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連帶賠償責任?多人侵權時如何求償? 想像一下:你正開開心心地走在路上,突然一輛機車從巷口衝出,把你撞倒在地。你受了傷,機車騎士也摔得人仰馬翻。事後發現,這輛機車是租來的,而且騎士根本沒有駕照!這時候你該向誰求償?騎士?租車公司?還是兩個都可以?賠償金額又該怎麼算?這就牽涉到法律上的「連帶賠償責任」。本文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了解連帶賠償的定義、多人侵權時如何求償,並引用真實法院判決,讓你知道法官怎麼說。 --- 一、連帶賠償責任是什麼? 連帶賠償責任,簡單說就是「兩個以上的債務人,對同一個債權人負同一債務,而且每個債務人都對全部債務負責」。也就是說,當損害是由多人造成時,被害人可以選擇向其中任何一個人請求全部的賠償,不需要自己費心去分配誰該付多少。這種設計是為了保護被害人,避免因為某個加害人沒錢或找不到人而求償無門。 法律依據主要在民法第272條至第282條,其中第272條規定連帶債務的成立,必須當事人明示或法律有規定。而「共同侵權行為」就是法律規定要負連帶責任的典型情況(民法第185條)。 --- 二、共同侵權行為:不只故意,過失也可能連帶賠償 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過去大家可能會以為「共同」必須要有意思聯絡(例如共謀),但最高法院早就放寬標準,只要各行為人的行為在客觀上都是造成損害的共同原因,即使彼此不認識、沒有串通,也可能成立共同侵權,負連帶責任。 這種見解稱為「行為關連共同」。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1737號判例(參照113年度重上字第2號)就明確指出: 「數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苟各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各過失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應負全部損害之連帶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即使兩個人都只是過失,但只要他們的過失行為「加在一起」導致你的損害,他們就要連帶賠償。這個原則在許多判決中都被一再引用(例如113年度重上字第2號、110年度簡上字第439號、112年度重簡字第934號、112年度訴字第405號)。 --- 三、真實案例:租車公司與無照騎士的連帶責任 讓我們來看一個實際的法院判決(改編自113年度重上字第2號、113年度重上字第2號): 甲○○向固業公司租了一台機車,但他因為違規太多,駕照早就被註銷。某天他騎車經過一個無號誌路口,沒有停讓幹道車先行,結果撞上騎車的乙○○,造成乙○○受傷。乙○○起訴要求甲○○和固業公司連帶賠償。 法院認為: - 甲○○無照駕駛且未停讓幹道車,明顯有過失。 - 固業公司把機車租給無照的人,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保護他人之法律),也有過失。 - 兩個人的過失行為結合,共同造成乙○○的傷害,具有「行為關連共同」,因此成立共同侵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所以,乙○○可以選擇向甲○○或固業公司任何一方請求全部的醫藥費、工作損失等賠償,不用擔心誰有錢誰沒錢。 --- 四、另一個常見案例:掉落物 + 後車追撞 判決110年度簡上字第439號也提供了一個經典情境: 蘇泰吉開車在西濱公路上,前方乙○○駕駛的貨車裝載鷹架鐵條,但捆紮不穩,鐵條掉落在內側車道。蘇泰吉閃避不及輾過鐵條而爆胎,只好停在內側車道,並下車擺放三角錐警示。幾分鐘後,甲○○開車經過,疏未注意車前狀況,直接追撞蘇泰吉的車,造成嚴重損壞。 這個案子裡,誰該賠償蘇泰吉的修車費? - 乙○○:因為他的貨車掉落物導致蘇泰吉爆胎停車,有過失。 - 甲○○:因為他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追撞,也有過失。 兩個人的過失行為都是造成事故的共同原因,因此法院認定乙○○和甲○○成立共同侵權,應連帶賠償蘇泰吉的損失。 --- 五、被害人如何求償? 當你因為多人侵權而受損害時,你可以: 1. 一口氣告全部的人:這是保險的做法,因為法院會一次審理所有加害人的責任,確定他們要連帶賠償。