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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離職程序與權益:預告期間、資遣費、特休結算|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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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離職程序與權益:預告期間、資遣費、特休結算

離職時能拿多少錢、要多久前預告?結論是:如果是雇主資遣,依年資須在10到30天前預告,未預告要給預告工資;非自願離職才能領資遣費,新制每滿1年給0.5個月平均工資、最高6個月,舊制每滿1年給1個月;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沒休完的特休,雇主一律要折算工資。本文用白話文對照《勞動基準法》現行條文與真實法院判決,教你一次算對預告工資、資遣費與特休結算,不被雇主唬弄。


離職要多久前預告?勞工跟雇主的預告期一樣嗎?

結論:年資越長,預告期越長,勞工自請離職與雇主資遣適用同一套天數標準。

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的勞工要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的期間預告雇主;而第16條第1項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契約時,也適用相同標準。現行有效的預告期間如下:

繼續工作年資應預告期間
3個月以上未滿1年
於10日前預告
1年以上未滿3年
於20日前預告
3年以上
於30日前預告

實務重點是,預告期間的起算不是以提出離職當天為準,而是要讓對方有完整的預告日數。以書面提出並保留送達證據(例如存證信函、簽收的離職申請書、Email已讀紀錄),才能避免日後爭執何時預告。

雇主沒預告就叫你走,預告工資怎麼算?

結論:雇主資遣若未依第16條第1項期間預告,就要給付預告期間工資,實務以平均工資日額乘以應預告日數計算。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明定,雇主未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條文本身只寫「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沒有寫公式,實務與法院一致以「平均工資÷30×應預告日數」計算,也就是平均工資的日額乘以少預告的天數。

舉例:月平均工資3萬元、年資5年應預告30日,若雇主當天叫你立刻走人,等於少預告30日,預告工資就是30,000÷30×30=30,000元。若雇主已提前10天通知,只少預告20日,則為30,000÷30×20=20,000元。

另一個實務保障是謀職假。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雇主依第16條第1項預告期間內,勞工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工資照給。這是預告期間才有的權利,若雇主是當天解僱而直接給預告工資,就沒有謀職假的問題。

勞工自請離職沒預告會怎樣?雇主還要給預告工資嗎?

結論:勞工自請離職也要遵守預告期間,但雇主不需要給勞工預告工資;反之,勞工未預告可能要對雇主負損害賠償責任。

預告工資的請求權,法條限縮在「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終止契約而未預告」的情形(第16條第1、3項)。因此,勞工自願離職時,雇主沒有給付預告工資的義務。但勞工若未依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期間預告,雇主若因此受有損害,仍可依法請求賠償,實務上雖較少見,仍應遵守期間以降低風險。

法院怎麼看?合意終止就沒有預告工資

法院會先認定離職的性質是資遣、合意終止還是自請離職,再決定有無預告工資。

中,原告主張被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資遣而請求10日預告工資18,667元,法院查明雙方並非資遣,而是當日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判決要旨摘述如下:本件被告並未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於111年8月8日資遣原告,兩造於當日係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是原告請求10日預告期間之工資,於法無據。本件為一審小額判決,主文為原告之訴駁回。

另在中,法院對於預告工資的計算方式則採取實務公式,認定上訴人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為5,020元(計算式:25,098×6/30=5,020)。此判決為二審確定判決,雙方對於以6日為預告工資請求基數、平均工資25,098元均不爭執,法院即以日額乘以日數核計。

這兩則判決提醒我們:離職原因的定性,會直接影響能否請求預告工資。


被資遣可以拿多少資遣費?新制舊制怎麼分?

結論:只有非自願離職才能請求資遣費,新舊制以94年7月1日為分界,分段計算後加總,並應在契約終止後30日內發給。

什麼情況才有資遣費?

必須是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歇業、虧損、業務緊縮、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業務性質變更無適當工作、勞工確不能勝任工作)、勞動基準法第13條但書或第20條,或勞工依第14條被迫終止契約(例如雇主不給付工資、嚴重損害勞工權益等),才產生資遣費請求權。如果是勞工自願離職,就沒有資遣費。

要旨即指出,原告係自願離職,則其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請求資遣費與預告期間工資,即屬無據。本案為要旨摘述,法院未公開全文。

特別提醒,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的情形,依同條第2項有30日除斥期間的限制,勞工應自知悉情形或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30日內為之,逾期即失權,不能再主張該事由終止並請求資遣費。

資遣費新舊制對照表

項目舊制(勞動基準法第17條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適用年資
94年7月1日前之工作年資,或選擇繼續適用舊制者
94年7月1日後選擇新制之工作年資
給付標準
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按比例,剩餘月數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無6個月上限
每滿1年發給0.5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按比例計算,最高以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平均工資基準
契約終止前6個月工資總額平均(勞動基準法第2條例》第11條第2項)
發給期限
終止契約後30日內發給,逾期加計年息5%法定遲延利息
終止契約後30日內發給,逾期同樣加計年息5%法定遲延利息

實務上常見同一人同時有新舊制年資,必須分段計算。算法不是用單一公式套到底,而是舊制一段、新制一段,再加總。

法院實際怎麼算?

