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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假包括哪些?勞工公假請假規定說明|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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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假包括哪些?勞工公假請假規定與工資照給完整解析

**勞工的「公假」,指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的情形,公假期間工資照給,假期則視實際需要而定(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實務上勞工最常用到的公假只有四大類:受法院或檢察官合法傳喚出庭作證、受教育召集等兵役召集、工會理事監事辦理會務,以及勞資爭議經有權機關認定係雇主違法所引起而出席調解、出庭。

要特別提醒的是,很多人以為的「投票假」在法律上並不是公假,而是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指定的休假日;兩者性質不同,工資怎麼算、當天出勤要不要加給工資,結論也完全不一樣。這篇文章會把公假的法源、事由、證明文件、薪資效果、救濟途徑一次講清楚,並附上法院裁定與行政函釋的實際見解。


一、公假是什麼?勞工請公假的法源在哪一條?

公假的唯一總則性依據是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條文只有一句話:「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從這一句話可以拆出三個重點:

  1. 必須有「法令規定」:不是公司覺得你出去辦的是公事就算公假。必須有法律、法規命令明文要求雇主給假,勞工才有請求權。公司自行給予的「公假」(例如指派員工參加社區活動),性質上是公司福利或工作指派,不是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的公假。
  2. 工資照給:公假期間雇主不得扣薪。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3. 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法律沒有給公假設上限,需要幾小時就給幾小時、需要幾天就給幾天,而不是一律給一天或一律只給半天。

除了工資,公假還有一個常被忽略的保障:**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第1項第1款明定,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所以「請公假就沒有全勤」是違法的做法,這不是勞動部的行政宣示而已,是法規命令的明文。

雇主或勞工違反勞工請假規則時,依同規則第11條,主管機關得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規定辦理。


二、公假包括哪些?勞工最常用到的公假事由一覽

公假事由法令依據給假期間工資與注意事項
受法院、檢察署合法傳喚以證人身分出庭作證
民事訴訟法第302條、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任何人有為證人之義務);勞動部函釋
實際出庭所需時間
工資照給。須提出傳票或通知書。
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
兵役法施行法第43條: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之學生及職工,應給予公假
召集期間
工資照給,雇主不得拒絕,不得影響全勤。
工會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辦理會務
工會法第36條
依工會與雇主之約定;無約定時依法定時數(見第六段)
工資照給。雇主不得因此為不利待遇。
勞資爭議出席協調、調解會議或經法院傳喚出庭,且經有權機關認定係雇主違法所引起
勞動部民國85年1月13日(85)台勞動二字第100419號函
出席所需時間
先請事假或特別休假,事後認定為雇主違法引起者,雇主應改給公假。

已經退場的一項:防疫隔離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原本要求事業單位給予防疫隔離假、不得視為曠職或強迫以事假處理,也不得扣發全勤獎金;但該條例的施行期間屆滿後已經廢止,全文僅供查考,不可再當作現行法引用。現行勞工請假規則並未另訂「防疫隔離假」這個假別,若遇到依法須配合隔離、檢疫的情形,建議先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確認當時的處理方式。

(附帶一提: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與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各自列了十幾款公假事由,包含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因法定傳染病依法配合檢查隔離等,範圍比勞工寬得多。那是公務人員與教師專屬的規定,一般勞工不能直接援引。)


三、投票日到底算公假還是休假?老闆說「投票是你家的事」對嗎?

結論:老闆說錯了,但正確答案也不是「公假」,而是勞動基準法第37條的休假日。

法律上的路徑是這樣走的: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條之1:「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為應放假之日。」
  • 公民投票法第23條第2項:「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 勞動部再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把總統副總統、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指定為勞工的應放假日。

依勞動部民國108年3月4日勞動條2字第1080130118號書函的說明,投票日對勞工的效果如下:

情境法律效果
具投票權,且當天原本有工作義務
應放假1日,工資照給
當天原本就不用出勤(例假、休息日)
不另給假、不另補假
無投票權者(例如未達投票年齡)
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得援引該規定請求給假及給薪
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出勤
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不得妨礙勞工投票
「放假一日」怎麼算
指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24小時

上表最後一列的24小時算法,早在民國76年1月20日(76)台內勞字第470876號函就已確立,也因此事業單位沒有必要在選舉後查驗員工的身分證,來確認你到底有沒有去投票。

罰則提醒:投票日未依規定放假,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7條;使勞工於該日出勤而未加給工資,是違反第39條。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至法定最高額的二分之一。

順帶釐清一個常見誤解:投票日並不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第4條、第6條所列的放假紀念日與節日之中,它是循上面那條「選罷法或公投法明定為應放假之日、再由勞動部依勞基法指定」的路徑而放假的,性質與春節、國慶日那種國定假日不同。


四、收到法院傳票要出庭,公司可以不准假嗎?

