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理假扣薪合法嗎?請假影響全勤獎金6大疑問|2026最新

生理假扣薪合法嗎?請假影響全勤獎金6大疑問(附115年請假新制)
生理假「當天薪資減半」是合法的,但雇主再拿全勤獎金開刀就是違法。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第2項,不論生理假是否併入病假計算,薪資一律減半發給;同法第21條第2項則明文規定,雇主不得因員工請生理假而視為缺勤、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換句話說,「半薪」是法律允許的計薪方式,「扣全勤」則是另一回事,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更重要的是,勞工請假規則已於114年12月9日修正、自115年1月1日施行,新增第9條之1並改寫第9條:連一般病假的全勤獎金,雇主都不能整筆扣光,只能按請假日數比例扣。這篇文章用最白話的方式,搭配實際查證過的法院判決與勞動部函釋,一次解答你對生理假與全勤獎金的所有疑惑。
一、生理假的法律規定是什麼?一年可以請幾天?
結論先講:每月1日、全年最多12日,其中3日不併入病假,薪資一律減半。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第1項,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者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勞動部103年1月17日勞動3字第1020132872號函也明確指出,女性受僱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一年最多共計得請生理假12日。
至於薪資,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這裡要特別提醒:本項是103年12月11日修正後的內容,修正前原本寫的是「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因此早年曾出現「病假額度用完後生理假變無薪」的爭議見解。現行法已改為一律減半發給,網路上仍在流傳的舊說法不要再引用。
舉例:月薪36,000元、以30日計算日薪1,200元,請一天生理假,當天工資給600元;但當月全勤獎金不得因此扣發。
此外,違反第21條的雇主,依第38條第1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同條第2項還規定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受僱者受有損害時,得依第26條請求雇主賠償;縱非財產上之損害(精神慰撫金),亦得依第29條請求。
二、生理假薪資與全勤獎金怎麼算?一張表秒懂
| 假別 | 天數上限 | 工資 | 全勤獎金 |
|---|---|---|---|
生理假(不併入病假的3日) | 每月1日,全年3日 | 減半發給 | 依法不得扣發 |
生理假(第4日起,併入病假) | 每月1日,全年合計最多12日 | 減半發給 | 依法不得扣發 |
因安胎休養請病假 | 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 依相關法令 | 依法不得扣發 |
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病假 | 依病假規定 | 折半發給 | 依法不得扣發 |
其他普通傷病假(未住院) | 一年內合計30日 | 折半發給 | 只能按請假日數比例扣 |
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公假 | 依勞工請假規則 | 工資照給 | 依法不得扣發 |
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請的事假 | 併入事假14日 | 不給工資 | 依法不得扣發 |
上表「全勤獎金」欄的依據,分別是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第2項與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
如果公司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有更優惠的規定(例如生理假給全薪),依團體協約法第19條,團體協約所約定的勞動條件當然成為勞動契約的內容,勞動契約相異部分無效。例如判決中,航空公司團體協約第36條第3款第4目就約定:連續請未住院傷病假超過1日以上須出具診斷證明,未住院普通傷病假全年在5日以內者,工資全數照給;6至30日內者,工資折半發給;31日以上者,不給工資——這比法律規定的半薪更優惠。不過該案法院也指出,這裡的「工資全數照給」指的是基本薪資加上「實際飛行時數之飛行加給」,而非固定60小時的飛行加給,可見團體協約的文字仍須逐字解讀,未必等於員工想像的金額。
三、【115年新制】病假被扣全勤獎金,現在也不能亂扣了
這是2026年最該知道的改變:一般病假的全勤獎金,雇主只能按日數比例扣。
勞工請假規則於114年12月9日修正發布、自115年1月1日施行,重點有三:
第一,第9條第1項擴大「不得扣全勤」的假別。 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因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以及因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依第7條規定請事假——這三類情形,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同時第7條也新增第2項,明定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請事假得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
第二,第9條第2項限制扣發方式。 前項第2款以外的普通傷病假,其全勤獎金之扣發「應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但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從其約定。勞動部114年12月16日勞動條2字第1140149242號函舉例:每月正常工時工資33,000元、其中3,000元為全勤獎金,勞工某月請病假1日、其餘工作日皆有出勤,則該月全勤獎金之扣發不得超過100元(3,000元÷30日);扣發超過此比例者,因未符病假期間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若公司允許以小時請假,依勞動部115年1月9日勞動條2字第1140149454號函,應以全勤獎金除以30再除以8核計每小時扣發金額。
