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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管轄法院:各縣市家事法庭地址電話|2026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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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管轄法院:各縣市家事法庭地址電話

一、拋棄繼承是什麼?為什麼要特別注意管轄法院?

當親人過世後,依法你會成為繼承人,但如果你不想繼承他的債務(或是其他理由),可以在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一旦法院准許,你就不用背負被繼承人的債務,當然也無法繼承任何財產。

不過,聲請拋棄繼承可不是隨便找一家法院遞狀就可以的!因為法律明文規定拋棄繼承事件屬於「專屬管轄」,也就是說,你必須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法院提出聲請。如果你送錯法院,法院會直接駁回你的聲請,而且不會幫你移送到正確的法院,這樣一來很可能會讓你錯過三個月的法定期限,導致拋棄繼承無效,後果非常嚴重!

此三個月期間性質上為不變期間,一旦逾期,若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遲誤,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聲請回復原狀;除此之外,不得請求延展或補辦。又期間之起算點為「知悉得繼承之時」,而非被繼承人死亡之日,實務上多以知悉死亡或收受繼承通知時起算,故應及早確認時程,以免權利喪失。若因為不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而得繼承人於知悉後仍於三個月內聲請,即屬合法,故「知悉」之舉證至關重要,例如存證信函、戶政通知或親友告知紀錄均得作為時點依據。

二、法律怎麼規定?──民法、非訟事件法與家事事件法

關於拋棄繼承的管轄法院,主要規定在:

  • 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 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下列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拋棄繼承屬家事非訟事件,由家事事件法直接明定其專屬管轄。
  • **家事事件法第132條**規定拋棄繼承應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載明拋棄繼承人、被繼承人姓名與最後住所、死亡時間地點、知悉繼承之時間等事項;合法者法院予以備查並通知、公告,不合法者以裁定駁回。惟聲請不合程式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依非訟事件法第30-1條規定,法院應先定期間命補正,非逕予裁定駁回。

所以,簡單來說:你要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法院家事法庭(或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聲請

另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規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處理,此即前開高雄由市家事法院管轄、其餘縣市由地院家事法庭處理之依據。又拋棄繼承屬家事非訟事件,法院僅為形式上審查,准許與否以備查方式為之,並無確定私權之效力,故聲請人仍應自行確認要件具備。此外,拋棄繼承之效力溯及繼承開始時,與限定繼承之制度並行,繼承人應衡量自身狀況擇一適用,切勿逕自置之不理。

什麼是「住所地」?

實務上通常以戶籍地址為準。因為民法第20條規定:「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而戶籍登記就是最常見的認定依據。如果被繼承人戶籍在臺北市,就要向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聲請;如果戶籍在高雄市,就要向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因為高雄有獨立的少年及家事法院。此係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規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未設該法院之地區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處理)。

三、送錯法院會怎樣?──駁回且不移送

拋棄繼承事件的管轄屬於專屬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這代表當事人不能任意選擇法院,也不能以合意變更管轄。如果你向沒有管轄權的法院遞狀,會發生什麼事?

實務上的處理方式很清楚:無管轄權的法院會以裁定駁回你的聲請

許多人會誤以為「既然我在期限內遞狀了,就算送錯法院,法院也應該幫我移送到正確的法院」。但要特別注意,拋棄繼承既為專屬管轄,受理的法院一旦審查後發現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不在自己的轄區,原則上即應以無管轄權為由裁定駁回,當事人必須重新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聲請。

這也是為什麼確認管轄法院如此重要:一旦因送錯法院被駁回,你必須再向正確的法院重新提出,若此時已超過自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的法定期間,你的拋棄繼承就可能因逾期而不被准許,後果是你將成為繼承人,必須概括承受被繼承人的財產與債務!所以,動筆寫聲請狀之前,務必先確認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

此外,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關係人未預納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故除管轄錯誤外,未繳納程序費用亦可能導致聲請遭駁回。實務上法院通常會先定期間命補繳,聲請人應即時繳納,以免因程序瑕疵而喪失拋棄繼承之機會。

四、如何查詢被繼承人的住所地?

最簡單的方式就是查看戶籍謄本。你可以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被繼承人的「除戶戶籍謄本」,上面就會記載他死亡時的戶籍地址,這個地址就是法律認定的住所地。如果被繼承人長年居住在其他地方,但戶籍未遷移,原則上還是以戶籍地為準。除非你能舉證他的「經常居住地」與戶籍地不同,但實務上認定嚴格,建議還是以戶籍地為準,以免爭議。

除戶戶籍謄本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不限定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若一時無法取得謄本,亦可檢附死亡證明書或相關戶籍資料,由法院依職權查明住所地,但為免耽誤期間,仍宜儘速取得正式文件。若被繼承人設有戶籍之地址已拆除或無人居住,亦不影響住所地之認定,法院不會僅因房屋滅失而否定管轄。

五、各縣市家事法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址電話一覽表

以下整理全台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或少年及家事法院)的地址與電話。請注意:高雄市的家事事件由「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專屬管轄;其他縣市則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處理。資料來源為司法院網站,若有異動請以司法院最新公告為準。

