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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不信任案?立法院對行政院長的制衡機制|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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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信任案是什麼?立法院倒閣的門檻、程序、後果與3次實例完整解析

不信任案(俗稱「倒閣」)是立法院逼行政院院長下台的憲法武器。 只要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現制113席中的38席)連署提出,提出滿72小時後、48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57席)贊成即為通過;通過後行政院院長應於10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法源是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院內操作程序則規定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6條至第39條。我國自86年(1997年)修憲引進這套制度以來,共有三次不信任案付諸表決,全部未通過。

一、不信任案的法律依據是哪一條?

現行規定在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這段文字就是俗稱的「倒閣條款」。它在86年7月21日修憲、憲法增修條文全文修正時引進,現行條次與內容則來自89年4月25日修正公布的版本。立法院內部怎麼跑這個程序,另訂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章「不信任案之處理」,也就是第36條到第39條。

大法官在解釋理由書中指出,不信任案制度「係為建立政黨黨紀,化解政治僵局,落實責任政治,並具穩定政治之正面作用」,並說明72小時與48小時的時限,用意在「避免懸宕影響政局安定」。

要留意的是,倒閣的對象僅限「行政院院長」一人。憲法並未賦予立法院對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或對總統、副總統提出不信任案的權限。

二、為什麼立法院可以倒閣?責任政治與雙首長制

因為憲法明定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 我國憲政體制屬「雙首長制」: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揭示行政院依該項各款規定對立法院負責,同時把憲法第57條(舊制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條款)停止適用;同條第1項更把憲法第55條(行政院院長須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停止適用,改為「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

這個修憲設計造成一個關鍵結果:修憲後行政院院長的產生不再需要立法院點頭,立法院能拿來制衡行政院的憲法手段,主要就剩下質詢、覆議與不信任案三項。

憲法法庭在判決理由中即明白表示,立法委員行使質詢權、行政首長認有保密必要而拒絕答詢因而生爭議時,立法院與行政院宜循政治協商方式解決,「協商未果者,立法院自得依憲法相關規定,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促使行政院院長去職」;除此之外,立法院尚不得自行立法強制行政首長履行答詢義務。也就是說,不信任案被憲法法庭定位為立法院處理院際僵局的正規憲法途徑,而不是可有可無的政治姿態。

另一方面,行政院院長也有反制武器——倒閣通過後,可以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讓人民用選票重新決定國會組成。這種「倒閣與解散國會」的對稱設計,是為了避免國會濫用不信任案,也讓行政部門有機會訴諸民意。

三、倒閣要幾席?連署38席、通過57席是怎麼算出來的

階段憲法門檻現制席次換算主要依據
提案連署
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
38席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6條
表決通過
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
57席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9條

立法委員總額為113人,這是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1項的規定: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其中直轄市與縣市73人、平地與山地原住民各3人(共6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34人。

計算方式:113÷3≈37.67,37人尚未達到「三分之一」,因此必須38人以上連署;113÷2=56.5,須「二分之一以上」贊成,因此必須57票。

特別注意分母是「全體立法委員」而不是「出席委員」。 立法院會議一般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條,是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即可決;不信任案則是全體總額過半的特別高門檻。這代表缺席、棄權、投廢票在效果上都等同於反對票,在野黨若要倒閣成功,必須自己湊滿57張贊成票。

四、不信任案的完整流程與時限:從提出到表決最多幾天?

步驟內容時限依據
1. 提出
不信任案應於院會報告事項進行前提出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7條第1項
2. 報告院會
主席收受後應即報告院會,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7條第1項
3. 冷卻期
全院委員會應自不信任案提報院會72小時後,立即召開審查
72小時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7條第2項
4. 審查並提報
審查後提報院會表決
審查及提報表決應於48小時內完成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7條第2項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7條第3項
5. 表決
記名投票,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方為通過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9條

