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犯檢舉獎金申請!通緝查詢與檢舉流程教學|2026最新 前言:檢舉通緝犯有獎金嗎?先說結論 檢舉通緝犯有機會領獎金,但沒有全國統一的固定獎金表,是否發放、發多少、什麼時候發,都依受理檢舉的警察機關最新專案要點裁量為準。本篇一次整理通緝犯是什麼、法院發布通緝的嚴謹程序、3大官方查詢管道比較、發現通緝犯的5步驟自保檢舉流程,以及獎金申請與稅務的正確觀念,讓你協助治安又保障自身權益。 通緝犯是什麼意思?法院符合什麼條件才會發布通緝? 結論:通緝犯是指經檢察官或法院依法發布通緝書追緝的被告,必須符合法定事由並完成法定記載與簽名程序,才算合法通緝。 通緝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通緝的要件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這是啟動通緝的前提。 第85條則規定通緝的書面要件。通緝必須使用通緝書,並記載五款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出生年月日、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二、被訴之事實;三、通緝之理由;四、犯罪之日、時、處所,但日、時、處所不明者,得免記載;五、應解送之處所。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總長或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也就是說,法律已預留但書,對於不明事項得免記載,並非漏載任何一項就一定違法,但核心身分與事由必須特定。 第86條與第87條則規定通緝的效力與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86條,通緝應以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遇有必要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之。依第87條第1項,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同條第2項規定,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 第87條也規定,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撤銷通緝之通知或公告,準用第86條關於通緝通知與公告方式的規定。若你或親友曾被通緝後已到案,司法機關會依法撤銷,追緝程序即告結束。與此相關的通緝犯法律效果與自行到案是否能獲寬典,也是實務常見問題。 為什麼只有綽號不能發布通緝?實務如何避免張冠李戴? 結論:只有綽號而無真實姓名者,不得發布通緝,這是為避免錯誤追緝的基本門檻。 依法院辦理通緝、協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意旨,法院發布通緝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85條規定,通緝應用通緝書(第1項),通緝書應記載第2項所列五款事項,於偵查中由檢察總長或檢察長、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第3項),相關注意事項就查證、保管、通知等為補充性作業規定。如果僅知綽號而無法特定被告真實姓名、身分,就不能通緝。這代表能上通緝名單者,身分通常已相當明確,也讓民眾依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等條件查詢時,比對結果更具參考價值。 法院發布通緝前要做哪些查證?具保潛逃會直接通緝嗎? 結論:不會馬上通緝,法律要求先用盡較輕的手段,程序嚴謹。 依法院辦理通緝、協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承辦人員應先盡傳喚、拘提等程序。對於已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的被告,若有逃匿情形,法院應先依法查尋、追保或沒入保證金,仍未到案者始得發布通緝,而非一逃即通緝。 通緝書經法院院長簽名後,須分送內政部警政署及被告戶籍地警察局執行,並通知被害人、告訴人或其親屬;被告歸案後,法院應即發給歸案證明書,並依法撤銷通緝。檢察機關端,依「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辦理,通緝書由檢察長簽名,通知戶政及警政機關執行,相關限制出境、戶籍管理等依各該主管法規辦理,檢察機關並設有清理小組定期統計、清查通緝案件,避免久懸未決。 