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未投保勞保只保團保合法嗎?勞工權益如何保障 雇主只幫員工保團保、不保勞保合法嗎?答案是:要看公司規模。僱用5人以上的公司必須強制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只用商業團保代替勞保是違法的;未滿5人的公司勞保可自願加保,但仍有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的投保義務,不能全部用團保帶過。本文整理現行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的規定,搭配真實法院判決,一次說明合法與否、罰則與勞工自救方式。 --- 一、勞保什麼時候是強制?先看公司有沒有滿5人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公司、行號的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這是強制投保對象,雇主沒有選擇空間。 未滿5人的公司、行號,依法不是勞工保險條例強制投保單位。依同條例第8條規定,受僱於僱用未滿5人的員工,以及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得準用本條例規定自願參加勞工保險。也就是可自願加保,加保後權利義務與強制投保單位相同。 | 公司規模 | 勞保 | 就業保險 | 全民健康保險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 | :--- | :--- | :--- | :--- | :--- | | 5人以上 | 強制 | 原則強制 | 強制 | 強制 | | 未滿5人 | 非強制,可自願加保 | 除有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2項排除事由外,原則強制 | 強制 | 強制,不論人數 | 常見誤解要釐清:並非「未滿5人就什麼都不用保」。 1. 全民健康保險無人數門檻: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一類被保險人第2目、第3目)、第15條第6項規定,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並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退保。公、民營事業、機構的受僱者,以及有一定雇主的受僱者,屬於第一類被保險人,僱用1人以上就應辦理。 2. 就業保險原則強制,但有例外: 就業保險法第5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勞工為適用對象,但同條第2項第3款排除「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的人員。實務上多數有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的雇主,即使未滿5人,仍應為員工投保就業保險,不能以團保代替。 3.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自111年5月1日起全面強制: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第12條規定,受僱於登記有案事業單位的勞工,不論雇主僱用人數、年齡,均為強制加保對象,雇主應於到職當日辦理加保。這項保險已從勞保獨立出來,不能再用團保規避。 💡 簡單說: - 公司 5人以上 → 勞保、就保、健保、職災保險皆強制。 - 公司 未滿5人 → 勞保可自願加保,但就保(除少數排除情形外)、健保、職災保險仍強制。 關於判決的更多實務案例與操作細節,勞工權益完整指南有系統性的整理可供參考。 二、團保是什麼?為什麼不能取代勞保? 團保是雇主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的團體保險,屬於商業契約,常見保障為意外險、醫療實支實付、壽險、癌症險等,保費由雇主全額或部分負擔,屬於額外福利。 勞保則是法定社會保險,兩者性質、給付內容與法源完全不同: | 比較項目 | 勞工保險 | 職業災害保險(災保法) | 團體保險(團保) | | :--- | :--- | :--- | :--- | | 性質 | 強制或自願的社會保險 | 強制社會保險 | 商業保險,雇主福利 | | 法源 | 勞工保險條例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 保險契約 | | 給付項目 | 生育、傷病、失能、老年、死亡給付(註) | 職災醫療、傷病、失能、死亡給付及職災預防重建 | 依契約,常見為意外身故、醫療、住院日額 | | 保費分擔 | 普通事故:雇主70%、勞工20%、政府10%;職業災害保險費已改依災保法全額由雇主負擔 | 全部由雇主負擔 | 由雇主與勞工依約定分擔 | | 未投保效果 | 雇主受罰並賠償勞工損失 | 雇主受罰並須負擔應給付金額 | 勞工僅能依契約請求,無法定給付 | 註:勞工保險條例現行給付已不含職業災害給付。自111年5月1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職業災害給付全面移至災保法辦理,勞保僅保留生育、傷病、失能、老年、死亡等普通事故給付。文章若仍寫「勞保給付包含職災醫療」即為舊法。 保費分擔部分,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第1款規定,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投保單位負擔70%、其餘10%由中央政府補助;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同條後段仍保留此文字)。自111年5月1日起,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9條第1款規定,第六條、第八條等人員之職災保險費亦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除第十條第一項實際從事勞動人員自行負擔外),二法併行。