從憲法的計算方式,自提出到完成表決最長是72+48=120小時(5天)。以下三個實務重點,是一般文章很少寫、但真的動用時最關鍵的部分。

(一)逾時未完成表決,直接「視為不通過」。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7條第3項明定:全院委員會審查及提報院會表決時間,應於48小時內完成,「未於時限完成者,視為不通過」。這是最容易被忽略的失權效果——只要拖過48小時,即使多數委員支持,不信任案也直接失敗。

(二)連署可增可減,但主席宣告審查後就鎖死。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8條,審查前連署人得撤回連署、未連署人也得參加連署,提案人要撤回原提案則須經連署人同意;主席一旦宣告審查,提案人及連署人均不得撤回提案或連署。而審查時如果連署人數已不足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該不信任案視為撤回。換言之,連署名單在宣告審查前都還可能鬆動,這是倒閣攻防的真正戰場。

(三)72小時的起算點,憲法與法律有落差。 憲法寫的是自「不信任案提出」起算72小時,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7條第2項寫的卻是自「不信任案提報院會」起算。大法官在末尾即併此指明:該條固屬立法院國會自律事項,「惟仍應注意符合系爭憲法規定所示,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完成記名投票程序之意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7條自88年1月25日制定公布後至今未曾修正,這個落差仍然存在,操作上應以憲法規定的起算點為準。

五、不信任案可以在立法院臨時會提出嗎?釋字第735號怎麼說

可以。 大法官解釋(105年2月4日公布)解釋文明示:

「……旨在規範不信任案應於上開規定之時限內,完成記名投票表決,避免懸宕影響政局安定,未限制不信任案須於立法院常會提出。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一、總統之咨請。二、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僅規範立法院臨時會召開之程序,未限制臨時會得審議之事項。是立法院於臨時會中審議不信任案,非憲法所不許。立法院組織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立法院臨時會,依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之,並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與上開憲法規定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適用。如於立法院休會期間提出不信任案,立法院應即召開臨時會審議之。」

這號解釋有三個層次的結論:

  1. 不信任案不限於常會提出,在為其他特定事項所召開的臨時會,也能審議。
  2. 立法院組織法第6條第1項「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的限制,就不信任案這一部分應不再適用。該條文本身至今仍列於全國法規資料庫、形式上並未刪除,但與憲法意旨不符的部分已失其適用,讀者查條文時務必留意。
  3. 若在立法院休會期間提出不信任案,立法院「應即」召開臨時會審議,不能擱置到下個會期。

補充制度背景:立法院常會依憲法第68條每年兩次,第一次自2月至5月底、第二次自9月至12月底,必要時得延長;臨時會則依憲法第69條,由總統咨請或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因此一年之中有相當長的休會期,若沒有釋字第735號,倒閣機制在休會期間等於被凍結。

這號解釋的聲請背景,正是立法委員46人於101年(2012年)7月25日立法院第八屆第一會期第一次臨時會,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經立法院院長以與立法院組織法第6條第1項規定不符為由,裁示無法於該次臨時會處理,聲請人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而聲請解釋。

六、倒閣通過會怎樣?院長辭職與解散立法院

行政院院長應於10日內辭職,這是憲法上的義務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用的是「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屬憲法明文課予的義務,與政治慣例無關。這一點可以和大法官釋字第419號解釋(85年12月31日公布,作成於86年修憲之前)作對照:該號解釋認為,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總辭,「係基於尊重國家元首所為之禮貌性辭職,並非其憲法上之義務」。兩者性質截然不同——禮貌性總辭總統有裁量空間,倒閣後的辭職則是憲法要求。

順帶一提,早期的釋字第387號解釋(84年10月13日公布)認為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改選後第一次集會前,行政院院長應向總統提出辭職,其論理基礎是「行政院院長既須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之」。但86年修憲後憲法第55條已停止適用、行政院院長改由總統逕行任命,該號解釋的前提已隨修憲而變動,引用時務必注意時空背景。

解散立法院的四個要件

要件內容依據
前提
立法院已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5項
期間
不信任案通過後10日內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5項
程序
總統須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始得宣告解散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5項
禁止情形
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5項

值得注意的是,總統發布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不適用憲法第37條的副署制度。

解散之後的時程與效果也都有明文:

  • 立法院解散後,應於60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10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5項)。
  •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4項)。
  • 總統若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3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7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6項)。

「院長不呈請,總統就不能解散」是真的嗎?

