意書就不發薪水」得來的同意,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那「不得預扣工資」又是什麼?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部89年7月28日台勞動二字第0031343號函把「預扣勞工工資」講得很清楚:指的是在違約、賠償等事實還沒發生,或事實雖然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尚未確定前,雇主就先扣發勞工工資充作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這一條的罰責比第22條更重。違反第22條,依第79條第1項第1款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26條,依第78條第2項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兩者不同,很多文章寫錯,要留意。

公司說「工作規則有寫」「合約有簽」,這種條款有效嗎?

寫在工作規則或契約裡,不等於就能直接扣薪。 理由有三層:

第一,工作規則違反強制規定就無效。 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僱用勞工30人以上者,應就工資標準、獎懲、離職等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第71條則規定工作規則違反法令的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工資全額給付是強制規定,片面訂出的扣薪條款自然無法凌駕。

第二,違約金債權與工資債權性質不同,不能直接互抵。 前述88年台勞資二字第0034926號函第一點就說:工資是勞工提供勞務所得的對價報酬,應全額直接給付,這與違約金或因契約所生的損害賠償債權性質不同,不得逕行扣抵。該函第二點更建議,勞工若涉有違約,雇主宜循民事訴訟求償;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時,勞工還可以依民法第252條請求法院減至相當數額。

第三,定型化的不對等條款可能整條無效。 民法第247-1條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的條款而訂定的契約,若有加重他方當事人責任等情形,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前述88年函釋就直接點出:該案契約只規定勞方提前離職要扣7,000元,對資方提前解僱勞方卻沒有相對約束,不盡妥適。

真實判決怎麼判?三個案子看法院的態度

案例一:被要求簽「罰款同意書」扣 2 萬元,法院判公司要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第一審判決,114年3月18日宣判)。

原告是水泥預拌車司機,被派到要派公司駕駛車輛,因與其他駕駛人發生行車糾紛,要派公司主管拿出「同意書」要他簽,內容是依駕駛員工作規章每次罰款2萬元;雇主拿到同意書後,就從他當月薪資中扣了2萬元。

法院查明:雇主自己承認從未與勞工簽署那份駕駛員工作規章,同意書上對勞工行為的記載也只寫「疑似有擋車及恐嚇對方情形」,顯然還沒調查確認就先扣款。法院並指出,該規章中「擾亂秩序、影響工作」的構成要件不明確,卻可扣款高達2萬元,已有淪為雇主恣意扣款工具之嫌。再考量勞工當月本薪僅42,116元,若不是為了領到薪水維持生計,不可能任意簽下扣薪2萬元的同意書。

法院結論是:

「兩造間既無扣薪之工作規章存在,且原告簽署系爭同意書亦非出於自願,堪認被告並無扣薪20,000元之依據存在,則原告依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及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扣款20,000元,應屬有據。」

主文判命雇主給付勞工183,648元(含扣薪2萬元與資遣費)及自113年12月5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這個案子雖然不是離職單,原理完全相通:沒有有效的規章依據,加上同意不是自願,扣薪就沒有正當性。

案例二:公司主張員工「溢領津貼」自行扣回,法院認定違法扣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第一審判決,114年1月24日宣判)。

雇主主張勞工在未擔任組長期間仍溢領組長津貼,因此陸續從三個月的薪資中扣回58,311元。法院逐項檢視薪資單與三名證人證詞後認定:薪資單各項目記載明確,應是依會計出納正常流程核發,難以憑空指為溢領;雇主事後手寫附記的薪資單並非正式帳務文件,重新核算的依據也不明。

法院認定:

「被告亦無法舉出足夠證據以實其說或證明有取得原告同意,自應認被告所為係違法扣薪。」

這裡有兩個對勞工非常重要的觀察。第一,扣薪的正當性由雇主舉證,舉不出來就是違法扣薪。第二,本案另外還有勞保高薪低報的爭點(那是勞工向勞保局檢舉的事項,與扣薪是兩件事),法院也依勞動事件法第37條,把全勤獎金、伙食津貼認定為工資,據以重算加班費。主文判命雇主給付347,281元及利息、補提繳勞工退休金98,408元,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案例三:片面扣薪被罰 2 萬元並公布公司名稱

