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假扣薪規定完整版!天數限制與扣款標準一次搞懂|2026最新

事假扣薪規定完整版!天數限制與扣款標準一次搞懂|2026最新
先講結論:事假全年以14日為限,事假期間不給工資;扣薪金額最常見的算法是「月薪÷30×請假日數」,但這個基準可由勞雇雙方議定,且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的底線。更要緊的是:除了依法扣掉請假日數的工資之外,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勞動基準法第26條),也不得在事假之外再多扣一天的錢,違反者最高可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這篇「事假扣薪全攻略」就用白話帶你搞懂2026年最新的天數上限、扣款公式、以小時計假的新制,以及萬一遇到老闆亂扣錢時的完整救濟步驟,看完就能請得心安理得。
重點速覽:
- 事假全年上限:14日,期間不給工資(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
- 常見扣薪公式:月薪÷30×請假日數(可議定其他基準,但有基本工資底線)
- 小時事假:115年1月1日起,為照顧家庭成員請事假得以「小時」為單位
- 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
- 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勞基法第26條),違者最高可罰100萬元(第79條)
事假是什麼?跟病假、特休有什麼不同?
事假是因為「個人私事」必須親自處理而向公司請的假別,最大的特色是不給薪。這是立法上的刻意設計:事假處理的是勞工自己的私務,與生病就醫的病假、休假照給工資的特休不同,事假期間雇主沒有給付工資的義務。
法律依據是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至於各種假別的天數與薪資標準,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也就是目前適用的《勞工請假規則》。
那什麼算「正當事由」?陪家人看病、到戶政機關辦文件、家裡水管突然破裂要找人維修等日常需求,通常都屬之。相對地,如果只是「心情不好想去逛街」,是否構成正當事由就容易有爭議。建議如實說明事由、不要編造理由,以免日後被質疑請假不正當,反而衍生更大的麻煩。
事假一年可以請幾天?超過14天會怎樣?
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同條並規定,勞工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得依規定請事假,並得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這是114年12月9日修正發布、自115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制,也是後文「小時事假」的直接法源。
| 項目 | 修正前 | 115年1月1日起 |
|---|---|---|
全年事假上限 | 14日 | 14日(不變) |
事假期間薪資 | 不給工資 | 不給工資(不變) |
照顧家庭成員的請假單位 | 未明文得以小時計 | 得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 |
「一年」從哪天起算? 這點法規沒有明文,實務上常見從到職日起算「週年」,也有公司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曆年制,各事業單位作法不一。建議直接翻公司工作規則或問人資,確認自己公司的起算方式,避免額度認知落差。
14天是「上限」,不是「保證准假」。 條文的意旨是:雇主核給的事假全年合計不得超過14日;在額度內且有正當理由時,實務上雇主原則上會准假,但准駁仍取決於事由的正當性與人力調度,不是只要開口就一定成立。反之,超過14日的部分,雇主就可以不准。
如果額度用完又有私事要辦,可以考慮改排自己的特休——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特別休假的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何時使用特休是勞工的權利。也因此,如果老闆要求你「請事假一定要先用特休抵」,這是不合法的,雇主不能強迫你把事假「洗」成特休。延伸閱讀可參考請事假會的整理。
事假扣薪怎麼算?一日工資公式與實例演練
事假扣薪的核心只有兩步:先算出一日工資,再乘以請假日數。假設小明月薪36,000元,今年3月請了2天事假:
第一步:找出一日工資
- 公式:月薪 ÷ 30(最常見的議定基準)
- 計算:36,000 ÷ 30 = 1,200元
第二步:計算扣薪總額
- 公式:一日工資 × 請假日數
- 計算:1,200 × 2 = 2,400元
第三步:得出實領薪資
- 計算:36,000 − 2,400 = 33,600元
一日工資一定要用30天去除嗎?
不一定。依函釋(87)台勞動2字第005350號書函,按月計薪者的「一日工資」,可由勞雇雙方議定以「月薪除以該月日數」或「月薪除以30日」計算;但無論採哪一種,扣除事假工資後的餘額,都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的餘額。白話說:「÷30」是最常見、最好算的基準,但不是唯一合法方式,而且有一條基本工資的底線不能踩破。
| 計算方式 | 算法 | 特點 |
|---|---|---|
月薪÷30 | 固定除以30日 | 最常見,每月標準一致 |
月薪÷當月日數 | 大月31日、小月30日、2月28或29日 | 較貼近日曆,需逐月調整 |
舉例來說,如果雙方議定採「月薪÷當月日數」,3月有31天,一日工資就是36,000÷31≒1,161元,請假2天約扣2,322元,跟÷30的結果略有差異——這就是為什麼建議事先確認公司採哪一種基準。
要特別澄清一個常見誤解:這裡的「30」是計算基準,不是當月實際出勤天數。就算2月只有28天、或你當月排休很多天,只要雙方議定採「÷30」,一日工資就是36,000÷30=1,200元,不會跟著浮動。想進一步了解工資與加班費的計算邏輯,也可以參考規定完整的說明。
事假可以請幾小時嗎?一小時工資怎麼換算?
