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聲請法官迴避?迴避的事由與程序 打官司最怕遇到不公平的法官!萬一你覺得法官可能偏袒對方,該怎麼辦?法律賦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的權利,讓你有機會換法官。但聲請迴避不是隨便說說,必須符合法定事由與程序。本文帶你一次搞懂法官迴避的規定,並引用真實判決見解,讓你了解法院實務如何認定。 --- 一、為什麼要有法官迴避制度? 法官迴避制度是為了確保審判的公平與公正。如果法官與案件或當事人有某種利害關係,或者他的言行讓人合理懷疑他無法公平審判,當事人就可以依法聲請他退出該案件的審理。這項制度在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以及行政訴訟法中都有規定,目的就是讓人民對司法有信心。 --- 二、哪些事由可以聲請法官迴避? 聲請法官迴避的事由分為兩大類:「法定迴避」與「聲請迴避」。 1. 法定迴避(法官應自行迴避) 當法官具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情形時,必須主動迴避,如果法官沒有自行迴避,當事人也可以聲請他迴避。這些情形包括: - 刑事訴訟法第17條:法官是案件的當事人;法官是或曾是被告或被害人的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或訂有婚約者;法官是被告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法官曾為該案的證人或鑑定人;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職務;法官曾參與前審裁判(例如同一案件在下級審判決過,上訴後不能再參與)等等。 - 民事訴訟法第32條也有類似規定,例如法官是當事人或其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與當事人有特定親屬關係,或曾為該案的證人、鑑定人、代理人、輔佐人,或曾參與前審裁判等。 如果法官有這些情形卻不迴避,當事人可以提出聲請,而且通常會獲准。 2. 聲請迴避(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引用判決書片段114年度家聲字第4號:「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或僅於訴訟進行中有所指揮或裁判,致當事人一造不利,在主觀上疑其不公,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聲請拒卻。」 也就是說,法官的訴訟指揮(例如駁回證據調查、限制發言時間)或訊問方式讓你不爽,並不能構成迴避事由。必須是法官與對方當事人有密切交誼或嫌怨、法官對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法官在法庭上有明顯偏袒一方的言論等,才有可能成立。 引用判決書片段107年度聲字第227號:「當事人聲請推事迴避,以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情形為限,若僅對於推事之指揮訴訟,或其訊問方法,有所不滿,不能指為有偏頗之虞。」 --- 三、誰可以聲請法官迴避? - 刑事訴訟:只有「當事人」可以聲請,也就是檢察官、自訴人、被告。辯護人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聲請,但可以代理被告提出聲請(以被告的名義)。實務上常見辯護人當庭表示聲請迴避,法院會確認是否為被告本人的意思。 引用判決書片段113年度台抗字第1311號:「辯護人既非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當事人,自無從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8條限於『當事人』始得聲請法官迴避之規定。」 引用判決書片段112年度聲字第1201號:「辯護人係當庭以言詞明確表示同時以自己及被告之名義聲請法官迴避,且被告對此未為反對之表示;嗣經本院電聯被告確認其真意,被告同稱:我的意見跟律師一樣,也聲請法官迴避等語,堪認本件除辯護人提出法官迴避之聲請外,被告亦有委由辯護人以言詞聲請法官迴避之意。」 - 民事訴訟:同樣限於當事人(原告、被告),訴訟代理人可以代為提出,但名義上還是當事人。 所以,如果你不是案件當事人,就算你是證人或旁聽民眾,也不能聲請法官迴避。 --- 四、聲請的程序與時機 1. 聲請時機 必須在案件繫屬法院後,法官還在辦理該案,且案件尚未終結之前提出。如果案件已經判決確定或審理終結,就沒有聲請迴避的意義了。 引用判決書片段107年度聲字第227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訟或聲請案件已繫屬於法院,而尚未審理終結者為限,倘該案件業已審理終結,則訴訟程序上已無應為之行為,即失其聲請迴避之意義,自不應准許。」 2. 聲請方式 - 書狀:原則上應以書狀向法官所屬的法院提出,寫明聲請理由,並釋明有迴避的事實(提出可以即時調查的證據)。 - 言詞:在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可以當庭以言詞聲請,由書記官記明筆錄。 3. 釋明責任 聲請人必須提出證據讓法院相信確實存在迴避事由。如果只是空口說白話,沒有具體事證,法院會駁回。 4. 法院如何處理 - 由被聲請迴避的法官所屬法院以合議庭裁定(被聲請的法官不參與)。 - 如果因為被聲請迴避導致合議庭人數不足,就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 對於駁回聲請的裁定,可以抗告;對於准許迴避的裁定,則不得聲明不服(因為已經達到換法官的目的)。 