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申報必備文件:財產清單與證明資料|2026最新

遺產稅申報必備文件:財產清單與證明資料完整指南
遺產稅申報必備文件包括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或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申報書及財產證明文件,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最關鍵的是向國稅局申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並逐一核對不動產、存款、股票、保險等財產,再備齊各項扣除額證明,才能避免因漏報被補稅處罰。本文整理申報期限、必備文件、財產清單查證方法與法院真實見解,協助你一次搞懂如何完整申報。
遺產稅申報期限是多久?逾期未申報會被罰多少?
結論先說:遺產稅原則上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逾期會按應納稅額加處罰鍰,已申報但漏報則按漏稅額處罰,兩者法源不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但依同法第6條第2項由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實務上納稅義務人為全體繼承人及受遺贈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2條,納稅義務人為二人以上時,一人出面申報即視同全體已申報,其利益與不利益及於全體,不能以其他繼承人未會同而主張未申報。
逾期效果要區分兩種罰則,適用法條與裁量標準不同:
| 違章類型 | 法源 | 處罰對象 | 罰鍰倍數 | 裁量依據 |
|---|---|---|---|---|
未依限辦理申報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 | 未在6個月內申報者 | 按核定應納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 財政部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依逾期天數、應納稅額級距分級裁罰 |
已申報但漏報或短報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 | 已申報但有漏報、短報財產者 | 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
特別提醒,若繼承人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義務、確無故意或過失,可主張免罰。舉證責任在納稅義務人,必須提出已向相關機關或發行公司查證的紀錄,而非僅主張不知情。主張免罰者,舉證責任在繼承人,應提出向稽徵機關、銀行、發行公司、股務單位函查之紀錄,僅主張不知情不足以免罰;且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以「是否曾辦理申報」為界,前者按核定應納稅額處罰,後者按所漏稅額處罰,倍數計算基礎不同,不可混用。
遺產稅核課期間怎麼算?7年期間從哪天起算?
結論:遺產稅已依限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為5年;未辦理申報者,核課期間為7年,期間屆滿即不得再補稅處罰,即使事後發現漏報財產也一樣。
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5年;同條第1項第3款,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核課期間為7年。同條第2項明定,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 申報情形 | 法源 | 核課期間 |
|---|---|---|
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 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 | 5年 |
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有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 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 | 7年 |
起算點依同法第22條第1款及第2款: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核課期間5年,有故意詐欺逃漏仍為7年);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核課期間7年)。遺產稅申報期間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為死亡之日起6個月,故未申報案件自該6個月屆滿翌日起算7年。逾核課期間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但核課期間內另發現應徵稅捐者,仍應補徵。
例外是同法第22條第6款「稅捐之核課以有申報或核課權之行使有待確定事實或法律關係時,自確定之日起算」。財政部79年2月1日台財稅第780347600號函釋及最高行政法院106年9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所稱「自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核課期間自該日起算」,即屬此款例外。但此例外有嚴格前提,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553號判決(原判決廢棄,撤銷補稅)、111年度上字第856號判決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41號判決已限縮:須同時符合「核課期間尚未屆滿,且於核課期間內已有爭執遺產範圍之民事訴訟提起」才有適用;若爭執及確定均發生於核課期間屆滿後,或僅涉應繼分比例而有最低限度可核課之財產,則無適用。遺產稅為單一債務,核課期間屆滿後已消滅之租稅請求權不得復活,不能以判決確定使已消滅之請求權復活。
遺產稅申報可以延期嗎?要怎麼申請?
可以,但必須在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向國稅局申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不受3個月上限拘束。常見事由如繼承人旅居國外、遺產範圍橫跨多縣市或涉及訴訟中財產權屬爭議,申請時應檢附機票、戶籍、訴訟繫屬證明等事證,逾期才申請者國稅局得不予受理。
遺產稅申報基本文件有哪些?去哪裡拿表格?
