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不信任案?立法院對行政院長的制衡機制 在我國,這項制度規定在《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參見釋字第735號) 這條文就是我們常說的「倒閣條款」。也就是說,立法院如果對行政院長失去信任,可以發動不信任案,一旦通過,院長就要辭職,而且院長還可以請總統解散立法院,重新改選立委,讓民意再次決定。 二、為什麼要有不信任案?憲政原理 我國憲政體制屬於「雙首長制」,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為了落實責任政治,行政院長必須得到立法院多數的支持,才能順利推動政策。如果立法院多數不認同行政院長的施政,就可以用不信任案逼他下台,換一位能獲得國會支持的人選。 另一方面,行政院長也有反制武器——在倒閣通過後,可以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讓人民用選票重新決定國會組成。這樣設計是為了權力制衡,避免國會濫權,也讓行政院長有機會訴諸民意,類似於議會內閣制的「倒閣與解散國會」機制。 三、提出不信任案的門檻與程序 不信任案不是隨便就能提的,憲法設定了嚴格的條件和程序: 1. 連署門檻:必須有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目前立委總數113席,所以至少需要38位立委連署(三分之一採無條件進位,因為113/3=37.66,所以是38人)。 2. 提出後等待期:不信任案提出後,必須經過72小時(三天)的冷卻期,才能進行表決。這是為了讓各方有時間思考,避免衝動決定。 3. 表決時限:冷卻期過後,應在48小時內完成記名投票。也就是說,從提出開始算起,最晚120小時(5天)內就要有結果。 4. 表決方式:必須記名投票,讓選民知道每位立委的立場,落實政治責任。 5. 通過門檻:需要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贊成,也就是至少57票(113席過半為57席)。 6. 失敗的後果:如果不信任案未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長再提不信任案,防止國會不斷騷擾。 這些規定都寫在憲法增修條文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四、不信任案通過的後果:院長辭職與解散國會 如果不信任案通過了,會發生兩件事: - 行政院長辭職:行政院長應在10天內提出辭職。通常辭職後,總統會任命新的行政院長(可能來自同一政黨或重新組閣)。 - 解散立法院:行政院長在辭職的同時,「得」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注意,是「得」而不是「應」,所以院長可以選擇要不要解散。如果院長呈請解散,總統「得」宣告解散立法院(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5項),然後在60天內舉行立委改選。解散後,立法院在新選出立委就職前,會暫時休會。 這個設計讓行政院長有機會「反將一軍」,如果院長認為自己的政策受到民意支持,但國會卻與民意脫節,就可以解散國會,讓人民重新選出新的立法院,形成新的權力平衡。 五、實際案例回顧 我國自1997年修憲引入不信任案以來,總共發生過三次不信任案投票: 1. 2012年9月:當時在野黨(民進黨、台聯)對行政院長陳冲提出不信任案,理由包括油電雙漲、美牛爭議等。表決結果:贊成46票、反對66票、棄權1票,未通過。 2. 2013年10月:因馬王政爭、監聽國會等事件,在野黨對行政院長江宜樺提出不信任案。表決結果:贊成45票、反對67票、棄權1票,未通過。 3. 2020年10月:國民黨團對行政院長蘇貞昌提出不信任案,理由包括開放萊豬、關中天新聞台等。表決結果:贊成0票、反對0票、棄權0票?實際上當天國民黨團集體退場,民進黨團無人投票,民眾黨、時代力量也未投票,最後因在場人數不足流會,不信任案未能成案(註:不信任案需表決,但該案因程序問題未進入表決,故不算正式提出)。 從歷史來看,不信任案從未成功過,主要因為我國立法院政黨結構通常執政黨擁有過半席次,在野黨很難達到57票的門檻。但不信任案仍是一種重要的政治表態,可以凸顯施政爭議。 六、相關爭議與大法官解釋 不信任案在實務上曾出現一些爭議,例如:不信任案能否在立法院臨時會提出? 過去有見解認為臨時會只能處理特定事項,但大法官在解釋中明確表示: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之不信任案得否於為其他特定事項召開之立法院臨時會提出?……旨在規範不信任案應於上開規定之時限內,完成記名投票表決,避免懸宕影響政局安定,未限制不信任案須於立法院常會提出。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一、總統之咨請。二、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僅規範立法院臨時會召開之程序,未限制臨時會得審議之事項。是立法院於臨時會中審議不信任案,非憲法所不許。」(釋字第735號) 也就是說,不信任案可以在臨時會提出並表決,不受常會限制。這項見解釐清了程序爭議,讓國會運作更有彈性。 另外,關於不信任案與解散立法院的關係,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5項規定:「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這裡要注意,解散權的發動有兩個條件:一是行政院長呈請解散,二是總統諮詢立法院長後宣告解散。實務上,如果院長不提請解散,總統不能主動解散。 七、常見問答(QA) Q1:誰可以提出不信任案? A:只有立法委員可以提出,而且必須有全體立委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一般民眾或行政機關無法提出。 Q2:不信任案通過後,行政院長一定要辭職嗎? A:是的,憲法規定行政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辭職後,總統會任命新的行政院長。 Q3:不信任案通過後,立法院一定會被解散嗎? A:不一定。行政院長可以選擇是否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如果院長呈請,總統「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如果院長不呈請,立法院就不會被解散。 Q4:不信任案和彈劾有什麼不同? A:不信任案是政治責任的追究,只要立法院多數不信任就可以通過,不需要具體違法事由;彈劾是針對公務員違法失職行為,由監察院提出,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為懲戒法院)審理,門檻和程序不同。兩者性質完全不同。 Q5:如果立法院被解散,行政院長還會繼續任職嗎? A:解散立法院後,行政院長繼續擔任,直到新立法院選出並就職。新國會開議後,行政院長應提出施政方針並接受質詢,但不需要重新獲得同意(因為行政院長是由總統任命,不需立法院同意)。不過,如果新國會多數黨與原先不同,可能引發新一波倒閣,政治實務上院長通常會辭職以示負責。 Q6:不信任案表決為什麼要記名? A:記名投票讓選民知道每位立委的立場,有助於政治問責。這也是憲法明文規定的。 八、結語 不信任案是我國憲政體制中重要的制衡機制,它讓立法院可以對行政院長表達不信任,促使政府對國會負責;同時也賦予行政院長解散國會的權力,形成動態平衡。雖然歷史上從未成功倒閣,但它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種威懾,提醒執政者必須重視國會多數的意見。了解不信任案,有助於我們更深入認識台灣的民主運作。 --- 參考資料 本文引用之判決片段來自憲法法庭相關解釋,編號參照釋字第735號、釋字第735號、釋字第735號等,內容均為憲法法庭之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