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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處分與定暫時狀態處分?保全程序種類|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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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處分與定暫時狀態處分是什麼?保全程序種類、聲請要件與流程完整解析

台灣的保全程序分成兩大類:「假扣押」用來保全金錢請求,「假處分」用來保全金錢請求以外的請求;而假處分又可以再細分為「一般假處分」與「定暫時狀態處分」——前者著眼於保全現狀、確保將來判決能夠執行,後者則是在判決確定之前,直接暫時規範雙方當事人該怎麼行事。當你擔心「就算最後打贏官司,損害也已經來不及挽回」時,就可以在起訴前或訴訟中向法院聲請這些處分,先踩下法律的緊急剎車。

想像一下,你和小美合夥開了一間咖啡廳,生意正紅火。某天,小美突然主張她擁有咖啡廳招牌的專利權,揚言要拆掉招牌,甚至要阻止你使用店內的特殊配方。你擔心她真的這麼做,生意會立刻停擺,但打官司要花上好幾個月,這段期間該怎麼辦?這正是保全程序要解決的問題。

打贏官司卻拿不到賠償怎麼辦?先認識保全程序

在正式進入漫長的訴訟馬拉松之前,如果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可能導致另一方「贏了官司,卻輸掉一切」,法律就設計了「保全程序」來踩剎車。它的目的不是決定誰對誰錯,而是為了「保全」未來判決的內容能夠實現,防止難以回復的損害發生。

保全程序主要分為兩大類:

  1. 假扣押:針對「金錢請求」的保全。例如,擔心對方脫產,先聲請法院查封他的房子或帳戶。進一步的說明可參見假扣押一文。
  2. 假處分:針對「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的保全。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的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而假處分又可細分為兩種,也就是本文的主角:
    • 一般假處分:目的是「保全現狀」,防止現狀改變,讓未來的判決有事實基礎可以執行。
    •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目的是「定暫時狀態」,直接命令雙方當事人在訴訟期間暫時依照某種方式行事,避免急迫危險或重大損害。

還有一個觀念要先建立:保全程序可以在起訴前聲請,也可以在訴訟進行中聲請。由於聲請人往往只掌握單方面的資訊,法院核准的保全終究只是「暫時」措施,所以制度上搭配了擔保機制——萬一事後證明聲請有錯,相對人可以從擔保金獲得賠償。這也是為什麼後面會看到「釋明不足就要供擔保」的規則。

假處分和定暫時狀態處分有什麼不同?

我們用一開始的故事來理解:

  • 一般假處分(保全現狀):你聲請法院禁止小美拆掉咖啡廳的招牌,防止她把「有招牌的店面」這個現狀改變成「沒招牌的店面」。保全程序講究時效,參照函釋,民事保全程序事件由執行法官或指定專人辦理,應迅速分案、送達並作成裁定。法院會看的重點是:如果招牌被拆了,未來就算你打贏官司,要恢復原狀可能很困難或成本很高。

  •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暫時畫一條行為規範):你不只擔心招牌,小美還威脅要公開你的獨家配方,甚至鼓動員工集體離職。這時,你可以聲請法院命令小美「暫時不得公開配方」且「必須繼續讓咖啡廳使用配方經營」,直到本案判決確定。特別要注意的是,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3項,這種處分還「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也就是法院不只是消極地禁止對方做某事,還可以積極地命令對方暫時做某件事。

兩者的差異,整理如下表:

比較項目一般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
法律依據
民事訴民事訴訟法第532條
民事訴訟法第538條
核心目的
保全強制執行、維持現狀
在判決確定前,暫時規範雙方的法律關係
對相對人的效果
多為消極禁止(不得移轉、變更、處分標的物)
可以禁止,也可以命令(含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典型情境
防止共有的古董被賣掉、防止招牌被拆除
禁止持續散布不實言論、命令訴訟期間暫時繼續履約

簡單比喻:

  • 一般假處分像是「緊急保護罩」,防止東西被移動或破壞。
  • 定暫時狀態處分像是「臨時交通規則」,在路口還沒決定紅綠燈怎麼設之前,先指揮大家怎麼走,避免撞成一團。

聲請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要符合哪些要件?

不是你想聲請,法院就會同意。聲請這兩種處分,必須通過法院的嚴格審查。根據多份法院見解與函釋,以下是要點:

什麼是「爭執的法律關係」?

