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扶助基金會收費嗎?分擔金、回饋金與申請資格一次看懂 法律扶助基金會不是完全免費。 律師酬金原則上由法扶支付,但依你的資力,分會可能只准「部分扶助」,要你繳一部分「分擔金」(法律扶助法第31條);案件結束後,如果你因為這件扶助案取得的財產價值達到一定標準,法扶還可以請你繳「回饋金」(法律扶助法第32條)。裁判費則是另一回事——法扶不會幫你出,但經分會准許扶助的無資力者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外法院應准許(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判費可以先暫免。 小明騎機車被撞傷,想告對方卻付不起律師費,第一個問題就是:「真的免費嗎?會不會事後被追一大筆錢?」以下用現行法律扶助法的條文,加上法院實際裁定過的案例,把分擔金、回饋金、申請資格與救濟管道一次講清楚。 --- 法律扶助基金會是什麼?錢從哪裡來? 法律扶助基金會(簡稱法扶)是依法律扶助法設立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法第1條開宗明義:「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特制定本法。」 經費不是靠捐款硬撐。法律扶助法第2條明定「國家負有推展法律扶助事務及提供必要資金之責任」,同條第2項還規定各級法院、檢察署、律師公會及律師負有協助實施法律扶助事務的義務。第6條則規定基金會之基金為新臺幣一百億元,除鼓勵民間捐助外,由主管機關逐年編列預算捐助。 換句話說,法扶的主要財源是國家預算,這也是後面理解「為什麼還要收回饋金」的關鍵。 法扶到底能幫我做哪些事? 依法律扶助法第4條,法律扶助包括下列事項: - 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事件之代理、辯護或輔佐(派律師出庭) - 調解、和解之代理 - 法律文件撰擬(狀紙、存證信函、契約) - 法律諮詢 - 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費用 - 其他經基金會決議之事項 另外,法律扶助法第16條授權基金會得按經費狀況、依事件類型決定扶助種類及施行範圍,所以並不是每一種案件、每一個審級都必然全包,實際範圍要看你申請時分會的決定書。 --- 申請法律扶助要什麼資格?「無資力」到底怎麼算? 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1項把「無資力者」明定為三種情形,符合任一種就算: | 無資力的三種情形 | 說明 | |---|---| | 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 有低收、中低收證明就直接符合 | |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 | 例如經認定之特殊境遇家庭 | | 可處分之資產及每月可處分之收入低於一定標準 | 一般人最常走的這一條 | 第三種的具體門檻,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4項授權由基金會訂定;也就是說,金額標準不在法律裡,而在法扶公告的認定辦法中,且會隨物價與政策調整,申請前務必以法扶官網公告的最新版本為準,不要拿網路上舊文章的數字自己判斷。 家人的財產會不會被算進去? 這是最多人踩雷的地方,條文留了兩道緩衝: - 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2項:申請人「非同財共居」的配偶或親屬,其名下財產不計入可處分之資產。 - 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3項:申請人與其父母、子女、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間無扶養事實者,該親屬的資產及收入得不計入;申請人與配偶長期分居者亦同。 所以「我先生名下有房子,我一定過不了」不必然成立。家暴受害者、與家人斷絕往來者,實務上就是靠這兩項爭取,記得備妥能釋明「無扶養事實」或「長期分居」的資料。 哪些情況「不用審查資力」就能申請? 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2項列了四種免審查資力的情形: 1. 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 2. 第5條第4項第1款至第5款者(下面詳述的刑事、少年強制辯護類情形)。 3. 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之債務人。 4. 言詞法律諮詢。 第4款常被忽略:單純的言詞法律諮詢不審查資力,任何人都可以問。想先弄清楚自己有沒有理,這是最低門檻的入口。 同條第3項另有兩種「經切結後推定為無資力」: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引進的外國人(多數移工屬之),以及經濟弱勢且尚未歸化、或歸化後尚未設有戶籍之國人配偶。 沒有錢以外的原因,也能申請扶助嗎? 可以。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4項定義了「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共六款,重點是這些人不看資力: - 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於偵查中初次詢(訊)問、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 -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具原住民身分,於偵查、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 - 因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陳述,於偵查、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或於審判中未經選任代理人而審判長認有選任必要。 - 上述三款情形,於少年事件調查、審理中未經選任輔佐人。 - 其他審判、少年事件未經選任辯護人、代理人或輔佐人,審判長認有選任必要。 - 重大公益、社會矚目、重大繁雜或其他相類事件,經基金會決議。 而且,符合上述第1款至第5款情形而沒有主動申請時,依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5項,審判長或檢察官可以直接通知基金會指派扶助律師為其辯護或輔佐。另依法律扶助法第65條,司法人員、司法警察(官)、軍法人員或律師處理法律事務時,發現當事人符合申請要件,應告知當事人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哪些情形法扶會直接不准? 法律扶助法第15條第1項列了八款「不應准許」的事由,這是駁回率最高的一關: | 不應准許的事由 | 實務提醒 | |---|---| | 依申請人陳述及所提資料顯無理由 | 事證太薄弱會被打回 | | 勝訴可能獲得的利益小於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 | 但紛爭具法律上或社會上重大意義者不在此限 | | 同一事件已受本法或其他法律扶助 | 避免重複扶助 | | 同一事件已選任律師,或法院已指定辯護人、代理人、輔佐人 | 已有律師就不會再派 | | 對基金會之訴訟 | 不能拿法扶資源告法扶 | | 於中華民國境外進行之訴訟 | 境外訴訟不在範圍 | | 同一事件經駁回確定且無新事實新證據 | 但有新資料足認有扶助必要者不在此限 | | 申請事項不符法律扶助之目的 | 概括排除條款 | 要特別注意:上表第1款、第2款(顯無理由、利益過小),依同條第2項,對第5條第4項第1款至第5款的強制辯護類情形不適用——這類案件不會因為「看起來會輸」而被拒絕。 --- 法律扶助基金會收費嗎?分擔金與回饋金差在哪? 法扶可能向你收的錢有兩種,發生時點與計算基礎完全不同: | 項目 | 分擔金 | 回饋金 | |---|---|---| | 法源 | 法律扶助法第31條 | 法律扶助法第32條 | | 何時發生 | 分會准許扶助時就決定 | 案件結束、取得財產後才審查 | | 觸發原因 | 資力較高,只准「部分扶助」 | 因扶助取得之標的具財產價值且達一定標準 | | 計算基礎 | 應分擔酬金及必要費用之「比例」 | 酬金及必要費用之全部或一部 | | 繳不出來 | 得向分會申請墊付(第31條第3項) | 有影響生計之虞,分會得減免(第33條第2項) | | 不繳的後果 | 分會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第35條),並得終止扶助(第22條) | 同左 | 分擔金:只有「部分扶助」才會產生 法律扶助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分會准許法律扶助時,應視受扶助人之資力,決定為全部扶助或部分扶助;但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情形(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應為全部扶助。 也就是說,持有低收或中低收證明的申請人依法就是全部扶助,不會有分擔金的問題。條文只有「全部扶助/部分扶助」二分,並沒有坊間常見的「全額分擔」這種第三級。 准許部分扶助時,分會應決定受扶助人應分擔酬金及必要費用之比例(同條第2項)。分擔金一時拿不出來也有解法:同條第3項明定「受扶助人就其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未能及時給付者,得向分會申請墊付」。至於比例怎麼算,依同條第4項由基金會另訂審查辦法。 法律扶助法第18條第2項要求准許扶助的決定書應書面載明五件事:扶助種類、全部或部分扶助、部分扶助時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數額與繳納期限、扶助理由、扶助律師。第三項一定要看清楚,那就是你要付多少、什麼時候付。 律師酬金本身怎麼算?法律扶助法第27條以「基數」計價:每一審級之代理、辯護或輔佐為15至50個基數,偵查程序之代理或辯護為2至35個基數,調解和解代理或法律文件撰擬為2至15個基數,法律諮詢為1至5個基數;每個基數折算多少錢,依第30條由基金會定之。 另外提醒一個保護條款:法律扶助法第26條第3項規定,扶助律師除依法請領酬金及必要費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報酬或不正利益,違反者視同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移送評鑑。扶助律師私下向你要「車馬費」「紅包」,是可以檢舉的。 回饋金:贏了、拿到錢,才可能要回饋 法律扶助法第32條規定:「因法律扶助所取得之標的具財產價值,且其財產價值達一定標準者,分會經審查得請求受扶助人負擔酬金及必要費用之全部或一部為回饋金。前項標準及審查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重點有三個:第一,要「因法律扶助取得標的」;第二,標的要「具財產價值」且達一定標準;第三,回饋範圍上限是法扶為你支出的酬金及必要費用,不是你拿到的賠償金的百分比。 換句話說,法扶為你花了8萬元,最多就是把這8萬元要回去,不會因為你拿到200萬元就跟你抽成。 具體門檻訂在基金會的「受扶助人繳納回饋金標準」。