前面提到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判決,是從行政責任的角度看同一件事。

該案雇主與勞工約定月薪制,卻在勞工遲到、早退時自行把日薪換算成時薪按比例扣除。公司代表人在法庭上自承:「遲到早退要扣錢這件事還需要特別跟員工約定很唐突」,只有口頭表示過。法院因此認定這是雇主單方片面決定,不符合但書要件,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法院並指出,公司若認為勞工時常遲到早退、工作態度不佳,應該循工作規則進行懲戒或績效管理,或視情節合法終止勞動契約,而不是逕自以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的扣薪作為懲戒手段

結果:縣市政府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裁處法定最低額2萬元罰鍰,並依第80條之1第1項公布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限期15日內改善。雇主提起行政訴訟,主文「原告之訴駁回」,裁罰全部維持。

公司常見的扣薪藉口,哪些站得住腳?

公司的說法合法嗎法律上的理由
沒交離職單/沒辦離職手續
✗ 不合法
勞動部88年台勞資二字第0034926號函明示為法所不許;雇主受損害只能另循民事求償
沒完成交接
✗ 不合法
交接是契約終止的附隨義務,勞工違反時雇主得請求損害賠償,但不得逕自扣抵工資
損壞公司物品要賠
✗ 不合法(未確定前)
責任歸屬、金額未確定前扣薪即屬勞基法第26條的「預扣工資」
業績未達標
✗ 不得扣本薪
獎金可依約定不發,但本薪扣減後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基法第21條第1項
違反公司規定的「罰款」
△ 極嚴格
須工作規則合法有效且勞工無爭議地同意;片面訂定者依勞基法第71條無效
遲到早退按比例扣
△ 須有約定
未經協商無爭議的合意,仍屬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114年度巡簡字第8號)
你沒預告就離職,扣預告期間工資
✗ 不合法
勞基法第16條第3項的預告期間工資,是雇主未預告時該給勞工的;法律並未給雇主反向扣薪的權利
溢領薪資要扣回
△ 須舉證
雇主須證明確有溢領且取得勞工同意,否則即為違法扣薪(112年度勞訴字第90號)

補充說明最後一列以外最容易誤解的一項: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勞工終止不定期契約應準用第16條第1項的期間預告雇主。但條文並沒有賦予雇主向勞工收取「預告期間工資」的權利——第16條第3項的預告期間工資,是雇主自己沒有依法預告就終止契約時應付給勞工的。勞工沒預告就走,雇主若主張因此受有損害,必須另外依民事途徑請求並舉證損害的存在與金額,不能先斬後奏地從工資裡扣。處理離職爭議時,也建議一併了解員工拒絕調職怎麼處理的相關規定,兩者常常一起發生。

被扣薪了,錢要怎麼討回來?四條路徑

第一步:先要求補發,同時把證據固定下來

先發一封書面(Email 或存證信函)要求公司說明扣款依據並限期補發,把時間點留下來。 除了保留 LINE、Email 對話紀錄,還有兩個法律工具可以用:

  • 勞動基準法第23條:雇主給付工資時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並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你有權要求看到自己的明細。
  • 勞動事件法第35條:勞工請求的事件,雇主就其依法令應備置的文書,有提出之義務。上了法院,工資清冊、出勤紀錄都跑不掉。

第二步: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第1項,申請調解要向勞方勞務提供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主管機關依第11條,會依申請人的請求指派調解人,或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

三個一般文章不會寫、但很關鍵的細節:

