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給付補償能抵充職災賠償嗎?補償與賠償 當勞工不幸發生職業災害時,依法可以獲得兩大類的給付:一是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給付的「職業災害補償」,二是如果雇主有過失,勞工還可以另外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但這兩筆錢可以同時拿嗎?雇主已經付了補償,在賠償時可以扣掉嗎?這篇文章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一次搞懂職災補償與賠償的關係,並引用法院真實見解,讓你清楚知道自己的權益! --- 一、補償與賠償,哪裡不一樣? 職業災害補償是雇主對勞工的「無過失責任」。也就是說,只要勞工是因為工作而受傷或生病,不管雇主有沒有過失,都必須依法給付醫療費用、工資補償、失能補償或死亡補償。這是一種社會保障性質的給付,目的是讓勞工在遭遇職災時能獲得即時的經濟支援。 損害賠償則是基於民法的侵權行為,必須證明雇主有過失(例如工作環境不安全、未提供防護設備等),勞工才能請求。賠償的範圍包括醫療費、勞動能力減損、精神慰撫金等,原則上就是要填補勞工的所有損失。 簡單來說:補償是「不管誰對誰錯,雇主都要給」;賠償則是「雇主有錯,所以要賠更多」。 --- 二、雇主給的補償可以從賠償中扣掉嗎?——抵充的法律依據 答案是可以!《勞動基準法》第60條明文規定: 「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為什麼要這樣規定呢?因為補償和賠償都是為了填補勞工因同一事故所受的損害,如果勞工兩邊都拿,就會獲得「雙重利益」,這不符合公平原則。所以立法者明訂雇主可以拿已經給付的補償來抵充賠償,避免重複給付。 最高法院在判決中講得非常清楚: 「同一職業災害所生之損害,勞工或其他有請求權人如依司法程序獲得民事賠償時,依損益相抵之原則,雇主依前條規定已給付之補償費應准予抵充損害賠償金額,方屬公平。」(參見判決109年度上字第330號) 所以,如果雇主已經付了補償,將來勞工打贏官司請求賠償時,法院會把補償的金額從賠償總額中扣除,雇主只需支付差額。 --- 三、法院怎麼說?真實判決見解 讓我們來看幾個實際案例,了解法院如何運用抵充規定。 案例1:補償先給,賠償後請求 甲勞工因職災受傷,雇主依勞基法給了醫療費補償10萬元、工資補償5萬元,共15萬元。後來甲提起民事訴訟,法院認定雇主有過失,判賠總額30萬元。此時雇主可以主張抵充15萬元,所以甲實際只能再拿到15萬元。這就是抵充的實際運作。 案例2:商業保險給付也能抵充嗎? 許多公司會幫員工投保團體意外險或雇主責任險,如果保險公司理賠給勞工,雇主可以主張抵充嗎?最高法院認為: 「由雇主負擔費用之其他商業保險給付,固非依法令規定之補償,惟雇主既係為分擔其職災給付之風險而為之投保……應可由雇主主張類推適用該條規定予以抵充,始得謂與立法目的相合。」(參見判決109年度上字第330號) 也就是說,只要是雇主出錢幫勞工保的商業保險,保險給付也可以拿來抵充雇主應負的賠償責任。因為雇主投保的目的本來就是要分散職災風險,如果不准抵充,等於讓勞工重複獲利,對雇主也不公平。 案例3:勞工自己也有過失,可以減免補償嗎? 不行!職業災害補償是無過失責任,即使勞工自己不小心導致職災,雇主也不能主張「過失相抵」來減少補償金額。最高法院明確表示: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補償規定,係基於保障勞工權益、強化勞僱關係及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之立法目的,屬特別法之無過失責任制度,與一般損害賠償性質不同。因此,僱主不得主張過失相抵以減免其補償義務。」(參見判決最高法院 89 年度第 4 次民事庭會議) 所以,補償這一塊是完全不受勞工過失影響的。但如果是賠償部分,因為屬於民法侵權行為,法院會依雙方過失比例來減輕賠償金額(民法第217條)。 --- 四、勞保給付的抵充——雇主有依法投保才能抵 勞工發生職災時,除了雇主的補償,通常還會請領勞工保險的職業災害給付(例如傷病給付、失能給付等)。這筆錢可以抵充嗎?