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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給付補償能抵充職災賠償嗎?補償與賠償|2026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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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給付補償能抵充職災賠償嗎?職災補償與賠償抵充完整解析

結論先說:可以抵充,但有要件。 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給付的「職災補償」是無過失責任,不管雇主有沒有過失都要給;勞工若能證明雇主有過失,還可依民法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兩者是不同制度,但為了避免同一損害重複填補,勞動基準法第60條明定雇主已給付的補償金額,得抵充同一事故的賠償金額。實務上還要區分:勞保/職災保險給付與雇主自費商業保險給付能不能抵、雇主有沒有依法投保,都會影響最終能抵多少。


職災補償和職災賠償差在哪?一次看懂無過失 vs 過失責任

這兩個名詞很像,但法律性質完全不同,請求要件和效果也不同。

比較項目職業災害補償(勞基法第59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17條等)
性質
社會保障、無過失責任的特別制度
填補損害、過失責任
要件
只要是「因工作而受傷、生病、失能或死亡」就成立,不問雇主有無過失
須證明雇主有故意或過失,且與損害有因果關係
給付內容
法定四項:1.必要醫療費用 2.醫療期間不能工作之原領工資補償 3.失能補償(按平均工資及失能程度,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規定) 4.死亡補償(喪葬費5個月+死亡補償40個月平均工資)
實際損害全部:醫療費、休養期間薪資損失、勞動能力減損、精神慰撫金等
勞工有過失能否減免
不行,雇主不得主張過失相抵
可以,法院依民法第217條按雙方過失比例減輕賠償
能否讓與、抵銷、扣押
不行勞動基準法第61條明定受領補償權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匯入專戶的存款也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依一般民事規定,無此特別保障

簡單記:補償是「不管誰對誰錯,雇主都要先給的法定保障」;賠償是「雇主有錯,才要額外賠的全部損失」。也因為補償是保障勞工即時生活,所以法律給予特別保護,連勞工自己不小心也不能扣減,債權也不能被拿去抵債或扣押。

小提醒:法條名稱已更新
過去的《勞工安全衛生法》已修正為現行的《職業安全衛生法》,實務上雇主是否違反職安法令,常是判斷有無過失的重要依據。

雇主已經付的補償,可以從賠償裡扣掉嗎?勞基法第60條抵充規定怎麼運作?

答案是可以,但必須是「同一事故」所生的損害才能抵。

勞動基準法第60條原文是:

「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立法理由也說得很清楚,這就是「損益相抵」原則的展現:

「同一職業災害所生之損害,勞工或其他有請求權人如依司法程序獲得民事賠償時,依損益相抵之原則,雇主依前條規定已給付之補償費應准予抵充損害賠償金額,方屬公平。」(立法理由,經判決援引說明)

白話解釋:補償和賠償都是在填補勞工因同一個職災受到的損失,如果讓勞工兩邊全拿,等於同一筆損失領兩次,對雇主不公平;反之,若雇主兩邊都要全付,也等於同一損失賠兩次。所以法律設計成「先算出勞工全部實際損失是多少,雇主已付的補償就從賠償總額裡扣掉,只賠差額」。

實務上要注意兩個關鍵:

  1. 抵充要由雇主主動主張並舉證。 法院不會自動幫雇主扣,雇主必須證明自己已經給付了多少補償、是針對哪一次事故,以及金額如何計算,法院才會採損益相抵原則審查是否准予抵充。
  2. 醫療期間的工資補償有上限。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應按原領工資補償。但如果醫療期間屆滿2年仍未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這是雇主責任的封頂機制,也會影響後續抵充的計算基礎。

法院怎麼說?3個真實判決看懂抵充眉角

案例1:補償先付,賠償後判,如何抵充?

