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文章

請律師寫遺囑要多少錢?費用行情與影響因素|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法律知識
法律知識文章封面

請律師寫遺囑要多少錢?費用行情、公證費算法與影響價格的關鍵因素

請律師寫一份遺囑,市場行情大約落在新臺幣 5,000 元至 30,000 元之間,單純諮詢加審閱自書遺囑最便宜,代筆遺囑(律師撰寫並擔任見證人)約 8,000~15,000 元,牽涉多筆不動產、境外資產或遺囑信託的複雜規劃則可能超過 3 萬元。要特別注意的是,律師費和公證費是兩筆完全不同的錢:律師酬金沒有法定收費表,由律師與委任人自行議定;公證費與認證費則由公證法第 109 條、公證法第 120 條明文規定,依遺囑處分財產的金額或價額分級收取,而且公證法第 108 條明定「公證費用,應依本章之規定收取之,不得增減其數額」,換句話說,公證費不能議價,也不會因為找了律師就打折。

以下用一個常見情境,把費用結構、法定算法與實務上最容易踩到的地雷一次講清楚。


故事:省小錢卻釀大禍的王伯伯

王伯伯辛苦一輩子,在臺北有一間公寓(價值約 1,500 萬元)和存款 200 萬元,還有一筆 800 萬元的房貸。他有三個孩子,擔心自己走後孩子們會為了財產鬧翻,於是決定立遺囑。鄰居告訴他:「自己寫一寫,找兩個朋友簽名就好啦,幹嘛花錢請律師?」王伯伯覺得有道理,上網下載了遺囑範本,寫明房子給老大、存款給老二,房貸由老大負擔一半、老二負擔一半,老三因為已經成家立業,所以只分到一些紀念品。寫完後,他找了兩位鄰居當見證人,大家簽了名,自以為萬無一失。

幾年後王伯伯過世,孩子們看到遺囑,老三覺得不公平,主張遺囑無效。官司一打就是兩年,法院認定這份遺囑不符合代筆遺囑的法定要件(見證人未全程在場、未由見證人親自筆記等),判決遺囑無效,財產全部按照法定繼承分配。結果老大、老二原本可以依父親意願取得特定財產,現在卻得與老三均分,而且訴訟費、律師費還花了數十萬元,兄弟姊妹從此形同陌路。

如果王伯伯當初花幾千元請律師協助,這一切紛爭都可以避免。


一、請律師寫遺囑要多少錢?費用行情一次看懂

遺囑不像訴訟有法定裁判費表,律師酬金屬於市場議定價格。以下是實務常見的報價區間,供衡量預算參考:

服務內容常見費用區間
單純諮詢 + 自書遺囑審閱
3,000~5,000 元
代筆遺囑(律師撰寫並擔任見證人)
8,000~15,000 元
公證遺囑(律師協助起草並陪同公證)
10,000~20,000 元(不含公證費)
複雜遺囑(多筆財產、遺囑信託規劃)
20,000~50,000 元

這張表只涵蓋律師費。 選擇公證遺囑,或想把自書、代筆遺囑拿去辦認證,還要另外向公證人繳交公證費或認證費,那是付給公證人的規費,律師不會從中賺取差價。

為什麼寫一份遺囑要花到這個價錢?

因為遺囑是要式行為。民法第 1189 條把遺囑方式限定為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五種,各有嚴格的程序要求;一旦不符法定方式,依民法第 73 條規定「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整份遺囑就會失去效力,財產回歸法定應繼分分配——這正是王伯伯故事的結局。

律師收的不是打字費,而是替你把以下幾件事一次做對:

  • 釐清財產狀況與分配意願,確認不違反民法第 1187 條的特留分限制。
  • 選對遺囑方式,並依該方式完成全部法定程序(口述、筆記、宣讀、講解、簽名等)。
  • 篩選合格見證人,避免因見證人資格不合而整份無效。
  • 事後可擔任遺囑執行人,減少繼承人間的衝突。

關於遺囑與繼承的更多實務案例與操作細節,繼承法律完整指南有系統性的整理可供參考。


二、五種遺囑怎麼選?見證人要幾個、要不要找公證人

不同的遺囑方式,程序成本差很多,律師報價自然不同。先看清楚法律要求,再回頭看報價:

遺囑方式見證人人數由誰動筆是否需要公證人法源
自書遺囑
不需要
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
不需要
民法第 1190 條
公證遺囑
2 人以上
公證人筆記
需要
民法第 1191 條
密封遺囑
2 人以上
本人或他人繕寫均可
需要(向公證人提出、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
民法第 1192 條
代筆遺囑
3 人以上
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
不需要
民法第 1194 條
口授遺囑
2 人以上
見證人筆記,或全程錄音密封
不需要
民法第 1195 條

