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看護有假日嗎?家事勞工休假規定|2026最新

外籍看護有假日嗎?家事勞工休假、特休、國定假日完整解析
外籍看護有假日嗎?答案是有的,但保障不在《勞動基準法》,而在你簽的那份「外籍家庭看護工勞動契約」。結論先講:依勞動基準法第3條第3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家庭幫傭、家庭看護工等家事勞工不適用勞基法,因此沒有勞基法的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加倍與特休等強制規定;休假天數、能不能補休或換成加班費,都要看勞動契約怎麼寫。本文用白話幫你一次看懂契約裡的休息日、國定假日、特休如何約定,實務為什麼常放不到假,以及沒休假時錢怎麼算、怎麼自保。
「阿玲,這個禮拜天你可以休息沒關係,我們自己來就好。」聽到台灣雇主陳太太這麼說,來自印尼的阿玲眼眶瞬間泛紅。來台灣擔任家庭看護工三年,這是她第一次聽到「休息」兩個字。過去一千多個日子裡,她每天從清晨5點忙到晚上10點,照顧中風的陳爺爺,沒有週末,沒有國定假日,甚至連春節都在忙著準備年夜飯。阿玲的故事,是許多在台家庭看護工的縮影。本文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了解外籍看護在法律上被歸類為「家事勞工」的休假規定、實務上常見的爭議,以及如何透過契約把看得到卻不一定休得到的「假」變成具體權益。
外籍看護為什麼不適用勞基法?家事勞工的法律地位是什麼?
結論:不是《勞動基準法》漏掉了家事勞工,而是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公告排除,且法律效果是「契約責任」而非「行政罰」。
很多人以為勞動基準法第3條直接寫著家事勞工不適用,其實條文原文是:「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就是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此項公告為不適用勞基法的對象。立法理由是認為家庭屬私領域,難以用統一的工時、打卡與休假標準去規範。
這個定性非常重要,因為它決定了救濟方式:
- 適用勞基法的本國勞工,雇主不給例假、休息日或國定假日,屬於違反勞基法第36條、勞基法第37條、勞基法第39條等,會有行政裁罰與刑罰效果。
- 不適用勞基法的家事勞工,雇主不給契約所定的休息日或國定假日,屬於違反勞動契約的民事違約,勞工可以請求給付工資差額或損害賠償,但不能直接要求勞動檢查機關依勞基法開罰。
那麼家事勞工的權利依據是什麼?主要有兩個層次:
1. 就業服務法第46條是引進與契約的法源。 該條第1項第9款明定,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及家庭看護工作得聘僱外國人;同條第3項更強制規定,雇主依此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也就是說,沒有書面定期契約本身就違法,且契約期限原則上跟著聘僱許可走。
2. 勞動部訂定的「外籍家庭看護工勞動契約範本」是實務核心。 至於大家常聽到的《家事勞工保障法》,目前在法規資料庫中查無此名稱的現行法律,它仍是草案,尚未完成立法。現階段關於休假、工資、工時的具體約定,幾乎都落在這份契約範本中,簽約時逐條確認比什麼都重要。
想深入了解契約以及相關的權利保障方式,勞工權益完整指南涵蓋了完整的法律指引。
外籍看護有哪些假?休息日、國定假日、特休都寫在契約裡
結論:假都有,但天數與法律性質和一般勞工不同,必須分清楚「勞基法的假」與「契約約定的假」。
1. 休息日:契約約定「每7日至少1日」,不是勞基法的「週休二日」
勞動契約範本的標準文字是「每7日給予勞工至少1日之休息」。請注意,這是契約條款,不是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基法第36條現行規定是「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例假只有在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能要求出勤,休息日出勤則有嚴格的加給要件。家事勞工不適用該條,因此沒有「例假不得出勤」與「休息日加給1又1/3、1又2/3」的強制效力;契約所定的一日休息,原則上雇主不應要求工作,但如有緊急照顧需求是否出勤、如何給付,都回歸契約約定與勞雇協商。
實務提醒:簽約時應同時寫明休息日是固定星期幾、是否可遞延或集中安排(例如為了返鄉探親而將數週休息日集中使用),以及當日若出勤,工資如何計算或是否補休,避免日後各說各話。