依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338號民事裁定所援引的內容,該標準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受扶助人因法律扶助取得之標的價值合計超過律師酬金及其他必要費用100萬元以上者,應回饋全部之律師酬金及必要費用。同標準第5條並規定,取得標的為不動產者以公告現值或評定價值計算;取得財產係分期給付,其2年所得總額超過50萬元者,應於2年後繳納回饋金。(該標準由基金會訂定並得隨時修正,實際適用請以法扶官網公告的現行版本為準。) 還有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通知義務。同一則裁定引用法扶「辦理回饋金應行注意要點」第6點:受扶助人有可能取得財產價值超過酬金及必要費用達50萬元者,扶助律師應於收受判決、與他造達成和解或調解、收受其他終局執行名義文件時以結案回報書通知分會,受扶助人並應即時通知分會;分會收到通知後依第7點提交審查委員會決定標的價值、是否應繳、數額、有無減免事由及取得財產之可能性。 繳不出來怎麼辦?法律扶助法第33條第2項留了活路: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或回饋金之給付,有影響受扶助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計之虞者,分會得減免之,減免標準由基金會定之。 --- 官司贏了但錢還沒拿到,也要繳回饋金嗎? 要。 這是實務上最容易誤解的一點:法條寫的是「取得之標的具財產價值」,不是「已經拿到現金」。 在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338號民事裁定中,受扶助人陳OO於104、105年間就返還借款事件申請扶助獲准,法扶支出一、二審律師酬金共7萬元;該案判決確定命對方給付206萬8千元本息,扣除7萬元後仍逾100萬元門檻,法扶審查後決定她應繳回饋金7萬元。她提出覆議遭駁回,法扶乃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她抗辯:實際強制執行只受償到一部分,扣掉執行費後不過80萬餘元,而且自己名下沒有房地車輛、還背著債務。法院不採,理由是:所謂因法律扶助取得之標的具有財產價值,只要是因受扶助事務所取得,不論是物或權利,經審查委員會評定具相當財產價值且有取得財產之可能性、適於強制執行即可,不以他造已全部清償為必要。至於所得稅資料與財產清單,充其量只能證明特定年度無稅捐所得、名下無房地車輛,不足以認定強制執行已無實益。 最後主文為「抗告駁回」,且該裁定不得再抗告,即已確定。法院並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准許自原裁定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遲延利息。 另一則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370號民事裁定(主文亦為抗告駁回)方向相同:受扶助人黃OO因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受扶助,判決確定命對方給付135萬1,710元本息,她主張已與對方協議改以扶養方式取代薪資扣押執行,法院仍認為不影響「已取得具財產價值標的」的事實。該裁定另指出,法扶內部作業要點關於2個月內移送強制執行的規定屬訓示規定,逾期不因此喪失聲請權。 值得注意的是,這件的回饋金經覆議由9萬元減免為8萬元——覆議不是走過場,確實可能改變金額。 --- 不繳分擔金或回饋金,法扶可以直接扣我的錢嗎? 不行,法扶必須先向法院聲請裁定。 法律扶助法第35條第1項規定:受扶助人不依第20條第4項、第21條第3項或第33條第1項返還酬金及必要費用,未提出覆議或提出覆議經駁回者,基金會或分會除認強制執行無實益外,得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且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時免徵執行費。 「必須先經法院裁定」這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抗字第39號民事裁定講得最清楚。該案法扶直接拿內部的結算審查表、審查決定通知書當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被執行法院駁回;法扶抗告主張條文只寫「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不必先取得裁定,法院不採,認為內部審查與覆議程序屬基金會內部事務,無從取代法院審查。主文為「抗告駁回」。 流程是固定的:分會審查決定 → 不服可覆議 → 覆議駁回或未覆議 → 限期書面催告 → 法扶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 裁定後才進入執行程序。 真的一毛錢都拿不出來,法院會怎麼判? 法律扶助法第35條第1項有一個關鍵限制:基金會「除認強制執行無實益外」才得聲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抗字第121號民事裁定就是靠這句話翻盤的案例。 該案受扶助人因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受扶助,法扶支出律師酬金2萬5,000元,該事件裁定第三人應給付她61萬2,941元確定,法扶決定她應繳回饋金1萬2,500元,催告未果後聲請強制執行,第一審准許。抗告審則查明:她該年度無所得資料,名下僅有核定價額0元的汽車1輛,月所得約1萬元低於當地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法扶主張的低收入戶補助,經函詢縣政府查明是五名未成年子女的就學生活補助,係為保障未成年子女生活而發給,不能算入她的收入;另案扣押的薪資也是為受償子女扶養費,屬子女所有。 