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不信任案?立法院對行政院長的制衡機制|2026最新

不信任案是什麼?立法院倒閣的門檻、程序、後果與3次實例完整解析
不信任案(俗稱「倒閣」)是立法院逼行政院院長下台的憲法武器。 只要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現制113席中的38席)連署提出,提出滿72小時後、48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57席)贊成即為通過;通過後行政院院長應於10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法源是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院內操作程序則規定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6條至第39條。我國自86年(1997年)修憲引進這套制度以來,共有三次不信任案付諸表決,全部未通過。
一、不信任案的法律依據是哪一條?
現行規定在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這段文字就是俗稱的「倒閣條款」。它在86年7月21日修憲、憲法增修條文全文修正時引進,現行條次與內容則來自89年4月25日修正公布的版本。立法院內部怎麼跑這個程序,另訂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章「不信任案之處理」,也就是第36條到第39條。
大法官在解釋理由書中指出,不信任案制度「係為建立政黨黨紀,化解政治僵局,落實責任政治,並具穩定政治之正面作用」,並說明72小時與48小時的時限,用意在「避免懸宕影響政局安定」。
要留意的是,倒閣的對象僅限「行政院院長」一人。憲法並未賦予立法院對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或對總統、副總統提出不信任案的權限。
二、為什麼立法院可以倒閣?責任政治與雙首長制
因為憲法明定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 我國憲政體制屬「雙首長制」: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揭示行政院依該項各款規定對立法院負責,同時把憲法第57條(舊制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條款)停止適用;同條第1項更把憲法第55條(行政院院長須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停止適用,改為「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
這個修憲設計造成一個關鍵結果:修憲後行政院院長的產生不再需要立法院點頭,立法院能拿來制衡行政院的憲法手段,主要就剩下質詢、覆議與不信任案三項。
憲法法庭在判決理由中即明白表示,立法委員行使質詢權、行政首長認有保密必要而拒絕答詢因而生爭議時,立法院與行政院宜循政治協商方式解決,「協商未果者,立法院自得依憲法相關規定,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促使行政院院長去職」;除此之外,立法院尚不得自行立法強制行政首長履行答詢義務。也就是說,不信任案被憲法法庭定位為立法院處理院際僵局的正規憲法途徑,而不是可有可無的政治姿態。
另一方面,行政院院長也有反制武器——倒閣通過後,可以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讓人民用選票重新決定國會組成。這種「倒閣與解散國會」的對稱設計,是為了避免國會濫用不信任案,也讓行政部門有機會訴諸民意。
三、倒閣要幾席?連署38席、通過57席是怎麼算出來的
| 階段 | 憲法門檻 | 現制席次換算 | 主要依據 |
|---|---|---|---|
提案連署 | 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 | 38席 |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6條 |
表決通過 | 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 | 57席 |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9條 |
立法委員總額為113人,這是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1項的規定: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其中直轄市與縣市73人、平地與山地原住民各3人(共6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34人。
計算方式:113÷3≈37.67,37人尚未達到「三分之一」,因此必須38人以上連署;113÷2=56.5,須「二分之一以上」贊成,因此必須57票。
特別注意分母是「全體立法委員」而不是「出席委員」。 立法院會議一般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條,是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即可決;不信任案則是全體總額過半的特別高門檻。這代表缺席、棄權、投廢票在效果上都等同於反對票,在野黨若要倒閣成功,必須自己湊滿57張贊成票。
四、不信任案的完整流程與時限:從提出到表決最多幾天?