不論遺產多寡,以下5項是國稅局受理申報的基本門檻,缺一就可能被要求補正:
-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證明死亡事實及死亡日期,作為起算6個月申報期間的依據。
- 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確認繼承人身分、親等關係及有無拋棄繼承、喪失繼承權等情事。
- 繼承系統表:由繼承人自行製作,載明全體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關係、應繼分及簽名或蓋章,國稅局會據此核對納稅義務人是否齊備。
- 遺產稅申報書: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或向各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索取,現已可透過網路申報上傳。
- 委任書:若委託他人代辦,需由全體繼承人簽章;若僅部分繼承人委任,因施行細則第22條視同全體申報的效力,仍發生申報效力,但建議取得全體同意以免後續爭議。
申報書填寫時,所有文件原則上提供影本即可,但國稅局必要時得要求提示正本核對。建議同時備妥繼承人印章、身分證影本,以利申請財產參考清單及其他查調。
財產清單怎麼申請?國稅局的財產參考清單完整嗎?
結論:先向國稅局申請財產參考清單當底稿,但絕不能只靠這份清單,繼承人對已知持有的財產仍有主動查證義務。
最簡便的第一步是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這份清單會列出被繼承人名下的土地、房屋、存款、投資、車輛等資料,繼承人可持死亡證明、繼承人身分證、印章及委任書(如委託)臨櫃或線上申請,是多數案件的主要依據。
但這份清單並非百分之百完整。未上市櫃股票、海外資產、未登記的債權債務、未領取的增資股、實體股票未集保部分等,都可能不在清單上。實務上常見爭議如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主文:廢棄發回,尚未確定,僅供參考)要旨摘述案例:被繼承人生前取得長興化工公司及遠東銀行增資股份,因未取得股權憑證而未出現在集保存摺,繼承人申報時已核對財產歸戶清單與集保存摺相符才申報,事後國稅局查獲漏報該等股份並處罰鍰。法院認為繼承人既已知悉被繼承人持有該公司股票,本應向發行公司查詢正確持股數,僅向稽徵機關查核尚不足以免除過失,仍屬有過失。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要特別說明的是,該判決主文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屬廢棄發回之程序性裁判,尚未確定,其發回意旨未經更審確定,不得作為確定見解援引。本處僅能引為「曾有此見解,但未確定」之參考,說明法院曾以「對已知持有之股票應向發行公司查證、僅核對財產參考清單尚不足以免除過失」為由發回,但尚未經更審確定。實務上仍建議對已知被繼承人持有的財產類型,主動向發行公司、銀行等原始來源查證,並同步翻找被繼承人的存摺、保險單、投資對帳單、股務通知、借據、契約書,保留向銀行、證券商、公司股務單位函詢的紀錄,作為已盡相當查證義務的證據,以免被認定為應注意而未注意。
各類財產的證明文件要怎麼準備?
依財產類型應檢附不同證明,整理如下表,申報時可逐項勾稽:
| 財產類型 | 應備證明文件 | 備註 |
|---|---|---|
不動產 | 土地及建物權狀影本、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房屋稅籍證明;如繼承人協議分割,需附公同共有協議書或分割協議書 | 權狀遺失可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謄本替代;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現值估價 |
存款 | 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銀行存款餘額證明、定存單影本 | 以死亡日餘額為準,未更新存摺務必申請餘額證明 |
股票、基金、投資 | 集保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證券商或發行公司持股明細、基金對帳單;未上市櫃股票附公司股東名簿或出資額證明、公司資產負債表 | |
車輛 | 行車執照影本、出廠證明、保險證;已報廢附報廢證明、已出售附買賣契約 | 以死亡日現值估價 |
債權、債務 | 借據、本票、支票影本、契約書、法院判決書或支付命令、他項權利證明書 | 債務扣除需證明至死亡日仍未清償 |
其他財產 | 保險:保險契約、理賠申請書;退休金:勞保局給付證明;著作權、專利:證書或授權契約 | 保險是否計入遺產,視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關係而定 |
所有文件經國稅局核定後,會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繼承人須憑此才能辦理不動產過戶、存款解約、股票移轉。若未取得證明書即先行處分遺產,可能影響後續扣除額追繳的認定。
遺產稅扣除額有哪些?證明文件不齊會被剔除嗎?
