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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偏頗如何救濟?法官迴避與監督機制|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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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偏頗如何救濟?法官迴避與監督機制

打官司最怕遇到不公平的法官!如果法官在審理過程中明顯偏袒對方,當事人該怎麼辦?法律上有「法官迴避」制度,讓你可以要求換法官。但什麼情況才構成「偏頗」?聲請迴避會不會被駁回?本文用白話文搭配真實判決,帶你了解法官迴避的標準與救濟管道。

一、法官迴避的兩種情形

法官迴避分為「自行迴避」與「聲請迴避」。自行迴避是指法官遇到法律明定的情況(例如:法官是當事人的親屬、曾參與前審裁判等),就必須主動退出審判。如果法官沒有自行迴避,當事人可以「聲請迴避」,其中最重要的事由就是「法官有偏頗之虞」。

二、什麼是「有偏頗之虞」?

「有偏頗之虞」是指法官在執行職務時,有客觀事實讓一般人合理懷疑他無法公平審判。法律條文寫得很抽象,我們直接看法院怎麼解釋。

參照裁定理由所引原審見解(以下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稱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該裁定並維持原審見解,認法官僅於訴訟程序指揮欠當,不能認有迴避原因。該案事實為抗告人地球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主張承審法官曾德水於再審事件勸諭以八千萬元和解、停止執行擔保金漏列利息而聲請迴避,最高法院認勸諭和解與酌定擔保均屬職權,抗告駁回。

也就是說,如果法官和當事人有親密交情或仇恨恩怨,或者法官自己跟官司結果有利害關係(例如法官自己就是原告或被告的債權人),那就構成偏頗之虞。

另一則裁定說得更清楚(以下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內容近似裁定原文並補入連接詞):

又所謂偏頗之虞,係指法官與訴訟關係人具有故舊恩怨等關係,其審判恐有不公平者而言。亦即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安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

簡單講,必須有「客觀事實」讓一般人都覺得法官可能不公平,而不是你自己覺得不爽就可以聲請。

三、哪些情況「不構成」偏頗之虞?

實務上,當事人常因為不滿意法官的訴訟指揮或態度,就聲請法官迴避,但幾乎都會被駁回。以下整理幾種常見的誤解:

1. 法官勸我和解,是不是偏袒對方?

案例:原告起訴請求賠償,法官在開庭時勸原告接受較低的賠償金額。原告覺得法官在幫被告說話,聲請迴避。

法院見解裁定理由提及(非逐字引文):法官就所承辦事件,本於指揮訴訟職權勸諭兩造和解,以止息爭執,兩造是否接受和解建議仍得自行斟酌,非可因未接受勸諭即謂將受不公平裁判。所以该裁定認為法官勸和解是正常職權,不構成偏頗。該案為地球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主文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福安等為之。

2. 法官態度很差、大聲罵我,可以聲請迴避嗎?

案例:被告在準備程序時,法官認為他答非所問,提高音量訓斥。被告覺得法官歧視他,聲請迴避。

法院見解裁定(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黃OO因詐欺案件上訴審準備程序聲請迴避,裁定載明不得抗告而確定)指出,法官提高音量係因認當事人對法條認知有誤予以闡明,且當事人未正面回答,藉以提醒清楚表達以協助釐清案情,經勘驗錄音可證,當事人徒憑個人觀感主張偏頗,並不成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抗告人鄭OO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要旨(非逐字引文)亦說:若僅以己意揣測,或對於法官之指揮訴訟或其訊問方法有所不滿,不能指為有偏頗之虞。

3. 法官不調查我提出的證據,是不是偏頗?

案例:原告聲請傳喚證人,法官認為沒有必要而駁回。原告認為法官故意不調查對他有利的證據,聲請迴避。

法院見解裁定要旨指出,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情形為限,若僅以空言攻訐、私意推測或對法官之指揮訴訟或訊問方法不滿,均不能指為有偏頗之虞;本件既經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鑑定在案,有鑑定意見書在卷,則有無傳喚鑑定人再為訊問之必要,法官自有斟酌取捨之權,本件受命法官不予傳喚,自屬有據,尚難指其為心存成見顯有偏頗之虞。此案抗告人甲OO(律師)因誣告案件聲請傳喚鑑定執筆人遭拒而主張偏頗,最高法院認抗告無理由駁回。因此,當事人以法官未調查證據為由聲請迴避,屬於主觀臆測,必須釋明法官與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恩怨等客觀情事,否則不構成偏頗。(註:原文曾引用標註為之裁定,該案實為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聲請迴避事件,主文以抗告人未繳費及未委任律師補正程式為由駁回抗告,未就實體偏頗要件表示意見,且非刑事案例,與本題刑事聲請迴避情境不合,故不予引用,改以上開刑事裁定為據。)

4. 法官駁回我的聲請或裁定,我可以聲請他迴避嗎?

案例:被告聲請停止執行,法官裁定駁回,被告認為法官偏袒原告,聲請迴避。

法院見解裁定提及(非逐字引文),法官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並酌定擔保金額,是職權行使,當事人認為金額不當不構成偏頗。裁定要旨(非逐字引文)也說:「訴訟上的指揮乃專屬於法院的職權,當事人的主張、聲請,祇供法院判斷參考,不生法院不採納其主張或否准其聲請,即謂有偏頗之虞。」

5. 法官的法律見解和我不一樣,是不是偏頗?