法院名稱地址電話
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臺北市博愛路131號
(02)2314-6871
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190號
(02)2831-2321
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二段249號
(02)2261-6714
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03)339-6100
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新竹市中央路109號
(03)521-0022
苗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1149號
(037)330-083
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
(04)2223-2311
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759號
(049)224-2570
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349號
(04)834-3171
雲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38號
(05)633-6511
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嘉義市東區林森東路282號
(05)278-3671
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08號
(06)295-6566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高雄市楠梓區興楠路182號
(07)357-3511
屏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屏東縣屏東市棒球路9號
(08)755-0611
臺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臺東縣臺東市博愛路128號
(089)310-130
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5號
(03)822-5144
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宜蘭縣宜蘭市縣政西路1號
(03)932-4197
基隆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基隆市信義區東信路176號
(02)2465-2171
澎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
(06)921-6777
金門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178號
(082)327-161
連江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連江縣南竿鄉復興村209號
(0836)224-51

想進一步了解拋棄繼承、限定繼承與遺產分配等相關權益,可參考繼承法律完整指南,內有更完整的說明。

貼心提醒

  • 如果你不確定該向哪一家法院聲請,可以打電話詢問,法院人員通常會很樂意協助。
  • 聲請拋棄繼承需要準備拋棄繼承聲請狀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拋棄人之戶籍謄本通知後順位繼承人之證明等文件。
  • 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徵收,每位聲明人新臺幣1,000元(費用按聲明人人數分別計算,而非以聲請狀件數計算),參照裁定之見解。另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關係人未預納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法院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實務上法院會定期限命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拋棄繼承之聲明,故務必按期繳費,以免遭裁定駁回。

六、常見問答(QA)

Q1:拋棄繼承一定要去法院嗎?可以線上辦理嗎?

目前法院提供「家事事件線上聲請系統」,你可以透過司法院網站線上遞狀,但還是要將紙本文件寄到管轄法院。不過,線上聲請只是送件方式,法院審核後仍會要求補正或核發准予備查函。建議直接向管轄法院遞交書狀,或委託律師辦理。

Q2:如果被繼承人戶籍在A地,但主要財產在B地,應該向哪個法院聲請?

拋棄繼承的管轄只看「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不看財產所在地。所以還是要向A地的法院聲請。這點與遺產分割事件不同(遺產分割可由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參照裁定;註:114年度家調字第329號為新北地院裁定,事件類型為確認遺囑無效等,與遺產分割同適用家事事件法第70條,該裁定尚未確定;112年度簡抗字第28號為高雄地院抗告裁定,其主文廢棄原裁定並將本件移送臺北地院,理由中闡述遺產分割事件得由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Q3:聲請拋棄繼承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 拋棄繼承聲請狀(載明聲請人、被繼承人、拋棄意旨)。
  •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
  • 繼承系統表。
  • 拋棄人之戶籍謄本(證明親屬關係)。
  • 已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的證明(例如存證信函回執)。
  • 印鑑證明(部分法院要求,建議先詢問)。

Q4:如果錯過拋棄繼承期限怎麼辦?

三個月的期限是不變期間,一旦逾期,除非有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例如因天災無法遞狀),否則無法補辦。此時你可能只能選擇限定繼承(現行法已改為全面限定繼承,但仍有例外),也就是以繼承所得財產為限清償債務。建議儘速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以免個人財產被追償。

Q5:拋棄繼承的費用怎麼計算?

非訟事件法第14條,拋棄繼承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實務上,費用係按聲明人之人數分別計算,每位聲明拋棄繼承之人各收新臺幣1,000元(參照裁定)。該裁定不採僅以聲請狀件數計算費用之見解,明揭若僅以件數而非聲明人人數計算,係悖離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故不論是否共同聲請,均應依聲明人人數分別徵收。

Q7:如果繼承人未成年,如何辦理?

未成年人拋棄繼承,應由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代為辦理。法定代理人需檢附未成年人的戶籍謄本、法定代理人的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並在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此外,法院會審查拋棄繼承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若明顯不利,法院可能不准許。

本文引用之法院裁定來源:

  • :關於拋棄繼承費用按聲明人人數計算之見解(臺東地院裁定)
  • :遺產分割管轄之對比(114家調329為新北地院裁定,尚未確定;112簡抗28為高雄地院抗告裁定(主文:原裁定廢棄、本件移送臺北地院),其理由闡述遺產分割管轄)

七、結語

拋棄繼承雖然看似簡單,但管轄法院三個月期限是兩大關鍵,千萬不要弄錯!確認被繼承人的戶籍地後,向對應的法院家事法庭(或少年及家事法院)遞狀,並備齊文件,才能順利完成手續。如果仍有疑問,建議直接聯繫管轄法院的訴訟輔導科,或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法律小提醒:拋棄繼承是重大決定,請務必審慎思考,並在法定期限內完成程序,以免喪失權利或背負不必要的債務。

若對管轄法院或聲請程序有疑義,可善用司法院網站之法院查詢功能,或撥打各法院訴訟輔導科電話確認。法律問題涉及個人重大權益,必要時應諮詢專業律師,避免因程序疏漏而承受被繼承人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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