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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假扣薪合法嗎?請假影響全勤獎金6大疑問|2026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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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假扣薪合法嗎?請假影響全勤獎金6大疑問(附115年請假新制)

生理假「當天薪資減半」是合法的,但雇主再拿全勤獎金開刀就是違法。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第2項,不論生理假是否併入病假計算,薪資一律減半發給;同法第21條第2項則明文規定,雇主不得因員工請生理假而視為缺勤、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換句話說,「半薪」是法律允許的計薪方式,「扣全勤」則是另一回事,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更重要的是,勞工請假規則已於114年12月9日修正、自115年1月1日施行,新增第9條之1並改寫第9條:連一般病假的全勤獎金,雇主都不能整筆扣光,只能按請假日數比例扣。這篇文章用最白話的方式,搭配實際查證過的法院判決與勞動部函釋,一次解答你對生理假與全勤獎金的所有疑惑。


一、生理假的法律規定是什麼?一年可以請幾天?

結論先講:每月1日、全年最多12日,其中3日不併入病假,薪資一律減半。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第1項,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者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勞動部103年1月17日勞動3字第1020132872號函也明確指出,女性受僱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一年最多共計得請生理假12日

至於薪資,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這裡要特別提醒:本項是103年12月11日修正後的內容,修正前原本寫的是「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因此早年曾出現「病假額度用完後生理假變無薪」的爭議見解。現行法已改為一律減半發給,網路上仍在流傳的舊說法不要再引用。

舉例:月薪36,000元、以30日計算日薪1,200元,請一天生理假,當天工資給600元;但當月全勤獎金不得因此扣發。

此外,違反第21條的雇主,依第38條第1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同條第2項還規定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受僱者受有損害時,得依第26條請求雇主賠償;縱非財產上之損害(精神慰撫金),亦得依第29條請求。


二、生理假薪資與全勤獎金怎麼算?一張表秒懂

假別天數上限工資全勤獎金
生理假(不併入病假的3日)
每月1日,全年3日
減半發給
依法不得扣發
生理假(第4日起,併入病假)
每月1日,全年合計最多12日
減半發給
依法不得扣發
因安胎休養請病假
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依相關法令
依法不得扣發
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病假
依病假規定
折半發給
依法不得扣發
其他普通傷病假(未住院)
一年內合計30日
折半發給
只能按請假日數比例扣
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公假
依勞工請假規則
工資照給
依法不得扣發
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請的事假
併入事假14日
不給工資
依法不得扣發

上表「全勤獎金」欄的依據,分別是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第2項與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

如果公司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有更優惠的規定(例如生理假給全薪),依團體協約法第19條,團體協約所約定的勞動條件當然成為勞動契約的內容,勞動契約相異部分無效。例如判決中,航空公司團體協約第36條第3款第4目就約定:連續請未住院傷病假超過1日以上須出具診斷證明,未住院普通傷病假全年在5日以內者,工資全數照給;6至30日內者,工資折半發給;31日以上者,不給工資——這比法律規定的半薪更優惠。不過該案法院也指出,這裡的「工資全數照給」指的是基本薪資加上「實際飛行時數之飛行加給」,而非固定60小時的飛行加給,可見團體協約的文字仍須逐字解讀,未必等於員工想像的金額。


三、【115年新制】病假被扣全勤獎金,現在也不能亂扣了

這是2026年最該知道的改變:一般病假的全勤獎金,雇主只能按日數比例扣。

勞工請假規則於114年12月9日修正發布、自115年1月1日施行,重點有三:

第一,第9條第1項擴大「不得扣全勤」的假別。 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因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以及因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依第7條規定請事假——這三類情形,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同時第7條也新增第2項,明定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請事假得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

第二,第9條第2項限制扣發方式。 前項第2款以外的普通傷病假,其全勤獎金之扣發「應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但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從其約定。勞動部114年12月16日勞動條2字第1140149242號函舉例:每月正常工時工資33,000元、其中3,000元為全勤獎金,勞工某月請病假1日、其餘工作日皆有出勤,則該月全勤獎金之扣發不得超過100元(3,000元÷30日);扣發超過此比例者,因未符病假期間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若公司允許以小時請假,依勞動部115年1月9日勞動條2字第1140149454號函,應以全勤獎金除以30再除以8核計每小時扣發金額。

第三,新增第9條之1的「請病假不利處分禁止」。 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十日者,除本規則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勞工因請病假而受有不利處分者,雇主對於該不利處分與其請病假行為無關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請假超過十日者,雇主為人事考核時仍應以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病假日數作為考量因素。以往勞工要證明「我是因為請假才被降考績」幾乎不可能,新法直接把舉證責任丟給雇主。