幾個一般文章不會寫、但直接影響效力的細節:

  • 自書遺囑必須自書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還要註明增減、塗改的處所及字數,並另行簽名。少了年月日或少了那個「另行簽名」,都可能整份被打掉。
  • 密封遺囑如果不具備民法第 1192 條的方式,但具備自書遺囑的方式,依民法第 1193 條仍有自書遺囑的效力——這是法律留給當事人的救命條款。另外,有封緘的遺囑依民法第 1213 條,非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不得開視,開視時還要製作紀錄。
  • 口授遺囑限於「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才能用,而且依民法第 1196 條,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就失去效力;還要依民法第 1197 條,由見證人之一或利害關係人於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真偽。它是急救措施,不是預先規劃的選項。

代筆遺囑最常被打掉的兩個地雷

代筆遺囑是實務上最普遍、也最常被訴請確認無效的類型,關鍵就在「三人以上見證人」與「筆記、宣讀、講解」有沒有確實做到。

最高法院在(該判決經廢棄/撤銷發回更審,非確定見解)民事判決中指出,民法第 1194 條所定筆記、宣讀、講解雖然不必由同一位見證人為之,但為這些行為的人仍必須是見證人,而且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及見證人為筆記、宣讀、講解時,「3 名見證人應全程在場見證,以確認遺囑內容係遺囑人之真意」,才符合該條的立法意旨。該案中兩位見證人自承遺囑人口述時並不在場,最高法院因此認為原審未詳查即認定遺囑有效有可議之處(該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非確定見解)。

反過來說,法院也不是一味形式主義。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則認為,講解的目的在於使遺囑人及其他見證人易於瞭解、確認筆記內容與口述意旨相符,講解的方式與說明程度並無限制,也不以宣讀完全部內容後才進行為必要;若參照遺囑人的智識、身心狀況及作成遺囑的全部過程,足認遺囑人真意已獲確保,就不能僅因講解時未逐句詳盡解說即認為無效(該判決同樣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非確定見解)。

實務啟示很清楚:三位見證人必須從遺囑人開口那一刻就全部在場,中途才進來或分批進出,都是日後被攻擊的破口。 這也是律師承辦代筆遺囑時堅持所有人同時到齊、全程不離席的原因——這個「看似多此一舉」的堅持,正是律師費的價值所在。


三、影響律師費用的五大因素

1. 遺囑方式:程序越多,收費越高

自書遺囑律師只需諮詢與審閱,收費最低;代筆遺囑要撰稿、到場、擔任見證人並全程主持程序,收費拉高;公證遺囑還要協調公證人時間、陪同到場,再高一階。密封遺囑程序繁瑣、使用率低,個案差異大;口授遺囑則是急難時的權宜方式,無法事先規劃。

2. 財產狀況與分配複雜度

財產種類越多、分配越複雜,律師要調查產權、計算稅務、確認不違反特留分,耗時越長,收費越高:

  • 只有一棟房子 + 一筆存款:分配單純,費用落在區間下緣。
  • 多筆不動產、股票、公司股權、海外資產,還要設立遺囑信託、指定遺產管理人:屬於高複雜度的遺囑信託規劃,費用可能超過 3 萬元。

特留分是這一段最容易出事的地方。 民法第 1223 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兄弟姊妹、祖父母則為三分之一。遺囑人依民法第 1187 條僅得「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自由處分遺產;一旦遺贈侵害特留分,依民法第 1225 條,應得特留分之人得按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換句話說,寫「全部給某一個孩子」這種遺囑,不是無效,而是會被其他繼承人行使扣減權打回來——律師的價值就在於事前把數字算好,避免遺囑寫了卻執行不了。

3. 是否需要律師擔任見證人

見證人資格有嚴格限制。民法第 1198 條明定,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請特別注意,不是只有繼承人本人不能當見證人,連繼承人的配偶與直系血親都不行——很多家庭找媳婦、女婿、孫子來簽名,正是踩在這條上。又依民法第 12 條,滿十八歲為成年,所以年滿 18 歲即可擔任見證人。

如果辦的是公證遺囑,還要一併檢查公證法第 79 條:有利害關係之人、於請求事件為代理人或曾為代理人者、公證人的配偶與直系血親等,原則上不得充任見證人;其中代理人、公證人親屬、佐理員與助理人等情形,經請求人全體同意者仍得為見證人。