會。扣除額採列舉且須舉證,未檢附證明文件國稅局將不予認列,直接墊高遺產淨額與稅負,甚至衍生漏報罰鍰。
| 扣除額項目 | 法源 | 所需證明文件 | 特別注意事項 |
|---|---|---|---|
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扣除額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3款 | 戶籍謄本、親屬關係證明 | 通常已含在基本文件中,金額按死亡年度公告額計算 |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及嚴重病人加扣額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 |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手冊)、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嚴重病人證明 | 每人再加扣500萬元,須符合重度以上或經專科醫師診斷為嚴重病人 |
受扶養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5款 | 戶籍謄本、扶養事實證明、未成年者出生證明 |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每人40萬元;未成年者另按其年齡距屆滿18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0萬元 |
農地農用扣除額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 | 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土地謄本、地籍圖 | |
6年至9年內繼承已納稅財產扣除額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 | 前次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前次核定通知書 | 被繼承人死亡前6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之財產按80%、7年內按60%、8年內按40%、9年內按20%扣除 |
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 | 稅單、罰鍰處分書、滯納金證明 | 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且須於死亡時尚未繳納 |
公共設施保留地 | 無專款「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是否得自遺產總額扣除,須視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等相關認定並經主管機關證明,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僅明定「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不計入遺產總額,無「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款次 |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主管機關核發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或道路用地證明、都市計畫圖 | 需證明死亡時仍為保留地且未經徵收,並符合各地方政府認定標準,建議先向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查詢 |
被繼承人未償債務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 | 債權證明、抵押權設定資料、法院判決 | 須證明債務於死亡時確實存在且未清償,以境內發生者為限 |
喪葬費扣除額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0款、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 | 喪葬費收據或付款證明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0款明定「以一百萬元計算」;依同法第12條之1規定,按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調整,由財政部每年12月底前公告次年適用金額,實際扣除額以被繼承人死亡年度公告額為準(近年公告額已調整至逾百萬元,僅為舉例,不得逕以138萬元為法定額度) |
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直接必要費用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1款 | 委任契約、勞務收據、法院規費單據、會計師或律師費用單據 | 限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須有單據且與遺產管理有直接關聯 |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 | 民法第1030條之1、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 | 夫妻雙方財產證明、計算表、結婚證明、財產取得時間證明 | 計算式:(被繼承人婚後財產-負債)-(生存配偶婚後財產-負債),差額之一半可扣除。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第2項,納稅義務人必須在稽徵機關核發繳清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將該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交付給生存配偶,否則稽徵機關應於期滿翌日起5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此5年為追繳期間,逾時不得再追繳 |
適用限制提醒: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扣除額;第8款至第11款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拋棄繼承者,不適用第1款至第5款規定。
提醒:民法第1030條已刪除,現行有效為民法第1030條之1,不要再引用已刪除的第1030條。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交付義務,申報後還要保留匯款紀錄、不動產過戶文件等給付證明,以備國稅局查核是否於1年內履行。
哪些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13款一次看
除扣除額外,下列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申報時應一併主張並檢附證明,常見爭點為第9、10、12、13款:
| 款次 | 不計入項目 | 要件與證明 |
|---|---|---|
第1款 |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 捐贈證明,需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者 |
第2款 |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 公有事業或全部公股公營事業之捐贈證明 |
第3款 |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 財團法人登記證明、符合行政院標準之證明及捐贈證明 |
第4款 | 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 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之證明;轉讓時須自動申報補稅,否則補徵 |
第5款 | 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 創作證明、權利證書或相關登記證明 |
第6款 |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七十二萬元以下部分 | 限日常生活必需範圍,超過七十二萬元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
第7款 |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四十萬元以下部分 | 限職業上必需工具,超過四十萬元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
第8款 | 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但解禁後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 主管機關禁止或限制採伐之證明;解禁後須自動申報補稅 |
第9款 |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 保險契約、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關係證明,須符合保險法指定受益人要件 |
第10款 |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 前次遺產稅繳清證明,須已納稅且在5年內,逾期核課期間不得適用(見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553號意旨:逾核課期間已無已納稅可言) |
第11款 | 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 | 辦理登記之證明或確有證明之證明、取得時間證明;需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能證明為配偶或子女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者 |
第12款 | 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 主管機關道路證明、地籍圖、分區證明;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者,不予排除,仍應計入 |
第13款 | 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 | 確實不能收取或行使之證明,如法院確定判決、執行無效果證明等,須至死亡時確有不能行使之事實 |
特別提示:第10款以「已納遺產稅」為要件,若前次繼承因已逾核課期間而未納稅,即無適用;第13款須證明至死亡時確實不能收取或行使,非僅暫時給付困難;第6款七十二萬元、第7款四十萬元為法定上限,超過部分仍計入;第12款但書之法定空地仍應計入;第4款及第8款於轉讓或解禁後負有自動申報補稅義務。
特殊情況的文件準備:財產權屬不明、延期申報、遺囑執行人怎麼辦?