這是坊間資料最常見的誤解,值得逐字對照條文。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賦予行政院院長的是「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用「得」而不是「應」,是院長的權利而非義務。而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5項規定總統宣告解散的要件時,文字上只要求「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三項,並未把「行政院院長呈請」列為要件。

憲法法庭在判決理由中提到,總統雖享有解散立法院之權,「惟其行使須以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為前提」,同樣只點出不信任案通過這項前提。

因此,兩條規定是否互為前提,憲法文義並無明文,學說上見解不一,而我國迄今從未有倒閣成功的先例,也就沒有實務見解可循。看到斬釘截鐵稱「院長不提請,總統就不能解散」的說法時,宜理解為學說上的一種主張,而非憲法明文規定。

七、倒閣失敗會怎樣?一年封鎖期怎麼算

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實務上要掌握三個重點:

  • 封鎖的是「同一行政院院長」,不是封鎖立法院。若行政院院長已經換人,新任院長不受前一案一年期間的限制。
  • 起算日法無明文。 憲法增修條文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6條至第39條,都沒有規定這一年從哪一天起算,也沒有規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7條第3項「視為不通過」的情形是否同樣觸發一年封鎖,我國迄今亦無先例可資參照。
  • 一年封鎖不影響其他監督手段。 立法院對行政院的質詢權(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法律案與預算案的議決權(憲法第63條)、覆議的最終決定權等,都不因不信任案失敗而受限。

八、台灣史上3次倒閣案,為什麼全部失敗?

表決時間行政院院長提案陣營表決結果結果
88年(1999年)3月2日
蕭萬長
民主進步黨、新黨
贊成83票、反對142票
未通過
101年(2012年)9月22日
陳冲
民主進步黨、台灣團結聯盟
贊成46票、反對66票
未通過
102年(2013年)10月15日
江宜樺
民主進步黨、台灣團結聯盟
贊成45票、反對67票
未通過

(上表票數整理自公開的國會議事紀錄與新聞報導,非法院裁判內容,僅供讀者掌握歷史脈絡。)

第一次倒閣發生在立法委員席次減半前,適用的通過門檻與現制不同;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1項規定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此後通過門檻才固定為57席。

除了上述三次正式表決,101年(2012年)7月立法委員曾在立法院臨時會提出不信任案,因當時立法院組織法第6條第1項的限制而未能於該次臨時會處理,這場程序爭議後來就成為大法官解釋的標的。

三次全數失敗的結構性原因很單純:57席門檻算的是「全體立法委員」過半,只要執政黨或其結盟陣營掌握過半席次,在野陣營就湊不出票。但這不代表不信任案沒有作用——它是唯一能在憲法層次直接逼行政院院長去職的國會工具,其存在本身就構成對行政部門的制度性壓力,也是憲法法庭在判決中指引立法院處理院際僵局的正規途徑。

九、不信任案、覆議、彈劾、罷免差在哪?一張表分清楚

制度對象發動門檻決定者責任性質主要依據
不信任案(倒閣)
行政院院長
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全體二分之一以上贊成
立法院
政治責任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
覆議
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
行政院經總統核可移請
立法院(全體二分之一以上維持原案)
政策僵局處理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2條至第34條
監察院彈劾
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司法院與考試院人員
監察委員2人以上提議、9人以上審查及決定
懲戒法院
違法失職之法律責任
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3項、懲戒法院組織法第1條
立法院彈劾總統、副總統
總統、副總統
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三分之二以上決議
憲法法庭
憲法上責任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7項、第2條第10項、憲法訴訟法第68條
罷免總統、副總統
總統、副總統
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三分之二同意後提出
全國選舉人投票
政治責任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

最關鍵的分野在於「需不需要有違法事由」。不信任案追究的是政治責任,只要立法院多數不信任即可通過,行政院院長不必有任何違法行為;彈劾則是針對公務員違法失職,須有具體違失,由監察院提出後送懲戒法院(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門檻與程序完全不同。

十、常見問答 FAQ

Q:誰可以提出不信任案?