可以。如果你只是要去看醫生2小時,不必請整天。依現行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115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制),勞工為照顧家庭成員請事假時,得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請了幾小時,當日剩下的時間照常出勤,扣薪也按比例計算。
換算方式:先把一日工資除以8小時,得出「一小時工資」,再乘以請假時數。之所以用8小時,是因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以此為換算基礎最合理(法規本身沒有明文規定換算公式,這是通行的實務算法)。
範例:小明月薪36,000元,一日工資1,200元,一小時工資就是1,200÷8=150元。請事假2小時,扣薪150×2=300元。
要注意的是,條文把「以小時請假」的選項規定在「照顧家庭成員」的事假上;如果是其他私人事務,能不能以小時為單位,就要看公司工作規則有沒有開放,建議先向人資確認,不要自行假設。
什麼是「家庭照顧假」?跟事假有什麼關係?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勞工的家庭成員需要親自照顧時,可以請家庭照顧假,有三個重點:(1) 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2) 全年以7日為限;(3) 薪資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也就是不給薪。換言之,家庭照顧假不是獨立於事假之外的另一種假,而是從同一個14日額度中支應。如果你今年已經請了不少事假,又需要照顧家人,記得先確認剩餘額度,兩種假共用同一個額度。
老闆可以不准事假嗎?不准假還硬走會怎樣?
可以不准,但有條件。 如果請假天數已超過全年14日的法定上限,或請假理由不正當(例如純粹不想上班卻編造事由),雇主可以不准假。反之,在額度內且有正當事由時,實務上雇主原則上應予准假。
如果雇主已明確不准假,勞工仍執意缺勤去辦私事,就可能被認定為曠職,後果比事假嚴重得多。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雇主才能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注意門檻是「連續三天」或「一個月累積六天」,缺勤一天通常還不到解雇的程度,但仍可能依工作規則受到懲戒,並影響全勤獎金、考績與年終考核。另外,雇主行使這項終止權有時間限制:應自知悉之日起30日內為之,逾期就不能再拿這件事解雇你了。
若你認為雇主拒絕准假不合理,正確的做法是事後循本文末段的調解等管道主張權益,而不是自行缺席。
實務小技巧:事假盡量提前申請,並簡要說明事由(例如「因家中水管破裂需緊急處理,申請事假2小時」);臨時有急事,也要盡快通知主管並補辦手續。完整的溝通紀錄,日後若有爭議,就是你最好的證據。
老闆亂扣薪水合法嗎?法院判決與三道法律紅線
萬一雇主扣薪超出上面的公式,甚至用其他名目扣錢,法律上有三道紅線擋著:
第一道:工資全額直接給付原則。 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這是工資給付的一般原則。
第二道:禁止預扣工資的專條。 勞動基準法第26條進一步明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要特別注意:第26條沒有「勞雇另有約定就不在此限」的例外——就算勞動契約寫了「造成損失得自薪資扣抵」,也不能拿來預先扣薪。第22條第2項是一般原則,勞動基準法第26條則是針對「預扣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的更嚴格禁止,兩者是不同層次的規範。
第三道:行政裁罰。 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違反第22條至第25條等工資給付規定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也就是說,違法扣薪不只是勞資糾紛,主管機關查獲可以直接開罰。
| 法條 | 規範內容 | 效果 |
|---|---|---|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 |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 一般原則,可由主管機關限期命改正 |
勞基法第26條 | 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 無「勞雇另有約定」之例外 |
勞基法第79條第1項 | 違反第22條至第25條等規定的裁罰依據 | 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
真實判決:雇主擅自扣貨款36,633元,法院判決返還
來看一則已確定的真實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南勞簡字第33號民事判決。案情是:雇主以員工負責開發的店家收不回貨款為由,直接從員工薪資扣款,合計扣了36,633元。判決書中明確記載:
「被告以原告開發之店家,向被告購買貨物,有無法回收貨款之情形,因此就該無法回收之貨款,自原告薪資為扣款,共計36,633元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