| 步驟 | 內容 | 時限 | 依據 |
|---|---|---|---|
1. 提出 | 不信任案應於院會報告事項進行前提出 | —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7條第1項 |
2. 報告院會 | 主席收受後應即報告院會,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 | —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7條第1項 |
3. 冷卻期 | 全院委員會應自不信任案提報院會72小時後,立即召開審查 | 72小時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7條第2項 |
4. 審查並提報 | 審查後提報院會表決 | 審查及提報表決應於48小時內完成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7條第2項、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7條第3項 |
5. 表決 | 記名投票,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方為通過 | —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9條 |
從憲法的計算方式,自提出到完成表決最長是72+48=120小時(5天)。以下三個實務重點,是一般文章很少寫、但真的動用時最關鍵的部分。
(一)逾時未完成表決,直接「視為不通過」。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7條第3項明定:全院委員會審查及提報院會表決時間,應於48小時內完成,「未於時限完成者,視為不通過」。這是最容易被忽略的失權效果——只要拖過48小時,即使多數委員支持,不信任案也直接失敗。
(二)連署可增可減,但主席宣告審查後就鎖死。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8條,審查前連署人得撤回連署、未連署人也得參加連署,提案人要撤回原提案則須經連署人同意;主席一旦宣告審查,提案人及連署人均不得撤回提案或連署。而審查時如果連署人數已不足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該不信任案視為撤回。換言之,連署名單在宣告審查前都還可能鬆動,這是倒閣攻防的真正戰場。
(三)72小時的起算點,憲法與法律有落差。 憲法寫的是自「不信任案提出」起算72小時,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7條第2項寫的卻是自「不信任案提報院會」起算。大法官在末尾即併此指明:該條固屬立法院國會自律事項,「惟仍應注意符合系爭憲法規定所示,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完成記名投票程序之意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7條自88年1月25日制定公布後至今未曾修正,這個落差仍然存在,操作上應以憲法規定的起算點為準。
五、不信任案可以在立法院臨時會提出嗎?釋字第735號怎麼說
「……旨在規範不信任案應於上開規定之時限內,完成記名投票表決,避免懸宕影響政局安定,未限制不信任案須於立法院常會提出。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一、總統之咨請。二、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僅規範立法院臨時會召開之程序,未限制臨時會得審議之事項。是立法院於臨時會中審議不信任案,非憲法所不許。立法院組織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立法院臨時會,依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之,並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與上開憲法規定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適用。如於立法院休會期間提出不信任案,立法院應即召開臨時會審議之。」
這號解釋有三個層次的結論:
- 不信任案不限於常會提出,在為其他特定事項所召開的臨時會,也能審議。
- 立法院組織法第6條第1項「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的限制,就不信任案這一部分應不再適用。該條文本身至今仍列於全國法規資料庫、形式上並未刪除,但與憲法意旨不符的部分已失其適用,讀者查條文時務必留意。
- 若在立法院休會期間提出不信任案,立法院「應即」召開臨時會審議,不能擱置到下個會期。
補充制度背景:立法院常會依憲法第68條每年兩次,第一次自2月至5月底、第二次自9月至12月底,必要時得延長;臨時會則依憲法第69條,由總統咨請或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因此一年之中有相當長的休會期,若沒有釋字第735號,倒閣機制在休會期間等於被凍結。
這號解釋的聲請背景,正是立法委員46人於101年(2012年)7月25日立法院第八屆第一會期第一次臨時會,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經立法院院長以與立法院組織法第6條第1項規定不符為由,裁示無法於該次臨時會處理,聲請人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而聲請解釋。
六、倒閣通過會怎樣?院長辭職與解散立法院
行政院院長應於10日內辭職,這是憲法上的義務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用的是「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屬憲法明文課予的義務,與政治慣例無關。這一點可以和大法官釋字第419號解釋(85年12月31日公布,作成於86年修憲之前)作對照:該號解釋認為,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總辭,「係基於尊重國家元首所為之禮貌性辭職,並非其憲法上之義務」。兩者性質截然不同——禮貌性總辭總統有裁量空間,倒閣後的辭職則是憲法要求。
順帶一提,早期的釋字第387號解釋(84年10月13日公布)認為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改選後第一次集會前,行政院院長應向總統提出辭職,其論理基礎是「行政院院長既須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之」。但86年修憲後憲法第55條已停止適用、行政院院長改由總統逕行任命,該號解釋的前提已隨修憲而變動,引用時務必注意時空背景。
解散立法院的四個要件
| 要件 | 內容 | 依據 |
|---|---|---|
前提 | 立法院已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 |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5項 |
期間 | 不信任案通過後10日內 |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5項 |
程序 | 總統須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始得宣告解散 |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5項 |
禁止情形 | 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 |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5項 |
值得注意的是,總統發布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不適用憲法第37條的副署制度。
解散之後的時程與效果也都有明文:
- 立法院解散後,應於60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10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5項)。
-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4項)。
- 總統若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3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7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6項)。
「院長不呈請,總統就不能解散」是真的嗎?