A:只有立法委員可以提出,且須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現制38人)連署,一般民眾、行政機關、政黨本身都無法提出。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7條第1項,不信任案還必須在院會「報告事項進行前」提出,主席收受後應即報告院會,不經討論即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

Q:不信任案通過後,行政院院長一定要辭職嗎?

A:一定要。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明定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屬憲法上的義務,這和釋字第419號解釋所稱新任總統就職時的「禮貌性辭職」(該號解釋認為並非憲法上義務)性質完全不同。

Q:不信任案通過後,立法院一定會被解散嗎?

A:不一定。憲法用的都是「得」——行政院院長「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總統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而且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由於我國從未有倒閣成功的案例,解散立法院至今也從未發生。

Q:立法院被解散後,行政院院長還會繼續任職嗎?

A:倒閣通過後院長辭職是憲法義務,與立法院是否被解散無關。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新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而修憲後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不需經立法院同意(憲法第55條已停止適用),因此總統可以立即任命新院長。立法院經解散後,在新選出的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新國會集會後,行政院仍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並接受立法委員質詢。

Q:不信任案表決為什麼一定要記名?

A:因為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明定「以記名投票表決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9條也重申以記名投票表決。相對地,立法院一般議案的表決方法(口頭、舉手、表決器、投票、點名)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5條原則上由主席決定宣告;不信任案則沒有選擇餘地,目的就是讓每位委員的立場被選民看見,落實民主問責。

Q:不信任案提出後可以撤回嗎?

A:可以,但有時點限制。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8條,審查前連署人得撤回連署、未連署人得參加連署,提案人撤回原提案須經連署人同意;主席宣告審查後,提案人及連署人均不得撤回提案或連署。審查時若連署人數已不足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該不信任案視為撤回。

Q:不信任案沒有在時限內完成表決會怎樣?

A: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7條第3項,全院委員會審查及提報院會表決的時間應於48小時內完成,「未於時限完成者,視為不通過」。換句話說,程序上的拖延本身就是一種否決手段。

Q:可以對行政院副院長、部會首長或總統提不信任案嗎?

A:不行。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的對象限於「行政院院長」。針對總統、副總統只能走罷免或彈劾程序,兩者的發動門檻與決定機關都不同,詳見上一節的比較表。

Q:立法院休會期間可以提不信任案嗎?

A:可以。依大法官解釋,如於立法院休會期間提出不信任案,立法院應即召開臨時會審議之,不得以「臨時會只能處理特定事項」為由擱置。

十一、結語

不信任案是我國憲政體制中最直接的制衡機制:它讓立法院得以對行政院院長表達不信任,促使政府對國會負責;同時也賦予行政院院長呈請解散國會的可能性,形成動態平衡。雖然歷史上三次倒閣全部失敗,但釋字第735號打通了臨時會與休會期間的程序障礙,判決又把它定位為立法院與行政院僵局的正規解方,這套制度的憲法份量其實比表決紀錄看起來更重。理解不信任案的門檻、時限與失權效果,就能看懂台灣憲政運作中那條最緊繃的權力界線。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5項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1項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4項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6項(全國法規資料庫)
  • 中華民國憲法第55條中華民國憲法第57條中華民國憲法第63條中華民國憲法第68條中華民國憲法第69條(現行條文,其中第55條、中華民國憲法第57條已由憲法增修條文停止適用)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2條至第34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6條至第39條;立法院組織法第6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5條
  •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105年2月4日公布):不信任案得於立法院臨時會提出,立法院組織法第6條第1項相關部分應不再適用
  • 憲法法庭判決(113年10月25日宣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判決理由指出協商未果時立法院自得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87號、第419號解釋(均作成於86年修憲前,引用時應注意其論理基礎已因修憲而變動)
  • 本文所引解釋文為官方公告文字之逐字引用;歷次倒閣表決票數係整理自公開國會議事紀錄與新聞報導,非法院裁判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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