2. 國定假日:已不是11天,現行是「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新制
這是最容易用舊資料誤導的地方。過去契約範本與許多文章所稱的「全年11天」(元旦、春節3天、和平紀念日、兒童節併清明、端午、中秋、雙十等),是依據已經廢止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舊制。該辦法已廢止,現行有效的是2025年公布施行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放假日已大幅增加,且本國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稱「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也已連動新條例,不再是11天。
現行條例的重點如下:
| 類別 | 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放假規定 | 備註 |
|---|---|---|
紀念日(第4條) | 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孔子誕辰紀念日、國慶日、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行憲紀念日,共6日均放假 | 全國一體放假 |
節日(第6條) | 除夕及春節放假5日;兒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教師節、中秋節各放假1日 | 春節為5日非3日;新增教師節、勞動節全國放假等 |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 | 原住民族依其族別,放假3日 | 依原民會公告擇定 |
舊制11天說法 | 已廢止之辦法所列天數與清單 | 不得再引用為現行法 |
對於家事勞工而言,契約範本仍會明列應放假的紀念日與節日,但清單應依新條例更新。契約通常約定「國定假日出勤,工資加倍發給或給予補休」,但「加倍」的法律性質是契約約定,與勞動基準法第39條「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的強制規定不同。前者違反是民事違約,後者違反除民事給付外還有行政罰鍰。簽約時最好直接寫明是「擇一補休」還是「一律加倍」,以及「加倍」是以日薪還是時薪為基礎。
3. 特別休假:不要再用舊級距,勞基法現行級距已大幅提高
原文常見的「滿6個月未滿2年3天、滿2年未滿3年7天、滿3年以上每年10天」是錯誤的級距。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8條的特休級距如下,且僅適用於適用勞基法的勞工,家事勞工不直接適用,但可作為契約協商的參考:
| 年資 | 勞基法第38條現行特休日數 | 家事勞工契約範本常見約定 |
|---|---|---|
6個月以上未滿1年 | 3日 | 契約可能約定3日或另議 |
1年以上未滿2年 | 7日 | |
2年以上未滿3年 | 10日 | |
3年以上未滿5年 | 14日 | 原文誤植為10日,現行已提高為14日 |
5年以上未滿10年 | 15日 | |
10年以上 | 每年加給1日,最高30日 |
更重要的是,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至第6項對適用勞工還有完整的配套:「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未休完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經勞雇協商可遞延至次一年度」、「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休之日數及未休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按期通知勞工,勞工得以書面請求雇主提供紀錄,雇主不得拒絕,且年度終結未休日數與工資數額的舉證責任在雇主」。這些保障目前都不直接適用於家事勞工,契約範本也未必逐項納入。因此,特休日期如何排定、未休是否折發工資、折發標準為何,都必須在簽約時明文約定,否則最容易產生「以為有特休,離職時才發現領不到」的爭議。
4. 婚、喪、事、病假:沒有全國統一標準,以契約為準
勞工請假規則所定的婚假、喪假、病假天數與給薪標準,同樣僅適用於勞基法適用對象。家事勞工的相關假別,查無統一法規標準,完全依契約範本的個別約定。實務上常見契約會比照一般勞工給予一定天數的婚、喪、事、病假及公傷病假,但給薪與否、天數多寡,各版本範本不同。簽約時務必逐項核對,不要預設「和一般勞工一樣」。
為什麼契約有假卻放不到?實務常見4大落差與破解