(高等法院二審判決,是否確定請以司法院裁判書查詢之送達與上訴期間為準)處理的案例為:被上訴人自92年6月15日起受僱,上訴人不爭執其自94年7月1日起適用勞工退休新制,法院因此分別依舊制及新制期間計算資遣費,最後核計216,286元(計算式:26,757×25/12+26,757×6=216,286)。其中25/12約2.083個月是本案舊制年資折算的基數,6則是本案新制年資已達上限而以6個月封頂的結果,重點在於分段計算與上限的適用,並非所有案件都是25/12或6。

另一則更詳細展示比例換算:上訴人自90年11月6日至96年9月11日受僱,年資合計5年10個月又4日,其中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年資為3年7個月又24日(自90年11月6日至94年6月30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年資為2年2個月又10日(自94年7月1日至96年9月11日),離職前6個月平均月薪以37,471元計(判決算式均以37,471元為準,日平均工資1,222元僅為本案計算基礎),舊制資遣費為137,405元【算式:37,471×3+37,471×8÷12=137,405】,新制資遣費為41,067元【算式:37,471×1/2×70/365=41,067】,合計178,472元。此處8/12與70/365是將本案未滿1年的月、日數換算為年比例,並非通用公式,每個案件會依實際日曆天數不同而異。

想深入了解例給付以及相關的權利保障方式,勞工權益完整指南涵蓋了完整的法律指引。


特休沒休完離職可以換錢嗎?一天多少錢?

結論:可以,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未休完的特休,雇主應折算工資發給,一日工資以平均工資÷30計算。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同項但書也規定,年度終結未休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才應發給工資。也就是說,特休原則上當年度要休完或折錢,例外經協商可遞延一年。

每日工資的計算,實務與判決一致以「平均工資÷30」為日額,再乘以未休日數。例如中,上訴人特休未休12.5日,平均工資25,098元,特休工資即為25,098÷30×12.5=10,458元。另在中,被上訴人請求特休未休工資22,880元,法院審理後認定有理由而准許,可見特休結算是離職時極常見的請求項目。

特休天數怎麼算?可以按比例嗎?

依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特休天數依年資累進如下:

年資特休日數
滿6個月未滿1年
3日
滿1年未滿2年
7日
滿2年未滿3年
10日
滿3年未滿5年
14日
滿5年未滿10年
15日
滿10年以上
每滿1年加給1日,最高30日

法條並未明文規定離職當年度特休要按比例發給,但勞動部行政解釋與實務多數見解認為,若勞工到職後依年資已取得特休權利,契約終止時就該依已取得而未休的日數折算工資。是否按到職日或曆年制、是否遞延,都要看工作規則與勞動契約如何約定。

雇主說你沒有特休,誰要舉證?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5項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6項,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休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以書面通知勞工;勞工主張特休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須負舉證責任。這是舉證責任倒置的設計,勞工只要主張有特休未休,雇主就要拿出出勤紀錄、請假單、工資清冊來證明已給假或已給錢,拿不出來就可能被認定應給付。


自願離職 vs 非自願離職差在哪?被逼簽自願離職書怎麼辦?

結論:誰主動終止契約,決定你能拿什麼錢;法院看的是事實,不是離職單上勾哪一格。

離職類型法源可請求項目
雇主資遣(勞動基準法第11條勞動基準法第13條但書、勞動基準法第20條
雇主主動終止
資遣費、未預告之預告工資、特休未休工資、服務證明書;另可持非自願離職證明申請失業給付
勞工依第14條終止(雇主有法定可歸責事由)
勞工被迫終止,視為雇主終止
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無預告工資,因非雇主預告終止)
勞工自願離職(第15條)
勞工主動終止
僅特休未休工資(若有未休),無資遣費、無預告工資
兩造合意終止
雙方合意
依合意內容,無預告工資,資遣費依約定

實務爭議最多的是「假自願、真資遣」。法院會綜合人證、物證探究真意,不會只看離職證明書上勾選的離職原因。

的案例即是典型:上訴人主張被解僱,被上訴人則說是自願離職,法院依經理證詞認定,經理曾告知公司要將上訴人解僱,並建議休完特休,且上訴人要求做到6月30日、經理同意,因此認定是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終止契約,屬非自願離職,勞工得請求資遣費等。

相反地,則呈現另一面:上訴人因不滿颱風假被扣全勤獎金而表明不願繼續工作,但離職證明書卻勾選「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法院認為離職證明內容與事實不符,且雇主並未依法預告終止,故上訴人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但上訴人另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因雇主違法扣薪等)則可請求資遣費。這顯示離職證明記載不實時,法院仍以真實離職原因為準。

因此,若你覺得是被逼迫簽自願離職書,務必保存證據:Line對話、Email、錄音、人資或主管要求簽署的過程、離職單草稿、同事證詞等,並先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不成立再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實質認定。


離職證明跟非自願離職證明是一樣的嗎?雇主不給怎麼辦?