只要你是以「證人」身分被合法傳喚,出庭就是法定義務,雇主應給公假。

  • 民事訴訟法第302條: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
  • 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

這個義務不是口頭勸告,是有制裁的:

程序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效果
民事
依民事訴訟法第303條,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已受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6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罰鍰裁定得抗告,抗告中停止執行。
刑事
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得科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再傳不到者亦同。罰鍰由法院裁定,檢察官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對裁定得抗告。

正因為不到場會被罰鍰甚至拘提,證人出庭才被評價為「法定義務」,雇主不能用「影響業務」擋下來。

勞動部民國77年2月13日(77)台勞動二字第02276號函更直接點名一種情形:勞工因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或職業安全衛生等法令,經司法機關傳喚出庭作證,應給予公假(該函當時使用的「勞工安全衛生法」,已於後來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換句話說,員工被傳去作證的內容剛好對公司不利時,公司更沒有不准假的空間。

那如果是我自己的案子呢?

**如果你是自己案件的原告、被告或告訴人,而不是被傳喚的證人,通常就不是公假。**這種情形實務上多半只能請事假(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或特別休假。

不過有一個重要例外,來自勞動部民國85年1月13日(85)台勞動二字第100419號函:勞工與雇主因勞資爭議事件出席主管機關召開的協調或調解會議,或經法院傳喚出庭時,可以先請事假或特別休假;如果該爭議事項後來經法院或主管機關判定、認定是出自雇主違法所引起,雇主應改給公假。

這一段對正在跟公司打官司的勞工非常實用:先依規定請假保全出勤紀錄,勝訴或經認定後再回頭請雇主補正假別、補發工資,不必在請假當下就跟公司硬碰硬。相關的求償與程序,也可以搭配勞工權益完整指南從更多面向掌握完整處理流程。


五、教育召集(教召)期間,薪水照給嗎?

照給。兵役法施行法第43條規定,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之學生及職工,應給予公假;再接上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的「工資照給」,教召期間的工資由雇主負擔,不是自己吸收。

三個延伸重點:

  1. 不得影響全勤:公假依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第1項第1款不得視為缺勤影響全勤獎金,教召自然也一樣。
  2. 給假期間以召集令記載為準:條文寫的是「應給予公假」,並未限定日數,實務上以召集令記載的報到日至結訓日認定,往返所需時間也應合理計入。
  3. 不要跟義務役搞混:入營服常備兵役或接受軍事訓練屬於長期離職,走的是兵役法施行法第42條的復學、復職保障(原屬機關、事業單位仍存在者,依原有學級或職位年資復學或復職),不是公假。

六、工會理監事辦會務可以請多少公假?

工會法第36條分三種情形,條文本身就把時數寫死了:

身分與情形得請公假辦理會務的範圍
工會理事、監事,工會已與雇主約定
依約定的一定時數,由雇主給予公假
企業工會與雇主無約定時:理事長
得以半日或全日請公假辦理會務
企業工會與雇主無約定時:其他理事、監事
得於每月50小時之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
企業工會理事、監事擔任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理事長,與雇主無約定
得以半日或全日請公假辦理會務

所以「每月50小時」只適用在沒有約定、企業工會的其他理事監事身上,不是所有工會幹部的通用額度,也不是由工會章程單方面決定。

如果雇主因為勞工擔任工會職務、參加工會活動而拒絕給假、減薪、降調或為其他不利待遇,可能同時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的不當勞動行為**;同條第2項更明定,雇主據此所為的解僱、降調或減薪無效。這時除了勞工局申訴,還可以向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


七、請公假要準備什麼證明?公司可以要求嗎?

**可以要求,而且勞工有配合的義務。**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得很完整:「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拆成三件事:

  • 原則事前、親自:不能事後才補講一聲。
  • 例外可代辦:只有急病或緊急事故,才可以委託他人代辦手續。臨時收到傳票、突接召集令,也應盡速通知雇主並補辦。
  • 雇主得要求證明文件:這是條文明文,你拒絕提出,公司據以不准假並不當然違法。

常見的證明文件:

  • 法院或地檢署的傳票、通知書(上面會記載出庭身分為證人、被告、告訴人等,這一欄決定假別)
  • 召集令(正本或影本)
  • 工會出具的會務證明、開會通知
  • 勞資爭議的調解、協調會議通知與後續的認定文件

實務建議:請假單、傳票、召集令、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都要留存。日後爭執「有沒有准假」「是不是曠職」時,這些是最直接的證據;投票日的爭議則要留存出勤紀錄與薪資明細。


八、公假會被扣薪或影響全勤獎金嗎?違法的話罰多少?