結論:法律落差不在於沒規定,而在於「工時難界定、休息難隔離、同意難證明」。
1. 「責任制」的迷思:家事勞工根本沒有勞基法責任制可言 許多雇主說「我們家是責任制,所以沒辦法休假」。這在法律上站不住腳。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所稱的責任制,僅限於監督管理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特定工作者,且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才可另行約定工時與休假。家事勞工既不適用勞基法,自無從適用第84條之1,雇主更不能以「責任制」為由剝奪契約所定的休息日與國定假日。
2. 「以假換錢」的默契:自願必須是真自願且有書面 不少外籍看護為多寄錢回家,自願放棄休假換取加班費。這在契約上是允許協商的,但必須符合三個要件:真正出於勞工自由意志、針對特定假日明確同意、工資計算方式明確。雇主不能預先在契約中概括要求「所有假日一律不出休」、也不能以暗示、扣分、威脅轉換雇主等方式變相強迫。最好每次假日出勤都另簽書面同意,載明日期、時數與加給金額,並由雙方簽名留存,仲介的口頭承諾不能取代勞工本人的書面同意。
3. 「家庭就是職場」的困境:放假卻仍住在雇主家 即使排了休假,勞工仍住在雇主家中,電話一響就得照顧長輩,導致休息品質不佳。這不是法律能直接解決的,但契約可以預防:約定休息日與國定假日的「不待命」時段、緊急聯絡的定義、以及雇主應提供勞工外出或不受打擾的休息空間。若採補休,也應約定補休期限(例如一個月內休畢),避免無限期遞延形同沒休。
4. 資訊不對等與語言隔閡:證據比口頭承諾重要 許多外籍看護不了解自身權利,也不敢爭取。建議從第一天起就建立紀錄習慣:用手機行事曆記錄每日工作起訖、假日出勤日期、與雇主或仲介討論休假的LINE對話截圖、班表照片等。這些紀錄在日後申訴或民事訴訟中,都是關鍵證據。
外籍看護假日沒休怎麼算錢?加班費計算關鍵與簽約自保術
結論:不要用720小時除月薪的公式,契約沒寫時薪換算,任何公式都是自創的。
網路上常見一種算法:月薪20,000元除以30天再除以24小時,算出時薪27.8元,再乘以24小時得出假日加班費。這種算法在法律上查無依據。家事勞工沒有法定每日工時上限,契約範本也未明定每日工時,根本無法推算出「每月總工時720小時」的法定基礎;勞動基準法第24條的休息日加給、勞動基準法第39條的休假日加倍,也都不適用於家事勞工。直接套用,不僅算錯,也會誤導勞雇雙方對金額的期待。
正確的作法,是在簽約時就把計算基礎寫清楚,取代事後爭執:
1. 先約定工資計算基礎 明定月薪金額、是否包含假日工資、以及換算日薪或時薪的方式。例如:「每月薪資新臺幣○○元,平均每日工資以月薪除以30日計算,每小時工資以日薪除以8小時或除以約定工時計算」。若未約定每日工時,建議直接約定「假日出勤一律以一日薪資加倍發給」或「以○○元定額加給」,避免用時薪回推。
2. 再約定假日出勤的給付方式 契約範本常見文字為「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或「給予補休」。請務必擇一並寫明細節:
- 加倍發給:是指「當日原薪照給外,再加給一日工資」,而非只給一倍。應寫明加給金額的計算式與發放日。
- 補休:應寫明補休期限、是否需勞工同意方可補休、未能補休時是否改發工資。
- 休息日出勤:範本僅載「工資應另行協商」,此時可參考勞基法現行二段制(工作2小時以內加給1又1/3以上,逾2小時部分加給1又2/3以上)作為協商參考,但須註明此為參考標準而非強制,且現行法已無舊法的「2又2/3」三段制,不要再引用已刪除的倍數。
| 項目 | 適用勞基法勞工(強制) | 家事勞工(契約約定) |
|---|---|---|
法源 | 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39條 | 勞動契約約定 |
休息日出勤 | 2小時內1又1/3以上,逾2小時1又2/3以上 | 另行協商,可參考上述二段制,但無強制 |
國定假日出勤 | 原工資照給外再加給1倍,或經勞工同意換補休 | 依契約「加倍發給或補休」擇一履行 |
未給付效果 | 行政罰鍰+民事給付 | 民事違約,須負給付責任 |
3. 建立工資與出勤紀錄 雖然家事勞工不適用勞基法的工資清冊與出勤紀錄強制規定,但雇主仍應比照製作:每月提供薪資明細(本薪、加班費、代扣項目)、記載假日出勤日期與補休情形,並由勞工簽收。勞工則應自行留存班表、匯款紀錄與對話紀錄,以備申訴時舉證。記住,勞基法第38條的「雇主負舉證責任」僅適用於適用勞工,家事勞工的爭議仍回歸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證據在誰手上,誰就更有保障。
外籍看護休假常見問題FAQ
Q:雇主說「我們家是責任制,所以沒有假日」,這樣合法嗎?