案例:原告主張某法條應如何適用,法官卻持不同見解,原告認為法官故意曲解法律,聲請迴避。

法院見解:法律見解屬於法官審判核心,當事人不得僅因見解不同就聲請迴避。實務上認為,除非有客觀事實顯示法官有偏頗,否則不成立。

四、聲請法官迴避的程序

如果你認為法官有偏頗之虞,應該向該法官所屬的法院提出「聲請法官迴避狀」,具體說明理由並釋明相關事實(例如:法官和對方當事人是親戚的戶籍資料)。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0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亦有類似規定),聲請迴避的原因應釋明之。

法院會先讓被聲請迴避的法官表示意見,然後由其他法官合議裁定(若被聲請的是獨任法官,通常由合議庭裁定)。如果法院駁回你的聲請,你可以抗告到上級法院。

五、除了聲請迴避,還有哪些監督機制?

如果法官確實有偏頗行為但未達迴避標準,或你對判決結果不服,還有其他救濟途徑:

  • 上訴:對判決不服可以上訴,由上級法院審理。
  • 法官評鑑:可以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評鑑法官的違失行為。
  • 監察院彈劾:若法官有重大違失,監察院可以彈劾,並移送職務法庭懲戒。
  • 職務法庭:負責審理法官懲戒案件,可做出撤職、罰款等處分。

不過,這些監督機制主要針對法官的違法失職,而非單純的訴訟指揮爭議。

六、真實案例故事

案例一:法官勸和解,當事人不爽

A公司告B公司損害賠償,法官在開庭時勸A公司接受較低的和解金額,A公司認為法官幫B公司說話,聲請法官迴避。法院裁定駁回,並在裁定中強調(非逐字引文):法官勸諭和解屬職權範圍,不能因此認定有偏頗之虞。該裁定所涉事實為地球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再審事件,抗告人主張法官曾德水勸以八千萬元和解、擔保金漏列利息,最高法院認均屬職權行使,主文抗告駁回。

案例二:法官大聲說話被誤會

黃OO先生因詐欺案件上訴審準備程序出庭,法官問他問題時,他對法條認知有誤且未正面回答,法官提高音量闡明並提醒其清楚表達。黃OO覺得法官態度惡劣,聲請迴避。法院勘驗錄音後認為法官只是為了釐清案情,且無逾越訴訟指揮,沒有偏頗,駁回聲請(參照裁定,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不得抗告確定)。該裁定載明聲請人即被告黃OO於準備程序稱法官歧視其法律智識不足,經勘驗錄音法官係就上訴理由為法條闡明,提高音量係提醒清楚表達。

案例三:法官未傳喚證人

甲OO先生因誣告案件,聲請傳喚臺大醫學院附設醫院鑑定人遭法官駁回,認法官偏袒而聲請迴避。法院引用指出,既已有鑑定意見書在卷,傳喚與否屬法官裁量權,未調查證據不構成偏頗之虞,駁回聲請。该裁定抗告人甲OO為律師,主張受命法官前次聲請迴避經駁回後心存成見,最高法院認其抗告無理由。

七、常見問題 Q&A

Q1:法官開庭時對我態度很差,我可以聲請他迴避嗎?

A:單純態度差(例如口氣不耐煩、大聲)通常不被認為是偏頗之虞,因為法官可能有維持法庭秩序的必要。除非你能證明法官有針對性的歧視或與對方有特殊關係,否則很難成立。參照裁定,法官提高音量提醒當事人,不構成迴避事由。

Q2:法官沒有調查我提出的證據,是不是偏頗?

A:不一定。法官有證據取捨的裁量權,如果法官認為證據不重要或不必要,可以駁回聲請。這屬於訴訟指揮,不能直接推論為偏頗。必須有其他客觀事實顯示法官與對方有利害關係等,才能聲請迴避。參照裁定,傳喚證人與否屬法院裁量。

Q3:聲請法官迴避的流程為何?要花錢嗎?

A:向承辦法院遞交聲請狀,免納裁判費(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均免費)。法院會組成合議庭裁定,若駁回可抗告。

Q4:如果聲請被駁回,我還能做什麼?

A:你可以針對駁回裁定提起抗告。若最終判決不利,可以上訴。如果認為法官有違法失職,可向法官評鑑委員會申訴。

Q5:我可以因為法官的見解和我不同就聲請迴避嗎?

A:不行。法律見解歧異是正常現象,不能作為偏頗之虞的理由。你可以在上訴時爭執法律見解,但不能要求法官迴避。

結語

法官迴避制度是保障公平審判的重要機制,但必須基於客觀事實,而非主觀感受。如果你真的遇到法官有偏頗之虞,記得蒐集具體事證(例如:法官與對方當事人的親屬關係、私下接觸的證據等),並依法聲請迴避。若只是不滿意法官的態度或指揮,可能就要考慮其他救濟途徑。希望本文能幫助你了解相關法律,在訴訟中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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