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褫奪公權還能投票嗎?影響範圍與期限說明 一、用一個故事開場 阿明是個熱心地方事務的年輕人,一直夢想著參選里長為民服務。但去年選舉期間,他幫某候選人發放走路工,被檢調查獲,最後法院判他「有期徒刑 6 個月,褫奪公權 2 年」譽證書。阿明心想:「我被褫奪公權,是不是就不能投票了?那以後還能參選嗎?」這個問題,相信很多人也好奇。本文就用最白話的方式,解釋什麼是褫奪公權、它會剝奪你哪些權利、期間怎麼算,以及最重要的——被褫奪公權的人,還能不能投票? --- 二、褫奪公權是什麼?會剝奪哪些權利? 「褫奪公權」是一種「從刑」,也就是在主刑(例如有期徒刑)之外,另外附加的刑罰。它的目的是暫時剝奪犯罪者在公法上的資格,讓他不能參與公共事務,算是一種「資格刑」。 根據《刑法》第 36 條,褫奪公權的內容包括: 1. 為公務員的資格:不能擔任公務員(包含公立學校教師、公營事業具公務員身分者等)。 2. 為公職候選人的資格:不能參選任何公職,從總統、立委到村里長都不行。 3. 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的資格:也就是不能投票、不能參與罷免、不能發動或投票決定公民投票。 簡單說,一旦被褫奪公權,你就暫時從政治舞台上消失,連投票的權利都沒有。 --- 三、哪些情況會被宣告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分為「強制宣告」和「裁量宣告」兩種。 1. 強制宣告(一定要宣告) 如果你犯了: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 章(選舉罷免訴訟)之罪,或是 - 《刑法》分則第 6 章的「妨害投票罪」(例如買票、賣票、幽靈人口、以詐術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等), 而且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法官就必須一併宣告褫奪公權。這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13 條第 3 項的特別規定(參照109年度原選簡上字第1號、109年度原選簡上字第1號判決)。 2. 裁量宣告(法官可以決定) 如果不是上述犯罪,但法官認為有必要,對於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可以依《刑法》第 37 條第 2 項宣告褫奪公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但如果是宣告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的有期徒刑,依現行法就不能宣告褫奪公權(舊法可以,2006 年修法後門檻提高)。 --- 四、褫奪公權的期間有多長?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1. 期間長度 如果是強制宣告(例如選舉犯罪),因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只規定「並宣告褫奪公權」,但沒有規定期間長短,所以仍然要回歸《刑法》第 37 條第 2 項,由法官在「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範圍內決定(參照96年度台上字第5275號、109年度原選簡上字第1號判決)。 如果是裁量宣告,法官也是在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範圍內決定。 2. 起算點 根據《刑法》第 37 條第 5 項:「褫奪公權,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 為什麼不是從判決確定日或入監日開始算?因為在徒刑執行期間,你本來就因為被關而無法行使公權(例如投票、擔任公職),如果這段時間也算入褫奪期間,等於變相延長了不能行使權利的時間,對受刑人不公平(參照(41)台判決)。所以,褫奪公權是從你出獄(或赦免)那天才開始起算。 舉例:小華被判有期徒刑 2 年、褫奪公權 3 年,他服刑 2 年出獄後,還要再等 3 年才能恢復投票權和參選資格,總共 5 年不能參與政治活動。 --- 五、被褫奪公權期間,我可以投票嗎? 不行! 褫奪公權就是剝奪了你的「選舉權」,所以當然不能投票。不只不能投票,連罷免、創制、複決這些公民權都不能行使。 如果你在褫奪公權期間去投票,會觸犯《刑法》第 146 條的妨害投票正確罪嗎?實務上,投票所工作人員會核對名冊,如果你被褫奪公權,戶政機關會將你註記為「褫奪公權尚未復權」,選舉人名冊會剔除你的名字,所以你連領票的機會都沒有,自然不會構成犯罪。 --- 六、那如果我只是在監獄服刑(沒有被褫奪公權),可以投票嗎? 這個問題很有趣:我沒被褫奪公權,只是坐牢,能不能在監獄裡設置投票所,讓受刑人投票?目前臺灣的實務是:不行。理由有兩個: 1. 法律層面:雖然《憲法》保障人民的選舉權,但受刑人因為人身自由被剝奪,事實上無法前往戶籍地的投票所投票。而現行法律並未規定在監獄設置投票所,中選會也認為監獄不是投票場所。 2. 