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怎麼設立?成立後有哪些事項受主管機關監督?|2026最新

輕鬆搞懂基金會設立與監督:從零開始的公益之旅
想設立基金會做公益,到底要準備多少錢、跑哪些流程、成立後會被怎麼管?答案是:基金會在法律上叫財團法人,現在以財團法人法為主要依據,設立要依序完成發起訂定捐助章程、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許可後由董事向法院聲請登記三關;主管機關應自受理申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後六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經核准者應發給許可文件,財團法人應自收受許可文件後十五日內由董事向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法院聲請登記,並應自法院發給登記證書後十五日內將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登記事項變更時亦同;成立後每年都要在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工作計畫、預算與財務報表,並受組織、財務與業務三面向監督。本文用實際案例與函釋見解,帶你一步看懂規則、避開常見誤區。
一、什麼是基金會?跟財團法人一樣嗎?
結論:你平常說的基金會,法律上的正式名稱就是財團法人。
財團法人指以從事公益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的私法人,這個定義在財團法人法第2條,而財團法人法第1條則是規定適用順序: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除民法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優先適用,本法未規定者再適用民法。白話來說,基金會就像一個公益錢包:有人捐出一筆財產設定公益目的,由董事會依捐助章程管理,專款專用做公益。
為什麼要設立基金會?除了實現公益理想,還有建立長期品牌、整合資源與稅務規劃等考量。例如台灣不少企業家以基金會推動文化或教育。但設立不能馬虎,章程與財產規劃沒打好地基,後續很容易被要求補正或無法完成登記。
實務提醒:民法第59條仍規定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許可,但現行全國性與地方性財團法人的許可設立,主要依財團法人法第9條至第11條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的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辦理,民法為補充適用。
二、基金會怎麼設立?一定要跑完哪三關?
結論:設立要闖三關,順序不能亂,且每一關都有法定文件與期限。
| 關卡 | 核心任務 | 送哪裡 | 法定重點 |
|---|---|---|---|
第一關 | 發起並訂定捐助章程 | 捐助人內部決議 | 明定名稱、目的、捐助財產、組織與管理方法 |
第二關 | 申請設立許可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備齊章程等文件,主管機關應自受理申請後六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經核准發給許可文件,本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
第三關 | 向法院辦理登記 | 地方法院登記處 | 自收受許可文件後十五日內由董事向法院聲請登記,自法院發給登記證書後十五日內將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始取得法人人格 |
不依期限或文件不齊,效果就是被通知補正、甚至不予許可或無法完成登記,公益計畫就會卡關。特別提醒,依財團法人法第12條第3項,財團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也就是說,未完成登記前不得以法人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交易相對人也應注意登記公示,完成登記才有對抗效力。本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步驟1:發起與訂定捐助章程——先把遊戲規則寫清楚
結論:章程是基金會的憲法,有無特別法要先查,寫得不清一定被退。
捐助章程至少要載明名稱與目的、捐助財產的種類與數額、組織架構與董事選任解任、財產管理與運用方法等。特別要注意適用順序:若你的基金會涉及特定領域,例如多層次傳銷,法務部10903507270號函釋即指出該領域有特別法授權的辦法,相關基金會係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授權訂定的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相關辦法設立,此時應優先適用特別法與其授權命令,而非直接套用一般規定。本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法務部10903507270號函釋也說明了財團法人法第1條第2項的原文意旨: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除民法以外之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法規定,且所稱特別規定包含法律具體明確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本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簡單理解就是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先看有無專案規定再寫章程,才不會白忙一場。
初期要準備多少財產?