  1. 調解期間公司不能動你。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規定,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
  2. 調解不成立不只有一種樣態。 依第21條,調解委員會經主席召集,連續二次委員出席人數未過半數,或未能作成調解方案者,都視為調解不成立。
  3. 調解成立不等於自動有執行力。 依第23條,調解成立只是「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如果公司事後不履行,依第59條,你要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此時暫免繳裁判費,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法院應於七日內裁定。

第三步:向勞工局申訴檢舉(走行政處罰)

這條路是罰公司,不是把錢還你,但可以形成壓力。

  • 違反第22條第2項(未全額給付工資):依第79條第1項第1款,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 違反第26條(預扣工資):依第78條第2項,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 依第80條之1第1項,主管機關應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第79條第4項另規定,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罰鍰至法定最高額的二分之一。
  • 另依第27條,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擔心被報復?勞動基準法第74條給了三層保護: 勞工發現違法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處分,違反者該處分無效;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且應於六十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

第四步:提起勞動訴訟

勞動事件在起訴前,原則上要先經法院的勞動調解程序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這與第二步的勞工局調解是兩套不同程序,逕行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這裡有一個很容易踩到的失權效果:依第29條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29條第3項,勞動調解委員會提出的「適當方案」送達或告知後,當事人要在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逾期未合法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也就是說,不理它不會沒事,而是直接被當成同意。

其他對勞工有利的設計:

項目規定對你的意義
裁判費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給付工資涉訟,勞工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執行費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2項
執行標的金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暫免徵收,由執行所得扣還
管轄法院
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
勞工當原告時,可選被告所在地或自己的勞務提供地法院
輔佐人
勞動事件法第9條
可偕同工會或財團法人選派之人到場,且不得向勞工請求報酬
審理速度
勞動事件法第32條第1項
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第一審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舉證責任
勞動事件法第37條
勞工證明是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受領的給付,即推定為工資
假執行
勞動事件法第44條
法院判雇主敗訴時,就勞工的給付請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小額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436-8條
請求金額10萬元以下適用小額程序;50萬元以下得合意適用

時效是5年。 工資屬於民法第126條所稱「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即指出,民法第126條所稱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係指基於同一債權原因所生一切規則而反覆之定期給付,諸如年金、薪資之類均包括在內,並據此認定特別休假未休工資請求權適用五年短期時效。時效從各期工資可以請求的時點分別起算,愈拖愈可能有部分月份先罹於時效。

如果公司是因為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而付不出來,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另有安排: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未滿六個月部分的工資,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相同;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並得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訴訟時效與相關救濟制度的整體架構,可以搭配勞工權益完整指南一起理解。

被扣的錢怎麼算?一個具體例子

假設小明月薪30,000元,離職時公司以「未交離職單」為由扣發5,000元,那他可以請求的本金就是5,000元。若扣薪持續數月,例如每月被扣3,000元、共6個月,就是18,000元,各月分別起算時效與利息。

利息怎麼算?民法第203條,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依第233條第1項前段,遲延的金錢債務,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的遲延利息。至於從哪一天起算,要看民法第229條:給付有確定期限者(例如工資已經過了約定的發薪日),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就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則要經催告,而起訴狀繕本送達與催告有同一效力。前述兩則地院判決,都是勞工只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院也就照准。

還要注意兩件事。第一,如果扣薪後的實領金額低於基本工資,本身就另外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你可以請求差額。第二,討薪往往可以「一次算清」:加班費(勞基法第24條)、特別休假未休工資、符合要件時的資遣費(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以及服務證明書或非自願離職證明(勞基法第19條),實務上都是在同一件訴訟裡一併請求,上面兩則判決正是如此。

常見問題 Q&A

Q:離職時公司說我沒交離職單所以要扣薪,我可以當場拒絕嗎?

A:可以,而且應該當場拒絕。 依勞動部88年台勞資二字第0034926號函,雇主逕以勞工未辦妥離職手續扣發薪資是法所不許可的。建議當場以書面或訊息表明不同意扣款、要求全額給付,並保留紀錄。千萬不要為了趕快拿到錢就簽下扣款同意書——雖然法院可能認定非自願而無效,但那要打一場官司。

Q:離職後才發現被扣薪,還討得回來嗎?