正因為資格門檻高又不容出錯,實務上才會請律師擔任見證人,通常每位收取 2,000~5,000 元見證費。代筆遺囑需三位見證人,三位都請律師時見證費累加,這也是同一份遺囑報價可以差到一倍的原因。

4. 公證費與認證費:法定金額,不能議價

如果選擇公證遺囑,或想把已寫好的自書、代筆遺囑送去辦認證,就要向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繳交規費。依公證法第 1 條,公證事務由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辦理,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應設公證處,兩者收費標準相同。

公證費依公證法第 109 條,按標的的金額或價額分級收取;認證費則依公證法第 120 條「請求就文書為認證者,依作成公證書所定之費用額,減半收取之」,也就是公證費的一半。

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公證費用認證費用(減半)
20 萬元以下
1,000 元
500 元
逾 20 萬元至 50 萬元
2,000 元
1,000 元
逾 50 萬元至 100 萬元
3,000 元
1,500 元
逾 100 萬元至 200 萬元
4,000 元
2,000 元
逾 200 萬元至 500 萬元
5,000 元
2,500 元
逾 500 萬元至 1,000 萬元
6,000 元
3,000 元
逾 1,000 萬元至 5,000 萬元
6,000 元 + 超過 1,000 萬元部分每 1,000 萬元加收 2,000 元(不滿 1,000 萬元按 1,000 萬元計算)
依左欄總額減半
逾 5,000 萬元
前段累計金額 + 超過 5,000 萬元部分每 1,000 萬元加收 1,000 元(不滿 1,000 萬元按 1,000 萬元計算)
依左欄總額減半

⚠️ 很多網路文章只寫到「超過 1,000 萬元每 1,000 萬元加收 2,000 元」就結束,漏掉公證法第 109 條第 8 款:超過 5,000 萬元的部分改為每 1,000 萬元只加收 1,000 元,是累退而非等比累加。遺產規模大的家庭照錯誤版本試算會高估公證費。

另外,標的價額不能算定時,依公證法第 112 條收費 1,000 元;價額如何計算,依公證法第 110 條,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

遺囑價額要不要扣掉房貸?答案是不扣

這是遺囑認證最常見的爭議:財產 1,700 萬元、房貸 800 萬元,公證費按 1,700 萬元算,還是按淨值 900 萬元算?

司法院就處理過幾乎一模一樣的題目。該提案討論三說:甲說主張以財產總淨值(積極財產減消極財產)計算;乙說主張以遺囑人所有財產總值計算,不扣除負債;丙說主張資產與負債均應計入。研討結果經表決,實到 54 人中採乙說者 36 人、採丙說者 14 人、棄權 4 人,無人採甲說,多數採乙說,即不扣除負債。提案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與司法院民事廳亦均支持乙說結論。

請留意,這是公證實務研討會的研討結論,供公證實務參考,並非法院裁判,個案仍由承辦公證人依法認定。但實務多數見解既然如此,規劃預算時以「不扣負債」為基準較安全。

用王伯伯的數字實際算一次

王伯伯的財產:不動產 1,500 萬元 + 存款 200 萬元 = 1,700 萬元(房貸 800 萬元不扣除)。

  1. 先算公證費:1,000 萬元以內部分為 6,000 元;超過的 700 萬元,依公證法第 109 條第 7 款「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加收 2,000 元。合計公證費 8,000 元。
  2. 若辦的是遺囑認證(自書或代筆遺囑送認證),依公證法第 120 條減半,認證費為 4,000 元。
  3. 若辦的是公證遺囑,則支付全額公證費 8,000 元,不減半。

上述認證費 4,000 元的結果,與乙說結論一致。

這些情況公證費還會再加

公證法還有一組「加收」規定,是預算最容易失準的地方,尤其長輩臥病在床、需公證人到院或到宅辦理時:

情形加收方式法源
於夜間、例假日或法令所定執行職務時間外辦理
依所定費用額加收二分之一,加收部分最高不超過 5,000 元
公證法第 122 條
公證人在請求人病榻前或其他相類場所執行職務
加收 2,000 元
公證法第 123 條
公證書張數超過 6 張
超過部分每一張加收 50 元(一行 25 字、20 行為一張,未滿一張以一張計算)
公證法第 124 條
已著手執行後因請求人請求停止,或因可歸責於請求人、到場人之事由未能完成
收取所定費用額二分之一,最高不超過 5,000 元
公證法第 126 條
請求交付公、認證書及附屬文件之繕本、影本或節本
每份 200 元,張數超過 6 張時每張加收 5 元
公證法第 128 條