第三,新增第9條之1的「請病假不利處分禁止」。 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十日者,除本規則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勞工因請病假而受有不利處分者,雇主對於該不利處分與其請病假行為無關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請假超過十日者,雇主為人事考核時仍應以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病假日數作為考量因素。以往勞工要證明「我是因為請假才被降考績」幾乎不可能,新法直接把舉證責任丟給雇主。
新舊制對照
| 項目 | 114年12月31日以前 | 115年1月1日起 |
|---|---|---|
一般病假扣全勤 | 多依契約或工作規則約定,實務常見整筆扣光 | 只能按請假日數比例扣(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第2項) |
照顧家人請事假 | 無明文保護 | 不得影響全勤獎金,並得以小時為單位 |
請病假被降考績 | 勞工自負舉證責任 | 一年10日內不得為不利處分,雇主負舉證責任 |
四、雇主可以要求提出生理假證明嗎?驗孕試紙案怎麼判
結論:不行,而且雇主刁難請假手續本身就構成違法。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受僱者依本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為申請或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條文從第15條起算,並不包含第14條的生理假。
這不是漏寫。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判決作成時法律名稱為性別工作平等法)在理由中說明:施行細則第13條原本規定依第14條至第20條請假必要時雇主得要求提出證明文件,嗣為使生理假的設置符合維護女性受僱者身體健康之意旨,於103年1月16日修正時排除了生理假。
該案雇主要求女性員工請生理假時必須到公司驗試紙,新北市政府依第38條裁處罰鍰10萬元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第一審行政法院認為「其他不利處分」必須與全勤獎金、考績性質相類似,撤銷了處分;最高行政法院則廢棄原判決、駁回雇主在第一審之訴,並自為判決指出:雇主以探究隱私方式使請生理假手續變得極為困難、明顯阻礙生理假之申請,本質上也是一種不利待遇,縱無涉獎金及考績,解釋上仍屬第21條第2項所稱之其他不利處分。本件由最高行政法院自為判決,屬終審確定見解。
換句話說,要求驗試紙、要求出示衛生用品、逐一盤問生理週期,都可能直接踩到罰則。
五、六大常見疑問,一次搞懂
Q1:生理假可以請幾天?薪資怎麼算?
A:每月1日,全年最多12日;其中3日不併入病假,其餘9日併入病假計算。薪資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第2項一律減半發給。如果公司有更優惠的規定(例如給全薪),從其規定。
Q2:請生理假會被扣全勤獎金嗎?
A:絕對不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第2項明文規定,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勞動部114年6月23日勞動條4字第1140148244號函也重申此旨,並指出全勤獎金如係依勞工出勤情形而發給者,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性質,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的工資範疇——既然是工資,未足額給付還可能另外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除了向主管機關申訴,實務上還有許多相關細節值得留意,勞工權益完整指南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知識。
參考判決:(空服員向航空公司請求工資等事件)涉及空服員主張請生理假遭扣薪。該案法院最終認定雇主所扣款項其實是預發飛行加給之回扣(因員工受訓第一天請假、缺課後未達飛行時數),並非因生理假而扣薪,故就此部分駁回員工請求。提醒讀者:是否屬「因生理假而扣薪」,須回到實際扣款原因認定;若確係因請生理假本身而扣減全勤獎金或薪資,即屬違法。本件為地方法院一審判決。
Q3:請生理假需要提供證明嗎?
A:不需要。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必要時雇主得要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適用對象為第15條至第20條的產假、產檢假、安胎休養、育嬰留職停薪、哺乳時間、家庭照顧假等,並不包含生理假。雇主如認為員工不符合請假要件,應由雇主自行舉反證。
Q4:生理假與病假有什麼不同?生理假用完還能請病假嗎?
A:生理假是專為女性生理日不適設計的假別,每月1日,全年3日內不佔病假額度。生理假用完後,仍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請普通傷病假: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另外要注意,經醫師診斷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休養期間是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不是普通傷病假。
Q5:雇主以「全勤獎金」名義扣減生理假當日薪資,合法嗎?
A:不合法。生理假當日薪資依法減半,雇主只能給付半薪,不能再從其他名目扣錢。全勤獎金必須獨立計算,且不得因生理假而扣發。
參考判決:是關於安胎假的判決,法院明確指出「丙○○請病假除工資減半發給外,誠訊公司不得以其他理由扣發工資或費用,否則與勞基法、勞工請假規則等規範相違」,同樣道理適用於生理假。
Q6:雇主違法扣薪或扣全勤,該怎麼辦?
