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事假會扣多少錢?事假天數上限與薪資計算 「小明是公務員,上個月因為家裡有事,連續請了5天事假。收到薪資單時,他發現被扣了7天的薪水!『奇怪,我明明只請5天,為什麼連週六、週日也被扣錢?』小明氣呼呼地跑去找人事室理論,卻得到『這是規定,連續請假跨越例假日就要一起扣』的回覆。小明越想越不對,決定弄懂法律規定,甚至一狀告上法院……最後法院的判決,竟然讓人事室乖乖把錢吐回來!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事假到底可以請幾天?薪水會怎麼扣?讓這篇文章用有趣的故事帶你了解。」 --- 一、事假的基本規定:勞工 vs 公務員 首先要知道,勞工和公務員的事假規定是不同的,扣薪方式也不一樣。 1. 勞工的事假規定 - 法源: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 - 天數: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天。 - 薪資:事假期間 不給工資(也就是請一天扣一天薪水)。 - 注意:雇主不能因為勞工請事假就扣全勤獎金以外的其他懲罰性扣款,也不能拒絕勞工在14天內請事假(但可以要求提出理由)。 2. 公務員的事假規定 - 法源: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 - 天數:每年准給 7天(民國111年修法從5天增加為7天)。 - 薪資:在7天以內,薪水照發;超過7天的部分,就要按日扣除俸給(也就是扣薪)。 - 計算基礎:依照公務人員俸給法第3條第2項:「前項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之。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 所以,公務員請事假如果 沒有超過7天,一毛錢都不用扣;但如果超過,超過的那幾天就要扣錢。問題來了:「超過的那幾天」怎麼算?如果請假從星期五請到下星期一,中間的星期六、星期日算不算「超過的天數」? 這就是小明遇到的爭議,也是法院判決的關鍵。 --- 二、公務員事假扣薪怎麼算?日薪如何計算? 公務員的月薪包含本俸、專業加給等,當月如果因為請假導致在職日數不足整月,薪水會按比例減少。公式很簡單: 實領月薪 = 月薪總額 ×(當月實際在職日數 ÷ 當月日曆天數) 舉例:小明月薪60,000元,當月有30天,他請了2天事假(且這2天都是工作日),那麼他的在職日數就是30 - 2 = 28天,實領薪水 = 60,000 × (28/30) = 56,000元。換句話說,被扣的薪水 = 60,000 × (2/30) = 4,000元。 但如果請假的日子包含 例假日(週六、週日) 或 國定假日,這些日子本來就沒有上班,是否也要列入「請假日數」來扣薪?人事室常常會說:「連續請假的話,中間的例假日也要算進去扣薪哦!」但法院的見解卻不是這樣。 --- 三、爭議案例解析:連續請假跨越例假日,該不該扣薪? 小明的案例其實是真實發生過的行政訴訟。我們來看看法院怎麼說。 故事背景 某公務員(姑且稱他為阿明)在107年9月3日已經請滿了當年的事假和病假額度(也就是7天事假+28天病假,共35天)。之後他在10月5日又請了1天事假,並從10月8日上午請了4小時病假。因為10月6日、7日是星期六、日,機關認為阿明是「連續請假」,依照銓敘部85年12月3日的一則函釋,連續請假跨越的例假日也要扣薪,所以扣了他10月6日、7日兩天的薪水。 阿明不服,提起復審(公務員的救濟程序)被駁回,於是告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案件編號:107年度訴字第1445號等)。法院最後判決阿明勝訴,撤銷了扣薪處分。 法院見解重點 法院認為:扣薪涉及公務員的財產權,必須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作為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只規定「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但 沒有說連續請假時例假日也要扣。銓敘部的函釋(85年12月3日函)雖然規定「連續請假之例假日應予扣薪」,但這只是行政規則,沒有法律授權,不能作為扣薪的依據。 參照109年度簡上字第23號判決所述: 「此乃關係公務員金錢財產權之法律保障之重大事項,原則上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之授權之法規命令等為依據,而遍查公務人員請假扣薪之相關法律規定,僅於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2條及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為規定,其並無所謂連續請假跨越例假日應如何扣薪之規定。」 