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扣薪或強制請假合法嗎?勞基法對遲到懲處的限制 上班遲到是許多上班族的夢魘,除了擔心被老闆白眼,更怕薪水被扣!但你知道嗎?雇主可不是想扣多少就扣多少,勞基法對於遲到扣薪有明確的限制。這篇文章將帶你了解遲到扣薪的合法範圍,並透過真實法院判決告訴你哪些扣薪行為是違法的,讓你不再被無良雇主坑殺! --- 一、遲到扣薪的基本原則:按比例扣,不能多扣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也就是說,雇主不能隨意扣薪,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例如勞工未提供勞務的部分)。 遲到屬於「未提供勞務」的時間,雇主當然可以不給付這段時間的工資,但只能扣除「相當於遲到時間比例」的工資,不能多扣,也不能預扣(例如規定遲到 1 分鐘扣 1 小時)或另外罰款。 勞動部也多次函釋強調這個原則,例如 104 年 11 月 17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40132417 號函:「勞工上班遲到之時間,因未提供勞務,雇主得就遲到時間比例扣發當日工資。」(參照109年度勞簡上字第30號判決引用) 所以,合法扣薪的關鍵就是「按比例」。接下來我們就來看看怎麼計算才合法。 --- 二、遲到扣薪的計算公式(附實例) 1. 先算出每分鐘工資 如果你是月薪制,通常會用「月薪 ÷ 30 天 ÷ 8 小時 ÷ 60 分鐘」來計算每分鐘工資。為什麼是除以 30 天?這是勞動部與法院實務上常用的計算基準,雖然每個月天數不同,但為了簡化,通常以 30 日作為平均每月工作日數。 例如:月薪 36,000 元,每分鐘工資 = 36,000 ÷ 30 ÷ 8 ÷ 60 = 2.5 元。 2. 遲到幾分鐘就扣幾分鐘的錢 如果遲到 15 分鐘,就扣 15 × 2.5 = 37.5 元(四捨五入取整數)。不能因為遲到就扣半日薪或全日薪,除非遲到的時間達到半日或全日(例如遲到超過 4 小時,可視為請假半日,但必須符合請假規定,後面會說明)。 3. 法院判決的計算示範 在108年度裁字第528號裁定中,勞工月薪 30,176 元,遲到 153 分鐘,依比例計算應扣金額為 321 元(30,176 ÷ 30 ÷ 8 ÷ 60 × 153 = 321)。此案勞動局原以雇主扣了 360 元、溢扣 39 元為由開罰,但法院最終認定本件扣款是員工同意存入福利金、雇主仍給付全額工資,並非違反工資全額給付,撤銷了這部分罰鍰(詳見下方案例一、四的完整說明)。 109年度勞簡上字第30號判決也有類似計算:勞工月薪 60,000 元,遲到總共 1,581 分鐘,換算 26 小時 21 分鐘,每小時工資為 60,000 ÷ 30 ÷ 8 = 250 元,因此應扣 250 × (26 + 21/60) = 6,588 元,法院認定只能扣這麼多,多扣的部分無效。 所以,算清楚遲到時間對應的工資,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 三、強制請假或視為曠職?這樣合法嗎? 1. 遲到 ≠ 曠職,也不能強制轉為請假 有些公司規定「遲到 30 分鐘以上視為曠職半天」或「遲到一律強制請特休」,這些規定合法嗎? 首先,曠職是指「無正當理由未出勤」,而且通常是整日或連續數日未到班。遲到只是晚到,仍有提供勞務,不能直接視為曠職。除非勞工根本沒出現(例如遲到後直接不來),否則單純遲到不能算曠職。 其次,強制請假(例如要求勞工用特休或事假來抵遲到時間)必須經過勞工同意,因為請假是勞工的權利,雇主不能單方面決定勞工請什麼假。如果雇主未經同意就從特休中扣除,可能違反《勞基法》第 38 條(特休由勞工排定)以及第 43 條(請假規則)。 在111年度勞小字第55號判決中,雇主主張員工遲到要自己花錢請臨時工(粗工)來補勞務,所以從薪水中扣了 3,600 元。法院依雙方的 LINE 對話認定,勞工確實同意「誰遲到就由誰負擔請臨時工的費用」,因此這筆扣款並非預扣違約金或損害賠償,認定並無不法,駁回勞工返還 3,600 元的請求(勞工是在加班費部分另獲勝訴)。要注意的是,這個結論建立在「勞工事先同意」這個前提上;雇主若未經同意片面扣款,仍可能構成違法扣薪。 2. 遲到時間過長,可以視為請假嗎? 如果遲到時間很長(例如超過 4 小時),實務上有些雇主會與勞工協商以「請假」處理,但必須依照請假程序辦理,且扣薪仍須按比例,不能超過應扣金額。 想深入了解判決以及相關的權利保障方式,勞工權益完整指南涵蓋了完整的法律指引。 重點是:雇主不能單方面將遲到直接視為請假,否則就是變相扣薪,可能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 四、法院怎麼說?實際判決案例解析 讓我們看幾個真實判決,了解法院對遲到扣薪的見解。 