法律並未統一規定全國一致的最低捐助財產額,財團法人法及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也沒有明定全國性一律新台幣3,000萬元、地方性一律1,000萬元的條文。實務上由各中央與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設立許可要點審核,常見全國性約3,000萬元、地方性約1,000萬元的審查基準,但各主管機關不同,申請前務必向擬管主管機關確認最新要點,不要自行套用固定數字。
實際例子怎麼看捐助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6年4月26日,二審判決,其後經最高法院部分廢棄發回、部分駁回,駁回部分已確定,發回部分尚未確定)中,當事人主張段落提及一財團法人係以民國88年參選臺北市市長獲得之部分競選補助款所成立,以公益性教育事務為目的,基金總額即原始設立基金金額為新台幣1,000萬元。要特別說明,這是一件財團法人新台灣人文教基金會訴周OO侵害名譽、請求刊登澄清稿的二審名譽權糾紛,並非設立許可案,法院未就該基金會設立是否合法為判斷,主文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逾一定範圍刊登於自由時報、蘋果日報部分廢棄,其餘上訴駁回。本則為要旨摘述,當事人主張段落之記載不能據此推論法院已肯定其設立合法性。為去識別化,判決當事人自然人姓名已調整為姓氏加OO。
步驟2: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拿到入場券才算合法
結論:章程與目的是否真公益,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實質審查,寫模糊一定被要求修正。
依財團法人法第9條至第11條,申請許可設立應檢具捐助章程、捐助財產清冊及證明、董事名冊等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主管機關應自受理申請後六十日內為許可或駁回之處分,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經核准者應發給許可文件,本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財團法人應自收受許可文件後十五日內,由董事向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法院聲請登記,並應自法院發給登記證書後十五日內將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登記事項變更時亦同。若逾期未登記或文件不備,主管機關可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得不予許可。
法務部10203504140號函釋轉述,司法院於100年2月至101年2月間已陸續訂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行政監督機制作業要點等通案性行政規則。本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該函釋討論客家相關基金會時也指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的章程與運作應符合上開通案性行政規則。要留意,這些作業要點是行政院層級的通案性行政規則,僅適用於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並非所有民間基金會一體適用,也非財團法人法位階的法規命令,不要誤把其直接套用到一般私人捐助的基金會。
白話比喻,這關像申請駕照:不能只說會開車,要提出車況與能力證明。同理,基金會要證明財產來源合法、目的確屬公益,否則會被認為有規避監督之虞而要求調整。
步驟3:向法院辦理登記——完成註冊才有法人人格
結論:拿到許可只是半套,完成法院登記才算出生,之後變更也要照程序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5月21日,本裁定為地方法院非訟裁定,是否確定請依法院確定證明為準;非屬通案准許,僅就聲請12條中之8條認屬組織或重要管理方法而准許)是一件變更捐助章程的聲請案,主文為部分准許、部分駁回:財團法人傳承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2條、第14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其餘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法院在理由中說明,若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得由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依民法第62條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若僅屬非重要事項變更,則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向法院登記處辦理即可,無庸聲請法院裁定。本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因此引用該裁定要分清楚:
- 經裁定准許變更的條文,例如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44號民事裁定准許變更之第12條(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明定:應依規定辦理並以法人名義為之,不得存放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並受主管機關監督,這段文字與裁定附表修正條文欄相符,可以作為財產管理透明的範例,本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 經裁定駁回的條文,例如第1條、第11條、第13條、第15條的修正聲請,法院認為非屬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而予駁回,現行仍以原章程為準,另原章程第13條關於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需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之內容,亦未經本次裁定准許變更。這類條文不能當作已經法院准許變更的範例引用,否則會誤導。
數學小教室:60%到底在算什麼?不要誤會成每年都要達標才能登記
很多人把函釋的60%當成設立門檻或每年考核,其實不是。該函釋與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第5條處理的是想把設立登記後才取得的財產列入基金並向法院辦登記的情形,原則是前3年度受捐贈之財產、基金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總額中,用於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的支出總額應達60%,始得列入基金。本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未達60%的效果是該筆財產不得列入基金登記,並非當然不予設立登記或當然喪失免稅資格,且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的結餘款使用計畫並已依計畫支出的金額,也可計入支出。
更重要的是有三款排除情形不用受60%限制:基金總額在新台幣5,000萬元以下者、政府捐助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認有必要者、民間捐助依特別法賦予任務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認有必要者。至於大家常說的免稅要達60%,那是另一套規定,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不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但當年度結餘款在50萬元以下或已提出經主管機關同意的四年使用計畫者不在此限。兩者的法源、分子分母與效果都不同,不要混用。
| 項目 | 想把新取得財產列入基金的60% | 免稅資格的60% |
|---|---|---|
法源 | 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第5條、法務部11303504670號函釋 |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 |
計算區間 | 前3年度總額 | 當年度孳息及其他收入 |
未達效果 | 該財產不得列入基金登記 | 可能不符免稅要件 |
例外 | 基金總額5,000萬元以下等三款排除;經同意的結餘款使用計畫可計入 | 結餘50萬元以下或四年使用計畫經同意可除外 |
收入總額認定 | 依同辦法第5條第3項,得參酌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核定數額認定之 | 依稅捐機關核定為準 |
舉例:假設某基金會前3年度受捐贈財產、孳息及其他收入合計200萬元,實際用於章程業務支出為130萬元,比例為65%,已達60%,若董事會決議將某筆新取得財產列入基金,原則符合門檻;若僅支出80萬元、比例40%,原則不得列入,除非符合上述排除情形或有經同意的使用計畫。依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第5條第3項,第一項各項收入總額,得參酌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核定數額認定之,此為舉證與勾稽重點,實務上主管機關與法院會參酌稅務核定資料比對收支是否達標,本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三、基金會成立後會被怎麼監督?主管機關管哪三件事?