法院因此認定符合基金會「強制執行無實益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4款「查無財產」的要件,主文為「原裁定廢棄。相對人在原法院之聲請駁回。」——法扶的強制執行聲請被駁回。裁定並指出,受扶助案件眾多不能作為本件請求依據,各案回饋金應個別判斷。 一句話總結:有財產卻不繳,法院會准;查無財產且入不敷出,可能被認定執行無實益而駁回。 但這是個案審酌,不是可事先計算的公式,能協商就先協商。 不繳還有別的後果嗎? 有。法律扶助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受扶助人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執行扶助之要求,或不依限繳納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致該扶助事件無法進行者,分會得終止法律扶助(終止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也就是說,官司打到一半可能被斷援。 --- 對法扶的決定不服,可以怎麼救濟? 法律扶助法第36條第1項:申請人、受扶助人不服分會審查委員會之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30日內,以言詞或書面附具理由向基金會申請覆議。覆議申請應表明申請人基本資料、對原決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撤銷或變更之聲明、覆議之事實及理由、釋明或證明文件。 三個實務重點: 1. 30日是失權期間,逾期就沒了;而依第36條第4項,對於覆議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等於只有一次機會,理由要一次寫足、附證據。 2. 覆議真的有用。前述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370號裁定的案例,回饋金就在覆議程序中由9萬元減為8萬元。 3. 覆議還會影響時效起算。前述111年度抗字第338號裁定認為,回饋金請求權性質接近民法第127條第5款的律師報酬請求權,時效為2年(而非民法第125條的15年);但須待分會審查決定、且未覆議或覆議經駁回後請求權才告確定,時效自該時起算,故該案未罹於時效。 此外,被駁回不等於永遠沒機會:依法律扶助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但書,同一事件經駁回確定後,若提出的資料足以認定有扶助必要仍可再申請;依第17條第4項,申請不合程式者分會應定期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才駁回,並應載明覆議之期間。 --- 法院怎麼看法扶支出的律師費?一則指標裁定 官司贏了、訴訟費用由對方負擔,那法扶付的律師費能不能向對方要?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322號民事裁定(案由為離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主文「再抗告駁回」)處理的正是這題:受扶助人許OO申請扶助獲准,法扶支出一、二審律師酬金共6萬元,勝訴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遭駁回,最高法院維持駁回,並闡述: 「法律扶助法既已規定由國家提供及編列資金並建立由受扶助人回饋制度,自不能使受法律扶助之他造因而須負擔在未提供法律扶助之情形下,依法原本無庸負擔之訴訟費用,以免使本應由國家負擔之費用轉嫁至受扶助之他造當事人身上,對該他造當事人形成不公平現象,轉失國家設置法律扶助制度之本意。」 (提醒:同一字號常有民刑兩案,此處為民事裁定;該裁定作成時適用修正前條文,回饋金當時規定於舊法第33條、訴訟費用視為一部規定於舊法第35條。) 這段話說明了兩件事:法扶的錢來自國家預算,不該轉嫁給對造;受扶助人回饋制度,正是這套設計的另一半。 現行法律扶助法第34條第1項已把範圍明定下來——只有基金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項(法院或審判長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第466條之3第1項(第三審律師酬金)等規定應支出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才視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得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請求。 --- 申請法律扶助的流程與該準備的文件 依法律扶助法第17條第1項,申請法律扶助應以言詞或書狀表明四款事項,提出於分會: 1. 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有法定代理人或申請代理人者,其資料及與申請人之關係。 2. 第5條之情形(即無資力或其他原因)及相關釋明或證明文件。 3. 法律事件之陳述及相關證據。 4. 法律扶助之種類。 以言詞申請的,分會應作成紀錄並向申請人朗讀或使閱讀,確認無誤後簽名蓋章(同條第3項)。因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而無法完全陳述者,得由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逕以其為申請人代為申請(同條第2項)。若想了解文件面的準備,可參考準備文件的討論。 實務上的完整動線是: 1. 