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如果雇主已經為勞工投保勞保並負擔保險費(職災保險費全部由雇主負擔),雇主可以用勞保給付來抵充他應負的補償責任。也就是說,雇主可以先從補償金額中扣除勞保給付,勞工實際拿到的補償會減少。 但如果是賠償部分,勞保給付是否也能抵充?《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0條第1項規定,雇主給付的補償金額與勞工已領的職災保險給付,可以互相抵充。不過這裡有一個重要前提:雇主必須依法為勞工加保職災保險並負擔保費。如果雇主違法未幫勞工投保,就不能直接主張抵充,必須先向勞保局繳納該筆保險給付後,才能主張抵充(參見判決113年度勞訴字第141號)。 為什麼這樣規定?因為如果雇主沒幫勞工保險,卻還能主張抵充,等於讓違法的雇主得到好處,而由全體守法投保的雇主分攤風險,非常不公平。所以法院見解也強調: 「災保法第90條第1項僅適用於雇主依法為勞工投保職業災害保險者,如雇主未依法為勞工投保則無適用餘地。」(判決113年度勞訴字第141號) 因此,勞工如果遇到雇主未依法投保,不但可以請求雇主全額補償,還可以另外請領勞保給付(由保險人先給付,再向雇主追償),而且雇主不能直接扣抵,對勞工較為有利。 --- 五、實際計算:補償、賠償、保險給付怎麼算? 我們用一個具體例子來算給你看: 小明是工廠作業員,月薪4萬元,某天因機器故障導致右手受傷,住院30天,之後休養60天,經診斷喪失部分勞動能力(失能等級第7級,給付日數440日)。假設: - 醫療費用:20萬元(有單據)。 - 住院期間不能工作之損失:30天,以日薪1333元計算,共4萬元。 - 休養期間不能工作之損失:60天,共8萬元。 - 勞動能力減損:依霍夫曼計算法算得200萬元。 - 精神慰撫金:法院核定30萬元。 總損害額 = 20萬 + 4萬 + 8萬 + 200萬 + 30萬 = 262萬元。 情況1:雇主有過失,且已依法投保勞保 - 勞保職災給付:醫療費20萬元(實支實付)、傷病給付(前60天給平均月投保薪資70%,假設投保薪資為4萬元,則每日933元,30天住院+60天休養共90天,給付90×933=約8.4萬元)、失能給付(440日×平均日投保薪資1333元=約58.7萬元)。勞保總共給付約87.1萬元。 - 雇主依勞基法補償:醫療費20萬元、原領工資補償(90天×1333元=12萬元)、失能補償(40個月平均工資,假設平均工資4萬元,則160萬元)。補償總額192萬元。但依勞基法第59條但書,雇主得扣除勞保給付,所以雇主實際補償 = 192萬 - 87.1萬 = 104.9萬元。 - 雇主侵權賠償:假設法院認定雇主過失比例100%,判賠262萬元。此時雇主依勞基法第60條主張抵充,可扣除已給付的補償104.9萬元,所以雇主還要再付157.1萬元。但勞工已從勞保領到87.1萬元,加上雇主補償104.9萬 + 賠償157.1萬 = 總共獲得349.1萬元?不對,這樣會重複計算。實際上,勞工總共拿到的錢應該是:勞保給付87.1萬 + 雇主補償104.9萬 + 雇主賠償157.1萬 = 349.1萬,但損害總額只有262萬,不就多拿了87.1萬?哪裡出錯了? 除了勞保給付,實務上還有許多相關細節值得留意,勞工權益完整指南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知識。 關鍵在於:勞保給付是保險人給付,並非雇主給付,而雇主在補償時已經扣除勞保給付,所以雇主補償只付了104.9萬(未含勞保部分)。勞工自己從勞保領到87.1萬,加上雇主補償104.9萬,等於雇主依法應給的補償總額192萬已經由勞保+雇主補足。而賠償部分,雇主可以抵充的是「已給付之補償金額」,也就是雇主實際掏腰包付的104.9萬,而不是整個192萬。所以賠償262萬扣除104.9萬,雇主再付157.1萬。最後勞工總共拿到:勞保87.1萬 + 雇主補償104.9萬 + 雇主賠償157.1萬 = 349.1萬,確實超過262萬!這不就違反損益相抵了嗎? 別急,法院實務上對於「補償金額」的抵充,是指雇主依勞基法第59條「應給付」的補償總額,而非扣除勞保後實際給付的金額。也就是說,雇主雖然可以用勞保給付抵充補償,但勞保給付本質上也是雇主繳保費換來的,所以當勞工已經從勞保領到給付,這部分應該視為雇主已為給付。因此,在計算賠償抵充時,雇主可以主張抵充的「補償金額」是整個192萬(即法定補償額),而不是實際支出的104.9萬。