自願加保的小型單位與受僱勞工,費率分擔方式相同。 結論:團保是加分,但不能抵銷法定投保義務。 雇主該保勞保、就保、健保、災保而未保,只給團保,仍屬違法。 三、雇主該保勞保卻沒保,勞工可以怎麼做? 1. 向勞保局檢舉,雇主會被處罰鍰並賠償損失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規定,未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的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的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的給付標準賠償。 實務上要特別注意兩點: - 計算期間是整段未投保期間的總額處4倍,不是單月保費的4倍。 例如雇主每月應負擔保費2,000元,漏保6個月,應負擔總額為12,000元,罰鍰為48,000元。 - 高薪低報也一樣處罰: 依同條第3項,投保單位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的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的給付金額。勞工因此少領的給付,雇主並應賠償差額。 此外,就業保險與健保、職災保險也有各自罰則,不可輕忽: | 未投保類型 | 罰鍰標準 | 法源 | | :--- | :--- | :--- | | 勞保未加保 | 應負擔保費總額的4倍 |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 | | 勞保轉嫁保費由勞工負擔 | 按應負擔保費金額處2倍罰鍰,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2項 | | 勞保高薪低報 | 短報保費金額的4倍 |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 | | 勞保拒不出示供查對或違反保存5年規定 | 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1萬8千元以下罰鍰 |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4項 | | 就保未加保 | 應負擔保費金額的10倍 | 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1項 | | 就保轉嫁保費 | 按應負擔保費金額處2倍並退還被保險人 | 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2項 | | 就保投保薪資不實 | 短報或多報保費金額的4倍 | 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3項 | | 就保違反查對義務(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名冊、出勤、薪資資料) | 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 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4項 | | 健保未加保 | 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保險費處2倍至4倍罰鍰(非可歸責於投保單位者,不適用);另轉嫁保費由被保險人負擔者,除退還該保險費外,並按應負擔保險費處2倍至4倍罰鍰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第1項至第3項 | | 職災保險未辦理投保/退保 | 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6條 | 註:職災保險轉嫁保費、未備置文件、投保薪資不實等另依第97條、第98條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部分併令限期改善、按次處罰)。 全民健康保險部分,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第1項、第2項規定,投保單位未依第15條規定辦理投保,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保險費處2倍至4倍罰鍰;前項情形非可歸責於投保單位者,不適用之(第84條第2項但書)。另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者,除退還該保險費外,並按應負擔保險費處2倍至4倍罰鍰(第84條第3項)。就業保險法第7條亦明定投保單位有備置名冊、出勤、薪資帳冊及提供查對的義務,違反者依第38條第4項處罰。 未改正而持續未投保,經再次查獲仍可另為處分,並非一次處罰就沒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6條、第97條均明定「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可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項、第4項規定,投保單位應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保險人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人數、工作情況及薪資,必要時,得查對其員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前項規定之表冊,投保單位應自被保險人離職、退會或結(退)訓之日起保存五年,保險人依第10條第3項為查對時投保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出示,違反者依第72條第4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1萬8千元以下罰鍰。這也是日後勞工主張權益時的重要證據來源。