備妥文件:身分證明、收入與財產相關證明、案件資料(起訴狀、判決、契約、對話紀錄等)。 2. 向分會提出申請:可以言詞或書狀為之,不會寫狀紙不影響申請權。 3. 面談與審查:分會審查資力與案情,決定准駁及全部或部分扶助。 4. 收受書面決定書:核對法律扶助法第18條第2項的五項記載,特別是分擔數額與繳納期限。 5. 指派扶助律師:依第25條,分會指派時應審酌事件類型、律師專長、意願、已承接件數,以及受扶助人之意願。 6. 中途有變化:依第19條,因情事變遷認有變更扶助種類或範圍之必要者,得向分會申請變更。 案件很急,來不及備齊資料怎麼辦? 法律扶助法第20條第1項有「暫時扶助」:申請事件急迫者,縱使申請人未盡釋明請求扶助之要件,分會亦得依申請為暫時扶助之決定。事後分會認為不符要件時應撤銷,並書面通知限期返還已受扶助所生的酬金及必要費用;但不可歸責於受扶助人之事由,不在此限(同條第2項至第4項)。 文件造假的後果更重:依第21條,准許後若發現所提釋明、證明文件或陳述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情事,分會應撤銷准許並限期返還,且沒有「不可歸責」的免責空間。誠實申報資力,是保護自己。 --- 裁判費怎麼辦?法扶不出,但你可以聲請訴訟救助 這是本文開頭提到、卻最常被漏掉的一塊。法扶支付的是律師酬金及必要費用,法院的裁判費是另一筆錢。 法律扶助法第63條給了直達車:「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一般人聲請訴訟救助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由法院審酌是否無資力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有了分會的准許扶助決定書,等於已經過一次資力審查。准予訴訟救助後,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於訴訟終結前有三項效力: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暫免的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 注意是「暫免」不是免除——訴訟終結後仍依訴訟費用負擔的裁判結果處理。若家庭狀況特殊,可一併參考單親家庭的討論。 --- 常見問題 QA Q:法律扶助是完全免費的嗎? A:不是完全免費,但絕大多數人負擔很輕。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依法律扶助法第31條第1項但書應為全部扶助,不必分擔;其他人若只獲准部分扶助,要依比例繳分擔金;案件結束後若因扶助取得的財產價值達標準,還可能要繳回饋金。回饋金上限是法扶為你支出的酬金及必要費用,不是你拿到金額的抽成。 Q:分擔金大概要付多少?可以分期嗎? A:金額看比例,且法律明定可申請墊付。 法律扶助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分會准許部分扶助時應決定分擔比例,具體審查辦法由基金會訂定,網路上任何固定百分比都不宜當標準。真的一時繳不出來,第31條第3項明定得向分會申請墊付;若給付有影響本人及共同生活親屬生計之虞,第33條第2項還可以申請減免。 Q:回饋金可以不繳嗎? A:不繳的結果是法扶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而且免徵執行費。 依法律扶助法第35條第1項,未覆議或覆議經駁回者,法扶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實務上法院多准許,但若受扶助人確實查無財產、入不敷出,也可能被認定強制執行無實益而駁回。與其硬拖,不如在覆議階段就提出減免事證。 Q:如果我敗訴,還要付回饋金嗎? A:不用。 回饋金的前提是「因法律扶助所取得之標的具財產價值」(法律扶助法第32條)。敗訴或未取得任何具財產價值的標的,就不會發生回饋金問題。但要留意反面情形:勝訴確定卻還沒實際拿到錢,法院仍認為屬「已取得具財產價值之標的」。 Q:我已經委任律師了,還可以申請法扶嗎? A:原則上不行。 法律扶助法第15條第1項第4款明定,同一事件申請人已選任律師,或法院已指定辯護人、指定律師擔任代理人或輔佐人者,不應准許扶助。實務上必須先處理既有委任關係再申請,且仍要通過資力與案情審查。尚未委任律師時越早申請越好。 Q:法律扶助包含哪些案件?非訟事件也可以嗎? A:民事、刑事、行政訴訟與非訟、仲裁事件都在範圍內。 法律扶助法第4條第1款明文包含「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事件之代理、辯護或輔佐」,監護宣告、繼承相關的非訟聲請等都可申請,但仍要通過第15條第1項的八款檢核,並受第16條施行範圍的限制。 --- 結語:把制度用對,才是真正的省錢 法扶不是「免費律師發放機」,而是一套有審查、有分擔、有回饋也有救濟管道的制度。掌握三個關鍵時點就不會被帳單嚇到:申請時看清楚決定書上的分擔數額與繳納期限;取得判決或和解時主動通知分會;不服審查決定時記得30日內提出覆議,並附上收入、財產與扶養負擔的具體事證。 最後提醒:本文條文為現行法律扶助法規定,但無資力認定標準、回饋金標準、強制執行無實益認定標準等都是基金會訂定並得隨時修正的內部規範,實際適用請以法扶官網最新公告及分會書面決定為準。 --- 參考裁判: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322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338號、112年度抗字第370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抗字第121號、105年度抗字第39號等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