實務上最常見的失算,是臨時約在假日又請公證人到醫院辦理,兩項加收一起來,帳單就比預期高出好幾千元。長輩狀況允許的話,選平日、到事務所辦理,是最直接的省錢方式。

5. 地區差異

律師收費會因執業區域(臺北、臺中、高雄等)略有不同,都會區通常稍高,但同一服務項目差距不大。相對地,公證費與認證費全國一致——公證法第 108 條已明定不得增減其數額。


四、請律師寫遺囑的流程是什麼?從諮詢到保管一次走完

步驟 1:初步諮詢與報價

與律師討論財產狀況、家庭結構與分配意願,律師會評估適合的遺囑方式並報價。諮詢費可能併入後續服務或另計,建議第一次見面就問清楚。

步驟 2:蒐集資料、確認特留分

提供財產清單(不動產權狀、存摺、投資證明等)與繼承人資料。律師會實際算出各繼承人的應繼分與特留分,確認分配方案將來不會被扣減。

步驟 3:起草遺囑並選定見證人

律師依你的意願撰寫內容並確保符合法定形式。這階段就要把見證人名單定下來,逐一比對民法第 1198 條(公證遺囑另須比對公證法第 79 條)的消極資格。建議一併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依民法第 1209 條,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若沒有指定,依民法第 1211 條就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不能選定時還要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多繞一大圈。

步驟 4:簽署與見證

在律師安排下,遺囑人與全體見證人同時到齊、全程不離席,完成口述、筆記、宣讀、講解、簽名程序。若為公證遺囑,則在公證人面前完成;依公證法第 73 條,公證人會要求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確認本人,並依公證法第 71 條探求請求人真意、說明法律上效果。

步驟 5:交付與保管

遺囑正本由遺囑人自行保管,或交由律師、遺囑執行人保管。這裡有一個極少人知道卻很關鍵的制度:依公證法第 98 條第 2 項,公證人應於作成公證遺囑之日起十日內製作繕本一份密封,於封面記明遺囑人的人別資料及作成年月日,加蓋職章後送交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保存;同條第 4 項規定,這項機制於其他遺囑之公、認證亦準用之。

它的實益在於:公證遺囑原則上除請求人外不得請求閱覽或交付繕本,但遺囑人死亡後,其繼受人或就遺囑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得向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查詢有無遺囑並請求閱覽。換言之,只要辦過公證或認證,就算正本被藏起來或遺失,繼承人仍有官方管道查到遺囑存在。純粹的自書遺囑沒有這層保障,這是很多人低估公證費價值之處。

另外提醒繼承人端的義務:依民法第 1212 條,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應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沒有保管人而由繼承人發現遺囑者,也是一樣。至於稅務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時程要一併排進來。


五、遺囑可以用電腦打字嗎?行政函釋怎麼說

先講結論:自書遺囑必須親筆書寫全文,不能打字;但公證遺囑與代筆遺囑的「筆記」,依法務部函釋見解可以用電腦打字或自動化機器製作。

自書遺囑的部分沒有爭議,民法第 1190 條白紙黑字要求「自書遺囑全文」,用電腦打字再簽名並不符合。

代筆遺囑與公證遺囑則經歷過見解的變遷:

  • 早期法務部曾採否定說,認為代筆遺囑須由見證人親自執筆書寫,電腦打字不符民法第 1194 條的法定方式。
  • 民國 91 年,內政部就一件代筆遺囑申辦繼承登記的個案函詢,法務部以函轉司法院秘書長函覆意見。該函載明最高法院 判決認為,民法第 1194 條「代筆遺囑應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並未規定其筆記之方式,只需將遺囑意旨以文字表明,即無不可」,由代筆見證人親自書寫固然可以,起稿後送打字者亦無不合。要留意的是,司法院秘書長該函同時指出上開見解與法務部 90 年函釋「似有不同」,並就個案事實認定表明「本院不便表示意見」,是否准予登記應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認定——該函並未替任一方背書,坊間寫成「司法院認同」其實是過度解讀。
  • 民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法務部以函明確改採肯定說,就民法第 1194 條代筆遺囑表示所稱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可用電腦製作,以因應資訊化社會需求」。
  • 民國 104 年 7 月 24 日,法務部再以法律字第 10403509100 號函處理公證遺囑,認為公證遺囑之方式與代筆遺囑大同小異,民法第 1191 條第 1 項所稱由公證人筆記,「可以電腦打字方式或自動化機器製作」。

所以,律師以電腦打字撰擬代筆或公證遺囑文稿,於現行行政函釋見解下並無問題。真正的地雷從來不是「有沒有手寫」,而是三位見證人有沒有全程在場、有沒有確實完成口述、筆記、宣讀、講解四道程序。

(上述函釋為行政機關見解,供實務參考;具體個案的遺囑效力,最終仍由法院認定。)


六、常見問題 QA

Q:請律師寫遺囑一定要公證嗎?