被通緝人護照管制,依護照條例第23條第1項第3款(經內政部移民署依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並通知主管機關者,應不予核發護照)、第24條第2項第2款(持照人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經查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應扣留其護照)、第25條第2項第1款(有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情形,應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辦理。實務上可分為三階段:在國內申請階段不予核發,依據為第23條第1項第2款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第3款經移民署限制出境通知;持照人在境外經查有上述情形,應扣留其護照(第24條第2項第2款);符合扣留事由者,應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第25條第2項第1款)。對於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被通緝經通知者,主管機關主要審查是否在境外及是否經合法通知,並無裁量空間。 哪裡可以查詢通緝犯名單?3大官方管道比較 結論:最常用的是警政署「查捕逃犯網路公告查詢」,其他管道多屬特定重大案件或轄區專案,查詢時以官方公告為準,並注意個資使用分際。 | 查詢管道 | 查詢對象與內容 | 適合情境 | 注意事項 | |---|---|---|---| | 警政署「查捕逃犯網路公告查詢」 | 公告之查捕逃犯,包含通緝與協尋,可用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出生年月日等條件查詢 | 一般民眾想初步確認對方是否在公告名單 | 資料以公告為準,僅供參考;不得作為歧視、騷擾或非法利用的依據 | | 法務部調查局通緝犯查詢 | 涉及國家安全、貪污等重大案件的逃犯 | 重大案件相關查詢 | 案件類型有限,一般通緝多不在此系統 | | 各縣市警察局網站專案專區 | 轄區內重要或緊急查緝對象,常見照片與特徵公告 | 轄區治安宣導、協尋重大對象 | 各局更新頻率與揭露方式不同,以各局公告為準 | 警政署「查捕逃犯網路公告查詢」怎麼用? 進入內政部警政署公告系統後,輸入欲查詢對象的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出生年月日等條件進行比對。若查得相符結果,系統會顯示公告資訊;若無相符,並不代表絕無案件,只是當下公告名單無此人。查詢結果僅為協助辨識,請勿自行認定或散布不實指控。 調查局與地方警察局的公告差在哪? 調查局公告偏重重大、特殊類型犯罪;地方警察局則可能就轄區治安需要,公布重要緊急查緝專案對象。兩者與警政署系統互為補充,但法律效力與公告範圍各有分工,民眾以受理檢舉的警察機關說明為準。 查詢與使用個資的界線在哪? 通緝資訊公開是基於公共利益,但民眾查詢與利用仍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與相關法令,不得以之為恐嚇、勒索、肉搜或騷擾工具,也不宜在未經查證下公開指控他人為通緝犯。 在路上遇到通緝犯怎麼辦?5步驟檢舉流程與自保重點 結論:先確保自身安全,再以完整地點與特徵報案,讓專業人員處理,不要自行逮捕。與此相關的檢舉流程亦可作為參考,但通緝案件應優先撥打110或向轄區派出所報案。 Step 1:保持冷靜,優先確保自身安全 法律上,刑事訴訟法第87條第2項規定,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但通緝對象可能具危險性,實務上強烈建議一般民眾不要自行上前逮捕或對峙,應先離開現場至安全處所再報案。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本就得依法拘提或逕行逮捕(第87條第1項),一般民眾無需也無義務自行追捕。 Step 2:記錄關鍵資訊,越具體越有助警方判斷 在安全前提下,盡量記下: - 精確地點(縣市、路段、門牌、地標、樓層) - 時間(發現與離開時間) - 外貌與穿著特徵(身高、體型、髮型、衣著顏色、刺青、口音) - 交通工具(車種、顏色、車牌號碼、行進方向) - 同行人員與隨身物品 - 是否有拍照或錄影,如有,注意不得違法侵入隱私或驚動對象而升高風險 Step 3:撥打110或到派出所報案,指明檢舉通緝犯 告知接線員你要檢舉通緝犯,提供上述紀錄;若已知對方姓名或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務必一併告知以加速比對。電話報案通常最快,也可就近至派出所製作筆錄。 Step 4:配合後續調查,檢舉人身分會保密嗎? 結論:警察機關受理檢舉實務上應保密檢舉人個資,你也可以主動請求不記載或遮隱身分,但是否成立「證人保護」有法定要件。 坊間常誤以為所有檢舉都受「證人保護法」保障。實際上,證人保護法第1條明定為保護刑事案件及檢肅流氓案件之證人,第2條列至第十七款、共17款特定重罪範圍(第十五款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第十六款為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二之罪、第十七款為陸海空軍刑法之罪),第3條並以「願在偵查或審理中到場作證並接受對質、詰問之證人」為限,第4條需經檢察官或法院核發證人保護書。