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資遣預告期間還要上班嗎?請假與權益說明 開場故事:小明的困惑 小明在一家科技公司工作三年,某天主管突然告訴他:「公司因為業務緊縮,決定資遣你。依照法令,我們會預告你一個月後離職,這一個月你還是要來上班,把工作交接完。」小明聽了心情複雜,一方面覺得難過,另一方面也擔心:這一個月內,我還要每天進公司嗎?能不能請假去找新工作?如果老闆說「明天開始不用來了」,這樣可以嗎? 其實,很多勞工在被資遣時,對於預告期間的權利義務都不太清楚。本文就用白話文,搭配真實法院判決,告訴你預告期間到底要不要上班、可以請哪些假、薪水怎麼算,以及雇主有哪些常見錯誤。 --- 一、法律怎麼說?預告期間與謀職假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雇主如果要資遣勞工(非因勞工過錯而解僱),必須按照勞工的年資,提前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 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10天前預告 - 1年以上未滿3年:20天前預告 - 3年以上:30天前預告 預告期間內,勞工原則上還是要繼續提供勞務,也就是正常上班。但法律也給了勞工一個特別的權利:謀職假。 《勞基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也就是說,在預告期間內,你每個星期最多可以請兩天的帶薪假,出去面試、找工作、辦理轉職手續,雇主不能拒絕,也不能扣你薪水。 --- 二、預告期間「一定要上班」嗎?雇主可以叫我直接走人嗎? 雖然法律規定預告期間勞工要繼續工作,但實務上,有些雇主會基於各種考量(例如避免影響士氣、保護營業秘密等),選擇讓勞工「預告期間不用來上班,但薪水照給」。這樣做是合法的嗎? 答案是:可以!因為雇主如果讓勞工在預告期間不用提供勞務,但依然支付全額工資,這等於給了勞工更優惠的條件(不用上班還有錢拿),並不違反法律。法院也認同這樣的作法屬於「優於勞基法」的待遇。 例如,在一個真實判決中(參照112年度勞訴字第71號),雇主在發資遣通知時,除了照發預告工資和資遣費外,還告訴勞工「自即日起無須再辦公,以利其另謀工作」。法院認為:「此處理方式顯優於勞基法第16條之規定,足見被告確實已善盡雇主之照料義務。」所以,如果老闆叫你明天開始就不用來了,但薪水會發到預告期滿,這是合法的,而且對勞工更有利。 反過來說,如果雇主沒有提前預告,也沒有給預告期間的工資,那就違法了。勞工可以要求雇主給付「預告工資」(也就是相當於預告天數的薪水)。例如工作滿三年以上,雇主應該提前30天預告,如果當天就叫你走,就必須額外給你30天的工資作為補償。 --- 三、預告期間工資怎麼算?未預告的補償 預告期間工資的計算很簡單:就是按照你「一日」的平均工資來計算,乘以預告天數。 所謂「一日」工資,通常是用月薪除以30(或依公司規定的每月平均工作日數)來計算。例如小明月薪36,000元,一日工資就是1,200元。如果他工作滿三年,雇主應該預告30天,但若當天就叫他離職,雇主除了資遣費之外,還要給他30天的預告工資,也就是36,000元。 實務上,許多判決都會詳細計算預告工資。例如在一個案例中(參照111年度勞簡字第32號),勞工月薪31,000元,年資5年多,法院判雇主應給付預告期間工資31,000元(也就是一個月薪水)。另一個判決(參照111年度勞訴字第192號)則詳細列出平均工資的計算方式,並算出資遣費和預告工資。 --- 四、預告期間可以請特休、病假嗎? 除了法定的謀職假之外,預告期間內,勞工仍然可以依照原有的請假規則請特休、病假、事假等。但要注意: - 特休:如果預告期間結束時還有沒休完的特休,雇主必須折算成工資發給你(勞基法第38條)。所以你也可以選擇在預告期間把特休休掉,但必須經過雇主同意(因為特休的排定權在勞工,但還是要協商)。不過,如果你在預告期間請特休,等於你沒在提供勞務,但雇主還是要給薪,這對你沒有損失。 - 病假:如果有生病事實,當然可以請病假,但病假薪水依規定折半或全薪(依勞工請假規則)。 - 事假:事假可以不給薪,但雇主不能拒絕(除非有營運上的困難)。 但要特別注意:謀職假是帶薪假,而且每星期最多兩天,雇主不能拒絕。如果你已經用了謀職假,還是可以請其他假,但其他假別的給薪與規則照舊。 --- 五、真實法院見解:雇主讓勞工不用上班是「優於法令」 讓我們來看看法院判決怎麼說。在編號112年度勞訴字第71號的判決書片段中,法院明確指出: 上述判決的規定是這個議題的重要環節,而勞工權益完整指南則從更多面向整理了完整的處理流程。 「被告於111年12月1日發函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預告資遣原告,除照常發給預告期間之工資及資遣費外,並告知其自即日起無須再辦公,以利其另謀工作,此處理方式顯優於勞基法第16條之規定,足見被告確實已善盡雇主之照料義務。」 這段話的意思是:雇主在預告期間就讓勞工不用來上班,但薪水照給,這樣做比法律要求的還要好,所以是合法的,而且值得肯定。 另外,在編號112年度勞訴字第71號的判決中也提到: 「被告於111年12月1日發函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預告資遣原告,除照常發給預告期間之工資及資遣費外,並告知其自即日起無須再辦公,以利其另謀工作,此處理方式顯優於勞基法第16條之規定,足見被告確實已善盡雇主之照料義務。」 雖然內容重複,但可見法院認同這種做法。 那麼,如果雇主沒有這樣做,而是要求勞工繼續上班到最後一天,當然也是合法的,因為這是法律的基本要求。勞工在預告期間內還是要遵守工作規則,完成交接任務。 --- 六、常見問題 Q&A Q1:預告期間,雇主可以叫我「明天就不用來了」嗎?薪水怎麼算? A: 可以,但雇主必須把預告期間的工資照常發給你。例如你年資滿3年,依法應預告30天,如果雇主當天就叫你走,他必須額外給你30天的工資(也就是預告工資),而且資遣費也要照算。如果雇主只說「明天不用來」,但沒有給預告工資,那就是違法,你可以向勞工局申訴或提起訴訟。 Q2:謀職假是怎麼請的?需要證明嗎? A: 謀職假是勞工的法定權利,每星期最多可以請2天帶薪假。你只要向雇主說明是為了謀職,雇主就應該准假,而且不能要求你提出證明(例如面試通知)。實務上,為了和諧,建議還是事先告知請假時段,但雇主不得拒絕。 Q3:預告期間如果請病假,會影響謀職假的天數嗎? A: 不會。謀職假是獨立於其他假別的特別假,每星期最多2天,與病假、特休分開計算。但如果你請了病假,當天依然有薪水(依勞工請假規則),不影響謀職假的額度。 Q4:預告期間,雇主可以要求我加班嗎? A: 預告期間勞動契約仍然存在,所以雇主原則上可以要求你加班,但必須符合勞基法關於加班時數和加班費的規定。不過,如果加班會影響你謀職,你可以協商或主張以謀職為重。 Q5:如果雇主在預告期間內又反悔不資遣了,可以嗎? A: 預告是單方面的意思表示,一旦雇主合法預告終止契約,原則上不能單方面撤回,除非勞工同意。所以如果雇主後悔,必須取得勞工同意,才能繼續僱傭關係。 Q6:預告期間我找到新工作了,可以提前離職嗎? A: 可以。勞工在預告期間內如果提前找到工作,可以向雇主提出「自請離職」,但要注意:如果你自請離職,就可能喪失資遣費和失業給付的資格。建議先與雇主協商,看是否能維持原資遣計畫(即預告期間屆滿才離職),或者由雇主出具非自願離職證明。千萬不要衝動辭職,以免權益受損。 --- 七、結語 被資遣雖然令人沮喪,但了解自己的權利,可以讓你更有籌碼規劃下一步。記住: - 預告期間原則上要上班,但每星期有最多2天的帶薪謀職假。 - 雇主可以選擇讓你預告期間不用上班,薪水照給,這對你更有利。 - 如果雇主沒有提前預告,必須給你預告工資。 - 預告期間的特休未休完,可以換錢或休假。 最後,如果你遇到雇主違法扣薪、不給謀職假、或不發預告工資,別忘了向當地勞工局申訴,或尋求法律協助。希望這篇文章能幫你清楚掌握自己的權益,順利度過轉職過渡期! --- 參考判決: 本文引用之法院見解來自真實判決,為便於閱讀以編號標示,如112年度勞訴字第71號、112年度勞訴字第71號、111年度勞簡字第32號等,完整內容可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