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闖禍公司損失誰賠?雇主求償與自保方法 「老闆,對不起!我送貨時不小心撞到賓士了……」小陳顫抖地打電話回公司。公司除了要面對高額的修車費,還可能被對方求償營業損失。身為雇主,你第一個念頭可能是:「這損失該由員工賠還是公司吞?」別急,讓法律來告訴你答案。 一、員工闖禍,雇主為何要負責? 根據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白話說,員工在工作時造成他人損害,雇主必須和員工一起賠償。這是因為員工是為公司辦事,公司從中獲利,自然也要承擔風險。 法院怎麼說? 參照111年度簡上字第135號判決所述:「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8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換言之,除非雇主能證明自己已經在選任和監督上盡了合理注意,否則幾乎逃不掉連帶責任。 二、雇主賠完後,可以向員工求償嗎? 當然可以!民法第188條第3項明文規定:「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也就是說,雇主對外賠償後,有權向闖禍的員工追討這筆錢。 但要注意,這個求償權不是無條件的。雇主必須先實際賠償被害人,而且員工確實有過失(不法侵害),才能轉頭向員工要錢。 實務小知識: 雇主向員工求償的訴訟,屬於「普通訴訟程序」,而不是簡易程序。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2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31 號判決所述:「僱主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向受僱人求償之訴訟,係交通事故後衍生之內部責任問題,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所保護之交通事故被害人求償事件,故應屬普通訴訟事件。」所以如果求償金額超過50萬元,雇主必須走普通訴訟,程序上會比較嚴謹。 三、員工直接造成公司財產損失怎麼辦? 除了對外賠償,員工也可能因為疏失直接損壞公司設備、遺失公司財產,或者洩漏營業秘密導致公司損失。這種情況,雇主可以直接依據僱傭契約或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向員工請求賠償。 民法第487條之1也規定:「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僱用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但這是員工向雇主求償的規定,反向則回歸一般債務不履行或侵權。 簡單說,如果員工有故意或過失造成公司損失,公司可以要求賠償,但必須證明損失與員工行為有因果關係,且金額合理。 四、雇主求償的三大要件 1. 員工有故意或過失 員工必須是出於故意(例如惡意破壞)或過失(例如疏忽導致意外)造成損害。如果損害是不可抗力或無法歸責於員工,雇主就不能求償。 2. 員工行為與損害有因果關係 損害必須是員工行為直接導致,而且屬於合理可預見的範圍。如果公司自己也有管理疏失,或者損害可以透過其他方式避免,法院可能認為因果關係不成立。 法院怎麼判斷「因果關係」? 參照109年度訴字第412號判決所述:「五峰公司於修車期間,長途運送既可委託貨運行代送,短途運送自亦可聘請工讀生或人力派遣公司人員運送,僅需另行支出僱人送貨之費用,此等費用亦可向被告請求,以此方式處理即無營業損失可言,該公司捨此不為,反逕向原告請求鉅額營業損失,自難認其所受營業損失與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故營業損失不能向被告請求賠償。」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雇主求償時必須證明損失是「必要」且「合理」的,如果公司可以採取替代措施卻不作為,擴大的損失就不能算在員工頭上。 3. 雇主已實際賠償被害人 求償權以雇主實際支出賠償金額為前提。如果雇主只是被起訴但還沒賠,或者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但尚未付款,都不能先向員工求償。而且賠償金額必須是依法應賠的範圍,例如醫療費、薪資損失、精神慰撫金等。 賠償範圍有哪些? 參照111年度簡上字第135號判決所述:「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這些項目如果合理,雇主賠償後就可以轉向員工求償。 五、雇主求償的實務難題 1. 員工賠不起怎麼辦? 