結論先講:法律關係必須「現在」就有爭議,而且你打算提起的本案訴訟要能夠確定這個法律關係,缺一不可。

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同條第2項則加上一道限制:這樣的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換句話說,聲請前要先自我檢查:你準備提起的本案訴訟(例如確認之訴或給付之訴),是不是真的有能力處理這個法律關係?如果本案訴訟根本解決不了爭議,法院就不會准許定暫時狀態處分。

至於什麼叫「爭執」,司法院(79)廳民一字第914號法律問題研究意見()認為:所稱「爭執之法律關係」,應以現階段已實際發生爭執者為限,而非僅是日後可能發生爭執的情形。(附帶說明:該座談會討論時適用的是修法前的舊條文,但其區辨「已發生爭執」與「未來可能爭執」的意旨,至今仍有參考價值。)如果只是推測未來會有爭議,還不能聲請假處分。

如何證明有「保全的必要性」?

結論先講:你要向法院證明,如果現在不採取行動,將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

一般假處分的必要:通常是防止標的物被移轉、變更或隱匿。例如,防止對方把共有的古董賣掉。 定暫時狀態處分的必要:必須有「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的情況。

這裡舉一個有名的案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全字第183號裁定()。信義房屋因好房國際公司在網路上刊登指控其「坑殺百姓」等文章,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要求移除文章及禁止再為相同言論。但法院認為:

  1. 文章已有一定篇幅的平衡報導,並非單方面詆毀。
  2. 商譽損害可以事後透過金錢賠償、澄清報導等方式彌補。
  3. 聲請人未指明具體的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

法院採取的是「利益衡量」的操作:把聲請人因不核發處分所受的損害,與相對人因核發處分所受的不利益放在一起比較,並將網路言論的數量放到公司整體交易規模下觀察,最後認定沒有防止重大損害的保全必要,裁定駁回聲請。值得留意的是,這份裁定正是以民事訴訟法第538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等規定作為審查框架,可見下面兩個要件(釋明與擔保)在實務上是整套一起檢驗的。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法院會仔細衡量:損害是否真的「難以回復」?有沒有其他替代方法?關於判決的更多實務案例與操作細節,打官司完整指南有系統性的整理可供參考。

什麼是「釋明」?要提出多少證據?

結論先講:「釋明」的門檻比判決需要的「證明」低,但絕不是空口說白話。

釋明就是提出證據,讓法院大致相信你的主張可能是真的。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於假處分依第533條規定準用),請求及保全的原因都應該釋明。司法院(77)院台廳一字第06962號函釋()也強調,法院辦理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事件,應審慎審查聲請人是否已盡釋明責任,聲請人應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有理由;必要時,法院還可以開言詞辯論,或命令相對人提出書狀,把事實查清楚。函釋並提醒:如果法院沒有審慎審查釋明,只是率爾定個擔保金額就准許保全,將影響當事人的權益。換言之,沒有充分釋明,聲請很可能被駁回。

聲請人需要提供多少擔保?

結論先講:釋明如有不足,可以用願供擔保的方式補足;擔保金額由法院斟酌決定。

為了平衡雙方權益,法院通常會要求聲請人提供一筆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於假處分準用),釋明如有不足,而聲請人陳明願意供擔保補足,法院會定相當的擔保金額,命供擔保後才准許保全。如果事後證明你的聲請是錯的,對方可以就這筆擔保金請求賠償他的損失。

另外,司法院(91)院台廳民一字第00415號函釋()也提到,若法院裁定以提供擔保為條件,聲請人必須在執行前證明已經辦理了擔保提存,保全程序才能開始執行。實務上別忘了這一步:裁定准許不等於可以直接執行,先把提存手續辦完,權利才真正落地。

四大審查重點整理如下:

審查重點重點內容主要依據
爭執的法律關係
現在已實際發生爭執,且本案訴訟能確定該關係
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2項;(79)廳民一字第914號研究意見
保全必要性
防止重大損害、避免急迫危險或其他相類情形
民事訴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釋明
提出證據使法院大致相信主張為真
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依第533條準用);(77)院台廳一字第06962號函釋
擔保
釋明不足得以供擔保補足;附擔保條件者執行前須完成提存
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91)院台廳民一字第00415號函釋

假處分要怎麼聲請?流程與時間一次看

實際流程可以分成三步:

  1. 寫聲請書狀:向管轄法院(通常是本案訴訟的管轄法院)提出聲請,說明你要保全什麼、為什麼有急迫必要,並附上相關證據。
  2. 法院審查:法院會審查你的聲請是否符合上述要件。特別的是,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4項,法院裁定前原則上「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讓雙方都有機會就「要不要核發處分」表示意見;只有在法院認為不適當的情況下(例如情況過於急迫),才可以例外省略。這也正是前面所說「利益衡量」的程序基礎——法院不是只聽聲請人一面之詞。
  3. 裁定結果
    • 准許:法院會發出裁定,內容可能包括禁止對方做某些事,或命令對方暫時做某些事(甚至是命先為一定之給付)。你可以拿著這份裁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若裁定附有供擔保的條件,記得先完成擔保提存。
    • 駁回:如果法院認為不符合要件,會裁定駁回你的聲請。