雇主另不得將應自行負擔的保險費轉嫁由勞工負擔,違反者除處2倍罰鍰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2.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但要注意30日除斥期間 如果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該保勞保而未保,就屬於「違反勞工法令」的典型情形。終止後的資遣費,適用勞退新制者,其資遣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計算:每滿一年發給1/2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並應於終止契約後30日內發給(同條第2項);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舊制)者,始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55條等規定計給。 關鍵時效:30日內必須主張,否則喪失權利。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勞工依第1項第1款、第6款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但雇主有第6款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30日內為之。這是除斥期間,不是請求權時效,逾期即不得再以同一事由終止並請求資遣費。實務上建議發現未投保就立即以存證信函或書面明確表示終止契約及理由,並保留到職日、投保查詢紀錄等證據。 📌 真實法院案例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參照114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二審確定,上訴駁回)要旨:上訴人為僱用5人以上的火鍋店行號,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以其為投保單位為被上訴人投保勞工保險。法院認定上訴人並未為被上訴人投保勞保,僅在110年11月23日始為被上訴人投保就業保險,為兩造所不爭執。法院認為未依法投保勞保即屬違反勞工法令,被上訴人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為有理由,並判給短付工資、資遣費等項目。本判決已確定,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這個案例說明,法院認定的是「強制投保單位未投保即構成違反勞工法令」,勞工據此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會獲得支持。但前提是雇主確屬5人以上的強制單位。 3. 請求勞保、就保或災保給付差額的賠償 如果因為雇主未投保或高薪低報,導致勞工領到的勞保給付、就業保險給付或職災保險給付變少,勞工可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就業保險法等規定,向雇主請求按給付標準計算的差額賠償。給付請求權時效為5年,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的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勞工應定期查詢投保薪資是否與實際薪資相符,避免權益受損。 四、公司未滿5人,只保團保不保勞保,合法嗎? 如果公司員工未滿5人,勞保確實不是強制,雇主只保團保、不保勞保,就勞工保險條例而言並不違法。但這不代表完全沒有投保義務: - 就業保險、職災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仍屬強制,雇主未依規定辦理,仍會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及災保法第96條至第98條規定受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 雇主若自願加保勞保,當然對勞工保障更完整,也有助於企業徵才。許多小型企業會選擇自願加保以提供完整保障。 📌 法院見解提醒:不要誤用判決 參照107年度簡字第19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要旨:原告公司主張其為未滿5人的公司,並非勞工保險條例強制投保勞保的單位,其廣告刊登有提供勞保及健保並無不實。法院並未採納此主張,法院認定雖然未滿5人確無強制投保勞保的法定義務,但原告於徵才廣告宣稱提供勞保,實際卻未替應徵勞工投保勞保,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規定,被告機關裁處30萬元罰鍰並無違誤,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這則判決的重點不是「未滿5人可以合法不保就沒事」,而是「即使勞保非強制,廣告宣稱有勞保卻未投保,仍構成就業服務法的不實徵才廣告而受罰」。雇主對外宣稱福利時,必須與實際投保狀況一致。 五、只保團保,發生職災怎麼辦?團保能抵充雇主責任嗎? 不論雇主是否為勞保強制單位,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仍須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包含:醫療費用補償、工資補償、失能補償及死亡補償。但書規定「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自111年5月1日起,職業災害給付已改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辦理,勞工可請領職災醫療、傷病、失能及死亡給付。若雇主已依法投保職災保險,該法定給付可抵充雇主的補償責任。 商業團保原則上不能抵充。 