這是最典型的類型。假設甲勞工發生職災,雇主已依勞基法給付醫療費與工資補償共15萬元。後來甲起訴請求侵權賠償,法院認定雇主對職災有過失,應賠償全部損害30萬元。此時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60條主張抵充,法院會將已付的15萬元從30萬元中扣除,雇主只需再給付15萬元。勞工最終實拿30萬元,剛好填補全部損失,不會變成45萬元的雙重利益。

案例2:公司幫保的商業保險理賠金,也能抵充嗎?

很多公司會幫員工投保團體意外險、雇主意外責任險,理賠金直接給勞工,這筆錢雇主能拿來抵賠償嗎?法院認為要看「誰出錢、為何而保」。

「由雇主負擔費用之其他商業保險給付,固非依法令規定之補償,惟雇主既係為分擔其職災給付之風險而為之投保……應可由雇主主張類推適用該條規定予以抵充,始得謂與立法目的相合。」(參見判決

同樣見解也出現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庭上訴審判決)。也就是說,限於「雇主負擔保費、為分擔職災風險而投保」的商業保險,才能類推適用勞動基準法第60條來抵充。這是類推適用,不是法條直接規定。如果是勞工自己出錢保的個人保險,或雇主投保但與職災風險無關的保單,就不能抵。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854號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確定見解)意旨亦同此見解,並經上述兩個判決援引(同案號95年度台上字第854號另有一件刑事判決主文為「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與本文職災商業保險抵充無關,不得混淆)。另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871號民事判決理由亦提及雇主負擔保費之商業保險得主張抵充,惟該判決主文為「原判決關於:㈠駁回上訴人蔡徐却請求上訴人張東洋、黃提連帶給付…㈡命上訴人黃菊、張東洋、黃提連帶給付…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其他上訴均駁回。」屬部分廢棄發回、非全案確定,僅供參考見解,不與確定見解等量齊觀。

案例3:勞工自己也有過失,雇主可以少付補償嗎?答案是不行

這是勞工最常誤會的一點。職業災害補償是無過失責任,即使勞工自己操作不慎,雇主也不能主張民法第217條的過失相抵來少付補償。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補償規定,係基於保障勞工權益、強化勞僱關係及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之立法目的,屬特別法之無過失責任制度,與一般損害賠償性質不同。因此,僱主不得主張過失相抵以減免其補償義務。」(參見決議)

請注意,這是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決議,不是單一判決,但已成為實務穩定見解。勞動基準法第61條也呼應此保障,明定補償請求權不得抵銷。所以「勞工有過失就少補一點」是錯誤觀念。但如果是賠償部分,因為是民法侵權行為,法院就一定會依民法第217條,比較勞雇雙方過失比例來減輕雇主的賠償金額,這時勞工的過失就會影響最終獲賠數額。

勞保給付、職災保險給付可以抵充嗎?關鍵在雇主有沒有依法投保

這是實務最複雜、也最容易算錯的一環。要分兩階段看:

第一階段:用保險給付抵「補償」
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規定:「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而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明定,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雇主)負擔。所以,只有雇主有依法為勞工投保並負擔保費,所生的保險給付才能先抵掉雇主的補償責任。這是因為保費是雇主出的,法律才允許他用保險給付來代替自己掏腰包。

第二階段:用補償抵「賠償」
勞動基準法第60條,雇主「已給付」的補償金額,才能拿去抵侵權賠償。這就牽涉到《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的特別規定。

雇主有無依法投保保險給付能否抵補償?補償能否抵賠償?法律依據與效果
有依法投保並負擔保費
可以。雇主得主張以勞工已領的職災保險給付,抵充其應負的補償
可以,但以「雇主已給付的補償金額」為限。已透過但書合法抵充的保險給付部分,視同雇主已給付,可一併作為抵充賠償的基礎
災保法第12條(雇主應於勞工到職當日辦理投保)、第90條第1項、第3項
未依法投保
不行直接抵。法院明確指出:「災保法第90條第1項僅適用於雇主依法為勞工投保職業災害保險者,如雇主未依法為勞工投保則無適用餘地。」(參見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審判決)
只能以雇主實際掏腰包付的補償來抵,不能把「根本沒發生的保險給付」算進去
災保法第36條:保險人先給付勞工後,會以書面行政處分命雇主限期繳納該筆金額,雇主繳納後「始得」主張抵充補償,避免違法雇主佔便宜

