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褫奪公權還能投票嗎?影響範圍與期限說明 一、用一個故事開場 阿明是個熱心地方事務的年輕人,一直夢想著參選里長為民服務。但去年選舉期間,他幫某候選人發放走路工,被檢調查獲,最後法院判他「有期徒刑 6 個月,褫奪公權 2 年」(褫奪公權的完整概念,另有專文說明:褫奪公權是什麼)。阿明心想:「我被褫奪公權,是不是就不能投票了?那以後還能參選嗎?」這個問題,相信很多人也好奇。本文就用最白話的方式,解釋什麼是褫奪公權、它會剝奪你哪些權利、期間怎麼算,以及最重要的——被褫奪公權的人,到底還能不能投票? --- 二、褫奪公權是什麼?會剝奪哪些權利? 「褫奪公權」是一種「從刑」,也就是在主刑(例如有期徒刑)之外,另外附加的刑罰。它的目的是暫時剝奪犯罪者在公法上的資格,讓他不能參與公共事務,算是一種「資格刑」。 很多人有一個常見的誤會,以為被褫奪公權就「連投票都不行」。其實,這是舊法的規定。在民國 95 年 7 月 1 日(2006 年)刑法修正施行之前,褫奪公權確實包含「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的資格」,所以舊法時代被褫奪公權的人不能投票。 但現行《刑法》第 36 條已經把這一項刪掉了。依照現行法,褫奪公權只剝奪兩種資格: 1. 為公務員的資格:不能擔任公務員。 2. 為公職候選人的資格:不能參選任何公職,從總統、立委到村里長都不行。 也就是說,現行法下被褫奪公權,主要影響的是「被選舉權」(不能參選、不能當公務員),而不是「選舉權」(投票)。換句話說,單純被褫奪公權的人,依現行法仍然保有投票的權利(詳見第五段說明)。 --- 三、哪些情況會被宣告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分為「強制宣告」和「裁量宣告」兩種。 1. 強制宣告(一定要宣告) 如果你犯了: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 章(妨害選舉罷免處罰)之罪,或是 - 《刑法》分則第 6 章的「妨害投票罪」(例如買票、賣票、幽靈人口、以詐術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等), 而且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法官就必須一併宣告褫奪公權。這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13 條第 3 項的特別規定(參照109年度原選簡上字第1號判決)。 2. 裁量宣告(法官可以決定) 如果不是上述犯罪,但法官認為有必要,對於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可以依《刑法》第 37 條第 2 項宣告褫奪公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但如果是宣告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的有期徒刑,依現行法就不能宣告褫奪公權(舊法門檻是六個月,2006 年修法後提高為一年)。 --- 四、褫奪公權的期間有多長?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1. 期間長度 如果是強制宣告(例如選舉犯罪),因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只規定「並宣告褫奪公權」,但沒有規定期間長短,所以仍然要回歸《刑法》第 37 條第 2 項,由法官在「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範圍內決定(參照96年度台上字第5275號、109年度原選簡上字第1號判決)。 如果是裁量宣告,法官也是在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範圍內決定。 2. 起算點 根據《刑法》第 37 條第 5 項:「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為什麼原則上不是從判決確定日或入監日開始算?因為在徒刑執行期間,受刑人本來就因為被關而事實上無法行使部分公權(例如擔任公職),如果這段時間也算入褫奪期間,等於變相縮短了刑罰的實際效果。所以,褫奪公權原則上是從你出獄(或赦免)那天才開始起算(行政實務上的相同見解,可參照前司法行政部(41)台指監字第11041號函釋)。 舉例:小華被判有期徒刑 2 年、褫奪公權 3 年,他服刑 2 年出獄後,還要再等 3 年才能恢復參選資格與擔任公務員的資格。 --- 五、被褫奪公權期間,我可以投票嗎? 可以! 這是本文最重要的重點。依現行《刑法》第 36 條,褫奪公權剝奪的是「為公務員之資格」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並不包含選舉權(投票權)。所以,現行法下單純被褫奪公權的人,仍然可以去投票。 這一點和很多人的直覺、以及網路上流傳的舊資訊不同,原因就在於 2006 年的修法。舊法時代褫奪公權確實包含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但修法後這四權已經不在褫奪範圍內。 要特別區分的是: - 選舉權(投票):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4 條,只要是年滿 20 歲的中華民國國民就有選舉權,現行法並未規定褫奪公權者喪失投票權。 - 被選舉權(參選):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6 條第 15 款,「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這才是褫奪公權真正影響的部分。 所以正確的理解是:被褫奪公權的人,期間內不能參選、不能當公務員,但仍然可以投票。 --- 六、那如果我在監獄服刑,可以投票嗎? 這個問題很有趣:受刑人能不能在監獄裡投票?目前臺灣的實務是:事實上不行。但理由並不是因為法律剝奪了他們的選舉權,而是制度面與執行面的限制: 1. 法律層面:雖然《憲法》第 17 條保障人民的選舉權,但現行法律並未規定在監獄、看守所設置投票所,受刑人因為人身自由被限制,事實上無法前往戶籍地的投票所投票。 2. 行政解釋:法務部的函釋也曾說明,徒刑執行中因身體自由受限,部分公權事實上無從行使(可參照前司法行政部(41)台指監字第11041號函釋)。 換句話說,受刑人並不是被「剝奪選舉權」,而是因為沒有在監所投票的配套制度,導致實際上難以行使。同樣地,被羈押在看守所、尚未判決確定的被告,雖然也保有選舉權,但基於押所秩序與偵查審判進行的考量,目前也沒有在看守所內設置投票所,因此實際上通常也無法投票。 --- 七、法院與函釋怎麼說? 關於褫奪公權與選舉犯罪,法院與行政機關有不少見解。以下摘錄幾個重點: - 強制宣告的依據:法院在判決中指出:「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6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關於褫奪公權之宣告,寓有強制性,為刑法第37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法院自應優先適用之。」(參照109年度原選簡上字第1號判決) - 期間仍回歸刑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僅規定『並宣告褫奪公權』,對於褫奪公權之期間並無明文,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2項。」(參照96年度台上字第5275號判決) - 起算與執行實務:關於褫奪公權的起算與監所內公權行使,行政機關曾有函釋說明(前司法行政部(41)台指監字第11041號函釋)。應留意此為早年函釋,部分內容須對照現行《刑法》第 36 條、第 37 條的修正後規定理解。 --- 八、褫奪公權的其他常見問題(QA) Q1:褫奪公權可以提前恢復嗎? A:不行。褫奪公權的期間是固定的,沒有縮短的制度。一定要等到期間屆滿,資格才會自動回復,不需要另外申請。 Q2:如果被判緩刑,褫奪公權怎麼算? A:緩刑是暫緩執行主刑,但依現行《刑法》第 74 條第 5 項:「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所以即使宣告緩刑,褫奪公權仍然要執行。至於起算點,依《刑法》第 37 條第 5 項但書,「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也就是從判決確定那天就開始計算褫奪公權的期間。 Q3:褫奪公權會影響我當老師或國營事業員工嗎? A:會!褫奪公權剝奪「為公務員之資格」。公立學校教師、國營事業中具公務員身分者,都可能因此喪失任職資格。但如果是私校教師或民營企業員工,則不受影響。 Q4:我被褫奪公權,去投票會不會犯法? A:依現行法,褫奪公權並不剝奪選舉權,所以你仍然是合法的選舉人,去投票並不會因此構成犯罪。真正受限制的是「不能參選、不能擔任公務員」。 Q5:褫奪公權期間,我可以參加公民投票嗎? A:可以。公民投票屬於創制、複決權,這些權利在現行《刑法》第 36 條已不在褫奪公權的範圍內,所以同樣不受影響。(公民投票的投票權年齡與資格,另依《公民投票法》規定。) Q6:那「褫奪公權」最實際的影響到底是什麼? A:對絕大多數人來說,最直接的影響就是「在褫奪公權期間不能參選公職、不能擔任公務員」。如果你本來就沒有從政或考公職的打算,日常投票等權利並不會因為褫奪公權而受影響。 --- 九、結語 很多人以為「被褫奪公權就不能投票」,但這其實是 2006 年修法前的舊觀念。依現行《刑法》第 36 條,褫奪公權剝奪的是「擔任公務員」與「參選公職」的資格,並不包括投票權。所以被褫奪公權的人,期間內不能參選、不能當公務員,但仍然可以投票。 不過,褫奪公權畢竟代表你曾因犯罪而被剝奪部分公法上的資格,對於想從政或考公職的人來說,影響相當重大。因此,千萬不要觸犯相關法律(尤其是選舉犯罪),否則不僅要面對主刑,還可能在一段時間內失去參選與任職公職的資格。如果身邊有親友正面臨類似問題,記得提醒他們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了解自己的權利與義務。 --- 引用見解說明 本文所引用的見解,來自以下資料: - 96年度台上字第5275號、109年度原選簡上字第1號判決:說明選舉犯罪強制宣告褫奪公權,及其期間應適用刑法第 37 條第 2 項。 - 前司法行政部(41)台指監字第11041號函釋、法務部法律字第0960002797號函釋:早年關於褫奪公權起算與執行的行政見解(內容須對照現行刑法規定理解)。 以上內容均供讀者參考,實際個案仍應以最新法令及專業法律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