一般通緝犯的檢舉人,未必符合該法的適用門檻。 因此,正確做法是:報案時表明希望保密身分,請求警方不記載或遮隱可識別資訊,並留下可聯繫方式以利後續通知與獎勵程序。若你擔心曝光,可與受理單位討論保密方式;是否核發證人保護書,則須符合法定要件由檢察官或法院審核。 Step 5:想申請獎金,務必留下真實聯絡方式並表明申請意願 若希望爭取獎勵,報案時應表明有申請獎金的意願,並留下真實姓名與聯絡方式。匿名檢舉雖可提供線索,但實務上將無法辦理獎金核發與領取程序。是否成案與獎勵額度,仍以受理警察機關依最新要點審核為準。 檢舉通緝犯有獎金嗎?金額多少、怎麼申請才領得到? 結論:有機會,但法律未訂全國統一的通緝犯檢舉獎金表,實務上由受理的警察機關依個案專案要點裁量是否核發及額度,請以受理單位最新公告為準。 為什麼沒有固定獎金級距表? 經檢索全國法規,並無一部全國性、適用所有通緝案件的「通緝犯檢舉獎金」統一法規與固定級距。坊間流傳的「死刑20萬、10年以上10萬」等制式表格,以及特定領據名稱,查無全國性法源依據。實務上,是否發放獎金、發放金額與要件,多由各警察機關依專案要點或年度計畫另行訂定,常見會綜合考量通緝所涉罪名法定刑、緝獲貢獻度與專案需要等因素,但沒有一體適用的金額公式。 因此,看到網路流傳的固定金額表,請勿直接作為請求依據;正確做法是在檢舉時或檢舉後,主動向受理單位詢問當下是否訂有相關獎勵要點、申請期限與應備文件。 獎金申請流程與發放時點 結論:通常以「警方依你的線索緝獲並確認身分」為起點,但何時核發依要點而異。 實務常見流程如下: 1. 緝獲確認:警方依線索緝獲對象並確認即為通緝之被告。 2. 審核通知:受理警察機關依其獎勵要點審核貢獻度;符合者通知檢舉人辦理請領。 3. 備齊文件:依受理單位要求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匯款帳戶資料及相關簽收文件,完成請領程序。 發放時點並無統一法定期限。有的要點以緝獲並確認身分即得核發;也有要點俟後續偵查、起訴或審理一定階段再行核發。請以受理單位說明為準,並留意申請期限,逾期可能影響權益。 多人檢舉同一人、或身分特殊者怎麼處理? 結論:多人提供線索時,實務上多依貢獻度比例分配;是否排除特定身分者,依各專案要點規定。 若數人先後提供線索協助緝獲,警察機關通常會依各人線索的即時性、關鍵性與協助程度,按比例分配獎勵額度。至於是否排除具偵查犯罪職務的公務員等身分,坊間常見的「公務員一律不能領」說法,僅見於個別獎勵辦法(如特定類型犯罪的檢舉獎金辦法),並非通案通則;是否排除或限制,請以受理機關當次要點為準,切勿自行推論。 檢舉獎金要繳稅嗎?會被扣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嗎? 結論:檢舉獎金屬所得稅法上的告發或檢舉獎金,採分離扣繳,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原則上不屬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所列6類應扣補充保費的範圍。 稅務上,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但書規定,告發或檢舉獎金除依同法第88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但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第1項,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同條但書第6款明定「告發或檢舉獎金」屬分離課稅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不適用該免扣門檻。扣繳率則依同標準第2條第10款,按給付額扣取20%,也就是稅額2,000元對應的給付額為10,000元,並非坊間誤傳的2萬元才起扣,實際扣繳以受理單位代扣說明為準。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方面,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僅就6類所得扣取補充保險費,包含: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二、兼職薪資所得;三、執行業務收入;四、股利所得;五、利息所得;六、租金收入。檢舉或機會中獎性質的獎金,非屬該6類,原則不扣取補充保費。此外,現行補充保費費率已調整為2.11%(自2021年起),坊間仍沿用1.91%為舊率,請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最新公告為準。獎金發放單位會依法代扣稅款後再給付,你實際拿到的是稅後金額,相關扣繳憑單請妥善保存以利報稅對帳。 | 項目 | 現行規定重點 | 實務提醒 | |---|---|---| | 所得稅扣繳 | 告發或檢舉獎金採分離扣繳,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0款按給付額20%扣繳,且依第13條但書第6款不適用稅額2,000元免扣 | 給付額10,000元即達2,000元稅額門檻,並非2萬元才起扣;以受理單位代扣為準 | |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 僅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所列6類所得扣取;檢舉或機會中獎獎金非屬範圍,原則不扣 | 現行費率2.11%,以健保署公告為準;舊稱1.91%已調整 | 常見問題 QA Q:檢舉通緝犯會不會有危險?