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如何聲請? 一、前言:你的錢快被搬光了?快用「法律冰箱」保鮮! 小明借了100萬給好友阿福,約定一年後還錢。沒想到一年後阿福不但不還錢,還偷偷把名下房子過戶給老婆,存款也領光光。小明氣急敗壞,難道只能眼睜睜看著阿福脫產?這時律師告訴他:「你可以聲請假扣押,先把阿福的財產凍結起來!」究竟什麼是假扣押?假處分又是什麼?該怎麼聲請?本文用白話文告訴你,並引用法院實務見解,讓你一次搞懂保全程序的眉角。 二、什麼是保全程序? 保全程序就像是法律界的「急凍裝置」,目的是在官司打完之前,先把對方的財產或權利狀態「凍結」起來,防止債務人在訴訟期間脫產或做出讓債權人難以實現權利的事。常見的保全程序有兩種: 1. 假扣押:針對「金錢請求」或「可以換算成金錢的請求」(例如損害賠償),目的是防止債務人脫產,確保將來贏了官司可以拿到錢。 2. 假處分:針對「非金錢請求」,例如禁止對方移轉房屋所有權、禁止對方行使股東權利、禁止對方繼續排放廢水等。假處分又分為「一般假處分」(保全請求標的之現狀)和「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暫時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例如先命對方支付扶養費)。 三、聲請假扣押的三大要件 想要成功聲請假扣押,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 要有「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的債權存在 例如借款、貨款、損害賠償、贍養費等。你必須說明債權是怎麼發生的,並且提出證據(例如借據、契約、車禍事故證明等)來「釋明」這個債權確實存在。 2. 要有「假扣押之原因」: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白話來說,就是債務人可能在你打贏官司前把財產藏起來或弄掉,導致你將來即使勝訴也拿不到錢。常見的情況包括: - 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把財產賤賣或無償送人,導致變成窮光蛋。 - 債務人打算跑路到國外、躲起來讓你找不到。 - 債務人的財產都在國外,將來執行困難。 - 債務人欠了一屁股債,財產可能被其他債權人搶先執行。 法院實務上對「假扣押原因」的認定相當寬鬆,只要「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就夠了,不一定要債務人已經脫產。最高法院曾說: 「假扣押制度乃為保全債權人將來之強制執行,並得命其供擔保以兼顧債務人權益之保障,所設暫時而迅速之簡易執行程序,是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所稱『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之原因』者,本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致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方、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為限,祇須合於該條項『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條件,即足當之。」(參照114年度抗字第288號判決) 3. 必須「釋明」請求及假扣押原因 「釋明」的意思是提出證據,讓法院相信你的主張「大概是真的」就可以了,不需要達到「百分之百確信」的程度。最高法院在114年度抗字第288號判決中明確區分「釋明」與「證明」: 「所謂釋明,指當事人提出能供即時調查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而言,並使法院就某事實之存否,得到『大致為正當』之心證,即為已足,與『證明』係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方法,足使法院產生堅強心證,可以確信其主張為真實者,尚有不同。」 所以,你只要拿出借據、存證信函、債務人脫產的跡證(例如土地謄本顯示剛過戶)、債務人出國的機票等,通常就能滿足釋明。 如果釋明不足怎麼辦? 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規定,如果釋明不足,但債權人表明願意提供擔保,法院也可以裁定准許假扣押。實務上,大多數假扣押聲請都會被要求提供擔保金,擔保金額通常是請求金額的1/3,但法院有裁量權,可能因個案調整。 四、聲請假扣押的具體步驟 步驟1:準備聲請狀 你需要撰寫「民事假扣押聲請狀」,內容包括: - 聲請人(債權人)及相對人(債務人)的基本資料。 - 請求的金額及原因事實(例如:因借款未還,請求新臺幣100萬元)。 - 假扣押的原因(例如:債務人最近頻繁移轉財產,有脫產之虞)。 - 應扣押的財產(盡量具體指明,例如債務人的某銀行帳戶、某筆土地建物等;若不知詳細財產,可聲請對債務人的財產為假扣押,但最好提供線索)。 - 釋明證據(列出證據名稱及證明事項)。 - 聲請人願供擔保,請法院准予假扣押。 - 管轄法院(本案訴訟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法院)。 步驟2:繳納聲請費 假扣押聲請的裁判費是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 步驟3:法院審理 法院收到聲請狀後,通常不開庭,直接書面審查。如果認為聲請合法且有理由,就會裁定准許假扣押,並記載應提供的擔保金額。如果認為不合法或無理由,就會裁定駁回。 步驟4:提供擔保金 拿到准許裁定後,你必須在裁定指定的期限內(通常30日內)到法院提存所辦理擔保金提存。擔保金可以用現金、銀行本票、或銀行出具的保證書。辦妥後,你會拿到「提存書」。 步驟5:聲請強制執行 拿著假扣押裁定正本、提存書影本、債權人印章等文件,向執行法院(通常是債務人財產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假扣押。執行法院會查封債務人的財產(例如凍結銀行帳戶、查封房屋)。 步驟6:提起本案訴訟 假扣押只是一種保全措施,你必須在裁定送達後10日內,對債務人提起本案訴訟(例如請求返還借款的民事訴訟),否則債務人可以聲請撤銷假扣押。 五、假處分的聲請簡介 假處分的聲請要件與假扣押類似,但請求的內容是非金錢請求。你必須釋明: - 請求(例如要求債務人不得移轉某筆土地所有權)。 - 假處分之原因(即「就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為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 - 必要時,法院也會命提供擔保。 假處分的程序大致與假扣押相同,但因為涉及較複雜的權利關係,法院審查會更嚴格。 六、法院實務見解精選 以下整理幾個重要的法院見解,幫助你更了解保全程序的運作: 1. 釋明程度不必達到證明 最高法院在114年度抗字第288號判決中強調釋明只需讓法院得到「大致為正當」的心證即可,這對債權人非常有利。尤其在侵權行為案件,法院可能降低釋明責任。例如114年度抗字第288號判決提到: 「於非交易型之侵權紛爭,債權人主張其因債務人不法侵害其權益,致受有損害,應由債務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時,法院非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減輕債權人之釋明責任……」 2. 