都不行。

  • 扣薪:違反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的「工資照給」。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也要求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依同法第79條第1項,違反第22條、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43條所定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的最低標準(勞工請假規則即依第43條授權訂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 扣全勤獎金:違反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第1項第1款,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
  • 記曠職、記過、影響考績:公假是合法請假,本質上不是缺勤,把它評價成曠職沒有法律依據。

主管機關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將罰鍰加重至法定最高額的二分之一(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4項)。


九、法院與主管機關怎麼劃「公假」的界線?

以下三則實務見解主角雖然是教師與法官,判斷邏輯——「有沒有法定到場義務」「跟職務有沒有關聯」——與勞工完全相通,很值得參考。

案例一:自己提出告訴而到檢察署說明,可以請公假嗎?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主文:上訴駁回、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維持了學校不准公假的結論。要留意這是一件裁定,理由是上訴人未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上訴不合法,並非最高行政法院對公假要件另作實體宣示。

該裁定引述原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更一字第56號判決)的認定:「本件上訴人既係因對前校長曾OO提出妨害名譽告訴,而為桃園地檢署通知出庭說明,依該署通知書以觀,並非係以證人身分傳喚其出庭作證,且該訴訟雖係因上訴人與前校長曾OO在校爭議而衍生,然該訴訟目的係上訴人為維護其個人名譽法益而提出,尚難認與其執行教師職務有關,故上訴人主張其合於公假要件,尚非可採。」最高行政法院自己另補上一句關鍵認定:上訴人在其告訴的案件中,並非證人。

該案教師因為未補辦請假手續,先被登記曠職1日、扣薪1日,再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被考列留支原薪。這正是「不准假就自己不去」最壞的示範。

上開裁定所處理的爭點,是公假界線問題的核心環節。

勞工可以怎麼用:如果你是因為自己的民事或刑事案件(例如告老闆欠薪、和同事互告)而出庭,除非你在該案件中是被傳喚的證人,否則雇主原則上沒有給公假的義務,只能請事假或特別休假;但若後來被有權機關認定是雇主違法引起的勞資爭議,就回到前面第四段所說的「改給公假」。

案例二:「法定義務」到底怎麼定義?請注意這段話是誰說的

同一件裁定中,關於「法定義務」的界定原文是:「而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自應參照相關訴訟法規而為解釋,依民事訴訟法(第302條)、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之規定,任何人有為證人之義務;刑事被告於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81條第1項),故被上訴人參酌銓敘部88年5月21日函釋意旨,認……所稱『法定義務』,係指經司法機關傳喚出庭作證,或為訴訟之原告或被告經司法機關傳喚出庭,且與執行職務有關之函釋,作為裁量是否同意准予公假之基準。」

**這個定義的作者是學校(被上訴人),來源是銓敘部函釋,法院的評價只是「核屬符合法規範目的之裁量」。**很多文章把中間那句省略掉,讀起來就像法院自己下了「法定義務=作證+與職務有關」的定義,這是引用上的錯置,務必分清楚。

舊法提醒:該案適用的是行為時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10款。現行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已改列為第9款,文字也擴充為「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陳述意見,經學校同意」,多了「陳述意見」三個字。引用時請以現行條文為準。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9款的文字與此相同。

至於刑事訴訟法第281條:「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許被告用代理人之案件,得由代理人到庭。」這說明刑事被告到庭與否會直接左右程序能否進行,性質上與純粹的民事當事人不同。但對一般勞工而言,法律並未強制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被告親自出庭(不到場的風險是一造辯論判決等程序上的不利益,而非罰鍰、拘提),因此雇主沒有給公假的義務。

案例三:法官擔任國家考試閱卷工作,可以請公假嗎?

