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管轄法院:各縣市家事法庭地址電話 一、拋棄繼承是什麼?為什麼要特別注意管轄法院? 當親人過世後,依法你會成為繼承人,但如果你不想繼承他的債務(或是其他理由),可以在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一旦法院准許,你就不用背負被繼承人的債務,當然也無法繼承任何財產。 不過,聲請拋棄繼承可不是隨便找一家法院遞狀就可以的!因為法律明文規定拋棄繼承事件屬於「專屬管轄」,也就是說,你必須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法院提出聲請。如果你送錯法院,法院會直接駁回你的聲請,而且不會幫你移送到正確的法院,這樣一來很可能會讓你錯過三個月的法定期限,導致拋棄繼承無效,後果非常嚴重! 二、法律怎麼規定?──民法、非訟事件法與家事事件法 關於拋棄繼承的管轄法院,主要規定在: - 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 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下列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拋棄繼承屬家事非訟事件,由家事事件法直接明定其專屬管轄。 - 家事事件法第132條規定拋棄繼承應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載明拋棄繼承人、被繼承人姓名與最後住所、死亡時間地點、知悉繼承之時間等事項;合法者法院予以備查並通知、公告,不合法者以裁定駁回。 所以,簡單來說:你要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法院家事法庭(或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聲請。 什麼是「住所地」? 實務上通常以戶籍地址為準。因為民法第20條規定:「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而戶籍登記就是最常見的認定依據。如果被繼承人戶籍在臺北市,就要向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聲請;如果戶籍在高雄市,就要向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因為高雄有獨立的少年及家事法院)。 三、送錯法院會怎樣?──駁回且不移送 拋棄繼承事件的管轄屬於專屬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這代表當事人不能任意選擇法院,也不能以合意變更管轄。如果你向沒有管轄權的法院遞狀,會發生什麼事? 實務上的處理方式很清楚:無管轄權的法院會以裁定駁回你的聲請。 許多人會誤以為「既然我在期限內遞狀了,就算送錯法院,法院也應該幫我移送到正確的法院」。但要特別注意,拋棄繼承既為專屬管轄,受理的法院一旦審查後發現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不在自己的轄區,原則上即應以無管轄權為由裁定駁回,當事人必須重新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聲請。 這也是為什麼確認管轄法院如此重要:一旦因送錯法院被駁回,你必須再向正確的法院重新提出,若此時已超過自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的法定期間,你的拋棄繼承就可能因逾期而不被准許,後果是你將成為繼承人,必須概括承受被繼承人的財產與債務!所以,動筆寫聲請狀之前,務必先確認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 四、如何查詢被繼承人的住所地? 最簡單的方式就是查看戶籍謄本。你可以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被繼承人的「除戶戶籍謄本」,上面就會記載他死亡時的戶籍地址,這個地址就是法律認定的住所地。如果被繼承人長年居住在其他地方,但戶籍未遷移,原則上還是以戶籍地為準。除非你能舉證他的「經常居住地」與戶籍地不同,但實務上認定嚴格,建議還是以戶籍地為準,以免爭議。 五、各縣市家事法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址電話一覽表 以下整理全台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或少年及家事法院)的地址與電話。請注意:高雄市的家事事件由「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專屬管轄;其他縣市則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處理。資料來源為司法院網站,若有異動請以司法院最新公告為準。 | 法院名稱 | 地址 | 電話 | |----------|------|------| | 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 臺北市博愛路131號 | (02)2314-6871 | | 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 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190號 | (02)2831-2321 | | 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 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二段249號 | (02)2261-6714 | | 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 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 (03)339-6100 | | 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 新竹市中央路109號 | (03)521-0022 | | 苗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 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1149號 | (037)330-083 | | 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 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 | (04)2223-2311 | | 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 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759號 | (049)224-2570 | | 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349號 | (04)834-3171 | | 雲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 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38號 | (05)633-6511 | | 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 嘉義市東區林森東路282號 | (05)278-3671 | | 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08號 | (06)295-6566 | |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 高雄市楠梓區興楠路182號 | (07)357-3511 | | 橋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 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911號 | (07)611-0030 | | 屏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 屏東縣屏東市棒球路9號 | (08)755-0611 | | 臺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 臺東縣臺東市博愛路128號 | (089)310-130 | | 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5號 | (03)822-5144 | | 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 宜蘭縣宜蘭市縣政西路1號 | (03)932-4197 | | 基隆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 基隆市信義區東信路176號 | (02)2465-2171 | | 澎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 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 | (06)921-6777 | | 金門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 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178號 | (082)327-161 | | 連江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 連江縣南竿鄉復興村209號 | (0836)224-51 | 想進一步了解拋棄繼承、限定繼承與遺產分配等相關權益,可參考繼承法律完整指南,內有更完整的說明。 貼心提醒: - 如果你不確定該向哪一家法院聲請,可以打電話詢問,法院人員通常會很樂意協助。 - 聲請拋棄繼承需要準備拋棄繼承聲請狀、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拋棄人之戶籍謄本、通知後順位繼承人之證明等文件。 - 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徵收,每位聲明人新臺幣1,000元(費用按聲明人人數分別計算,而非以聲請狀件數計算),參照113年度繼字第30號、113年度繼字第30號裁定之見解。 六、常見問答(QA) Q1:拋棄繼承一定要去法院嗎?可以線上辦理嗎? 目前法院提供「家事事件線上聲請系統」,你可以透過司法院網站線上遞狀,但還是要將紙本文件寄到管轄法院。不過,線上聲請只是送件方式,法院審核後仍會要求補正或核發准予備查函。建議直接向管轄法院遞交書狀,或委託律師辦理。 Q2:如果被繼承人戶籍在A地,但主要財產在B地,應該向哪個法院聲請? 拋棄繼承的管轄只看「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不看財產所在地。所以還是要向A地的法院聲請。這點與遺產分割事件不同(遺產分割可由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參照114年度家調字第329號、112年度簡抗字第28號裁定)。 Q3:聲請拋棄繼承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 拋棄繼承聲請狀(載明聲請人、被繼承人、拋棄意旨)。 -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 - 繼承系統表。 - 拋棄人之戶籍謄本(證明親屬關係)。 - 已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的證明(例如存證信函回執)。 - 印鑑證明(部分法院要求,建議先詢問)。 Q4:如果錯過拋棄繼承期限怎麼辦? 三個月的期限是不變期間,一旦逾期,除非有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例如因天災無法遞狀),否則無法補辦。此時你可能只能選擇限定繼承(現行法已改為全面限定繼承,但仍有例外),也就是以繼承所得財產為限清償債務。建議儘速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以免個人財產被追償。 Q5:拋棄繼承的費用怎麼計算?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拋棄繼承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實務上,費用係按聲明人之人數分別計算,每位聲明拋棄繼承之人各收新臺幣1,000元(參照113年度繼字第30號、113年度繼字第30號裁定)。該判決明確指出,以聲請狀件數而非聲明人人數計算費用,係悖離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故不論是否共同聲請,均應依聲明人人數分別徵收。 Q6: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嗎? 可以。你可以委任律師或有行為能力之親友代為遞狀,但需出具委任書。如果是委任律師,委任狀要蓋律師章;若委任非律師,則需有特別委任(例如表明有為拋棄繼承之權限)。 Q7:如果繼承人未成年,如何辦理? 未成年人拋棄繼承,應由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代為辦理。法定代理人需檢附未成年人的戶籍謄本、法定代理人的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並在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此外,法院會審查拋棄繼承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參照113年度繼字第30號裁定提及「父母同意或代理未成年女拋棄繼承是否合於子女最佳利益」),若明顯不利,法院可能不准許。 Q8:拋棄繼承後,還能反悔嗎? 拋棄繼承是向法院所為的單獨意思表示,一經法院備查即生效力,原則上不得任意撤回。除非你的拋棄繼承意思表示本身有法律上的瑕疵(例如出於被詐欺、脅迫,或有其他得撤銷的事由),否則無法事後反悔。因此在決定拋棄前,務必審慎評估被繼承人的財產與債務狀況。 Q9:拋棄繼承的效力何時發生? 拋棄繼承的效力溯及至繼承開始時,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時,你就視為從來不是繼承人。所以你不會獲得遺產,也不用承擔債務。 Q10:如果不知道被繼承人有哪些債務,該怎麼辦? 你可以在聲請拋棄繼承前,先向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的財產清冊及所得資料,大致了解資產負債狀況。若確定要拋棄,就儘快向法院聲請。若拋棄後才發現有未償債務,因為你已非繼承人,債權人無法向你追討。 七、結語 拋棄繼承雖然看似簡單,但管轄法院與三個月期限是兩大關鍵,千萬不要弄錯!確認被繼承人的戶籍地後,向對應的法院家事法庭(或少年及家事法院)遞狀,並備齊文件,才能順利完成手續。如果仍有疑問,建議直接聯繫管轄法院的訴訟輔導科,或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法律小提醒:拋棄繼承是重大決定,請務必審慎思考,並在法定期限內完成程序,以免喪失權利或背負不必要的債務。 --- 本文引用之法院裁定來源: - 113年度繼字第30號、113年度繼字第30號:關於拋棄繼承費用按聲明人人數計算之見解 - 114年度家調字第329號、112年度簡抗字第28號:遺產分割管轄之對比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順利完成拋棄繼承程序!如果有任何問題,歡迎在下方留言,我們會盡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