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所指可抵充者,限於「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商業團保給付並非「法令規定」的給付,原則上不得抵充雇主的法定職災補償責任。雇主不得主張「我有買團保理賠給你了,所以不用再補償」。除非團保契約明確約定該給付是為履行雇主補償責任且經勞工同意,否則法院通常不許抵充。 實務上團保額度有限,嚴重職災的醫療與失能補償動輒數十萬至上百萬元,僅靠團保往往不足。依法投保勞保(自願加保亦同)、就保與職災保險,才是對勞工與雇主雙方最完整的風險分散。 六、勞工如何查詢自己的投保狀況?如何保留證據? - 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 以自然人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加戶號登入,可查詢勞保、就保、勞退及職災投保紀錄與投保薪資。 - 勞動保障卡、郵局或超商查詢: 持勞動保障卡至發卡銀行ATM或以郵局臨櫃方式查詢。 - 電話與臨櫃: 撥打勞保局電話(02)2396-1266,或攜帶身分證正本至勞保局各地辦事處臨櫃查詢。 實務提醒: 1. 每月領薪後即查詢投保薪資是否與實際薪資一致,避免高薪低報影響未來給付。 2. 保留薪資單、出勤紀錄、勞動契約與對話紀錄,雇主依法應自被保險人離職、退會或結(退)訓之日起保存名冊與薪資帳冊5年,勞工端的證據在爭議時同樣關鍵。 3. 勞保、就保與災保給付請求權時效為5年,發現權益受損應盡速主張。 七、常見Q&A Q:公司只有3個人,老闆說不用保勞保,只保團保,這樣合法嗎? A:就勞保而言合法,但就保、健保與職災保險仍須投保。 未滿5人的公司,勞保非強制,自願加保更好。若雇主連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都未辦理,仍屬違法,會分別處以罰鍰,就保處應負擔保費金額的10倍、健保處2倍至4倍並追繳保費、職災保險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建議先至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查詢實際加保情形。 Q:如果公司沒幫我保勞保,發生職災怎麼辦? A:雇主仍須負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職災補償責任。 你可以請求醫療費用、工資補償、失能或死亡補償。若雇主已依法投保職災保險,相關法定給付可抵充雇主補償;商業團保原則不得抵充。若雇主拒絕補償,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提起訴訟,並可同時向勞保局檢舉未投保情事。 Q:雇主沒保勞保,我可以要求資遣費嗎? A:要看公司是否為強制投保單位。 若公司屬僱用5人以上的強制投保單位卻未保勞保,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但須在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30日內為之,逾期即喪失以此事由終止的權利;資遣費適用勞退新制者,每滿一年發給1/2個月平均工資、最高以6個月為限,並應於終止後30日內發給。若公司未滿5人、勞保非強制,則不能僅以未保勞保為由主張終止並請求資遣費,但仍可就未保就保、健保或災保等違法情事主張權益。 Q:團保可以取代勞保嗎? A:不行。 團保是商業保險,勞保、就保、職災保險與健保是法定社會保險,保障範圍、給付標準與法效完全不同。雇主應保而未保,只提供團保,仍屬違法,且團保給付原則不得抵充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職災補償責任。 Q:雇主未依法投保勞保,會被罰多少錢? A: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按未投保期間應負擔保費總額處4倍罰鍰。 計算方式是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前一日或離職日止,應負擔保費的總額乘以4倍,並賠償勞工損失。高薪低報也是處短報保費金額的4倍;另若將應由雇主負擔的保費轉嫁勞工,處2倍罰鍰並應退還該保險費,拒不出示名冊、薪資帳冊供查對或未依法保存5年者,處6千元以上1萬8千元以下罰鍰。就業保險未投保更重,處應負擔保費金額的10倍,轉嫁保費處2倍,違反查對義務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健保未加保除追繳保費外並處2倍至4倍罰鍰(非可歸責於投保單位者不罰,轉嫁保費另處2倍至4倍並退還);職災保險未辦理投保、退保則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未改正而持續未投保,經再次查獲可另為處分或按次處罰。 Q:勞工如何查詢自己的勞保投保紀錄? A:可至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以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加戶號查詢,或持勞動保障卡至ATM查詢,亦可電話或臨櫃查詢。 建議定期查詢並核對投保薪資,避免高薪低報影響生育、傷病、失能、老年等給付。 --- 結語 勞保、就保、健保與職災保險是勞工的基本法定保障,團保只能當作額外福利,不能取代法定保險。對僱用5人以上的事業單位而言,未投保勞保即屬違法;對未滿5人的小型事業而言,雖然勞保可自願加保,但就保、健保與職災保險仍為強制。若發現雇主該保未保,或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請先查詢投保紀錄、保留薪資與出勤證據,並注意勞動基準法第14條30日除斥期間的限制,必要時向勞保局、健保署或當地勞工局申訴,或尋求法律協助。你的權益,由你自己守護。 📚 參考判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 114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二審確定,上訴駁回) - 107年度簡字第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