行政解釋:法務部曾經表示,褫奪公權應自主刑執行完畢起算,就是因為「徒刑執行中,因喪失身體自由,公權當然無法行使」(參照(41)台判決)。所以,即使沒有被宣告褫奪公權,受刑人在監獄裡也無法投票。 同樣地,被羈押在看守所的被告(還沒判決確定),雖然也沒有被褫奪公權,但為了維持押所秩序和偵查審判順利進行,法務部也認為不宜在看守所內設置投票所(參照(41)台、(41)台判決)。因此,被羈押的人通常也無法投票。 --- 七、法院怎麼說?——重要判決見解 關於褫奪公權與投票權的關係,法院有許多判決闡釋。以下摘錄幾個重要片段: - 強制宣告的依據:最高法院在判決中指出:「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6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此項褫奪公權之宣告,寓有強制性,為刑法第37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法院自應優先適用之。」(參照109年度原選簡上字第1號判決) - 期間仍回歸刑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僅規定『並宣告褫奪公權』,對於褫奪公權之期間並無明文,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2項。」(參照96年度台上字第5275號、109年度原選簡上字第1號判決) - 起算時點:「褫奪公權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因徒刑執行中,公權當然無法行使,若與徒刑同時起算,將與褫奪公權之本旨不符。」(參照(41)台判決) - 羈押期間不設投票所:「羈押期間雖非徒刑執行,但其目的在於便利偵查審判,且為維持押所秩序,在看守所內不設投票所為宜。」(參照(41)台判決) 這些見解清楚說明了褫奪公權的效力及執行實務。 --- 八、褫奪公權的其他常見問題(QA) Q1:褫奪公權可以提前恢復嗎? A:不行。褫奪公權的期間是固定的,沒有假釋或縮短的制度。一定要等到期間屆滿,資格才會自動回復,不需要另外申請。 Q2:如果被判緩刑,還會被褫奪公權嗎? A:緩刑是暫緩執行主刑,但褫奪公權是從刑。在 2006 年 7 月 1 日以前(舊法),緩刑的效力及於褫奪公權(也就是緩刑期間不用執行褫奪公權)。但新修正的《刑法》第 74 條第 5 項規定:「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所以,如果是新法之後判決確定的案件,即使宣告緩刑,褫奪公權仍然要執行。不過,因為主刑沒有執行,褫奪公權的起算點實務上會有爭議。一般來說,緩刑期間你仍然可以投票(因為褫奪公權尚未開始執行),但若緩刑被撤銷,就要入監服刑,褫奪公權也會從出獄後開始計算。確切狀況仍要視個案而定。 Q3:褫奪公權會影響我當老師或國營事業員工嗎? A:會!褫奪公權剝奪「為公務員之資格」。公立學校教師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的公務員(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公務員),國營事業員工如果具公務員身分(例如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也會喪失資格。但如果是私校教師或民營企業員工,則不受影響。 Q4:如果我被褫奪公權,但戶籍地選舉公報還寄給我,我可以去投票嗎? A:不可以。戶政機關會將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從選舉人名冊中剔除,投票當天你就算到場,也會被拒絕領票。如果你隱瞞身分投票,可能觸犯《刑法》第 146 條妨害投票正確罪,切勿嘗試。 Q5:褫奪公權期間,我可以參加公民投票嗎? A:不行。褫奪公權剝奪的是「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公民投票屬於創制複決的範圍,所以同樣被禁止。 Q6:外國人歸化台灣籍,如果有被褫奪公權,會影響歸化嗎? A:歸化條件之一是「品行端正」,如果有犯罪紀錄且被褫奪公權,可能會被認定品行不端而影響歸化許可。但這是另一個問題了。 --- 九、結語 褫奪公權雖然不是剝奪自由,但會讓你一段時間內無法參與公共事務,包括投票、參選、擔任公職。這對重視民主參與的人來說,是非常嚴重的後果。所以,千萬不要觸犯相關法律(尤其是選舉犯罪),否則不僅要坐牢,還會失去寶貴的公民權利。如果身邊有親友正面臨類似問題,記得提醒他們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了解自己的權利與義務。 最後,還是那句老話:投票是神聖的權利,不要用違法手段去影響選舉結果,否則可能連自己的投票權都丟掉喔! --- 引用判決片段說明 本文所引用的法院見解,來自以下判決書片段: - 96年度台上字第5275號、109年度原選簡上字第1號、109年度原選簡上字第1號:說明褫奪公權期間應適用刑法第 37 條第 2 項。 - (41)台、(41)台:說明褫奪公權起算點及羈押期間不設投票所。 - 法律字第:提及新舊法關於緩刑與褫奪公權的爭議。 以上內容均基於真實判決見解,供讀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