至於時間,保全程序以「迅速」為原則:如前所述,(91)院台廳民一字第00415號函釋要求保全事件由執行法官或指定專人辦理,迅速分案、送達、裁定。實務上,如果文件齊全、情況緊急,可能幾天內就會有結果;但若案情複雜需要調查,時間就會拉長。

順帶一提,家事事件也有功能相近的機制:家事事件法第85條設有「暫時處分」制度,由法院視個案的急迫情形定暫時狀態,保護家庭成員之間的權益。如果你遇到的糾紛屬於家事事件,記得改用這套制度,而不是民事保全程序的聲請狀。

常見問題FAQ

Q:假處分和定暫時狀態處分,哪個比較難聲請成功?

通常「定暫時狀態處分」的審查更嚴格。因為它不只是「禁止」對方,更可能「命令」對方做某事(甚至命先為一定之給付),對相對人權益影響更深。法院會更仔細地權衡雙方的利弊,確認真的有防止「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的必要,並審慎審查釋明是否充分。

Q:聲請這兩種處分,一定要請律師嗎?

不一定。法律並未強制規定要請律師,你可以自己寫狀紙聲請。但因為要件專業且審查嚴格,如果案情複雜,建議還是諮詢或委任專業律師,可以提高成功的機會。

Q:如果我的聲請被法院駁回了,還能再聲請嗎?

可以,但必須有「新的事實或理由」。例如,之前你證據不足,現在找到了關鍵的新證據,可以重新釋明必要性,就可以再次聲請。

Q:對方如果違反了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裁定,會怎樣?

違反保全裁定可能涉及妨害強制執行,行為人必須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者,甚至可能另外涉及刑事責任。實務上的建議是:一旦發現對方有違反的跡象,立即蒐集證據,並盡快諮詢律師評估後續的執行與救濟方式,不要等到損害擴大才處理。

Q:這兩種處分聲請後,大概多久會有結果?

以「迅速」為原則。保全事件依法應由執行法官或指定專人辦理,迅速分案、送達、裁定;情況真正急迫時,法院甚至可以例外不先讓兩造陳述意見就直接裁定。實務上,如果文件齊全、情況緊急,可能幾天內就會有結果;但若案情複雜需要調查,時間就會拉長。

Q:如果我打贏了官司,之前提供的擔保金可以拿回來嗎?

可以。如果你最後勝訴確定,法院會裁定返還你的擔保金。但如果對方因為你的保全處分受有損害,並向你求償成功,對方可以就你的擔保金獲得賠償。

結論:何時該踩下法律的「緊急剎車」?

總結來說,「假處分」和「定暫時狀態處分」是法律賦予當事人在訴訟前或訴訟中,用以防止難以回復損害的強力工具。

  • 當你需要 「防止現狀改變」(如對方要賣掉共有物、移轉公司關鍵資產),考慮聲請 一般假處分
  • 當你需要 「暫時劃定行為準則」(如防止商業誹謗持續擴散、命令對方在訴訟期間繼續履行合約),則考慮聲請 定暫時狀態處分

關鍵在於向法院清楚證明:

  1. 現在就有爭執,而且本案訴訟能確定這個法律關係(不是未來可能的爭執)。
  2. 有急迫性或重大損害風險
  3. 你可以提出初步證據(釋明),不足時願意供擔保補足。
  4. 你願意提供適當擔保來平衡風險。

文章重點回顧:

  • 一般假處分:防止現狀改變的緊急保護罩。
  • 定暫時狀態處分:劃定臨時行為規範的交通指揮,還可以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 法院審查核心:爭執的法律關係、保全必要性、釋明責任、擔保適當性。
  • 重要案例:信義房屋案顯示,商譽損害若可透過金錢賠償回復,可能被認定無保全必要。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 程序要點:向管轄法院遞狀聲請,法院原則上會讓兩造陳述意見,並迅速審查、裁定是否准許。

希望這篇深入淺出的文章,能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這兩種重要的法律工具。法律不只是一堆條文,更是生活中解決問題的智慧。下次遇到急迫的糾紛,別忘了還有「假處分」和「定暫時狀態處分」這兩個法律緊急剎車可以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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