新舊制對照

項目114年12月31日以前115年1月1日起
一般病假扣全勤
多依契約或工作規則約定,實務常見整筆扣光
只能按請假日數比例扣(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第2項)
照顧家人請事假
無明文保護
不得影響全勤獎金,並得以小時為單位
請病假被降考績
勞工自負舉證責任
一年10日內不得為不利處分,雇主負舉證責任

四、雇主可以要求提出生理假證明嗎?驗孕試紙案怎麼判

結論:不行,而且雇主刁難請假手續本身就構成違法。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受僱者依本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為申請或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條文從第15條起算,並不包含第14條的生理假

這不是漏寫。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判決作成時法律名稱為性別工作平等法)在理由中說明:施行細則第13條原本規定依第14條至第20條請假必要時雇主得要求提出證明文件,嗣為使生理假的設置符合維護女性受僱者身體健康之意旨,於103年1月16日修正時排除了生理假

該案雇主要求女性員工請生理假時必須到公司驗試紙,新北市政府依第38條裁處罰鍰10萬元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第一審行政法院認為「其他不利處分」必須與全勤獎金、考績性質相類似,撤銷了處分;最高行政法院則廢棄原判決、駁回雇主在第一審之訴,並自為判決指出:雇主以探究隱私方式使請生理假手續變得極為困難、明顯阻礙生理假之申請,本質上也是一種不利待遇,縱無涉獎金及考績,解釋上仍屬第21條第2項所稱之其他不利處分。本件由最高行政法院自為判決,屬終審確定見解。

換句話說,要求驗試紙、要求出示衛生用品、逐一盤問生理週期,都可能直接踩到罰則


五、六大常見疑問,一次搞懂

Q1:生理假可以請幾天?薪資怎麼算?

A:每月1日,全年最多12日;其中3日不併入病假,其餘9日併入病假計算。薪資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第2項一律減半發給。如果公司有更優惠的規定(例如給全薪),從其規定。

Q2:請生理假會被扣全勤獎金嗎?

A:絕對不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第2項明文規定,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勞動部114年6月23日勞動條4字第1140148244號函也重申此旨,並指出全勤獎金如係依勞工出勤情形而發給者,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性質,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的工資範疇——既然是工資,未足額給付還可能另外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除了向主管機關申訴,實務上還有許多相關細節值得留意,勞工權益完整指南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知識。

參考判決:(空服員向航空公司請求工資等事件)涉及空服員主張請生理假遭扣薪。該案法院最終認定雇主所扣款項其實是預發飛行加給之回扣(因員工受訓第一天請假、缺課後未達飛行時數),並非因生理假而扣薪,故就此部分駁回員工請求。提醒讀者:是否屬「因生理假而扣薪」,須回到實際扣款原因認定;若確係因請生理假本身而扣減全勤獎金或薪資,即屬違法。本件為地方法院一審判決。

Q3:請生理假需要提供證明嗎?

A:不需要。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必要時雇主得要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適用對象為第15條至第20條的產假、產檢假、安胎休養、育嬰留職停薪、哺乳時間、家庭照顧假等,並不包含生理假。雇主如認為員工不符合請假要件,應由雇主自行舉反證。

Q4:生理假與病假有什麼不同?生理假用完還能請病假嗎?

A:生理假是專為女性生理日不適設計的假別,每月1日,全年3日內不佔病假額度。生理假用完後,仍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請普通傷病假: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另外要注意,經醫師診斷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休養期間是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不是普通傷病假。

Q5:雇主以「全勤獎金」名義扣減生理假當日薪資,合法嗎?

A:不合法。生理假當日薪資依法減半,雇主只能給付半薪,不能再從其他名目扣錢。全勤獎金必須獨立計算,且不得因生理假而扣發。

參考判決:是關於安胎假的判決,法院明確指出「丙○○請病假除工資減半發給外,誠訊公司不得以其他理由扣發工資或費用,否則與勞基法、勞工請假規則等規範相違」,同樣道理適用於生理假。

Q6:雇主違法扣薪或扣全勤,該怎麼辦?

A:可以走三條路,而且可以併行:

  1.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4條向地方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提起申訴,由地方主管機關經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對審議後所為之處分有異議者,得於10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不服中央性別平等工作會之審定,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2.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應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不是公司登記地)。
  3.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短少工資,並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6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9條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打官司的成本沒有想像中高: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涉訟,勞工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依同法第16條,勞動事件於起訴前原則上應先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依第37條,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等於把「這筆錢到底是不是工資」的舉證壓力轉向雇主;依第44條,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另外提醒兩件事:其一,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6條規定,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違反者同樣依第38條裁罰;其二,工資屬定期給付性質,實務上多依民法第126條認為請求權時效為五年,不要拖太久才主張。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應置備工資清冊並保存五年,這也是重要的證據來源。


六、真實法院判決案例解析

案例1:空服員生理假扣薪爭議案(一審判決)