很多員工薪水不高,一筆巨額賠償根本無力負擔。這時候雇主可能考慮從薪水中扣抵,但要注意勞基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原則上雇主不能未經員工同意就扣薪,除非雙方有書面約定或法院判決確定。 關於償相當之金的更多實務案例與操作細節,勞工權益完整指南有系統性的整理可供參考。 實務上,雇主可以與員工簽訂分期償還協議,或從年終獎金、績效獎金中扣除(但基本工資部分不能影響員工基本生活)。若員工堅持不賠,雇主只能透過訴訟取得執行名義後強制執行,但若員工名下無財產,可能拿不回錢。 2. 求償時效有多久? 雇主對員工的求償權,如果是基於民法第188條第3項,屬於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2年(自雇主實際賠償之日起算)或最長10年(民法第197條)。如果是基於僱傭契約的債務不履行,時效為15年。但實務上多數會主張侵權行為,要注意時效問題。 3. 員工可以主張「與有過失」嗎? 如果雇主自己也有管理上的疏失(例如車輛未定期保養、設備老舊未更換),員工可以主張「與有過失」,要求減輕賠償金額。民法第217條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所以雇主未必能全額求償。 法院實務見解: 參照111年度簡上字第135號判決,該案爭點之一就是「被上訴人丁○○是否與有過失?」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害人也有過失,因此減輕了加害人的賠償責任。同樣地,在雇主向員工求償時,若雇主自身也有過失,員工也可以主張減輕賠償。 六、雇主自保的三大招 1. 完善教育訓練與工作規範 雇主若能證明在選任員工及監督其職務執行已盡相當注意,有時可以免除連帶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但書)。因此,定期舉辦安全講習、制定明確操作手冊、留存訓練紀錄,都是重要的自保措施。 2. 投保適當保險 - 雇主責任險:承保雇主因員工執行職務所致第三人體傷或財損,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由保險公司賠償。可減輕雇主對外賠償壓力。 - 公共意外責任險:針對營業場所可能發生的意外。 - 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保障員工不誠實行為(如侵占、竊盜)造成的損失。 3. 簽訂協議或訂定工作規則 在僱傭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明定,員工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公司損失時,應負賠償責任。但要注意不能違反勞基法(例如預扣工資、罰款過高),否則該條款可能無效。最好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及分期扣款辦法,並取得員工書面同意。 七、常見Q&A Q1:員工開公司車發生車禍,公司已經賠給對方,可以向員工全額求償嗎? A:原則上可以,但若員工能證明公司也有過失(例如車輛保養不當),法院可能減輕員工賠償金額。此外,公司求償的金額必須是實際賠償的數額,且有單據證明。 Q2:員工離職後,公司還能向他求償嗎? A:可以,只要在時效內(侵權行為2年、契約15年),不因離職而消滅。但要注意舉證難度可能提高。 Q3:雇主可以從員工薪水中直接扣款嗎? A:未經員工同意或法院判決,雇主不得擅自扣薪,否則違反勞基法第22條,員工可申訴。建議事先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約定,並取得員工書面同意,且扣款不得超過每月薪資的1/3(依強制執行法參考)。 Q4:員工賠不起,公司只能認賠嗎? A:不一定。公司可考慮投保責任險轉嫁風險,或與員工協商分期償還。若員工惡意脫產或拒不賠償,公司可取得確定判決後聲請強制執行,但若員工無財產,最終可能無法回收。 Q5:雇主可以向員工求償律師費或訴訟費用嗎? A:一般來說,雇主對外賠償的訴訟中,自己支出的律師費並不在民法第188條第3項的求償範圍內,除非僱傭契約另有約定。但若法院判決對方應負擔部分訴訟費用,雇主實際支付的部分,可以向員工求償嗎?實務上認為,訴訟費用是為確定賠償責任所生,若屬必要費用,且與員工過失有因果關係,有機會納入求償範圍,但個案認定嚴格。 八、結語 員工闖禍,雇主往往難辭其咎,但法律也賦予雇主求償的權利。不過,求償之路並非一帆風順,必須注意舉證、時效、因果關係等要件。聰明的雇主應該平時做好風險管理,透過教育訓練、保險和契約設計,將可能的損失降到最低。如此一來,當意外發生時,才能從容應對,保障公司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