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管轄法院:各縣市家事法庭地址電話 一、拋棄繼承是什麼?為什麼要特別注意管轄法院? 當親人過世後,依法你會成為繼承人,但如果你不想繼承他的債務(或是其他理由),可以在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一旦法院准許,你就不用背負被繼承人的債務,當然也無法繼承任何財產。 不過,聲請拋棄繼承可不是隨便找一家法院遞狀就可以的!因為法律明文規定拋棄繼承事件屬於「專屬管轄」,也就是說,你必須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法院提出聲請。如果你送錯法院,法院會直接駁回你的聲請,而且不會幫你移送到正確的法院,這樣一來很可能會讓你錯過三個月的法定期限,導致拋棄繼承無效,後果非常嚴重! 二、法律怎麼規定?──民法、非訟事件法與家事事件法 關於拋棄繼承的管轄法院,主要規定在: - 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拋棄繼承者,並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 非訟事件法第77條之1:「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 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將拋棄繼承列為家事非訟事件,並準用非訟事件法的管轄規定。 所以,簡單來說:你要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法院家事法庭(或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聲請。 什麼是「住所地」? 實務上通常以戶籍地址為準。因為民法第20條規定:「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而戶籍登記就是最常見的認定依據。如果被繼承人戶籍在臺北市,就要向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聲請;如果戶籍在高雄市,就要向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因為高雄有獨立的少年及家事法院)。 三、送錯法院會怎樣?──真實案例告訴你 我們來看一個真實的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度家抗字第 123 號裁定,參照臺灣高等法院 84 年度家抗字第 37 號 民事裁定 (家事類)判決片段): 抗告人蘇林蔥妹、林淑梅、林鳳嬌聲請拋棄繼承,聲請狀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出。被繼承人林來法於民國 83 年 12 月 13 日死亡,其生前住所地為臺北縣中和市華安街 17 巷 21 之 1 號,非屬桃園地方法院轄區。原法院以無管轄權為由駁回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抗告人主張其於法定期限內向桃園地方法院提出聲請,若聲請狀投遞錯誤,法院應代為移轉。另抗告人認為桃園與板橋法院同屬臺灣省司法單位,應有處理能力。 法院見解:民法第1174條及非訟事件法第77條之1明確規定,拋棄繼承事件應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原法院審查後確認林來法住所地非屬其轄區,故無管轄權。抗告人主張法院應代為移轉,惟法律規定管轄法院係基於權責劃分,無管轄權之法院不得擅自行使職權,否則有違法之虞。另民事訴訟法第28條關於移送之規定,僅適用於一般民事訴訟案件,不適用於非訟事件。非訟事件法第3條第1項雖有移送之規定,但須具備「數法院均有管轄權」之要件,本件並無此情形,故無從移送。抗告人所陳理由均無可採。因此駁回抗告,抗告人必須重新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聲請,但很可能已超過三個月期限,導致無法拋棄繼承。 這個案例清楚告訴我們:送錯法院,法院不會幫你移送,只會駁回你的聲請。一旦駁回,你必須再向正確的法院重新提出,但若此時已超過三個月,你的拋棄繼承就無效了,你將會成為繼承人,必須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所以,確認管轄法院非常重要。 四、如何查詢被繼承人的住所地? 最簡單的方式就是查看戶籍謄本。你可以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被繼承人的「除戶戶籍謄本」,上面就會記載他死亡時的戶籍地址,這個地址就是法律認定的住所地。如果被繼承人長年居住在其他地方,但戶籍未遷移,原則上還是以戶籍地為準。除非你能舉證他的「經常居住地」與戶籍地不同,但實務上認定嚴格,建議還是以戶籍地為準,以免爭議。 五、各縣市家事法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址電話一覽表 以下整理全台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或少年及家事法院)的地址與電話。請注意:高雄市的家事事件由「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專屬管轄;其他縣市則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處理。資料來源為司法院網站,若有異動請以司法院最新公告為準。 | 法院名稱 | 地址 | 電話 | |----------|------|------| | 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 臺北市博愛路131號 | (02)2314-6871 | | 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 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190號 | (02)2831-2321 | | 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 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二段249號 | (02)2261-6714 | | 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 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 (03)339-6100 | | 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 新竹市中央路109號 | (03)521-0022 | | 苗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 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1149號 | (037)330-083 | | 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 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 | (04)2223-2311 | | 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 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759號 | (049)224-2570 | | 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349號 | (04)834-3171 | | 雲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 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38號 | (05)633-6511 | | 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 嘉義市東區林森東路282號 | (05)278-3671 | | 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08號 | (06)295-6566 | |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 高雄市楠梓區興楠路182號 | (07)357-3511 | | 橋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 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911號 | (07)611-0030 | | 屏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 屏東縣屏東市棒球路9號 | (08)755-0611 | | 臺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 臺東縣臺東市博愛路128號 | (089)310-130 | | 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5號 | (03)822-5144 | | 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 宜蘭縣宜蘭市縣政西路1號 | (03)932-4197 | | 基隆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 基隆市信義區東信路176號 | (02)2465-2171 | | 澎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 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 | (06)921-6777 | | 金門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 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178號 | (082)327-161 | | 連江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 連江縣南竿鄉復興村209號 | (0836)224-51 | 想深入了解連江地方法以及相關的權利保障方式,繼承法律完整指南涵蓋了完整的法律指引。 貼心提醒: - 如果你不確定該向哪一家法院聲請,可以打電話詢問,法院人員通常會很樂意協助。 - 聲請拋棄繼承需要準備拋棄繼承聲請狀、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拋棄人之戶籍謄本、通知後順位繼承人之證明等文件。 - 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徵收,每位聲明人新臺幣1,000元(費用按聲明人人數分別計算,而非以聲請狀件數計算),參照113年度繼字第30號、113年度繼字第30號判決片段之見解。 六、常見問答(QA) Q1:拋棄繼承一定要去法院嗎?可以線上辦理嗎? 目前法院提供「家事事件線上聲請系統」,你可以透過司法院網站線上遞狀,但還是要將紙本文件寄到管轄法院。不過,線上聲請只是送件方式,法院審核後仍會要求補正或核發准予備查函。建議直接向管轄法院遞交書狀,或委託律師辦理。 Q2:如果被繼承人戶籍在A地,但主要財產在B地,應該向哪個法院聲請? 拋棄繼承的管轄只看「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不看財產所在地。所以還是要向A地的法院聲請。這點與遺產分割事件不同(遺產分割可由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參照114年度家調字第329號、112年度簡抗字第28號判決片段)。 Q3:聲請拋棄繼承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 拋棄繼承聲請狀(載明聲請人、被繼承人、拋棄意旨)。 -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 - 繼承系統表。 - 拋棄人之戶籍謄本(證明親屬關係)。 - 已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的證明(例如存證信函回執)。 - 印鑑證明(部分法院要求,建議先詢問)。 Q4:如果錯過拋棄繼承期限怎麼辦? 三個月的期限是不變期間,一旦逾期,除非有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例如因天災無法遞狀),否則無法補辦。此時你可能只能選擇限定繼承(現行法已改為全面限定繼承,但仍有例外),也就是以繼承所得財產為限清償債務。建議儘速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以免個人財產被追償。 Q5:拋棄繼承的費用怎麼計算?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拋棄繼承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實務上,費用係按聲明人之人數分別計算,每位聲明拋棄繼承之人各收新臺幣1,000元(參照113年度繼字第30號、113年度繼字第30號判決片段)。該判決明確指出,以聲請狀件數而非聲明人人數計算費用,係悖離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故不論是否共同聲請,均應依聲明人人數分別徵收。 Q6: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嗎? 可以。你可以委任律師或有行為能力之親友代為遞狀,但需出具委任書。如果是委任律師,委任狀要蓋律師章;若委任非律師,則需有特別委任(例如表明有為拋棄繼承之權限)。 Q7:如果繼承人未成年,如何辦理? 未成年人拋棄繼承,應由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代為辦理。法定代理人需檢附未成年人的戶籍謄本、法定代理人的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並在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此外,法院會審查拋棄繼承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參照113年度繼字第30號判決片段提及「父母同意或代理未成年女拋棄繼承是否合於子女最佳利益」),若明顯不利,法院可能不准許。 Q8:拋棄繼承後,還能反悔嗎? Q9:拋棄繼承的效力何時發生? 拋棄繼承的效力溯及至繼承開始時,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時,你就視為從來不是繼承人。所以你不會獲得遺產,也不用承擔債務。 Q10:如果不知道被繼承人有哪些債務,該怎麼辦? 你可以在聲請拋棄繼承前,先向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的財產清冊及所得資料,大致了解資產負債狀況。若確定要拋棄,就儘快向法院聲請。若拋棄後才發現有未償債務,因為你已非繼承人,債權人無法向你追討。 七、結語 拋棄繼承雖然看似簡單,但管轄法院與三個月期限是兩大關鍵,千萬不要弄錯!確認被繼承人的戶籍地後,向對應的法院家事法庭(或少年及家事法院)遞狀,並備齊文件,才能順利完成手續。如果仍有疑問,建議直接聯繫管轄法院的訴訟輔導科,或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法律小提醒:拋棄繼承是重大決定,請務必審慎思考,並在法定期限內完成程序,以免喪失權利或背負不必要的債務。 --- 本文引用之法院判決片段來源: - 臺灣高等法院 84 年度家抗字第 37 號 民事裁定 (家事類):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度家抗字第 123 號裁定 - 臺灣高等法院 84 年度家抗字第 37 號 民事裁定 (家事類)、臺灣高等法院 84 年度家抗字第 37 號 民事裁定 (家事類):相關裁定 - 113年度繼字第30號、113年度繼字第30號:關於拋棄繼承費用計算之見解 - 114年度家調字第329號、112年度簡抗字第28號:遺產分割管轄之對比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順利完成拋棄繼承程序!如果有任何問題,歡迎在下方留言,我們會盡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