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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會被判免訴?免訴判決的要件與效力|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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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會被判免訴?免訴判決的4種要件、效力與上訴實務

會被判免訴,只有刑事訴訟法第302條列出的四種情況:曾經判決確定、時效已完成、曾經大赦、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 只要案件具備其中任何一種,法院就不必審理被告到底有沒有犯罪,直接以判決終結訴訟程序;而且依同法第307條,免訴判決還可以不經言詞辯論就作成,被告確實有可能連一次庭都沒開,就收到一份寫著「本件免訴」的判決書。

免訴不是無罪,也不是有罪,它是國家對外宣示「這個案子的刑罰權已經不存在、或已經不能行使」。以下把四款事由、判決確定後的五個實際效果,以及收到免訴判決後20天內必須做的事,一次整理清楚。


一、免訴判決是什麼?和無罪判決到底差在哪?

先講一個很常見的情境:有人收到法院傳票,被告知十幾年前的一件竊盜案現在被起訴了;開庭那天法官翻了翻卷宗,只說一句「本案諭知免訴」就結束。當事人往往一頭霧水——這是贏了還是輸了?以後還會不會再被追?

答案是:免訴屬於「程序判決」,法院沒有對犯罪事實作有罪或無罪的實體認定,而是因為法定事由出現,直接把訴訟關掉。無罪判決處理的是「證據夠不夠、行為罰不罰」;免訴處理的是「這個案子還能不能審」。

要留意的是,免訴判決在性質上並非單純的形式裁判。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維持第一審免訴判決)在論斷追訴時效修正應否比較新舊法時,即明白指出追訴權時效完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諭知免訴,而免訴判決為實體判決,因此追訴時效期間的修正屬於實體刑罰法律的變更。這個定性會直接影響後面談到的既判力與再審。

免訴、無罪、不受理、管轄錯誤,四種判決一次分清

判決種類法律依據白話意思之後還能不能再起訴
無罪
刑事訴訟法第301條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
不能(確定後受一事不再理拘束)
免訴
刑事訴訟法第302條
有法定事由,國家刑罰權不能再行使
原則上不能
不受理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起訴這個動作本身在程序上有問題
視事由而定,部分瑕疵補正後可再訴
管轄錯誤
刑事訴訟法第304條
這間法院沒有管轄權
由法院同時諭知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

這裡要更正一個網路上流傳很廣的錯誤說法:「法院沒有管轄權」不是不受理事由。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的七款事由是起訴程序違背規定、同一法院重行起訴、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告訴(請求)已撤回、已逾告訴期間、違背第260條第1項規定再行起訴、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對於被告無審判權,以及依第8條規定不得為審判。無管轄權走的是第304條的管轄錯誤判決,法院還要同時諭知移送管轄法院,和不受理是兩回事。「無審判權」(例如普通法院對某類案件根本無權審判)才是第303條第6款。


二、什麼情況會被判免訴?第302條四款逐一拆解

1. 曾經判決確定:同一件事不能判兩次

同一個犯罪事實只要已經有一個確定判決,不論結果是有罪、無罪或免訴,就不能再重複審判,這就是一事不再理原則。

比較容易踩到的是「同一案件」的範圍。它不限於字面上一模一樣的事實,還包括法律上被評價為一罪的情形——像刑法第55條的想像競合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以及集合犯、接續犯這類實質上一罪。再加上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所以前案雖然只判了一部分,既判力仍會覆蓋整個犯罪事實,後案自然就落入免訴範圍。

提醒:牽連犯與連續犯已經走入歷史 舊教科書常把「牽連犯」「連續犯」列為裁判上一罪的例子。這兩種類型已在刑法94年修正時刪除,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現行法不再有這兩個概念,只有極少數行為時點在修法前的老案件才會處理到。寫書狀或引用資料時不要再沿用。

至於「後訴比前訴晚判」的情形怎麼處理,最高法院早有明確結論:依,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的案件又重行起訴,後起訴的案件如果是在先起訴的案件判決確定之後才判決,應為免訴之判決。換句話說,判斷用不受理還是免訴,關鍵在「後案要下判決的那一刻,前案確定了沒有」:前案已確定就是免訴,前案還沒確定則屬重行起訴,走不受理。

2. 追訴權時效已完成:過多久檢察官就不能再起訴?