假扣押原因不限於債務人脫產 如前述114年度抗字第288號判決所揭示,只要合於「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的條件就夠了,不必證明債務人已經脫產或無資力。 3. 家事事件也可以聲請假扣押 很多人以為家事事件(如扶養費、贍養費)不能假扣押,其實不然。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所以家事訴訟事件可以聲請假扣押。112年度家聲抗更一字第3號判決明確指出: 「家事訴訟事件,得準用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之規定,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聲請。」 想深入了解贍養費以及相關的權利保障方式,打官司完整指南涵蓋了完整的法律指引。 但要注意,家事非訟事件(例如扶養費請求)則可能適用「暫時處分」制度,與假扣押類似。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7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32 號判決就討論了父母一方請求對方給付代墊扶養費時,應聲請假扣押或暫時處分的爭議。 4. 釋明不足時,供擔保不一定能補正 雖然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允許法院在釋明不足時命供擔保後准許假扣押,但這並非絕對。如果釋明完全欠缺,法院仍可駁回聲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96 年度抗字第 12 號 民事裁定判決中,債權人僅提出借款契約等,但未釋明債務人有脫產之虞,法院認為釋明不足且供擔保亦無法補正,因而駁回聲請。 七、實際案例故事 案例:車禍受害者的假扣押逆轉勝 阿美騎機車被開賓士的陳先生撞傷,陳先生態度惡劣,不願賠償。阿美擔心陳先生脫產,於是委託律師聲請假扣押陳先生的賓士車和銀行存款。律師協助阿美提出: - 車禍事故證明書、診斷證明書(釋明債權存在)。 - 陳先生最近將名下另一間房子過戶給妻子的謄本(釋明有脫產之虞)。 法院審理後,認為阿美已釋明假扣押原因,但釋明程度稍有不足,故裁定阿美提供30萬元擔保後准許假扣押。阿美繳納擔保金後,法院查封了陳先生的賓士車和銀行帳戶。陳先生發現財產被凍結,主動找阿美和解,最後賠償200萬元,阿美順利獲得賠償。 這個案例顯示,假扣押不僅能確保將來執行,還能促使債務人出面解決問題。 八、常見問題Q&A Q1:假扣押一定要提供擔保嗎? A1: 不一定。如果釋明非常充足,法院有可能准許免供擔保,但實務上這種情況很少。大多數案件,法院會要求提供擔保,金額通常是請求金額的1/3,但也有可能更高或更低,由法院依個案決定。若釋明不足,法院也可能命供擔保後准許,但若釋明完全不足,法院得駁回聲請(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96 年度抗字第 12 號 民事裁定判決)。 Q2:釋明不足時,法院可以駁回聲請嗎? A2: 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26條,債權人應釋明請求及假扣押原因。如果釋明不足,且債權人未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不適當,法院應駁回聲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96 年度抗字第 12 號 民事裁定判決中,債權人僅提出借款契約,未釋明債務人有脫產之虞,法院認為釋明不足,且供擔保亦無法補正,因而駁回。 Q3:假扣押後多久要起訴?逾期會怎樣? A3: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29條,債權人應在假扣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本案訴訟。如果逾期未起訴,債務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債權人可能還要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所受的損害。 Q4:假扣押可以扣押哪些財產? A4: 債務人所有的動產、不動產、存款、股票、債權等都可以扣押。聲請時最好具體指明財產標的(例如銀行帳號、土地地號),如果不知道詳細資料,可以聲請對債務人的財產為假扣押,但最好提供財產線索(例如債務人任職公司、常往來銀行等),以利執行。 Q5:假扣押擔保金可以拿回來嗎? A5: 可以。當本案訴訟勝訴確定,或假扣押因其他原因撤銷且債務人未受損害時,債權人可以聲請返還擔保金。但如果假扣押被撤銷且債務人因假扣押受有損害,債務人可以從擔保金中求償,餘額才會返還。 九、結語 假扣押、假處分是法律賦予債權人的強大武器,能在官司確定前先凍結債務人的財產或行為,避免債務人脫產或造成無法回復的損害。但聲請保全程序必須符合法定要件,並妥善釋明,必要時提供擔保。建議在聲請前諮詢專業律師,以提高成功率,並避免濫用而負擔賠償責任。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了解保全程序的聲請方式。如果有任何疑問,歡迎留言討論! --- 參考法院判決: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抗字第 286 號 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7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32 號114年度抗字第288號114年度抗字第288號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抗字第 286 號 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抗更一字第3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33 號114年度抗字第288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96 年度抗字第 12 號 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抗更一字第3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96 年度抗字第 12 號 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33 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8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20 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7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32 號114年度抗字第288號(以上數字為判決片段索引,詳細內容可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