結論:成立後不是放牛吃草,組織、財務、業務都要定期申報與公開,違規會被糾正甚至追究責任。
現行監督核心在財團法人法第24條至第33條及各主管機關的監督辦法。最重要的兩個期限一定要記住:年度開始後1個月內,將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送主管機關備查;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將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提經董事會通過並送主管機關備查,設有監察人者併送監察報告書。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第24條第2項),並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依主管機關指導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下列資訊應主動公開:前二項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接受補助或捐贈及支付獎助或捐贈名單清冊等(第25條第3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命上傳至指定網站公開(第25條第4項),主管機關並得要求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備查(第25條第7項);公開方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選擇刊載於新聞紙、電信網路或提供公開閱覽等方式之一為之(第26條)。未依限備查或規避查核,主管機關可限期改善、糾正,逾期未改正還會受罰,情節重大可廢止許可。本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特別要記住罰則:第25條第6項明定,未依第25條第1項或第2項送主管機關備查、未依第25條第3項或第4項主動公開、或報送資料不符第25條第5項辦法規定經命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財團法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也就是說,逾期不補正不是只有被糾正,還會連續被罰。
依第56條,主管機關對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應定期查核其設立目的、業務、財務、人事及績效等事項,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或提供資料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此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特有的查核罰則,民間捐助財團法人雖無此條直接適用,仍應配合主管機關依第25條等規定之監督與資料提供義務。
1. 組織監督:董事會不能私下喬一喬就換人
結論:董監事選任、任期與決議程序都要照章程與法律走,重要變更要經主管機關許可並辦登記。
如前述裁定(110年5月21日,本裁定為地方法院非訟裁定,是否確定請依法院確定證明為準)所示,經准許的章程條文明定財產以法人名義保管運用並受監督;反之,若想變更章程中屬重要管理方法的部分,須符合民法第62條要件聲請法院裁定,否則僅能循非訟事件法第85條向主管機關核備後向登記處辦理。實務上常見被退件的原因就是決議程序不符章程或未先報許可就送法院,結果白跑一趟。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且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2項、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3項):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基金之動用、以基金填補短絀、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董事及監察人之選任及解任等。特別決議門檻為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但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民間捐助財團法人董事任期屆滿,因故無法依前項特別決議改選下屆董事,經主管機關許可,得以普通決議改選之,但捐助章程有反對規定者,不在此限(第45條第4項)。本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換言之,章程變更、基金動用等大事不能臨時提案偷渡,也不能以普通決議規避特別決議門檻,否則主管機關不予許可,法院也不會准予登記。
另以判決(106年4月26日,二審判決,其後經最高法院部分廢棄發回、部分駁回)為例,雖然本案為名譽權訴訟,但過程中出現對基金會是否支付政治廣告費用的爭議與外界檢視,凸顯資金運用是否符合設立目的,往往成為監督與輿論焦點。董事會決策若不透明,即使最終在訴訟上未被認定違法,也可能引來主管機關關切與查核。
至於常見被誤引的函釋,其全名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僅適用法律扶助基金會,依法律扶助法第5條及法律扶助法第59條訂定,監督範圍包含業務執行、財務人事等九款事項,董事聘任與解任標準、辦法須經司法院核定、違規時司法院可糾正或報請解聘等,均為該特別基金會的特別監督機制,不能直接套用到所有財團法人。一般財團法人的組織監督,應回歸財團法人法第48條以下關於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董監事任期、連任比例、無給職原則與薪資擇一領取等規定,以及各主管機關的監督辦法。本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2. 財務監督:每一塊錢的流向都要交代清楚
結論:財產要以法人名義管理、不得私相借貸,預算決算與會計師查核是基本功,違反還有重罰。