依函釋,司法院就法官應考選部聘請擔任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閱卷工作可否核給公假一事,認為法官的職務本質是審判,擔任考試閱卷屬行政性質,與審判職務並無直接關聯,難認屬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所稱「與其職務有關」的會議或活動,原則上不得核給公假。(本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勞工可以怎麼用:判斷的核心是「與職務有沒有關聯」。反過來說,如果是公司指派你去參加外部活動、訓練或社區服務,那根本不是請假問題——那是雇主的工作指派,屬於「公出」或「出差」,應計入工作時間並照給工資,不該叫你去填公假單。


十、老闆不准公假怎麼辦?四階段救濟路徑

階段做什麼依據與重點
1. 內部申訴
向人資或主管書面反映,附上法令依據與傳票、召集令
留書面紀錄,日後是最好的證據
2. 勞工局申訴
撥打勞動部1955專線,或向事業單位所在地縣市勞工局提出申訴
主管機關得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裁罰
3. 勞資爭議調解
向勞方勞務提供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第1項。調解期間,資方不得因該爭議事件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同法第8條)
4. 勞動調解與訴訟
勞動事件原則上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逕行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勞動事件法第16條。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同法第12條第1項)

兩個實務上最容易吃虧的點:

  • 不要自行曠工。公假被拒時,正確做法是依規定完成請假手續、保留書面拒絕紀錄,再循申訴與調解救濟;直接不出勤,很可能像上面案例一的教師那樣被登記曠職、扣薪並影響考績。
  • 調解期間受保護。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讓你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不會被以該爭議為由解僱或不利對待,這段期間是勞工最能安心主張權利的窗口。

十一、公假常見問題 Q&A

Q:公假有幾天?可以請半天或幾小時嗎?

**可以,公假沒有法定日數上限。**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寫的是「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需要多久就給多久。出庭作證可能只需要三小時,就以實際所需時間計;教育召集則以召集令期間為準。至於投票日,勞動部函釋明確指出所稱放假一日是「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24小時」,不能只給半天。

Q:公司要求用特休或事假抵公假,合法嗎?

**不合法。**公假的法律效果是工資照給、不影響全勤;特休是勞工自主排定的休假,事假則不給工資。以特休或事假取代公假,等於把法定成本轉嫁給勞工,可能構成違反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與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依第79條第1項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唯一的例外是勞資爭議案件,依函釋是「先請事假或特休、事後改給公假」的順序,而不是永久以事假結案。

Q:公司不准公假,我可以直接不去上班嗎?

**不建議。**未完成請假手續而擅自缺勤,很可能被登記曠職。正確順序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事前親自敘明理由與日數、提出證明文件、保留公司拒絕的書面或訊息紀錄,再走申訴與調解。收到法院傳票的情形尤其要注意:出庭是你對法院的義務,請假是你對雇主的程序,兩件事都要做,不能只做一件。

Q:參加里民大會、社區活動可以請公假嗎?

**一般勞工沒有法定公假權利。**除非你本身具有里長、鄰長等身分且另有法令依據,否則參加里民大會不屬於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所稱「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的情形。若公司願意給薪或給假,那是公司自治與福利的範圍,不是法定義務,也隨時可能改變,建議以工作規則或書面約定固定下來。

Q:公司指派我參加外部訓練,算是公假嗎?

**不算公假,而是工作時間。**由雇主指派、為雇主業務目的而參加的訓練或會議,屬於「公出」或「出差」,本來就應計入工作時間並照給工資,不該叫勞工填請假單。若訓練被安排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則應依勞動基準法計給延長工時工資或依規定換取補休。

Q:公假需要提前申請嗎?臨時收到傳票怎麼辦?

原則上要事前、親自辦理(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投票日、教召這類可預期的事由,一定要事先排定並通知主管。臨時收到傳票或遇急病、緊急事故時,條文允許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但仍應盡速通知雇主、事後補齊假單與證明文件——案例一的教師正是因為經三次通知仍未補辦手續,才被登記曠職。


十二、結語:公假的判斷順序其實只有三步

  1. 先問有沒有法令明文要求給假:有(例如證人傳票、召集令、工會會務)→ 公假,工資照給、不扣全勤。
  2. 再確認是不是「放假日」而非公假:投票日走的是勞動基準法第37條的休假日路徑,出勤要依第39條加給工資,跟公假是兩套規則。
  3. 最後看是不是雇主指派:由公司指派的活動屬於公出、出差,是工作時間,根本不必請假。

只要有法令依據,雇主就必須准假並給薪,否則就是違法,主管機關可以開罰。遇到不合理對待時,先把假請完、把證據留好,再循 1955 專線、勞工局申訴與勞資爭議調解逐級救濟,才是勝率最高的做法。相關法規也可以到勞動部的法令查詢系統(https://laws.mol.gov.tw/)自行查閱最新條文。


免責聲明:本文內容僅供一般性參考,並非法律意見。個案事實些微差異即可能導致不同結論,如需具體法律諮詢,請洽專業律師或當地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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