如何保護自己? 結論:盡量低調、安全為先,並主動要求保密。 不要讓對象察覺你已發現其身分,記下特徵後離開現場再報案;報案時表明希望保密,請求不記載或遮隱可識別資訊。是否成立證人保護,須符合證人保護法第2條至第4條的要件並經核發保護書,一般檢舉請以警察機關的保密作業為主要保障。證人保護法第2條現行已列至第十七款,共17款重罪類型,並非僅15類。 Q:檢舉後多久可以拿到獎金?一定要等到判決確定嗎? 結論:不一定,發放時點依要點而異。 有的要點以緝獲並確認身分為核發時點,有的則俟偵查終結、起訴或判決一定階段才核發。沒有統一法定期限,請向受理單位確認該案適用的時點與申請期限,並保留報案紀錄與聯絡窗口。 Q:如果多人檢舉同一個通緝犯,獎金怎麼分? 結論:依貢獻度按比例分配為常見做法。 警察機關會綜合評估線索的即時性、關鍵性與對緝獲的實質助益,決定分配比例。詳細方式以受理警察機關裁量與當次獎勵要點為準。 Q:檢舉通緝犯需要提供證據嗎? 結論:不需要完整證據,但越具體越有助警方行動。 提供地點、時間、特徵、交通工具與行向等具體資訊,比單純懷疑更能加速比對與部署。即使只有懷疑,也可以報案由警方查證,但避免散布未經查證的指控。 Q:通緝犯已經被抓到了,我還可以檢舉嗎? 結論:若你的線索在緝獲前已提供並對緝獲有實質貢獻,有機會獲獎;若在到案後才檢舉,通常不符獎勵要件。 是否具因果貢獻由受理機關認定,請提供你提供線索的時間與內容紀錄,以利審核。 Q:檢舉獎金要繳稅嗎?會被扣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嗎? 結論:要扣所得稅,原則不扣補充保費。 獎金屬告發或檢舉獎金,分離扣繳且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0款按給付額20%扣繳,且依第13條但書不適用每次稅額2,000元免扣的規定(10,000元給付額即達門檻,非2萬元);補充保費僅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所列6類所得扣取,檢舉獎金原則不在範圍,現行費率2.11%。 Q:匿名檢舉可以領獎金嗎? 結論:通常不行。 匿名檢舉雖可提供線索,但因無法確認身分與辦理請領程序,實務上難以核發獎勵。若有領獎需求,請以真實身分檢舉並表明申請意願。 結語:全民協力,讓通緝歸案更有效率 結論:通緝制度設計嚴謹,從發布、通知到撤銷都有法定程序;民眾以安全為先、精準提供線索,就是最有力的協助。 依刑事訴訟法第85條,通緝必須以通緝書記載法定事項並由檢察首長或法院院長簽名;依第86條,通緝應以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遇有必要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依第87條,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警得拘提或逕行逮捕,通緝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撤銷的通知或公告準用第86條方式。這套程序確保名單經過逐項查證與簽核,也讓你的檢舉更能精準對接。 被通緝人在護照方面的不利益,依護照條例第23條、第24條、第25條分階段處理:申請階段經移民署依法律限制出境並通知主管機關者不予核發、在境外經查有該等情形者扣留護照、符合扣留事由者廢止原核發處分並註銷護照,民眾可由此理解通緝對出入境的實質影響。 再次提醒,獎勵與否、金額與時點,務必以受理檢舉的警察機關最新公告與專案要點為準;稅務上留意分離扣繳20%且不適用2,000元稅額免扣、憑單保存,補充保費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發現可疑對象時,先自保、再報案、留紀錄、表明申請意願,讓專業人員接手後續追緝,正義就能更快到位。 --- 實用提醒 - 簽訂任何契約或辦理請領前,先向受理的警察機關確認當次獎勵要點、申請期限與應備文件,保留報案紀錄與聯絡窗口 - 保留相關文件、通訊紀錄與匯款憑證,留意扣繳憑單與稅務對帳,留意告發或檢舉獎金不適用2,000元稅額免扣而須按20%分離扣繳 - 遇到爭議時,優先透過受理機關的申訴或調解管道釐清,其次再尋求法律諮詢,節省時間與成本 - 定期關注法規與費率修正動態,例如補充保費費率與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確保權益不受影響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正確認識通緝、查詢與檢舉的正確做法與獎勵實務。如果你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下方留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