案例一:溢扣爭議與「比例原則」 108年度裁字第528號裁定中,勞工李銨玲遲到 153 分鐘,雇主扣了 360 元,而依比例計算只應扣 321 元。台北市勞動局因此以「溢扣 39 元、工資未全額給付」為由開罰。不過本案最後勞動局敗訴:法院查明這筆「遲到扣款」是經全體員工同意、款項存入員工福利金帳戶,雇主實際仍給付了當月工資,並非未全額給付,所以撤銷了這部分罰鍰(理由詳見案例四)。但要強調的是,法院並未認可「溢扣」本身——一旦雇主真的少給工資,即使只多扣幾十元也違法,本案只是因為款項性質特殊(員工同意、存入福利金)才不成立違規。 案例二:請事假半天卻扣全天薪,溢扣部分不生效力 109年度勞簡上字第30號判決中,勞工月薪 60,000 元,請事假半天,雇主卻扣了 3,000 元(相當於全天薪)。法院認定半天只應扣 1,000 元(60,000 ÷ 30 × 0.5 = 1,000),雇主「請假半天也扣一整天」的約定違反比例原則、不生效力,溢扣的 2,000 元本應返還。不過本案雇主同時主張以勞工累計遲到應扣的工資抵銷,法院核算遲到可合法扣除約 6,588 元,金額大於勞工被溢扣的部分,抵銷後勞工已無餘額可請求,最終上訴駁回。這個案子提醒我們:扣薪必須按比例,雇主的溢扣固然無效,但勞工自身的遲到也會被合法扣抵。 案例三:全勤獎金因遲到被扣,合法! 109年度勞簡上字第30號判決中,勞工每月全勤獎金 2,000 元,約定只要遲到超過 30 分鐘就不發給全勤獎金。法院認為全勤獎金屬於額外給與的獎勵性質,並非本薪,雇主可以約定發放條件,因此扣除全勤獎金是合法的。所以,全勤獎金與遲到扣薪是兩回事,雇主可以因為遲到而不發全勤,但不能超扣本薪。 案例四:遲到罰款存入福利金,法院如何看? 108年度裁字第528號裁定中,雇主將遲到「扣款」交回由員工保管、存入以員工名義開立的帳戶,作為全體員工聚餐、旅遊的福利金,且經全體員工同意。法院因此認定:這筆款項並非雇主短付工資,雇主仍有給付當月工資,自然不構成違反工資全額給付,撤銷了勞動局的罰鍰。換句話說,本案的關鍵是「員工同意」且「雇主未真正少給工資」;如果雇主是片面、強制扣減並據為己有,仍會違反比例原則與工資全額給付規定。 案例五:遲到扣一天工資的規定,法院可以調整 司法院第十四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期是司法院第一廳的研討意見(屬法律座談會研究意見,並非法院判決),針對「凡遲到或早退三次以曠工一天論並扣一天工資」的工作規則,採「有效說」:認為此種約定既非預扣工資,而屬獎懲事項的訂定,原則上有效;但若勞工認為遲到、早退時間甚短而扣罰一天工資過高,得依民法第 252 條請求法院酌減至相當金額。換句話說,這類規定本身未必無效,但扣罰金額過高時可由法院調整,雇主不能恣意為之。 --- 五、常見問題 QA Q1:遲到 1 分鐘可以扣 1 小時薪水嗎? 不行! 只能按實際遲到分鐘數比例扣薪。例如月薪 36,000 元,遲到 1 分鐘只能扣約 2.5 元,扣 1 小時(150 元)就是違法。 Q2:雇主可以規定「遲到 30 分鐘內不扣薪,超過 30 分鐘扣半日薪」嗎? 這種規定看似優惠,但超過 30 分鐘後扣半日薪很可能超過實際未提供勞務的比例。例如遲到 31 分鐘,實際未提供勞務僅 31 分鐘,卻扣半日薪(4 小時工資),顯然超扣,違反比例原則。除非勞工同意且不違反強制規定,否則仍屬違法。 Q3:遲到可以用「強制請特休」或「強制請事假」處理嗎? 未經勞工同意,不得強制。 特休由勞工排定,雇主只能協商;事假則須勞工提出申請。如果雇主單方面將遲到時間計為請假並扣薪,可能構成違法扣薪。但若勞工自己同意請假,則可按請假規定扣薪(事假不給薪,特休給全薪)。 Q4:全勤獎金因遲到被扣,合法嗎? 合法。全勤獎金是雇主為鼓勵出勤而額外給付的獎金,並非本薪,因此雇主可以設定發放條件(例如未遲到、未請假等)。只要不違反誠信原則,扣除全勤獎金是允許的。 Q5:如果雇主扣薪超過比例,勞工如何救濟? 你可以先向雇主反映要求返還溢扣工資。若雇主不理會,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如果仍無法解決,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不當扣款。記得保存薪資單、出勤紀錄等證據。 --- 遲到扣薪看似小事,但雇主若濫扣,勞工權益就會受損。記住:扣薪只能按遲到時間比例計算,不能多扣、不能預扣、不能巧立名目罰款。全勤獎金則另當別論。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了解自己的權益,不再被不合理扣薪! 如果你身邊也有朋友遇到類似狀況,不妨分享這篇文章給他們,讓更多人知道勞基法的保障! --- 本文引用之法院判決片段均來自公開判決書,為便於閱讀已簡化編號。完整內容可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