不合法。 家事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因此也不適用同法第84條之1的責任制。責任制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特定行業與工作者,並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才能另行約定工時。雇主不能以責任制為由,剝奪勞動契約已明文保障的每7日至少1日休息與國定假日。
Q:看護自己說不用放假、要賺加班費,可以嗎?
可以,但必須是真正自願且有明確書面合意。 建議做到三點:第一,同意是針對特定日期而非概括放棄所有假日;第二,最好有勞工親簽的書面同意,載明出勤日期、時數與加給金額;第三,約定加班費計算方式與發放期限。特休部分如契約有約定,也應明定未休是否折發現金、折算標準與給付期限,避免年度終結後爭議。
Q:如果雇主真的不給假、也不給加班費,看護該怎麼辦?
先蒐證,再分流求助。 第一步是蒐集證據:工作時間與假日出勤紀錄、與雇主或仲介溝通放假的錄音或LINE對話、薪資明細與匯款紀錄。第二步是尋求協助:撥打勞動部1955專線(提供印尼語、越南語、英語、泰語等多國語言24小時諮詢申訴),或向工作地的地方政府勞工局處申請協談、調解。第三步是法律途徑:契約違反屬於民事爭議,可向法院提起給付工資之訴,1955與勞工局的協調紀錄也可作為訴訟證據。請注意,下級審法院的判決在上訴期間內尚未確定,調解不成立也不代表權利消滅,可再循司法途徑主張。
Q:假日一定要每7天休1天,不能彈性調整嗎?
可以彈性,但不能少給。 在保障核心休息權的前提下,勞雇雙方可善意協商較有彈性的排假方式,例如將數週的休息日集中安排,方便看護返鄉探親或處理私事,國定假日也可協議調移後補休。重點是雙方須有明確合意、調移後的天數不得少於契約所定、且不得藉「彈性」之名長期不給假或將補休無限期延宕。建議將調移合意以書面記載,避免口頭約定日後不認帳。
Q:未來會有更完整的法律保障嗎?
方向是朝專法立法,但現階段仍以契約為主。 目前《家事勞工保障法》草案仍在立法院討論,草案目標是將家事勞工的最低工資、工時上限、休假標準、職業災害與勞健保等更明確入法,脫離僅靠契約範本的階段。在專法通過前,簽約時的約定就是最重要的保障,建議簽約時逐條核對勞動部最新版契約範本,並確認休息日、國定假日清單、特休、請假與加班費計算方式是否已按2025年新制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更新。
結語:休息,是為了更長遠的陪伴
保障外籍看護的休假權利,不僅是遵守契約,更是一種將心比心的對待。他們離鄉背井,擔負起照顧我們家人的重責,適當的休息能讓他們獲得身心喘息,減少職業倦怠,最終提供更穩定、更有品質的照顧服務。對雇主而言,把休假與加班費的計算方式在簽約時白紙黑字寫清楚,製作薪資與出勤紀錄,並尊重勞工說「不」的自由,才是避免爭議、降低流動率的長遠之計。下一次,當你對家中的看護說「今天你好好休息」時,你不只是給予一天假期,更是給予一份尊重與理解,這份尊重,會讓照顧關係走得更久、更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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