經准許的章程第12條已明示不得將財產存放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這是財務監督的紅線。財團法人法第19條共6項(第1項財產保管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監督、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2項罰則、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財產運用方法六款、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4項捐助財產動用四款、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5項關係企業股票及公司債限制、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6項補足廢止),本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財團法人法第19條進一步明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違反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前項不得寄託或借貸之規定者,處行為人寄託或借貸金額之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本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捐助財產能不能動用,也有法定限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捐助財產之動用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一、符合第19條第3項第2款至第6款所定之運用方法(屬第19條第4項第1款情形),二、第19條第4項第2款所定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三、章程定有存立期間並規定於期間內以基金辦理目的事業(第19條第4項第3款),四、超過主管機關所定最低總額之部分為辦理章程業務所必需而動用其超過部分(第19條第4項第4款)。其中第19條第4項第2款所指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僅適用設立目的在提供信用保證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因履行保證責任而有動用基金之必要者,不準用第45條第2項第2款及第3款之情形,一般民間捐助財團法人不得援用此款動用捐助財產,本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若動用後致基金總額低於主管機關所定最低總額,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補足,屆期未補足者廢止其許可(第19條第6項),後果非常嚴重。
同時,財團法人法第24條要求一定金額以上財團法人的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團法人法第25條要求如期備查,財團法人法第25條第3項及財團法人法第25條第4項要求主動公開,財團法人法第26條規定公開方式,財團法人法第25條第7項並得要求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備查。實務上,主管機關會比對預算與決算、捐款收入與業務支出比例、投資與不動產處分是否合規,若發現異常會要求說明或限期改善,逾期未改正即依第25條第6項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依第24條第2項,達一定金額以上者並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備查,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依主管機關指導訂定誠信經營規範,未建立或未配合者,雖無直接罰鍰,但會影響備查與評鑑結果。
回到60%的迷思:成立後的每年支出比例,並非一律以列入基金的60%作為年度考核標準。年度考核要看的是工作計畫與預算執行、財務報表是否勾稽,以及是否符合免稅標準的60%等各自法源的要件。把不同法源的60%混為一談,很容易誤判風險。
3. 業務監督:活動不能掛羊頭賣狗肉
結論:所有業務都要回扣到捐助章程所定的公益目的,偏離目的就可能被糾正或廢止許可。
主管機關會審閱業務報告與活動成果,檢視是否與章程目的相符、是否超出許可範圍、在補助或委辦案中是否依約執行。以判決(106年4月26日,二審判決,其後經最高法院部分廢棄發回、部分駁回)為例,若基金會的目的是教育,卻被質疑將資金用於政治廣告,即使基金會否認並主張均用於公益,仍顯示業務與目的的一致性是外界與主管機關最容易檢驗的點。一旦認定偏離目的,主管機關可依財團法人法第30條至第33條等規定要求改善、糾正,必要時廢止許可或為其他處分。本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其中第30條明定廢止許可的四款事由: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糾正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廢止其許可:一、違反設立許可條件,二、違反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捐助章程或遺囑,三、管理、運作方式與設立目的不符,四、辦理業務不善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不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本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實務上只要被認定管理運作與目的不符或業務不善,就可能走到糾正、限期改善、廢止許可的階梯式處置。
而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業務監督,則依其特別辦法,司法院對業務執行有更細緻的規範與違規處置措施,一般基金會應對照自身主管機關的監督辦法辦理,不要誤把法律扶助的特別規定當成通則。
四、設立與運作常見問題一次看
Q:設立基金會一定要準備3,000萬元嗎?
A:不一定,法律沒有統一金額,依各主管機關要點審核。 財團法人法與基金計算辦法未明定固定門檻,實務常見全國性約3,000萬元、地方性約1,000萬元,但各地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標準不同,申請前應向擬管主管機關確認最新設立許可辦法或要點,並同時評估後續年度預算與人力能否支撐業務。
Q:章程可以事後再改嗎?要不要跑法院?