法院審理後認定,這筆扣款欠缺法律上原因,屬於不當扣薪。本案主文命雇主應給付勞工新臺幣184,836元,也就是雇主敗訴、必須把扣走的錢還給員工;本件於109年4月宣判,早已確定,見解具有參考價值。值得一提的是,主文同時記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代表勞工的其他請求並未全部獲勝,法院是就個別請求逐一審認——這也提醒我們,訴訟結果取決於個案的具體事實與舉證。
要補充說明:這則判決的核心在於「扣款無法律上原因、應予返還」。至於「勞工真的造成損害時雇主能不能求償」,那是另一回事——如果員工弄壞昂貴設備、確實造成公司損失,公司可以透過協商或民事訴訟請求賠償,但不能單方面直接從薪資裡扣,更不能預先扣(勞基法第26條)。
最後一個直擊痛點的函釋:依(76)台勞動字第3119號函釋,事業單位於勞工事假期間,除了不給工資之外又另行扣發一日工資,即違反勞工請假規則及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之規定,主管機關得依法處罰鍰。很多人抱怨「請一天事假被扣兩天的錢」——多扣的那一天,就是違法的。
被違法扣薪怎麼辦?五步救濟流程一次學會
遇到扣薪爭議,建議按照下面的順序處理,由軟到硬:
- 內部溝通確認:先心平氣和地向主管或人資確認計算方式,拿出本文的公式核對。不少糾紛其實只是計算錯誤,一句話就能解決。
- 蒐集保存證據:保留薪資單、請假紀錄、排班表、與公司的郵件或通訊軟體對話。這些是後面所有程序的基礎。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工作所在地的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提出勞資爭議調解(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的體系辦理)。調解程序比訴訟快速許多,各縣市的收費與流程略有不同,申請前可先向受理機關確認。
- 請求主管機關限期命令給付:依勞動基準法第27條,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時,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違法扣薪本質上就是工資未全額給付,可以向勞工局檢舉,由主管機關限期命雇主改正,逾期不改正還會被處罰。
- 最後手段: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如果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準用同法第17條請求資遣費。這是最激烈的做法,建議在前面的管道都走不通、權益受損明確時再使用,並先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個案狀況。
實用提醒
- 簽訂任何契約前,務必確認契約條款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必要時諮詢律師
- 保留所有相關文件、通訊記錄、付款憑證,以備不時之需
- 遇到爭議時,優先嘗試調解,節省時間與訴訟成本
事假扣薪Q&A:網友最常問的五個問題
Q:請事假會影響全勤獎金嗎?
會,多數公司的全勤獎金都以「當月無請假紀錄」為發放條件,請了事假,當月全勤通常就拿不到了。發放規則屬於公司自治範圍,「當月有任何請假即取消全勤」是多數事業單位的常見約定。附帶一提,如果全勤獎金是每月固定發放的經常性給與,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項仍可能被認定為工資的一部分,所以公司一旦訂了規則就應穩定遵守,不能任意變動。
Q:請事假期間,勞健保費和退休金還要多負擔嗎?
不用。勞保、健保的雇主負擔部分,以及雇主提繳的勞工退休金,都不會因為你請事假而減少,公司仍須照常負擔;你自己應負擔的部分,則從扣完事假後的薪資中照常扣除。事假只影響「當日工資不給付」,不影響社會保險的投保義務。
Q:事假可以預支明年的額度嗎?
不行。全年14日的額度以「年」為單位計算,不能在今年先借用明年的額度。至於「一年」的起算點(到職週年或曆年制)法無明文,以公司工作規則為準;除非公司內部另有更有利的約定,否則各年度額度就是分開計算、不能跨年挪用。
Q:老闆不准假,我還是沒去上班,會被馬上解雇嗎?
不會馬上,但風險很高。未經准假而缺勤可能被認定曠職;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必須「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雇主才能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而且應自知悉之日起30日內行使。未達門檻之前,公司仍可依工作規則懲戒。千萬不要拿自己的工作測試底線。
Q:老闆扣薪超過法定標準,我該怎麼做?
先溝通、再蒐證、後申訴。第一步與人資核對計算式(一日工資×請假日數);第二步保存薪資單與請假紀錄等證據;第三步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檢舉違法。記住核心原則:事假只能扣「請假日數」的工資,多扣一天都違法。完整的五步流程,請回到前文「被違法扣薪怎麼辦」章節複習。
最後提醒:請假是勞工的法定權利,但如何請得漂亮、不影響團隊運作,也是職場必修課。事先規劃、誠實溝通、遵守程序,不僅能保障自己的權益,也能展現你的專業與責任感。下次按下請假鍵之前,不妨回來複習這一篇,確保自己的權益不會在不知不覺中睡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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