刑法第80條第1項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犯罪的最重本刑追訴權時效期間
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30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
20年
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
10年
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
5年

第一列的但書非常重要,卻最常被漏掉:只要犯罪發生死亡結果,就不受30年上限的限制。 這代表殺人、傷害致死這類造成死亡結果的重大案件,不會因為時間拖久了就自動免訴——所謂「殺人案躲過幾十年就沒事」的說法,在現行法下並不成立。

還有三個一般文章不會寫、但實際計算時一定會用到的規則:

(1)起算點刑法第80條第2項規定,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注意現行條文只留下「繼續之狀態」,已經沒有「連續」的用語。

(2)性侵害等罪有特別的暫停計算刑法第80條第3項明定,犯第221條至第227條、刑法第228條刑法第229條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2款刑法第334條第2項第2款或第348條第2項第1款之罪者,於被害人滿20歲前,不計入第1項期間。也就是說,被害人是兒少時,時效要等他滿20歲才開始算進去,實務上這一項常常是老案件還能追訴的關鍵。

(3)時效會停止刑法第83條第1項規定,追訴權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請特別注意:單純「檢察官在偵查」並不會讓時效停止,必須是「依法應停止偵查」或「逃匿通緝」才行,這一點和很多人的直覺相反。而且停止不是無限期的:依同條第2項,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理由終結自訴確定、審判程序因法律規定或被告逃匿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期間已達第80條第1項各款期間三分之一、依第1項後段停止偵查或通緝而期間已達三分之一者,停止原因即視為消滅,時效再與停止前已經過的期間合併計算。

舉例:假設某人在2015年1月1日犯下普通竊盜罪(刑法第320條第1項,最重本刑5年有期徒刑,屬於「3年以上10年未滿」那一級,時效20年),檢察官必須在2035年1月1日前起訴,逾期起訴,法院就會依第302條第2款判決免訴。

老案件還要多做一步:比較新舊法。 刑法第80條在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時大幅延長了時效期間,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因此規定,在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要比較修正前後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的規定;108年12月6日修正施行前的案件也一樣。前面提到的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就是實例:該案被告的犯罪成立日在78年間,法院經比較新舊法後,認定追訴權時效已完成而維持免訴。所以看到老案件千萬不要直接套現行的年限表,先確認行為時點。

3. 曾經大赦:為什麼實務上幾乎看不到?

大赦是憲法第40條所定總統「依法行使」的權力之一,效力規定在赦免法第2條: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案件如果還沒判決確定就碰上大赦,追訴權既然消滅,法院自然應諭知免訴。

,第一審判決無罪、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後,如果檢察官所主張的犯罪事實應成立的罪名在赦免之列,上級審應逕為免訴之判決——連原審無罪的對錯都不必再審究。

大赦、特赦、減刑,效果完全不同,只有大赦會產生免訴的結果:

種類法律依據效果會不會導致免訴
大赦
赦免法第2條
已宣告罪刑者其宣告無效;未宣告者追訴權消滅
會(第302條第3款)
特赦
赦免法第3條
免除其刑之執行;情節特殊者,得以罪刑之宣告為無效
不會(以已受罪刑宣告為前提)
減刑
赦免法第6條第2項
減輕刑罰,全國性減刑得依大赦程序辦理
不會

第302條第3款之所以在日常案件裡很少被援引,原因在程序門檻:大赦案依憲法第58條第2項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並依憲法第63條由立法院議決,赦免法第6條第1項則規定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研議。它是一次國家層級的政治決定,不是個案事實可以觸發的。

順帶一提,特赦雖然不會免訴,也不代表被特赦的人在法律上「清白」。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所收錄的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842號裁定要旨即指出,特赦僅使「罪」「刑」之宣告無效,確定判決所認定的犯罪事實與理由並未一併被宣告無效。

4. 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通姦罪除罪化是最好的教材

行為當時法律有處罰規定,但到了審判時,這條罪的刑罰已經被廢止(除罪化),國家沒有處罰依據,法院就應諭知免訴。

最具代表性的例子是通姦罪。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109年5月29日公布)宣告刑法第239條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的限制與比例原則不符,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該條文後來也在110年6月16日經總統令公布刪除。

那麼,這種案件到底該判無罪還是免訴?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已經統一見解:這屬於「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諭知免訴,而不是依第301條第1項以「行為不罰」諭知無罪。理由在於,行為時法律本就有處罰明文,只是事後刑罰被廢止,和行為時根本沒有處罰規定的「自始不罰」,原因事例完全不同。最高法院判決隨即依此見解,撤銷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並諭知免訴。

這個區分不是文字遊戲,會影響能不能請求刑事補償:被判免訴代表行為在當時確實違反有效的法律,只是刑罰事後消失,和「被證明沒做」是兩件事。


三、被判免訴之後會怎樣?五個實際的法律效果

免訴確定後,同一件事還會不會再被起訴?