為什麼要這樣設計? 如果允許違法未投保的雇主直接主張抵充,等於讓守法雇主繳的保費去補貼違法雇主,風險由全體分攤卻讓違法者得利,非常不公平。所以法律要求:未投保的雇主必須先把保險人代墊的錢繳回專戶,才能取得抵充資格。

還有一個容易忽略的細節: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的差額。
災保法第90條第3項規定,對於已投保且經核定為職災的案件,其失能或死亡補償,要以「勞工的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的差額,再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3款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標準計算。白話說,如果雇主幫勞工投保薪資有高報或低報,補償金額要按差額補足,避免雇主用低投保薪資來少付補償。計算時一定要把這個差額算進去,不能直接拿勞保給付日數當成補償月數。

除了勞保給付,實務上還有許多相關細節值得留意,勞工權益完整指南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知識。

實際計算:補償、賠償、保險給付怎麼算?一次算給你看

我們用一個具體例子,示範正確的兩階段抵充算法。先釐清一個常見錯誤: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3款的失能補償,不是固定40個月。 法條原文是「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要對應失能等級的日數或月數;40個月是第4款「死亡補償」的標準(外加5個月喪葬費)。以下範例以第7級失能、給付日數440日為例,請依實際核定等級為準。

假設情境: 小明月薪4萬元,因機器故障右手受傷,住院30天、休養60天,經診斷為部分失能(第7級,勞保給付日數440日)。各項損失經法院認定如下:

  • 醫療費用:20萬元(有單據)
  • 住院期間不能工作之損失:30天,1333元/日,共4萬元
  • 休養期間不能工作之損失:60天,共8萬元
  • 勞動能力減損:200萬元(依霍夫曼計算法)
  • 精神慰撫金:30萬元
  • 總損害額 = 262萬元

情況1:雇主有過失,且已依法為小明投保職災保險(投保薪資4萬元)

  • 職災保險給付(由保險人給付小明): 醫療給付20萬元+傷病給付約8.4萬元(前60天按平均月投保薪資70%計算)+失能給付約58.7萬元(440日×平均日投保薪資1333元)= 約87.1萬元
  • 雇主法定補償總額(依勞基法第59條計算): 醫療費20萬元+原領工資補償12萬元(90天×1333元)+失能補償(依勞保標準換算,假設按440日對應金額約58.7萬元,若平均工資高於投保薪資,須再按災保法第90條第3項補差額。此處為簡化,假設兩者一致)= 約90.7萬元。為與原文對照說明觀念,若將失能補償依月數換算,總額會更高,重點是此總額為「雇主依法應負的補償責任」。
  • 第一階段抵充(保險給付抵補償): 雇主依勞基法第59條但書,可主張以87.1萬元保險給付抵充補償,所以雇主實際再付給小明的補償=90.7萬-87.1萬=3.6萬元(若有差額則需補足)。
  • 第二階段抵充(補償抵賠償): 法院判賠總額262萬元。雇主能主張抵充賠償的,是「法定補償總額」中已合法給付或視同給付的部分。在有依法投保的前提下,87.1萬元視同雇主已支付,加上實際給付的3.6萬元,共90.7萬元可抵賠償。因此雇主再付賠償=262萬-90.7萬=171.3萬元
  • 小明最終實拿: 保險給付87.1萬+雇主補償3.6萬+雇主賠償171.3萬=262萬元,剛好等於總損害,沒有雙重利益。

關鍵觀念: 能抵賠償的是「雇主已支付保費所生的保險給付+雇主實際給付的補償」,前提是雇主有依法投保。不能直接把「法定補償總額192萬元」這種未經差額調整的數字拿來全額抵,必須分兩階段、按實際給付與合法視同給付來算。