A:可以,工資請求權時效是5年。民法第126條,一年或不及一年的定期給付債權,各期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時效是逐月分別起算的,拖久了會有前面幾個月先過期,加上薪資單、出勤紀錄、通訊紀錄都會隨時間散失,建議儘早處理。

Q:公司要我簽「自願扣款同意書」才給薪水,簽了還能反悔嗎?

A:可以主張該同意不符合「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而不生效力。 判決指出,若同意是建立在勞工沒有事前及事後選擇自由、不同意就可能被解僱減薪的基礎上,就不符合勞基法第22條第2項但書。判決也認定勞工是為了結清薪資而在非自由意志下簽署,扣薪沒有依據,判命公司返還。

Q:我離職時沒辦交接,公司說要扣我薪水,這樣合法嗎?

A:不合法。 交接確實是勞工的附隨義務,這一點法律站在公司那邊;但公司的救濟手段是「請求損害賠償」,不是「扣薪」。而且依勞基法第26條與勞動部89年台勞動二字第0031343號函,在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都還沒確定前就先扣,正是法律禁止的「預扣工資」。

Q:我沒有提前預告就離職,公司可以扣我預告期間的工資嗎?

A:不能直接扣。 勞基法第15條第2項確實要求勞工終止不定期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的期間預告雇主,但法律並未賦予雇主向勞工請求「預告期間工資」的權利——第16條第3項那筆錢是雇主未預告時該付給勞工的。公司若主張因此受損,須另循民事途徑請求並舉證,不得逕自從工資扣抵。

Q:告公司要花多少錢?需要請律師嗎?會被報復嗎?

A:門檻比一般民事訴訟低很多。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請求給付工資的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10萬元以下可走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8條),法院設有訴訟輔導窗口;依勞動事件法第9條還可請工會或財團法人選派的輔佐人到場,且不得向你收費。至於報復,勞基法第74條第2項勞基法第74條第3項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申訴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處分,違反者該處分無效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也禁止資方在調解期間因該爭議終止契約。

結語:離職單不是薪水的贖金

離職單、交接單是內部管理工具,不是雇主扣薪的授權書。勞動部函釋講得很白:沒有約定就扣薪,法所不許;有損害,請走民事求償。法院的態度更一致——扣薪要有明確依據,同意必須真的出於自願,舉證責任在雇主身上,扣錯了不只要吐回來,還會被罰鍰並公布公司名稱。

遇到違法扣薪,記住四個動作:留證據、發書面、申請調解、必要時起訴。時效有5年,但證據會跑,愈早行動愈有利。


本文引用來源

  • 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5、16、17、19、21、22、23、24、26、27、28、70、71、74、78、79、80-1條;勞動事件法第6、9、12、16、29、32、35、37、44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9、11、21、23、59條;民法第126、203、229、233、247-1、252條;民事訴訟法第436-8條
  • 函釋: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9月2日台勞資二字第0034926號函、89年7月28日台勞動二字第0031343號函、104年11月11日勞動條2字第1040027481號書函。
  • 判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84號民事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90號民事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巡簡字第8號行政判決(以上均為第一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勞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

本文為一般性法律資訊,個案情形請諮詢專業律師或當地勞工主管機關。


相關法條官方連結

勞動基準法第22條勞基法第22條

(本文完)

台灣法律法律諮詢法律知識

喜歡我們的這篇文章嗎?

TaiLexi AI 提供 24 小時免費法律諮詢、判決書查詢、考題解答、契約撰寫與審核,一站式智慧法律服務平台。

即時回覆專業可靠台灣法規
分享知識,傳遞價值

歡迎引用本文內容,請附上出處連結,讓更多人受益

© 2026 TaiLexi AI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