5. 聲請的效力(訴訟程序是否停止?) - 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22條,法官被聲請迴避時,除非是因為急速處分或以第18條第2款(偏頗之虞)為理由,否則應即停止訴訟程序。換句話說,如果是以「偏頗之虞」聲請,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但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裁定停止。 引用判決書片段最高法院 80 年度第 1 次民事庭會議(五):「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尚未確定前,訴訟程序應繼續停止。依民事訴訟法第37條修正理由,係為確保審判公平,於裁定確定前應停止訴訟程序。」 所以民事案件聲請迴避後,原則上會先暫停審理,等迴避事件確定後再繼續;刑事案件則不一定。 --- 五、法院實務見解與常見爭議 1. 什麼叫「參與前審裁判」? 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這裡的「前審」是指同一案件的下級審裁判。例如法官在高等法院參與二審判決,該案上訴到最高法院時,該法官就不能再參與。但如果是同一審級的程序裁定(例如證據開示、駁回聲請調查證據等),沒有涉及實體心證,算不算「參與前審」?實務認為不構成。 引用判決書片段113年度台抗字第1311號:「前案裁定僅係就證據是否應開示所為程序上裁定,尚未進行審理程序調查相關證據以形成心證,而為實質審理,難認有被告聲請意旨所指:法官已有預斷成見。」 2. 對法官的訴訟指揮不滿,可以聲請迴避嗎? 不行。訴訟指揮是法官的職權,當事人若覺得法官指揮不當,可以依法抗告或在上訴時指摘,但不能因此就說法官偏頗。 引用判決書片段107年度聲字第227號:「當事人聲請推事迴避,以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情形為限,若僅對於推事之指揮訴訟,或其訊問方法,有所不滿,不能指為有偏頗之虞。」 3. 辯護人可以獨立聲請法官迴避嗎? 不行。辯護人不是當事人,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聲請。但辯護人可以代理被告提出聲請,只要表明是被告的意思即可。 4. 聲請迴避需要具體釋明,不能僅憑臆測 很多當事人因為法官態度嚴厲或駁回他的聲請,就覺得法官偏袒對方,但這種主觀感受不足以構成迴避事由。 引用判決書片段114年度家聲字第4號:「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或僅於訴訟進行中有所指揮或裁判,致當事人一造不利,在主觀上疑其不公,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聲請拒卻。」 --- 六、實際案例 讓我們看一個真實的法院案例(改編自判決書片段112年度聲字第1201號): 被告被控偽造文書,案件審理中進行交互詰問。辯護人對檢察官的主詰問聲明異議,審判長當庭駁回異議。辯護人隨即表示:「我跟我的當事人現在口頭聲請法官迴避,因為法官有偏頗之虞!」法院後來裁定駁回聲請,理由有二: 1. 辯護人並非當事人,無權聲請迴避(但法院確認被告也有相同意思,所以仍審查實體)。 2. 法官駁回異議屬於訴訟指揮權的行使,並非偏頗之虞。當事人不能僅因對訴訟指揮不滿就聲請迴避。 這個案例清楚說明了實務上對「偏頗之虞」的嚴格認定。 --- 參考法官偏的說明。 如果想進一步了解相關規定,可以參考迴避的說明。 七、結論 聲請法官迴避是當事人的權利,但必須符合法定事由與程序。如果確實有具體事證顯示法官可能不公平,應適時提出聲請,以維護自己的訴訟權益。反之,如果只是因為法官態度不佳或訴訟指揮讓你感到不悅,聲請很可能被駁回,甚至可能被認為是濫用程序。了解這些規定,才能正確行使權利,確保審判的公正性。 --- 八、常見問題 Q&A Q1:我覺得法官態度很差,可以聲請迴避嗎? A:法官態度差不一定構成「偏頗之虞」。必須有具體事實(例如法官與對方當事人有私交、法官公開表達對你方的不利偏見等),讓一般人合理懷疑法官無法公平審判,才能聲請。單純態度不好,可能只是個人風格或情緒,不足以聲請迴避。 Q2:聲請法官迴避會被報復嗎? A:不會。聲請迴避是法律賦予的權利,法官依法不得因此對當事人不利。而且聲請是由其他法官審查,被聲請的法官不參與裁定,所以不用擔心報復。 Q3:聲請被駁回後,還能再聲請嗎? A:如果沒有新的事實或證據,原則上不能再以同一理由聲請。但若後來發生新的事實(例如法官又做出明顯偏頗的行為),可以再次聲請。 Q4:民事和刑事的聲請迴避程序有何不同? A:主要不同在於聲請後的程序是否停止: - 民事:原則上停止,等迴避事件確定後才繼續審判。 - 刑事:以「偏頗之虞」聲請時,不當然停止,但法院可視情況裁定停止;以其他事由聲請(如法官是親屬),則應停止。 Q5:法官是我的親戚,但他沒有主動迴避,我該怎麼辦? A:你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並提供親屬關係證明(例如戶籍資料)。這是法定迴避事由,幾乎一定會獲准。如果法官仍不迴避,你可以抗告。 ---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了解如何聲請法官迴避。如果你有具體個案需要協助,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你的權益得到保障。 與本文相關的假處分一文,針對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有更深入的說明與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