財產權屬未確定,被他人占用或登記在他人名下怎麼辦?
若被繼承人的土地、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須經訴訟確認所有權才能列入遺產。這類財產依財政部79年2月1日台財稅第780347600號函釋及最高行政法院106年9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納稅義務人應自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核課期間也自該日起算。決議理由指出,該函釋並未增加法律所無義務,未違反租稅法律主義,其法理在於稅捐稽徵法第22條第6款所定核課期間自核課權可行使之日起算,判決確定前核課權尚無法行使。申報時需檢附確定判決書、確定證明書及權利移轉證明,並注意補申報的6個月仍適用第26條延期規定。
要特別注意,此「自判決確定日起算」僅為稅捐稽徵法第22條第6款之例外,且須同時符合「核課期間尚未屆滿,於核課期間內已有爭執遺產範圍之民事訴訟提起」之前提。若爭執及確定均發生於核課期間屆滿後,或僅涉應繼分比例而有最低限度可核課之財產,則無此例外之適用;遺產稅為單一債務,核課期間屆滿後已消滅之租稅請求權不得復活。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553號判決即以核課期間自87年11月28日起算7年至94年11月27日屆滿、調解成立於期間屆滿後為由,認定無決議適用而撤銷補稅;111年度上字第856號判決亦明示稅捐客體爭議始有適用,應繼分比例爭議無適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41號判決亦以核課期間內無爭執遺產範圍訴訟為由不適用決議。
遺囑執行人申報要附什麼?
若被繼承人留有遺囑並指定遺囑執行人,依民法及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由遺囑執行人負責申報,需檢附遺囑正本或經公證的繕本、遺囑執行人指定文件及身分證明。若遺囑執行人怠於申報,繼承人仍為納稅義務人,仍應自行申報以免受罰。
法院怎麼看文件不齊全?漏報遺產一定會被罰嗎?
從行政法院見解可歸納三類風險,是否受罰關鍵在有無故意或過失及舉證:
1. 漏報遺產是否一定罰? 不一定,但過失就可能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已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者,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實務按財政部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裁量倍數。若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義務仍不知有該筆遺產,可主張無過失免罰。如前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主文:廢棄發回,尚未確定,僅供參考)要旨(廢棄發回,尚未確定,未經更審確定,不得作為確定見解,僅供參考),法院曾認為僅核對財產參考清單而未向發行公司查證已知持有股票仍屬有過失;反之,若對該筆遺產的存在確無從知悉也無查證線索,才有免罰空間。舉證責任在納稅義務人,務必保留函查紀錄。
2. 扣除額文件不齊會怎樣? 直接剔除並可能衍生罰鍰。如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案例,農地農用扣除額因未檢附農業使用證明書遭剔除,導致遺產淨額增加,相關罰鍰爭議亦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後確定。但該裁定主文為「上訴駁回」,理由為上訴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而程序駁回,最高行政法院未就農地是否符合農用要件為實體審理,不得引為實體要件之肯認。
3. 逾期或漏報金額大如何裁罰?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記載,原處分及原審認定繼承人漏報銀行存款及對公司債權,經核定漏稅額4,059,166元,原處分按0.8倍處罰鍰3,247,332元。該案經最高行政法院以上訴不合法程序駁回(主文:上訴駁回),未就0.8倍是否過重為實體判斷,不得引為最高法院對0.8倍之肯認,僅能說明原處分及原審曾採此倍數,實務裁罰倍數仍依財政部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視有無故意、是否主動補報、漏報情節裁量。
4. 委託專業人士就能免責嗎? 要看受任人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上字第157號二審認定(經最高法院裁定以不合法駁回上訴而確定)指出,地政士就農地是否主張農地農用已向委任的律師詢問及提醒,依一般社會通念及標準,已盡受任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無過失致繼承人多繳遺產稅714萬3,787元,無須負賠償責任。此為民事委任損害賠償事件,非稅務處分本身,但提醒繼承人即使委託地政士或律師,仍應提供完整財產資料,否則受任人無法掌握全貌,風險仍由繼承人承擔。
常見問題QA
Q:遺產稅申報要準備哪些文件?哪裡可以下載表格?
