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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被要求歸扣?生前特種贈與的遺產計算|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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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被要求歸扣?生前特種贈與的遺產計算

「我爸生前給哥哥一筆錢開店,現在爸爸過世了,哥哥說那筆錢要從遺產裡扣掉,這樣公平嗎?」這是在遺產分割時常聽到的問題。其實,這就是民法上的「歸扣」制度,專門處理被繼承人生前因為某些特定原因贈與繼承人的財產,在計算遺產時該如何處理。這篇文章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了解什麼是生前特種贈與、歸扣如何計算,並引用法院真實判決片段,讓你一次搞懂!


一、什麼是「生前特種贈與」?

民法第 1173 條規定,繼承人如果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因為「結婚」、「分居」或「營業」三種原因,已經從被繼承人那邊拿到財產(例如現金、房子、車子等),這些贈與就叫做「特種贈與」。法律之所以特別挑出這三種情況,是因為它們通常具有「提前給予應繼分」的性質,為了避免被繼承人偏心,導致其他繼承人覺得不公平,所以在計算遺產時,必須把這些贈與的「價額」加回去,再重新分配。

舉例來說,爸爸生前給大兒子 200 萬開店(營業),給小兒子 100 萬結婚(結婚),這些錢在爸爸過世後,都要先加回遺產總額,然後再從兒子們的應繼分中扣除。這樣才能確保每個孩子最終拿到的總額是公平的。

💡 注意:如果是生日紅包、過年壓歲錢、一般生活費等,就不屬於特種贈與,不用歸扣。

須注意者,歸扣制度僅適用於法定繼承或遺囑未為相反指定之情形,且其目的在維護共同繼承人間之公平,並非否定被繼承人對特定繼承人之生前照顧。


二、歸扣怎麼算?三步驟一次看懂

歸扣的計算其實不難,我們用一個簡單例子來說明:

假設王爸爸過世時留下 現金 800 萬,他有兩個兒子 A 和 B,應繼分各 1/2。
A 在爸爸生前因為結婚拿到 200 萬 的贈與,B 則沒有拿到任何特種贈與。

步驟 1:計算「應繼遺產」
把 A 拿到的特種贈與價額(200 萬)加到爸爸留下的遺產(800 萬)中:
800 萬 + 200 萬 = 1,000 萬。這 1,000 萬就是「應繼遺產」。

步驟 2:計算各繼承人的「應繼分」
A 和 B 的應繼分各為 1,000 萬 × 1/2 = 500 萬

步驟 3:從受贈人的應繼分中扣除已拿的贈與
A 已經拿了 200 萬,所以他可以再從遺產中分到:500 萬 – 200 萬 = 300 萬
B 沒有拿過贈與,所以可以直接拿走 500 萬。

最後結果:
A 總共得到 200 萬(贈與)+ 300 萬(遺產)= 500 萬
B 得到 500 萬
兩人公平。

實務上,若受贈繼承人否認特種贈與存在,其他繼承人應就贈與事實及原因負舉證責任,法院不會逕將可疑財產列入應繼遺產。

如果贈與額超過應繼分呢?

承上例,如果 A 因為營業拿到 600 萬 贈與,B 一樣沒有。

應繼遺產 = 800 萬 + 600 萬 = 1,400 萬
每人應繼分 = 1,400 萬 ÷ 2 = 700 萬

A 已拿 600 萬,所以還能再分 700 – 600 = 100 萬
B 可分 700 萬

A 總共 700 萬,B 總共 700 萬,仍然公平。

如果贈與額超過應繼分,多拿的要還嗎?

假設 A 拿到 900 萬 贈與,B 沒有。

應繼遺產 = 800 萬 + 900 萬 = 1,700 萬
每人應繼分 = 1,700 萬 ÷ 2 = 850 萬

A 已拿 900 萬,已經超過應繼分 50 萬。這時候 A 不能再從遺產中分配任何錢,而且依照我國實務見解,A 不用把多拿的 50 萬還出來!B 則可以拿走全部的 800 萬遺產。

你可能會覺得:這樣 B 只拿到 800 萬,A 卻拿了 900 萬,不是不公平嗎?但法律認為,被繼承人生前既然願意多給 A,表示他對 A 有特別照顧,只要不違反特留分,法律尊重被繼承人的自由處分權。而且歸扣制度只是「計算上」將贈與加入遺產,並非要求返還實物,所以超過的部分不用吐回。

📌 參照法務部法律字第 10100532930 號函釋(以下為如實摘述,非逐字引文):該函釋說明三指出,民法第1173條之歸扣係採「充當計算主義」而非「現物返還主義」,受特種贈與價額超過應繼分時,該繼承人除不得再受分配外,依司法實務見解(最高法院(該判決經廢棄/撤銷發回更審,非確定見解)判決參照)亦無庸返還超過部分之價額;惟學說上就此仍有爭論,當事人間如有爭議,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補充說明:最高法院民事判決曾闡釋,民法第1173條第2項所稱扣除權之行使,係將扣除義務人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受之贈與財產算入遺產總額,於分割時由其應繼分中扣除;倘扣除結果所受贈與價額超過應繼分額,該繼承人固不得再受遺產分配,但亦無庸返還超過部分之價額。該案事實為兄弟間因父親生前給付創業基金450萬元,約定於共有不動產出售時由其他兄弟先分得該金額作為歸扣,該判決(主文為廢棄發回,非確定見解)曾於理由中闡釋上開扣除權行使之計算方式,並明揭超過應繼分部分無庸返還。法務部前開函釋亦引該判決為據,惟該判決既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尚非確定終局見解,僅供參考。


