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好幾罪刑期怎麼合併?合併執行計算方式說明 小明是個愛冒險的年輕人,某天他偷了鄰居的腳踏車(竊盜罪),又在酒後與人打架(傷害罪),還因為缺錢去詐騙朋友(詐欺罪)。三件案子分別被法院判刑:竊盜6個月、傷害1年、詐欺2年。小明心想:加起來要關3年半?但法官最後裁定執行刑為2年10個月。為什麼不是直接加總?法官是怎麼算的?這就是「數罪併罰」的奧秘。 今天我們就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了解當一個人犯了好幾個罪時犯了好幾,刑期到底如何合併計算,以及法院背後的裁量邏輯。文末還有常見QA,幫你一次解惑! --- 一、什麼是數罪併罰? 簡單說,就是一個人在「判決確定前」犯了多個罪,這些罪不會各自獨立執行,而是會合在一起,由法官決定一個最終要執行的刑期。法律依據是《刑法》第50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也就是說,只要在法院對其中任何一個罪做出「確定判決」(不能再上訴)之前所犯的罪,都會被放在一起處罰。這樣做的好處是避免刑期過度累積,讓刑罰符合比例原則。 --- 二、數罪併罰的計算方式:限制加重原則 《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這句話的意思是:假設你犯了A、B、C三罪,分別被判3年、5年、2年,那麼最長期是5年,總和是10年,最後的執行刑必須落在5年到10年之間,而且不能超過30年。法官會在這個範圍內決定一個適當的刑期。 為什麼不直接加總?因為如果每個罪都直接累加,可能會造成刑期過長,例如偷10次東西每次6個月,加起來就5年,但實際上行為人的惡性可能沒那麼高,所以法律採用「限制加重」原則,以最長期為底、總和為頂,再讓法官斟酌。 --- 三、外部界限與內部界限:法官不能亂定 除了上面講的法律明文範圍(外部界限),法官還要遵守「內部界限」。內部界限是指基於先前已經定過的執行刑,以及公平正義、責任非難重複等原則,對裁量權的自我約束。 參照114年度聲字第143號判決所述: 「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法律所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更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 也就是說,法官不能隨便挑一個接近上限或下限的數字,必須考慮各種因素,讓刑罰與罪責相當。 --- 四、法官如何決定最後刑期?考量因素大公開 實務上,法官會參考以下幾個重點: 1. 犯罪類型是否相同 如果數罪都是同一種類(例如都是竊盜、都是吸毒),因為行為人重複觸犯相同法律,責任非難的重複性較高,合併時會給予較大幅度的折扣,執行刑會偏向下限。反之,如果犯罪類型不同(例如竊盜+殺人),責任非難重複性低,執行刑就會偏向上限。 參照114年度聲字第143號判決的經典見解: 「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自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應酌定更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甚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2. 犯罪時間間隔 如果數罪發生時間很接近,可能出於同一犯罪傾向,責任重複性高,折扣較大;如果相隔很久,表示行為人一再犯罪,惡性較深,執行刑可能較高。 3. 侵害法益的性質 侵害生命、身體等不可回復的法益,通常會給予較高刑度;侵害財產法益則相對較低。 4. 行為人的品行、動機、手段等 例如是否悔改、有無前科、犯罪手法是否惡劣等,都會影響法官心證。 --- 五、易科罰金在數罪併罰中的命運 很多人關心:如果其中一個罪可以易科罰金(例如判6個月以下),但另一個罪不能易科罰金(例如判1年以上),合併後還能繳錢了事嗎?答案是不能。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及刑法相關規定,數罪併罰中有一罪得易科罰金,若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就是不得易科罰金。因為合併後的執行刑已非純屬得易科罰金之刑,所以不能易科罰金。 參照114年度聲字第143號判決: 」 114年度聲字第170號、114年度聲字第143號判決也有相同見解。所以像小明竊盜6個月(得易科)、傷害1年(不得易科),合併後執行刑為1年4個月,他就必須入監服刑,不能易科罰金。 --- 六、已經定過執行刑,又發現新罪怎麼辦? 如果受刑人已經有幾個罪定過應執行刑(例如A、B兩罪定應執行刑2年),後來又發現C罪也是判決確定前所犯,此時檢察官會聲請法院重新裁定,將A、B、C三罪一起定執行刑。這時,原先A、B兩罪的執行刑會失效,法院會以A、B、C的原宣告刑重新計算,但必須遵守「內部界限」:新的執行刑不得比「原先A+B的執行刑」加上「C刑期」的總和更重。這是為了保障受刑人權益,避免因為多次定執行刑而變相加刑。 參照111年度聲字第131號判決引用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198號裁定: 「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 111年度聲字第131號判決也強調: 「上開更定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刑期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 舉例:A罪3年、B罪2年,原先定執行刑4年。後來發現C罪1年,法院重新裁定時,總和為6年,最長期3年,新的執行刑應在3~6年間,但不得超過4+1=5年(內部界限),所以會在3~5年間決定。 --- 七、實際案例:法院怎麼裁量? 我們來看一個真實判決(參照114年度聲字第170號判決片段)的摘要:受刑人犯了27個罪,其中1個得易科罰金,其他26個不得易科罰金。法院審理時,考量大部分罪都是詐欺類型,犯罪時間密集,責任非難重複性高,因此酌定較低的執行刑。最後在外部界限(最長期以上、總和以下)及內部界限(先前已定過的部分)內,裁定了一個適當的刑期。 這個案例顯示,即使罪名很多,法官仍會綜合評估,給予合理的合併刑期。 --- 八、常見問題QA Q1:數罪併罰的「裁判確定前」是什麼意思? A1:指在法院對其中任何一個罪做出「確定判決」(不能再上訴)之前所犯的數罪。如果在某罪判決確定後才犯其他罪,就不適用數罪併罰,必須分開執行。 Q2:如果數罪中有死刑或無期徒刑,怎麼合併? A2:依《刑法》第51條,如果宣告多數死刑,執行其一;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宣告多數無期徒刑,執行其一;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也就是說,有死刑或無期徒刑時,原則上只執行死刑或無期徒刑,其他有期徒刑、拘役等不執行,但罰金仍要繳。 Q3:數罪併罰的執行刑可以假釋嗎? A3:可以,假釋的條件是執行超過一定期間(有期徒刑執行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而數罪併罰的執行刑視為一個刑期,所以符合條件即可聲請假釋。 Q4:如果數罪分別被判拘役和有期徒刑,怎麼合併? A4: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有期徒刑與拘役併執行之,但不得易科罰金。也就是說,兩者都要執行,先執行有期徒刑,再執行拘役。拘役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單獨執行,不會折抵有期徒刑執行期間。 Q5:數罪併罰中,有得易服社會勞動和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的罪,合併後還能易服社會勞動嗎? A5:與易科罰金類似,如果合併後含有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但若全部都是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且應執行刑在6個月以下,仍可易服社會勞動。 Q6:如果對合併執行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訴嗎? A6:對於定應執行刑的裁定,可以提起抗告。 -- 結語 數罪併罰的計算看似複雜,但背後的原則是為了讓刑罰符合罪責,避免過度嚴苛或過輕。了解這些規則,可以幫助我們預估可能的刑期,也能明白法院裁量的邏輯。當然,最好的方法還是不要觸犯法律,以免身陷囹圄。如果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保障自身權益。 (本文參考判決書片段108年度抗字第311號至114年度聲字第170號之法律見解,特此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