不一定。自書遺囑與代筆遺囑本身都不需要公證即可生效。但辦理公證或認證有兩個實益:一是由公證人在場審核程序,日後被質疑形式瑕疵的風險較低;二是依公證法第 98 條,繕本會送交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保存,遺囑人死亡後利害關係人可查詢有無遺囑。預算允許的話,認證(費用只要公證的一半)通常是 CP 值最高的選擇。

Q:自書遺囑自己就能寫,為什麼還要花錢請律師?

因為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最容易被忽略:漏寫年、月、日,用電腦打字,塗改處未註明處所字數並另行簽名,或內容侵害特留分導致被扣減——任何一項都可能讓安排付諸流水。審閱費用通常只要幾千元,相較於事後動輒數十萬元的確認遺囑無效訴訟,落差極大。

Q:遺囑見證人一定要找律師嗎?找親戚可以嗎?

法律沒有規定見證人必須是律師,只要不落入民法第 1198 條的消極資格即可。但要非常小心,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都不能當見證人,找兒子、媳婦、女婿、孫子多半直接踩雷。找不相干的朋友雖然合法,但他們不熟悉程序,也不會提醒「大家要同時在場」,日後仍有被攻擊的空間。

Q:遺囑公證費可以殺價嗎?有沒有合法省錢的方法?

不能殺價。公證法第 108 條明定公證費用應依規定收取,不得增減其數額。但有幾個合法降低成本的方向:一是選「認證」而非「公證」,依公證法第 120 條費用減半;二是避開夜間與例假日,免去公證法第 122 條的加收;三是長輩狀況允許時到事務所辦理,省下公證法第 123 條病榻前的 2,000 元;四是精簡篇幅,避免觸發公證法第 124 條超過 6 張的加收。

Q:遺囑寫完想改,要再付一次錢嗎?

律師端通常會重新計費,因為要重新製作並重新踐行程序;公證、認證也要重新繳費。但法律上隨時可以改:依民法第 1219 條,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另依民法第 1222 條,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建議在立遺囑前就把家庭狀況想周全,或事先與律師約定後續修改的優惠條件。

Q:律師寫的遺囑就一定有效嗎?失智長輩立的遺囑算不算?

律師依法定程序製作可以大幅降低「形式無效」的風險,但無法保證「實質有效」。依民法第 1186 條,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又依民法第 75 條,無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但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若是受詐欺或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依民法第 92 條表意人得撤銷之。因此,長輩若已有失智或意識不清的疑慮,律師通常會建議搭配就醫紀錄、醫師意見或錄影存證,把立遺囑當下的精神狀態留下證據。


七、結語:花小錢買安心,遺囑的成本結構要看懂

王伯伯的案例告訴我們,為了省幾千元自行處理遺囑,可能導致整份無效,最終付出數十倍代價。把成本攤開來看其實很清楚:律師費是議價的、公證費是法定的。一份單純的代筆遺囑,律師費約 8,000~15,000 元;若再送認證,以 1,700 萬元財產計算的認證費是 4,000 元。合計不到兩萬元,換來的是三位合格見證人全程在場的程序保障,以及一份在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留有備份、日後查得到的遺囑。相較之下,一場確認遺囑無效的訴訟往往一打兩年、律師費數十萬元起跳,而且輸贏之外,家人關係多半回不去了。

最後提醒:律師酬金沒有法定收費表,務必在委任前以書面契約約定服務範圍與金額,並索取收據;對行情有疑問時,可向各地方律師公會查詢。公證費與認證費則是法定規費,收費依公證法辦理、不得增減,如對金額有疑義,可直接請承辦公證人說明計算依據。

台灣法律法律諮詢法律知識

喜歡我們的這篇文章嗎?

TaiLexi AI 提供 24 小時免費法律諮詢、判決書查詢、考題解答、契約撰寫與審核,一站式智慧法律服務平台。

即時回覆專業可靠台灣法規
分享知識,傳遞價值

歡迎引用本文內容,請附上出處連結,讓更多人受益

© 2026 TaiLexi AI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