你拿到勝訴判決後,可以選擇向最有錢的那個人要求全部賠償,執行起來比較容易。 想深入了解判決以及相關的權利保障方式,保險法律指南涵蓋了完整的法律指引。 2. 只告其中一個人:民法第273條規定,連帶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對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的給付。所以你也可以只告那個你認為最有財力的人,讓他先賠你全部,之後他再去向其他人追討(內部求償)。但要注意,如果法院認為其他人才是真正該負責的人,你可能會面臨舉證上的困難,所以通常還是會一起告。 3. 在調解或和解時一併處理:如果加害人願意協商,你可以要求他們共同簽署一份連帶賠償協議,確保你的權益。 --- 六、連帶債務人的內部分擔:賠完後可以向其他人要錢 假設甲和乙連帶賠償你100萬元,你向甲要了全額100萬。甲賠給你之後,他可以根據民法第281條向乙請求償還乙應該分擔的部分。原則上,除非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連帶債務人內部是平均分擔債務(民法第280條)。所以甲可以向乙要求50萬元。 但如果乙根本沒錢,甲也只能認賠,因為內部求償的風險是由債務人自己承擔。這也是為什麼有些加害人會抱怨「為什麼我要幫別人賠?」但從被害人的角度,這正是連帶責任的保護功能。 --- 七、特殊情況:僱用人、法定代理人的連帶責任 除了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還有其他規定會產生連帶賠償責任,例如: - 僱用人與受僱人(民法第188條):員工執行職務時侵害他人權利,雇主原則上要與員工連帶賠償。除非雇主能證明自己選任監督已盡相當注意。 - 法定代理人與未成年人(民法第187條):未成年人侵權時,如果法定代理人不能證明自己監督沒有疏懈,要與未成年人連帶賠償。 這些規定也是為了讓被害人多一層保障。 --- 八、常見問答(QA) Q1:連帶賠償責任跟一般賠償有什麼不同? 一般賠償是「一人做事一人當」,誰造成的損害誰賠。連帶賠償則是「兩人以上一起負責,而且每個人都有義務賠全部」。被害人可以選擇向任何一個人求償全部金額,不用自己分開追討。 Q2:多人侵權,我可以只告有錢的那個人嗎? 可以!民法第273條允許債權人對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請求全部給付。所以如果你知道其中一人財力雄厚,你可以只對他提告,請求全部賠償。但要注意,如果法院審理後認為他不該負連帶責任(例如他根本不是共同侵權人),你可能會敗訴。因此實務上通常會把可能的人都列為被告,比較保險。 Q3:共同侵權一定要有共同故意嗎?過失也算嗎? 不用共同故意!根據最高法院判例(參照113年度重上字第2號、112年度重簡字第934號),只要各行為人的過失行為都是損害發生的共同原因(行為關連共同),就成立共同侵權,負連帶責任。所以即使兩個人完全不認識,也可能因為各自的過失而連帶賠償。 Q4:如果其中一人賠完了,他可以找其他人要錢嗎? 可以。這就是內部求償權。賠償全部的人可以向其他連帶債務人請求他們各自應分擔的部分。原則上分擔比例是平均分攤,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例如其中一人故意,另一人過失,法院可能調整比例)。 Q5:如果肇事者逃逸無蹤,我還能向其他人求償嗎? 如果逃逸的人是共同侵權人之一,而其他共同侵權人已經被確定要負連帶責任,那你就可以向這些「抓得到」的人請求全部賠償。例如車禍中有一台車肇事逃逸,但另一台車的駕駛有過失且與損害有關聯,你可能可以向他求償全部。但前提是必須證明他的行為與損害有因果關係,且構成共同侵權。 --- 結語 連帶責任的好處在於,即使部分行為人無資力或有人脫產。只要你能證明各行為人的行為共同造成了你的損害(行為關連共同),他們就可能要負連帶責任。當然,每個案件的細節都不同,如果你遇到類似糾紛,建議還是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確保你的權益獲得最大保障。 最後,複習一下重點:連帶賠償,就是「要賠一起賠,誰有錢先找誰」!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更了解自己的權利。 --- *本文參考之法院判決見解標記113年度重上字第2號~113年度重上字第2號係取自真實判決書片段,內容已簡化改寫以利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