原則上不會。免訴判決確定後,同一案件受一事不再理拘束,檢察官不能再提起公訴,被害人也不能再提自訴。而且既判力的範圍會依前面說的實質上一罪、裁判上一罪往外擴張,連前案沒有起訴到的部分都可能一併被涵蓋。

免訴判決會留下前科嗎?良民證上看得到嗎?

免訴判決沒有任何刑之宣告,因此不會產生一般人所說的「前科」。至於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列了七款不予記載的情形,其中第六款正是「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剛好對應第302條第4款的免訴。但條例並沒有把「時效完成」「曾經判決確定」的免訴一併明文列入,實際會不會出現在證明書上,最保險的做法是直接向戶籍地警察局刑事紀錄業務單位確認,不要憑網路說法自行推斷。另外要提醒,警察機關內部的刑案偵查資料與良民證上記載的內容是兩套東西,不能混為一談。

被告可以對免訴判決上訴、要求改判無罪嗎?

可以,而且實務見解已經傾向肯定。討論的正是這個問題:被告在第一審受免訴判決、未被論罪科刑,他上訴主張自己根本沒犯罪、應受無罪判決,有沒有上訴利益?座談會的研討結果採乙說即肯定說(審查意見表決結果:實到16人,甲說0票、乙說14票)。

乙說的核心理由值得每個當事人知道:有無上訴利益要就訴訟整體客觀觀察,甚至納入社會通念判斷;免訴判決雖屬程序判決,但法院在認定後案是否為前案既判力所及時,本來就得先審查後案是否構成犯罪,若第一審已在判決中先認定被告有罪、只是因為前案效力所及才諭知免訴,被告上訴請求無罪判決當然有上訴利益。

要注意上訴審級的限制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列舉了一批不得上訴第三審的罪名(例如最重本刑三年以下之罪、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刑法第320條刑法第321條竊盜罪、刑法第335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侵占罪、刑法第339條刑法第341條詐欺罪、刑法第342條背信罪、刑法第346條恐嚇罪、刑法第349條第1項贓物罪等)。但同項但書設有例外:第一審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如果被第二審撤銷並改判有罪,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仍得上訴第三審。

被害人還能求償嗎?附帶民事訴訟會被一起駁回

免訴只終結刑事程序,不影響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被害人仍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但有一個程序陷阱一定要知道: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法院應以判決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也就是說,移送不是自動的,要當事人主動聲請,沒有聲請就直接被駁回。而且同條第3項明定,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移送的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這和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因案情繁雜而由刑庭裁定移送民事庭者免納裁判費」完全不同,別把兩者搞混。

時效方面也要自己盯著。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刑事追訴權時效與民事請求權時效各自獨立,刑案就算因時效完成而免訴,民事那條線也可能早就過了,反之亦然。

免訴判決確定後還能翻案嗎?再審與非常上訴的界線

這是原則性最容易被寫錯的一段,實際規定如下:

  • 為被告利益的再審,用不到。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限於「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才能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免訴判決不在其列。
  • 為被告不利益的再審,才是對應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422條明定,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有該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其中第3款正是「受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述,或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並無免訴或不受理之原因者」。
  • 誰能聲請、能拖多久都有限制。 依第428條第1項,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但自訴人限於第422條第1款的情形——換句話說,第3款這條路只有檢察官走得通。第425條另外設有時間上限: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於判決確定後經過刑法第80條第1項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得為之。
  • 非常上訴走的是另一條線。 依第441條,判決確定後發現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糾正的是法律適用,而不是重新認定事實。前面提到的通姦案,就是循非常上訴改判免訴。

四、法院怎麼寫免訴判決?主文格式與一則真實案例

免訴判決的主文通常只有簡短一句,例如「本件免訴」。依刑事訴訟法第308條,判決書應分別記載主文與理由,只有有罪判決書才必須記載犯罪事實,因此免訴判決不會出現有罪判決那種詳細的犯罪事實欄。

如果一個案件裡部分事實應免訴、部分應無罪或不受理,主文要怎麼寫?依,檢察官以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案件提起公訴,法院審理結果認為一部無罪、他部不受理或免訴者,其判決主文應分別諭知。該決議所採乙說的理由是:一部既應諭知無罪,即與他部不生不可分之關係,且他部應諭知不受理者,如具備訴訟條件仍得再行起訴、並不生實質的確定力,如果一概諭知無罪並不適當。(本段為決議提案與理由的摘述,非逐字引文;請留意「不生實質的確定力」在決議理由中是針對不受理部分而言。)