這是坊間資料最常見的誤解,值得逐字對照條文。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賦予行政院院長的是「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用「得」而不是「應」,是院長的權利而非義務。而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5項規定總統宣告解散的要件時,文字上只要求「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三項,並未把「行政院院長呈請」列為要件。
憲法法庭在判決理由中提到,總統雖享有解散立法院之權,「惟其行使須以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為前提」,同樣只點出不信任案通過這項前提。
因此,兩條規定是否互為前提,憲法文義並無明文,學說上見解不一,而我國迄今從未有倒閣成功的先例,也就沒有實務見解可循。看到斬釘截鐵稱「院長不提請,總統就不能解散」的說法時,宜理解為學說上的一種主張,而非憲法明文規定。
七、倒閣失敗會怎樣?一年封鎖期怎麼算
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實務上要掌握三個重點:
- 封鎖的是「同一行政院院長」,不是封鎖立法院。若行政院院長已經換人,新任院長不受前一案一年期間的限制。
- 起算日法無明文。 憲法增修條文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6條至第39條,都沒有規定這一年從哪一天起算,也沒有規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7條第3項「視為不通過」的情形是否同樣觸發一年封鎖,我國迄今亦無先例可資參照。
- 一年封鎖不影響其他監督手段。 立法院對行政院的質詢權(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法律案與預算案的議決權(憲法第63條)、覆議的最終決定權等,都不因不信任案失敗而受限。
八、台灣史上3次倒閣案,為什麼全部失敗?
| 表決時間 | 行政院院長 | 提案陣營 | 表決結果 | 結果 |
|---|---|---|---|---|
88年(1999年)3月2日 | 蕭萬長 | 民主進步黨、新黨 | 贊成83票、反對142票 | 未通過 |
101年(2012年)9月22日 | 陳冲 | 民主進步黨、台灣團結聯盟 | 贊成46票、反對66票 | 未通過 |
102年(2013年)10月15日 | 江宜樺 | 民主進步黨、台灣團結聯盟 | 贊成45票、反對67票 | 未通過 |
(上表票數整理自公開的國會議事紀錄與新聞報導,非法院裁判內容,僅供讀者掌握歷史脈絡。)
第一次倒閣發生在立法委員席次減半前,適用的通過門檻與現制不同;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1項規定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此後通過門檻才固定為57席。
除了上述三次正式表決,101年(2012年)7月立法委員曾在立法院臨時會提出不信任案,因當時立法院組織法第6條第1項的限制而未能於該次臨時會處理,這場程序爭議後來就成為大法官解釋的標的。
三次全數失敗的結構性原因很單純:57席門檻算的是「全體立法委員」過半,只要執政黨或其結盟陣營掌握過半席次,在野陣營就湊不出票。但這不代表不信任案沒有作用——它是唯一能在憲法層次直接逼行政院院長去職的國會工具,其存在本身就構成對行政部門的制度性壓力,也是憲法法庭在判決中指引立法院處理院際僵局的正規途徑。
九、不信任案、覆議、彈劾、罷免差在哪?一張表分清楚
| 制度 | 對象 | 發動門檻 | 決定者 | 責任性質 | 主要依據 |
|---|---|---|---|---|---|
不信任案(倒閣) | 行政院院長 | 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全體二分之一以上贊成 | 立法院 | 政治責任 |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 |
覆議 | 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 | 行政院經總統核可移請 | 立法院(全體二分之一以上維持原案) | 政策僵局處理 |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2條至第34條 |
監察院彈劾 | 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司法院與考試院人員 | 監察委員2人以上提議、9人以上審查及決定 | 懲戒法院 | 違法失職之法律責任 | 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3項、懲戒法院組織法第1條 |
立法院彈劾總統、副總統 | 總統、副總統 | 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三分之二以上決議 | 憲法法庭 | 憲法上責任 |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7項、第2條第10項、憲法訴訟法第68條 |
罷免總統、副總統 | 總統、副總統 | 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三分之二同意後提出 | 全國選舉人投票 | 政治責任 |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 |
最關鍵的分野在於「需不需要有違法事由」。不信任案追究的是政治責任,只要立法院多數不信任即可通過,行政院院長不必有任何違法行為;彈劾則是針對公務員違法失職,須有具體違失,由監察院提出後送懲戒法院(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門檻與程序完全不同。
十、常見問答 FAQ
Q:誰可以提出不信任案?