判決中,一名空服員張OO主張請生理假被雇主扣了1萬3,286元及3,823元,依團體協約第36條規定請求給付工資,並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6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9條請求非財產上損害5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定:雇主原排定該員參加機型受訓,員工受訓第一天請生理假、缺課後無法完成課程,當月實際飛行時數不及60小時,故將前月已預先發給的60小時飛行加給扣還,並非因生理假本身而扣薪,因此駁回此部分請求,也未判給精神慰撫金。員工另就疫情期間「留職停薪」實質為無薪假的部分獲部分勝訴,法院認定該期間勞動契約仍存在、雇主仍應按基本工資給付,合計判給45萬5,664元本息。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不爭執事項中記載:員工先前向主管機關申訴,經高雄市就業歧視評議會審定「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成立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成立」,但民事法院的判斷與行政評議結果並不相同。行政申訴成立不等於民事訴訟一定會贏,兩條路的審查重點不同,勞工最好兩邊都走。

真正的啟示是:違法的是「因請生理假而扣減薪資或全勤獎金」;若扣款另有正當原因(例如追回預發款項),法院仍會個案認定。 扣款一發生,就先向雇主索取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釐清扣的到底是什麼名目。

案例2:安胎假扣薪案(確定判決)

判決中,一名懷孕員工因急迫性流產經醫囑臥床,向公司負責人口頭請安胎假,雇主卻以「未填請假單」為由,扣發該期間的半薪14,750元。

法院認定: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勞工請假時只須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並未規定必須填寫請假單經主管核定後始得休假,員工既已事前口頭告知,即已合法完成請假程序。法院並指出,安胎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丙○○請病假除工資減半發給外,誠訊公司不得以其他理由扣發工資或費用,否則與勞基法、勞工請假規則等規範相違」,判命雇主返還14,750元。本判決載明不得上訴,已告確定。

同案另有兩點值得記住:法院認定該公司的全勤獎金「常態性設有、依員工是否全勤而為給付」,具勞務對價性與經常性,屬工資而非恩惠性給與;此外,員工以事假名義請的假,實質上屬於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的婚假日數者,雇主也不得據以扣薪。

案例3:全勤獎金約定案(確定判決)

判決中,員工黃OO主張106年7月、8月遭扣全勤獎金7,499元。法院查明兩造薪資25,000元中含全勤獎金5,000元,認為「兩造既約定如請假扣全勤獎金5,000元,則屬於兩造約定之勞動契約,並未違反強制規定」,因此駁回該部分請求(本件為勞上易案件,不得上訴,已確定)。

但這個案例務必放在時空背景下理解:判決作成於107年,當時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尚未擴大保護範圍、也還沒有第9條之1。115年1月1日起,一般病假的全勤獎金只能按日數比例扣,若公司仍沿用「請一天假就扣光全勤」的舊約定,依勞動基準法第71條,工作規則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同時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生理假、產假等法定權益假更是自始就不得扣發,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案例4:改個薪資項目名稱就能規避嗎?

行政判決中,員工盧OO申請特別休假遭拒後改請生理假,當月薪資單上不再出現「全勤津貼」項目,主管機關認定雇主未全額給付工資而裁罰2萬元。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卻撤銷了這部分罰鍰。理由是:雇主雖然改製薪資表單,把原本的「證照資格津貼」「主管職加給」「全勤津貼」改列為「最低服務年限」「主管加給」「營運獎勵金」,但金額完全一致、亦無任何增減,只是給與之名目有所變動,該員工當月仍實際領取相當於全勤津貼的3,500元、主管加給也未折半,可見雇主並未因其請生理假而扣減固定且經常性給與。(本件為第一審行政判決。)

這個案子從兩個方向都有參考價值:對勞工而言,判斷有沒有被扣全勤,要比對「實際入帳金額」而不是薪資單上的欄位名稱;對雇主而言,反過來說也一樣——把「全勤獎金」改叫「出勤獎勵金」「敬業獎金」並不能規避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主管機關與法院看的是給付的實質。


七、給雇主與HR的合規檢查清單

  1. 全勤獎金的計算方式應明訂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工作規則之訂定及修正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
  2. 生理假、因安胎休養請病假、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病假,一律不得扣發全勤獎金;其他病假僅得依請假日數按比例扣發(勞動部114年12月16日函釋歸納的辦理原則)。
  3. 團體協約縱另有約定病假扣發全勤獎金的內涵或方式,仍不得對勞工為不利益之約定團體協約法第19條)。
  4. 不要要求員工提供生理假證明,更不要以驗試紙等探究隱私的方式增加請假難度。
  5. 不要因員工申訴而調職、解僱或給差考績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6條),否則將另外構成違法。

法定假別的設計,本來就是要讓身體不舒服的人可以安心休息。雇主應建立友善請假制度,落實勞工行使法定假別的權益;勞工也不必為了幾千元的全勤獎金硬撐上班——法律已經站在你這邊,剩下的只是知不知道怎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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