所以你可能會看到主文寫成「甲部分無罪;乙部分免訴;丙部分不受理」,各部分的效力與後續救濟途徑因此得以分開判斷。

真實案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主文為「本件免訴」。該案被告先前案件已判決確定,法院在理由中說明:

「雖本件與前案的被害人不同,惟2案間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本件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依上開說明,自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這段話把三個重點串在一起:被害人不同不影響同一案件的認定(因為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想像競合)、既判力及於全部、以及依第307條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該案是地方法院判決。


五、收到免訴判決,接下來要做什麼?

第一,先確認上訴期間。 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的上訴也有效力。這裡是最容易出事的地方:舊法的上訴期間是十日,年代較早的判決書正本末尾都印著「十日內」,如果你手上是老判決或參考舊範本,很容易誤判期限。現行法一律是二十日。

第二,判斷自己要爭什麼。 如果目的只是不受刑罰,免訴已經達到;如果在意的是名譽、是想要一份「事實上清白」的無罪判決,依的研討結論,被告上訴具有上訴利益,可以請求上級審撤銷免訴、改判無罪。上級審會先審查免訴事由存不存在:事由存在就維持免訴,不存在則可能撤銷改判或發回。

第三,同步處理民事。 如果已經有附帶民事訴訟繫屬,記得在刑事諭知免訴時主動聲請移送民事庭(第503條第1項但書),並準備繳納訴訟費用;如果還沒起訴,就要自己盯緊民法第197條的二年、十年時效。


六、常見問題 Q&A

Q:免訴判決後,被告可以要求改判無罪嗎?

可以上訴請求。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9號研討結果採肯定說,認為被告對免訴判決上訴主張應受無罪判決具有上訴利益。上級審會審查免訴事由是否存在,事由存在就維持免訴,不存在才可能改判或發回。但要注意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對第三審上訴的限制。

Q:免訴判決會不會留下前科紀錄?

不會有一般所稱的前科,因為免訴判決完全沒有刑之宣告。良民證方面,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第6款明文把「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列為不予記載事由;其他款事由的免訴則未明文列舉,建議直接向戶籍地警察局確認實際核發內容。

Q:免訴判決後,被害人還可以再提告嗎?

刑事上不行。免訴判決確定後,同一犯罪事實不得再提起公訴或自訴。但民事求償是另一條路,仍可依民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只是要自己注意民法第197條的二年、十年時效,別等到刑事程序結束才開始算。

Q:大赦和免訴有什麼關係?特赦可以嗎?

赦免法第2條,大赦對未受罪刑宣告者使其追訴權消滅,案件尚未判決確定時法院應諭知免訴,這就是第302條第3款。特赦(赦免法第3條)以「受罪刑宣告之人」為前提,只免除刑之執行、情節特殊者得使罪刑宣告無效,不會造成免訴;減刑亦然。

Q:免訴判決後發現新證據證明被告有罪,還能追嗎?

有一條窄門。依刑事訴訟法第422條第3款,受免訴判決確定後,若被告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述、或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並無免訴原因者,得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但依第428條第1項,這一款只有管轄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可以聲請;且依第425條,判決確定後經過刑法第80條第1項期間二分之一者就不能再聲請。

Q:免訴判決一定要開庭嗎?

不一定。刑事訴訟法第307條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4項刑事訴訟法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所以法院若從書面資料就能認定符合免訴要件,可以直接判決。前面引用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例即明確載明「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七、結語

免訴判決是刑事訴訟中一種相當特殊的終結方式:法院不進入實體審理,卻對後續發生近乎終局的拘束力。掌握第302條的四款事由、刑法第80條刑法第83條的時效算法,以及刑法第349條二十日的上訴期間、刑法第503條附帶民事訴訟要主動聲請移送、刑法第422條第3款的不利益再審,就足以判斷手上這份判決對自己到底是好是壞。

如果你或身邊的人收到免訴判決,時間壓力其實不小——二十日的上訴期間從送達隔日起算,而附帶民事的處理也必須同步決定。建議儘早諮詢執業律師,把「要不要爭一份無罪判決」與「民事求償怎麼走」一次評估清楚。想更完整地了解刑事、民事程序如何銜接,打官司完整指南也從不同角度提供了全面的說明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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