A:可以改,但要看改什麼,分兩種路徑,且重要事項須經特別決議並報許可。 若屬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得由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依民法第62條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5月21日,本裁定為地方法院非訟裁定,是否確定請依法院確定證明為準)部分准許部分駁回即屬此類,該裁定准許變更第5條、民法第6條、民法第7條、民法第8條、民法第9條、民法第10條、民法第12條、民法第14條,其餘第1條、民法第11條、民法第13條、民法第15條聲請駁回,理由即認該部分非屬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應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向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即可,無庸聲請法院裁定。無論哪種,都要先經董事會合法決議並報主管機關許可,私下改不生效力。依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2項、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3項,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等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過半同意,但本法或章程有較高規定從其規定),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本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Q:每年什麼時候要交什麼報告?沒交會怎樣?
A:兩個死線要記牢,未依限備查會被要求限期改善,逾期還會被罰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年度開始後1個月內送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備查;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送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經董事會通過送備查,設監察人者併送監察報告書。一定金額以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依第25條第3項主動公開相關資訊及依第25條第4項配合上傳至指定網站,公開方式依第26條為之,並得依第25條第7項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備查;達一定金額以上者,依第24條第2項並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備查及訂定誠信經營規範。逾期未備查、未主動公開或資料不符規定經命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依第25條第6項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還可能依第30條被糾正、限期改善甚至廢止許可,且可能影響免稅資格的認定。
Q:監督會不會管很嚴,反而綁手綁腳?
A:嚴是為了防止財務與人事不當,誠信運作反而是保護傘。 以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為例,董監事任期、連任比例、無給職與薪資擇一等都有通案性行政規則與財團法人法第48條以下可循,主管機關並依第56條定期查核,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處行為人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般民間基金會則依財團法人法與各主管機關辦法接受監督,財產保管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監督,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違反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不得寄託或借貸之規定者處行為人寄託或借貸金額之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本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只要決策透明、財務清楚、業務回扣章程目的,監督機制反而能建立公信力,有利募款與合作。
Q:想把這幾年募到的錢列入基金,需要符合60%嗎?
A:要看是否符合列入基金的要件,且有三款排除,收入認定並得參酌稅務核定數額。 依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第5條,擬將設立登記後取得的財產列入基金時,原則須前3年度用於章程業務支出達受捐贈財產、孳息及其他收入總額60%,但基金總額5,000萬元以下、政府或民間依特別法賦予任務經審認有必要者可排除,且經主管機關同意的結餘款使用計畫已依計畫支出的部分可計入。依同辦法第5條第3項,各項收入總額得參酌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核定數額認定之。不要與免稅標準的當年度60%混為一談,兩者法源與效果不同,適用前應分別檢視。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4項,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須變更者,最遲應於原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檢附變更後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合計仍以四年為限;依同條第5項,未依經同意計畫之項目、金額或期間使用完竣,或支用有不符規定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依法課徵所得稅,而非僅就超額部分課稅,此為最重效果,應特別留意。本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結語:公益之路,始於合法也成於透明
設立基金會像種樹,章程是種子,主管機關的監督是陽光雨露與修剪,缺一不可。從發起訂章程、取得許可到法院登記,每一步都有法定文件與期限要求,主管機關應自受理後六十日內為准駁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經核准發給許可文件後,財團法人應自收受許可文件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請登記,並自發給登記證書後十五日內將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登記事項變更時亦同,有應登記事項而不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成立後更要落實每年1個月內送計畫預算、5個月內送報告與財報、達一定金額以上經會計師查核、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訂定誠信經營規範與依第25條第3項、第4項、第7項及第26條主動公開並得以電子傳輸備查,60%有兩套不同法源,不要誤把列入基金的門檻當成年年考核,也不要忽略5,000萬元以下等排除情形及收入總額得參酌稅務核定數額之認定方式。
記住,基金會不是避稅工具,而是長期承擔社會責任的法制載體。財產應以法人名義管理,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個人或非金融機構,捐助財產動用須符合第19條第4項各款事由,其中第4項第2款僅限信用保證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一般民間基金會不得援用,否則可能面臨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或行為人寄託或借貸金額之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動用致低於最低總額未補足還會被廢止許可(第19條第6項);未依限備查或未公開也會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規避查核亦同,管理運作與目的不符或業務不善更可能依第30條被糾正、限期改善甚至廢止許可;免稅結餘款使用計畫未依限變更或未依計畫執行完竣者,將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課稅。只要按部就班、誠信揭露、回扣公益目的,這棵樹就能穩健成長。行動前,建議先向擬管主管機關確認最新要點,或諮詢熟悉財團法人法制的專業人士,讓你的公益之旅走得更遠也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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