結論:不一樣,一個是勞動基準法第19條的服務證明書,一個是就業保險法上的失業給付要件,請求對象與用途都不同。

很多人把兩者混為一談,但法律依據與功能不同:

  • 服務證明書(勞動基準法第19條):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這是雇主的法定義務,用途是證明工作經驗,雇主不得在上面加註不利於勞工的文字。
  • 非自願離職證明(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 是申請失業給付的要件之一。該條定義非自願離職為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或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勞動基準法第13條但書、勞動基準法第14條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實務上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事實認定,雇主有協助開立離職證明文件的義務,若拒絕開立或記載不實,勞工可向勞工局申訴,由主管機關協調或依法處分。

也支持勞工請求雇主開立離職證明文件的請求權。若雇主拒不開立,勞工除申訴外,也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雇主給付。


常見問答(QA)

Q:我想自願離職,需要提前多久告訴老闆?

A:要依年資在10到30天前預告,並以書面保留證據。 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10日前、1年以上未滿3年20日前、3年以上30日前預告,法源為勞動基準法第15條勞動基準法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若未預告就離職,雇主可能主張你造成損害而求償,實務雖少見,但為避免爭議,建議以書面提出並確認雇主已收受。

Q:如果老闆說我表現不好要我走人,我可以要求資遣費嗎?

A:可以,若屬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工作而資遣,就屬於非自願離職。 你可以請求資遣費、未預告的預告工資及特休未休工資。但雇主必須舉證你確實不能勝任,且通常需有輔導、改善、懲戒或績效考核等程序,若無正當理由或程序瑕疵,可能構成違法解僱。此時你可選擇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或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而要求復職。

Q:離職時還有特休假沒休完,可以換錢嗎?

A:可以,雇主應按日額折算工資給你。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未休完的特休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計算為平均工資÷30×未休日數,但經勞雇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者,遞延部分於次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仍未休才發給。若雇主拒給,可向勞工局申訴,且依同條第6項,雇主須負舉證責任。

Q:老闆不願意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怎麼辦?

A:先區分你要的是哪一種證明,並向勞工局申訴或提起民事訴訟。 若是要申請失業給付的非自願離職證明,屬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範疇,可向勞工局申訴由主管機關協調;若是勞動基準法第19條的服務證明書,勞工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拒絕可申訴或起訴請求交付。法院實務也肯認勞工有此請求權。

Q:資遣費怎麼算?新舊制差別在哪?

A:以94年7月1日為分界,分段計算後加總,新制最高6個月。 舊制(勞動基準法第17條)每滿1年給1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按比例,剩餘月數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無上限;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每滿1年給0.5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按比例,最高6個月。兩制皆應於終止契約後30日內發給,逾期加計年息5%遲延利息。舉例:小明92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平均工資4萬元,舊制年資2年6個月(92/1/1至94/6/30)資遣費為4萬×(2+6/12)=10萬元,新制年資11年6個月(94/7/1至105/12/31)為4萬×0.5×11.5=23萬元,合計33萬元,此為按比例計算之示例。

Q:如果老闆沒有提前預告就資遣我,我可以要求多少預告工資?

A:以平均工資日額乘以少預告的日數計算。 公式為平均工資÷30×應預告日數。例如年資5年應預告30日、平均工資3萬元,老闆當天叫你走人,可要求30,000÷30×30=30,000元;若已提前10天通知,僅少預告20日,則為30,000÷30×20=20,000元。請求權限於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終止而未預告的情形。

Q:離職時老闆說我自願離職所以不給資遣費,但我覺得是被逼的,該怎麼證明?

A:蒐集能證明真實離職原因的證據,並先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例如老闆口頭要求走人的錄音、Line或Email訊息、被要求簽署自願離職書的過程、離職證明記載與事實不符的對比、同事證詞等。法院會實質認定,如即採信證人說法認定為雇主解僱而非自願離職。建議先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再提起民事訴訟。


結語

離職時的預告期間、資遣費與特休結算,都是法律賦予勞工的最低保障,重點在於先定性離職原因,再按年資與平均工資正確計算。無論是預告工資的日額公式、新舊制分段與30日內發給的期限、特休的遞延與舉證責任倒置,或是服務證明書與非自願離職證明的分流,都會影響你最終能拿到的金額與能否請領失業給付。遇到雇主刁難時,務必保留書面與對話證據,及時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必要時尋求法律扶助,才能走得漂亮、權益不漏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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