A:可以走三條路,而且可以併行:
-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4條向地方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提起申訴,由地方主管機關經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對審議後所為之處分有異議者,得於10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不服中央性別平等工作會之審定,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應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不是公司登記地)。
-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短少工資,並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6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9條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打官司的成本沒有想像中高: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涉訟,勞工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依同法第16條,勞動事件於起訴前原則上應先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依第37條,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等於把「這筆錢到底是不是工資」的舉證壓力轉向雇主;依第44條,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另外提醒兩件事:其一,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6條規定,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違反者同樣依第38條裁罰;其二,工資屬定期給付性質,實務上多依民法第126條認為請求權時效為五年,不要拖太久才主張。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應置備工資清冊並保存五年,這也是重要的證據來源。
六、真實法院判決案例解析
案例1:空服員生理假扣薪爭議案(一審判決)
在判決中,一名空服員張OO主張請生理假被雇主扣了1萬3,286元及3,823元,依團體協約第36條規定請求給付工資,並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6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9條請求非財產上損害5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定:雇主原排定該員參加機型受訓,員工受訓第一天請生理假、缺課後無法完成課程,當月實際飛行時數不及60小時,故將前月已預先發給的60小時飛行加給扣還,並非因生理假本身而扣薪,因此駁回此部分請求,也未判給精神慰撫金。員工另就疫情期間「留職停薪」實質為無薪假的部分獲部分勝訴,法院認定該期間勞動契約仍存在、雇主仍應按基本工資給付,合計判給45萬5,664元本息。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不爭執事項中記載:員工先前向主管機關申訴,經高雄市就業歧視評議會審定「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成立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成立」,但民事法院的判斷與行政評議結果並不相同。行政申訴成立不等於民事訴訟一定會贏,兩條路的審查重點不同,勞工最好兩邊都走。
真正的啟示是:違法的是「因請生理假而扣減薪資或全勤獎金」;若扣款另有正當原因(例如追回預發款項),法院仍會個案認定。 扣款一發生,就先向雇主索取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釐清扣的到底是什麼名目。
案例2:安胎假扣薪案(確定判決)
判決中,一名懷孕員工因急迫性流產經醫囑臥床,向公司負責人口頭請安胎假,雇主卻以「未填請假單」為由,扣發該期間的半薪14,750元。
法院認定: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勞工請假時只須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並未規定必須填寫請假單經主管核定後始得休假,員工既已事前口頭告知,即已合法完成請假程序。法院並指出,安胎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丙○○請病假除工資減半發給外,誠訊公司不得以其他理由扣發工資或費用,否則與勞基法、勞工請假規則等規範相違」,判命雇主返還14,750元。本判決載明不得上訴,已告確定。
同案另有兩點值得記住:法院認定該公司的全勤獎金「常態性設有、依員工是否全勤而為給付」,具勞務對價性與經常性,屬工資而非恩惠性給與;此外,員工以事假名義請的假,實質上屬於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的婚假日數者,雇主也不得據以扣薪。
案例3:全勤獎金約定案(確定判決)
判決中,員工黃OO主張106年7月、8月遭扣全勤獎金7,499元。法院查明兩造薪資25,000元中含全勤獎金5,000元,認為「兩造既約定如請假扣全勤獎金5,000元,則屬於兩造約定之勞動契約,並未違反強制規定」,因此駁回該部分請求(本件為勞上易案件,不得上訴,已確定)。
但這個案例務必放在時空背景下理解:判決作成於107年,當時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尚未擴大保護範圍、也還沒有第9條之1。115年1月1日起,一般病假的全勤獎金只能按日數比例扣,若公司仍沿用「請一天假就扣光全勤」的舊約定,依勞動基準法第71條,工作規則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同時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生理假、產假等法定權益假更是自始就不得扣發,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案例4:改個薪資項目名稱就能規避嗎?
行政判決中,員工盧OO申請特別休假遭拒後改請生理假,當月薪資單上不再出現「全勤津貼」項目,主管機關認定雇主未全額給付工資而裁罰2萬元。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卻撤銷了這部分罰鍰。理由是:雇主雖然改製薪資表單,把原本的「證照資格津貼」「主管職加給」「全勤津貼」改列為「最低服務年限」「主管加給」「營運獎勵金」,但金額完全一致、亦無任何增減,只是給與之名目有所變動,該員工當月仍實際領取相當於全勤津貼的3,500元、主管加給也未折半,可見雇主並未因其請生理假而扣減固定且經常性給與。(本件為第一審行政判決。)
這個案子從兩個方向都有參考價值:對勞工而言,判斷有沒有被扣全勤,要比對「實際入帳金額」而不是薪資單上的欄位名稱;對雇主而言,反過來說也一樣——把「全勤獎金」改叫「出勤獎勵金」「敬業獎金」並不能規避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主管機關與法院看的是給付的實質。
七、給雇主與HR的合規檢查清單
- 全勤獎金的計算方式應明訂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工作規則之訂定及修正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
- 生理假、因安胎休養請病假、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病假,一律不得扣發全勤獎金;其他病假僅得依請假日數按比例扣發(勞動部114年12月16日函釋歸納的辦理原則)。
- 團體協約縱另有約定病假扣發全勤獎金的內涵或方式,仍不得對勞工為不利益之約定(團體協約法第19條)。
- 不要要求員工提供生理假證明,更不要以驗試紙等探究隱私的方式增加請假難度。
- 不要因員工申訴而調職、解僱或給差考績(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6條),否則將另外構成違法。
法定假別的設計,本來就是要讓身體不舒服的人可以安心休息。雇主應建立友善請假制度,落實勞工行使法定假別的權益;勞工也不必為了幾千元的全勤獎金硬撐上班——法律已經站在你這邊,剩下的只是知不知道怎麼用。
歡迎引用本文內容,請附上出處連結,讓更多人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