參照109年度簡上字第23號判決所述: 「銓敘部85年12月3日函釋……不能作為剝奪公務員支薪權之依據。」 因此,法院認定:公務員請假超過規定天數時,只能扣除 實際請假的那幾天(也就是有請假的工作日),不能因為請假前後連著例假日,就把例假日也一起扣薪。例假日是公務員依法休息的日子,本來就應該支薪,不應因為請假而受影響。 這個判決對公務員的意義 從此之後,公務員如果遇到機關以「連續請假」為由扣除例假日薪水,可以依法據理力爭,甚至提起行政救濟。因為法院已經明確表示:例假日不應被扣薪。 --- 四、勞工事假扣薪計算:跟公務員有什麼不同? 勞工的事假規定比較單純:請一天,扣一天薪水,而且一年最多14天。但勞工也常遇到一個問題:如果請假從星期五請到下星期一,中間的星期六、星期日會不會也被扣薪? 答案是不會。因為勞工的薪水通常是月薪制,月薪已經包含了例假日的工資(也就是休息日照樣有薪)。當你請事假時,雇主只能扣除 請假當日 的工資,不能扣除例假日。 關於不能扣除例的更多實務案例與操作細節,勞工權益完整指南有系統性的整理可供參考。 勞動部也曾經解釋過:「勞工請假之日數,係以實際請假之日計算,其請假連續跨越例假日者,該例假日均不計入請假日數內。」(勞動條3字第1030131204號函)。所以,勞工請事假如果遇到週六、週日,那兩天本來就不用上班,當然不應該扣薪。 勞工事假扣薪計算公式 日薪的計算方式,通常有兩種: - 以30日計算:日薪 = 月薪 ÷ 30 - 以當月實際日數計算:日薪 = 月薪 ÷ 當月日曆天數 實務上大多採用「月薪 ÷ 30」來計算日薪,因為比較簡便,而且民法第123條規定按月給付之債,一月以三十日計,實務上月薪÷30即以此為依據。但無論哪種算法,請一天就扣一天日薪,不會多扣。 舉例:小華月薪36,000元,日薪若以30天計為1,200元。他請了2天事假,當月薪水就是36,000 - 2,400 = 33,600元。如果請假從星期五到星期一(共請了星期五和星期一兩天),中間的週六週日不扣薪。 --- 五、實用建議與注意事項 給公務員的提醒 1. 記住你的權益:每年有7天帶薪事假,超過7天的部分才扣薪。 2. 扣薪只扣實際請假日:連續請假時,中間的例假日、國定假日不應被扣薪。如果機關硬要扣,你可以拿出這篇文章的法院判據據理力爭。 3. 救濟途徑:如果溝通無效,可以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必要時提起行政訴訟。 給勞工的提醒 1. 事假一年最多14天,雇主不得拒絕(但可以要求說明理由)。 2. 事假不給薪,雇主只能扣當日工資,不能額外懲罰(例如扣全勤獎金是允許的,但不能扣基本工資以外的項目)。 3. 連續請假時,例假日不計入請假日數,雇主若多扣,可向勞動局申訴。 計算範例:公務員 vs 勞工 假設阿明(公務員)月薪60,000元,當月30天,他在10月份請了3天事假(都是工作日),且當年已用掉7天帶薪事假額度,所以這3天都要扣薪。 - 日薪 = 60,000 ÷ 30 = 2,000元 - 扣薪 = 2,000 × 3 = 6,000元 - 實領 = 60,000 - 6,000 = 54,000元 如果阿明請假從10月5日(星期五)到10月9日(星期二),其中5日、8日、9日是請假,6日、7日是週末。那麼正確扣薪只能扣5日、8日、9日共3天,週末不扣。若機關誤扣5天,阿明可要求返還2天薪資。 --- 六、常見QA Q1:事假可以請幾天?勞工和公務員有何不同? - 勞工:一年最多14天。 - 公務員:一年7天(111年起)。 Q2:事假扣薪的標準是什麼? - 勞工:請一天扣一天日薪,日薪計算可由勞雇雙方約定(常見月薪÷30)。 - 公務員:7天內不扣薪,超過7天的部分,按日扣除俸給。日薪 = 月薪總額 ÷ 當月日曆天數。 Q3:如果請事假超過天數,雇主可以不准假嗎? - 勞工:超過14天,雇主可以不准假;如果勞工仍不出勤,可能視為曠工。 - 公務員:超過7天的事假,機關可以不准假;若強行請假可能以曠職論。 Q4:連續請假包含國定假日或例假日,這些日子也要扣薪嗎? - 不用!無論勞工或公務員,國定假日、例假日都不應計入請假日數扣薪。因為這些日子本來就是休息日,依法應給薪。 Q5:如果雇主多扣了薪水,該如何救濟? - 勞工:可先向公司申訴,若不改善,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 - 公務員:可向服務機關申訴,若不服可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再不服可提行政訴訟。 --- 結語 了解事假的扣薪規則,才能確保自己的薪水不被亂扣。無論你是勞工還是公務員,都有明確的法令保障你的權益。下次如果你發現請假被多扣錢,別再傻傻認賠,勇敢拿出法律依據,爭取你應得的報酬吧! 參考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45號判決(本文引用之判決書片段109年度簡上字第23號109年度簡上字第23號109年度簡上字第23號109年度簡上字第23號109年度簡上字第23號109年度簡上字第23號109年度簡上字第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