A:基本文件為死亡證明或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申報書及委任書。財產證明依類型另備權狀、謄本、存款餘額證明、持股明細等;扣除額則需農業使用證明、配偶財產計算表等。上述繼承人的規定是這個議題的重要環節,而繼承法律完整指南則從更多面向整理了完整的處理流程。表格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遺產稅申報書」及申報須知,或向各地國稅局索取。
Q:財產清單要去哪裡申請?需要什麼證件?
A: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需檢附被繼承人死亡證明、繼承人身分證及印章,委託他人需附委任書。部分國稅局提供線上申請,申請後務必逐筆核對並向銀行、證券商、發行公司函查,尤其未上市櫃股票及未領增資股不會出現在清單上。
Q:如果有些財產找不到證明文件怎麼辦?
A:先在申報書中據實說明並請求國稅局協助查調,同時自行向可能持有資料的機關函詢並保留紀錄。若確實無法取得,應載明原因並於日後發現時主動補報,可爭取依裁罰參考表減輕倍數或主張無過失。若隱匿不報,日後被查獲將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處罰。
Q:農地農用扣除額的證明如何申請?5年內可以改作他用嗎?
A:向土地所在地的縣市政府農業局(處)或鄉鎮市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需準備土地謄本、地籍圖謄本及申請書。取得扣除額後,承受人5年內須繼續作農業使用,否則追繳扣除稅款;但承受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除外。
Q: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如何計算?需要哪些文件?
A:計算式為(被繼承人婚後財產-負債)-(生存配偶婚後財產-負債),差額之一半可自遺產總額扣除。需檢附夫妻雙方於死亡日及結婚時的財產清單、權狀、存款餘額、股票明細、債務證明、結婚證明及計算表。經核定後,必須在核發繳清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交付財產給生存配偶,否則稽徵機關應於期滿翌日起5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Q:遺產稅申報期限怎麼算?可以延期嗎?
A:自死亡之日起算6個月,例如死亡日為112年1月1日,期限至112年7月1日,遇假日順延。若有正當理由,須於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延期,原則最長3個月,因不可抗力或特殊事由經稽徵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若財產經判決確定才確認為遺產,且符合核課期間內已有訴訟之前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核課期間自該日起算;若核課期間已屆滿則無適用。
Q:漏報遺產一定會被罰嗎?什麼情況下可以免罰?
A:不一定。若能證明已盡相當查證義務仍不知有該筆遺產,可主張無過失免罰,舉證責任在繼承人。但對已知持有的財產未向原始來源查證,仍會被認定有過失。如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主文:廢棄發回,尚未確定,僅供參考)要旨(廢棄發回,尚未確定,僅供參考),曾認為僅核對財產參考清單而未向發行公司查詢增資股仍屬有過失。真正能免罰的是對該筆遺產確無知悉可能也無線索可查的情形,且須提出函查紀錄而非僅主張不知情。
Q:如果對國稅局的核定不服,該怎麼辦?
A:收到核定通知書後,如有不服,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申請復查;對復查決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復查期間不影響繳納義務,若未申請復查即逾期,原核定即確定。建議先備齊扣除額證明及財產估價依據再行救濟,並注意配偶剩餘財產交付的1年期限不因救濟而停止起算。
結語
遺產稅申報看似繁瑣,但按部就班備齊文件就能大幅降低補稅罰鍰風險。建議死亡後盡速申請財產參考清單,全面清查存摺、保單、投資對帳單,並對已知持有財產主動向銀行、股務單位函查留存紀錄;同時留意農地農用5年列管、配偶剩餘財產1年內交付及5年追繳期、喪葬費依死亡年度公告額(法定100萬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調整)等細節,並在6個月內完成申報,必要時於期限內書面申請延期。若遇財產權屬不明,記得在符合核課期間內已有訴訟之前提下,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補申報並附判決書;若核課期間已屆滿,則已消滅之租稅請求權不得復活。妥善準備文件並保留查證軌跡,不僅是履行納稅義務,更是保障自身權益的最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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