情況2:雇主未依法為小明投保

  • 小明無法請領職災保險給付,保險人若依災保法先行給付小明,會轉向雇主追償。
  • 雇主不能主張以不存在的保險給付抵補償,必須全額負擔法定補償約90.7萬元。
  • 之後若法院判賠262萬元,雇主只能以「已實際給付的90.7萬元」主張抵充,再付171.3萬元。小明同樣實拿262萬元,但雇主因違法未投保,還會被處罰鍰,且須依災保法第36條先繳納保險人代墊的金額後,才能主張抵充,對勞工較有利。

常見問題 Q&A

Q:雇主已經付了職災補償,我還可以請求賠償嗎?

A:可以。 補償和賠償是兩套制度,只要雇主對職災有過失,你就能請求賠償。但雇主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60條主張以已給付的補償抵充賠償,所以你最終拿到的總額不會超過法院認定的實際損失。記得,雇主主張抵充要自己舉證已付金額與同一事故的關聯性。

Q:勞保/職災保險給付會被抵充嗎?

A:要看雇主有沒有依法投保。 如果雇主有依法為你投保並負擔保費,保險給付會先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抵充雇主的補償責任,之後這筆視同雇主已給付的金額,也會影響賠償的抵充。但如果雇主未依法投保,他不能直接主張抵充保險給付,必須先依災保法第36條向保險人繳納代墊款後,才能主張抵充。對勞工而言,雇主未投保時反而不能直接扣抵,對你較有利。

Q:公司幫我保的團體意外險理賠金,雇主可以從賠償中扣除嗎?

A:有條件可以。 依最高法院見解,限於「雇主負擔保費、為分擔職災風險而投保」 的商業保險,才能類推適用勞動基準法第60條抵充(參見判決)。如果是你自己出錢保的個人保險,就不能被雇主拿來抵。是否符合要件,法院會實質審查保單要保人、被保險人與投保目的。

Q:如果職災是我自己不小心造成的,雇主可以減少補償嗎?

A:不行。 職業災害補償採無過失責任,即使勞工有過失,雇主仍要全額給付補償,不得主張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參見決議)。但如果是侵權賠償部分,法院會依民法第217條,按雙方過失比例減輕雇主的賠償金額,這時你的過失就會影響賠償數額。

Q:雇主給付補償後,如果我又從第三人(例如車禍肇事者)拿到賠償,雇主可以把第三人的賠償拿來抵補償嗎?

A:原則上不行。 勞工對第三人的侵權賠償請求權,與對雇主的職災補償請求權,性質與法源不同。最高法院認為,既無法律明文,雇主不得僅因勞工已向第三人取得賠償,就拒絕給付補償或主張全額扣除(參見,本件為廢棄發回判決,闡明此項見解)。實務上第三人賠償與職災補償能否互抵,要具體看事故關聯與法令依據,建議就個案諮詢律師。

Q:如果雇主不願意給付補償,該怎麼辦?時效多久?

A:可先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不成再向法院提起給付補償之訴。雇主若未依法給付,可能被處罰鍰。 時效部分要特別注意:補償請求權依勞動基準法第61條,自得受領之日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且該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侵權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197條,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逾10年(自侵權行為時起算)也不得請求。職災發生後務必保存診斷證明、薪資證明、事故報告、出勤紀錄等證據,並在時效內主張權利。


結語

職災補償與賠償的抵充,是為了平衡勞工的充分填補與雇主的不重複負擔。記住三個口訣:「補償無過失、賠償看過失;保險抵補償要看雇主有無投保;補償抵賠償要看雇主有無實付」。商業保險要雇主出錢才可能類推抵充,勞工自負過失只影響賠償不影響補償。遇到複雜的職災爭議,尤其是涉及投保薪資差額、失能等級認定或第三人侵權的情況,建議及早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並在2年/10年時效內完整保全證據,才能真正保障自身權益。

參考判決與決議(部分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上訴審判決)、(廢棄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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