這樣勞工總共拿到的就是:勞保87.1萬(視同雇主給付)+ 雇主補償104.9萬 + 賠償(262萬 - 192萬 = 70萬)= 262萬,剛好等於損害總額。這才符合抵充的本意。 所以正確的算法是:賠償金額應扣除「法定補償總額」,而不只是雇主實際掏出的部分。最高法院判決也支持這個觀點(參見判決109年度上字第330號)。因此,勞工不用擔心拿不到足額賠償,雇主也不用擔心重複給付。 情況2:雇主未依法投保勞保 如果雇主沒有幫小明加保,小明無法請領勞保給付,但雇主仍須負擔全額補償192萬元。之後若判賠262萬元,雇主可以主張抵充192萬元,再付70萬元。所以小明總共拿到262萬元。但雇主違法未投保,還會被處罰鍰,且勞工可能還可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請求賠償(例如未投保的罰則等),這裡就不細談。 --- 六、常見問題 Q&A Q1:雇主已經付了職災補償,我還可以請求賠償嗎? A: 可以!補償和賠償是兩回事,只要雇主有過失,你就能請求賠償。但雇主可以主張用已經給付的補償來抵充賠償,所以你最終拿到的總額不會超過你的實際損失。 Q2:勞保給付會被抵充嗎? A: 如果雇主有依法幫你投保勞保(職災保險),那麼勞保給付會先抵充雇主的補償責任,也就是雇主可以少付一些補償。而在計算賠償時,雇主可以主張用「法定補償總額」(包含勞保給付)來抵充,所以勞保給付間接也會影響你最後拿到的賠償金額。但如果雇主未依法投保,他就不能主張抵充勞保給付(因為根本沒有勞保給付),反而要全額負擔補償,且賠償抵充時也只能扣掉他實際給付的補償。 Q3:公司幫我保的團體意外險理賠金,雇主可以從賠償中扣除嗎? A: 依照最高法院見解,如果保費是雇主負擔,這筆保險金可以類推適用抵充規定,雇主可以主張扣除。因為雇主投保的目的就是為了分散職災風險,如果不准抵充,等於讓勞工雙重得利,對雇主不公平。(參見判決109年度上字第330號、106年度勞簡上字第22號) Q4:如果職災是我自己不小心造成的,雇主可以減少補償嗎? A: 不行!職業災害補償採無過失責任,即使勞工有過失,雇主還是要全額補償,不能主張過失相抵。但如果是賠償部分,因為屬於侵權行為,法院會依雙方過失比例來減輕雇主的賠償金額。 Q5:雇主給付補償後,如果勞工又從第三人(例如車禍肇事者)獲得賠償,雇主可以要求返還補償嗎? A: 這要看情況。如果勞工是因為同一事故從第三人獲得賠償,依《勞基法》第60條,雇主給付的補償金額可以抵充賠償,所以雇主在給付賠償時可以扣除已付的補償。但如果是第三人直接賠償給勞工,而雇主尚未給付賠償,則雇主可以在給付補償後,向勞工主張返還嗎?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實務上認為雇主可以主張抵充,也就是勞工若已從第三人獲得賠償,雇主得在補償範圍內主張抵充(參見判決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1905 號 民事判決)。不過細節較複雜,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Q6:如果雇主不願意給付補償,該怎麼辦? A: 勞工可以先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可向法院提起給付補償之訴。另外,雇主若未依法給予職災補償,可能被處以罰鍰。 --- 七、結語 職災補償與賠償的抵充規定,是為了平衡勞資雙方權益,避免勞工因同一事故獲得雙重利益,同時也讓雇主不至於重複負擔。了解這些法律原則,勞工可以更清楚自己應得的權益範圍,雇主也能正確計算應負的責任。如果遇到複雜的職災爭議,建議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最後,再次提醒:職災發生時,務必保存相關證據(如診斷證明、薪資證明、事故報告等),並在法定時效內(補償請求權為2年,賠償請求權為2年)提出請求,才能確保自己的權利喔! --- 參考判決: 本文引用的法院見解來自真實判決,為節省篇幅僅標示片段編號,有興趣者可進一步查閱相關判決書。 109年度上字第330號、109年度上字第330號、109年度上字第330號、109年度上字第330號、最高法院 89 年度第 4 次民事庭會議、113年度勞訴字第141號、106年度勞簡上字第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