A:只有立法委員可以提出,且須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現制38人)連署,一般民眾、行政機關、政黨本身都無法提出。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7條第1項,不信任案還必須在院會「報告事項進行前」提出,主席收受後應即報告院會,不經討論即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
Q:不信任案通過後,行政院院長一定要辭職嗎?
A:一定要。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明定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屬憲法上的義務,這和釋字第419號解釋所稱新任總統就職時的「禮貌性辭職」(該號解釋認為並非憲法上義務)性質完全不同。
Q:不信任案通過後,立法院一定會被解散嗎?
A:不一定。憲法用的都是「得」——行政院院長「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總統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而且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由於我國從未有倒閣成功的案例,解散立法院至今也從未發生。
Q:立法院被解散後,行政院院長還會繼續任職嗎?
A:倒閣通過後院長辭職是憲法義務,與立法院是否被解散無關。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新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而修憲後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不需經立法院同意(憲法第55條已停止適用),因此總統可以立即任命新院長。立法院經解散後,在新選出的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新國會集會後,行政院仍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並接受立法委員質詢。
Q:不信任案表決為什麼一定要記名?
A:因為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明定「以記名投票表決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9條也重申以記名投票表決。相對地,立法院一般議案的表決方法(口頭、舉手、表決器、投票、點名)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5條原則上由主席決定宣告;不信任案則沒有選擇餘地,目的就是讓每位委員的立場被選民看見,落實民主問責。
Q:不信任案提出後可以撤回嗎?
A:可以,但有時點限制。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8條,審查前連署人得撤回連署、未連署人得參加連署,提案人撤回原提案須經連署人同意;主席宣告審查後,提案人及連署人均不得撤回提案或連署。審查時若連署人數已不足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該不信任案視為撤回。
Q:不信任案沒有在時限內完成表決會怎樣?
A: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7條第3項,全院委員會審查及提報院會表決的時間應於48小時內完成,「未於時限完成者,視為不通過」。換句話說,程序上的拖延本身就是一種否決手段。
Q:可以對行政院副院長、部會首長或總統提不信任案嗎?
A:不行。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的對象限於「行政院院長」。針對總統、副總統只能走罷免或彈劾程序,兩者的發動門檻與決定機關都不同,詳見上一節的比較表。
Q:立法院休會期間可以提不信任案嗎?
A:可以。依大法官解釋,如於立法院休會期間提出不信任案,立法院應即召開臨時會審議之,不得以「臨時會只能處理特定事項」為由擱置。
十一、結語
不信任案是我國憲政體制中最直接的制衡機制:它讓立法院得以對行政院院長表達不信任,促使政府對國會負責;同時也賦予行政院院長呈請解散國會的可能性,形成動態平衡。雖然歷史上三次倒閣全部失敗,但釋字第735號打通了臨時會與休會期間的程序障礙,判決又把它定位為立法院與行政院僵局的正規解方,這套制度的憲法份量其實比表決紀錄看起來更重。理解不信任案的門檻、時限與失權效果,就能看懂台灣憲政運作中那條最緊繃的權力界線。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與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5項、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1項、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4項與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6項(全國法規資料庫)
- 中華民國憲法第55條、中華民國憲法第57條、中華民國憲法第63條、中華民國憲法第68條、中華民國憲法第69條(現行條文,其中第55條、中華民國憲法第57條已由憲法增修條文停止適用)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2條至第34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6條至第39條;立法院組織法第6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5條
-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105年2月4日公布):不信任案得於立法院臨時會提出,立法院組織法第6條第1項相關部分應不再適用
- 憲法法庭判決(113年10月25日宣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判決理由指出協商未果時立法院自得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87號、第419號解釋(均作成於86年修憲前,引用時應注意其論理基礎已因修憲而變動)
- 本文所引解釋文為官方公告文字之逐字引用;歷次倒閣表決票數係整理自公開國會議事紀錄與新聞報導,非法院裁判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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