三、法院怎麼判?真實案例解析

法院的審理重點

  1. 確認哪些贈與屬於「特種贈與」
    法院必須調查贈與是否真的發生,以及是否符合「結婚、分居、營業」三種原因。例如,遺囑中提到「資助○○鋁窗行購買機械與貨款約壹佰伍拾萬元正」屬於營業贈與;「結婚聘金參拾陸萬元正」屬於結婚贈與;「興建二棟全新三樓半的房屋」如果是為了分居或營業,也可能被認定。

  2. 計算贈與價額
    贈與價額以「贈與時」的價值計算,而非繼承開始時的價值。例如,贈與的土地要以當時的市價估算。

  3. 扣除與分配
    如果某繼承人受贈額已達或超過其應繼分(或特留分),則該繼承人不能再參與遺產分配,但超過部分無須返還。若無特種贈與,則按一般遺產分割方式處理,並可能涉及「找補」(金錢補償)。

法院見解摘錄

法務部法律字第 10100532930 號函釋(以下為如實摘述,非逐字引文)就上開疑義說明:歸扣制度之本質為「充當計算主義」而非「現物返還主義」。受特種贈與價額超過應繼分時,該繼承人除不得再受遺產分配外,依司法實務見解(最高法院判決參照,該判決主文為廢棄發回,非確定見解)亦無庸返還超過部分之價額;學說上雖有爭論,但實務採不須返還之見解。

此一函釋見解採納了充當計算主義,也就是超過不用還。

除了繼承人,實務上還有許多相關細節值得留意,繼承法律完整指南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知識。


四、常見問題 Q&A

Q1:哪些贈與算是「特種贈與」?生日禮金算嗎?

只有因為「結婚」、「分居」、「營業」三種原因而給予的財產才屬於特種贈與。生日禮金、年節紅包、一般生活費或教育費等,都不算在內。但實務上,「營業」的範圍很廣,只要是為了幫助繼承人創業或拓展事業的贈與,都可能被認定。

Q2:歸扣可以免除嗎?被繼承人說了算?

可以!民法第 1173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如果爸爸在贈與時明確表示「這筆錢不用歸扣」,那麼這筆贈與就不必加入遺產計算。這種反對意思通常要在贈與當時表示,事後才說的不算。

Q3:如果贈與價額超過應繼分,真的不用還嗎?其他繼承人豈不吃虧?

依照法務部函釋說明,歸扣制度採「充當計算主義」,學說上對於超過應繼分是否須返還雖有爭論,但司法實務見解認為超過的部分無庸返還。雖然其他繼承人可能覺得吃虧,但法律尊重被繼承人生前的財產處分自由,且被繼承人本來就可以用遺囑自由分配財產(只要不侵害特留分)。如果被繼承人真的偏心疼愛某個孩子,多給了一些,其他繼承人只能接受。法務部前開函釋亦明載,此部分學說尚有爭論,當事人間如有爭議,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Q4:贈與價額以什麼時候的價值計算?

依民法第 1173 條第 2 項,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例如 10 年前贈與一塊土地,當時市價 500 萬,現在漲到 1,000 萬,歸扣時仍以 500 萬計算。這樣才符合當初贈與時的公平性。

Q5:代位繼承人(如孫子女)需要歸扣父親生前受贈的財產嗎?

這個問題實務上有爭議。假設爺爺生前贈與爸爸 400 萬(特種贈與),但爸爸比爺爺早死,由孫子女代位繼承爺爺的遺產。此時,孫子女要不要把爸爸當年拿的 400 萬歸扣?有兩種看法:

  • 肯定說:代位繼承人是承襲被代位人(爸爸)的應繼分,所以爸爸生前受的特種贈與也應歸扣,否則對其他繼承人不公平。
  • 否定說:代位繼承人是基於自己的繼承權直接繼承,並非繼受爸爸的權利義務,所以不用歸扣。

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1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8 號的討論,該座談會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採甲說/肯定說),認為代位繼承人係承襲被代位人(爸爸)的應繼分,故應負歸扣義務,以維共同繼承人間之公平;並說明實務通說雖認代位繼承權為固有權(指繼承資格之來源),但就應繼分之計算,並不受繼承權利來源影響,被代位人受有特種贈與者,仍應由代位繼承人歸扣。

Q8:歸扣和特留分扣減權有什麼不同?兩者會同時發生嗎?

  • 歸扣:是將生前特種贈與「加回」遺產總額,再從應繼分中扣除,目的是維持共同繼承人間的公平。
  • 特留分扣減權:是當被繼承人的遺囑侵害了繼承人的最低保障比例(特留分)時,該繼承人可以要求扣減遺贈或應繼分指定,以補足自己的特留分。

兩者可能同時發生。例如,被繼承人生前給 A 一大筆營業贈與,死後又用遺囑把大部分遺產給 B,導致 A 的特留分不足。此時 A 可以先主張歸扣(把贈與加回遺產),再計算特留分是否被侵害,若仍不足,可以依民法第1225條行使特留分扣減權,由遺贈財產中扣減以補足。兩者常在一併處理。


五、結語

總結來說,歸扣解決的是「共同繼承人間應繼分前付之公平」,特留分扣減權解決的是「被繼承人自由處分與最低保障之平衡」,兩者制度目的不同,切勿混為一談。

生前特種贈與的歸扣制度,看似複雜,其實就是為了讓遺產分配更公平。如果你在遺產分割時遇到「歸扣」的要求,一定要先釐清哪些贈與屬於特種贈與、價值多少、有沒有被繼承人反對歸扣的意思,並參考法院的計算方式。必要時,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才能確保自己的權益不受損。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更了解遺產分割中的歸扣問題。如果有任何疑問,歡迎留言討論!


參考資料
本文所引用之裁判、座談會與函釋包括:(廢棄發回,非確定見解)等。其中函釋與座談會非判決,僅供參考;完整裁判可上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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