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報酬如何決定?董事薪資給付的法律程序|2026最新

董事報酬如何決定?董事薪資給付的法律程序
董事報酬如何決定?答案很明確:董事報酬必須在公司章程訂明,章程沒寫就一定要經股東會決議定之,且不得事後追認,董事會不能自己決定自己的薪水。這是公司法第196條的強制規定,目的就是防止董事自肥、保障股東權益。即使公司虧損,董事只要有提供勞務,原則上仍可領取屬於經常性給付的報酬,與從盈餘分配的紅利性質完全不同。
一、董事是什麼?為什麼法律要特別管董事報酬?
結論:董事與公司是委任關係,不是勞雇關係,所以報酬不能由董事自己說了算。
董事是受股東委託、負責經營決策與管理公司業務的人。依公司法第192條第5項,公司與董事間屬於委任關係,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民法委任的規定。委任的特色是受任人為委任人處理事務,委任人給付報酬作為對價。
正因為董事權力大、能直接影響公司資源分配,如果允許董事會自行決議自己的報酬,等於球員兼裁判。因此法律才量身訂做一道防火牆,要求報酬的決定權保留給股東會。
二、董事報酬一定要股東會決定嗎?公司法第196條怎麼規定?
結論:只有兩條路,一是章程先寫好,二是股東會事前決定,沒有第三條路,事後補追認也無效。
根據公司法第196條全文:
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不得事後追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公司有第一百五十六條之四之情形者,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應要求參與政府專案紓困方案之公司提具自救計畫,並得限制其發給經理人報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此項限制依公司法第196條後段「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而準用於董事,對受紓困或公股介入公司之董事報酬上限有重大影響,實務上主管機關得要求自救計畫並限制董事報酬。
實務上只有兩種合法決定方式:
- 章程直接訂明:例如章程載明「董事每人每年報酬新臺幣100萬元」或明定計算方式(如按月定額、按出席次數),就依章程辦理,無須再經股東會。
- 章程未訂明,由股東會事前議定:股東會可以決議一個總額,或決議一個總額區間並授權董事會在區間內具體分配,但不能空白授權、完全丟給董事會自訂。如果違反,依公司法第191條,股東會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該決議自始當然無效,不因事後追認而變成有效。
另外,監察人之報酬與職權準用公司法第227條:「第一百九十六條至第二百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之一、公司法第二百十四條及公司法第二百十五條之規定,於監察人準用之。但第二百十四條對監察人之請求,應向董事會為之。」(漏列之第二百零八條之一、公司法第二百十四條、公司法第二百十五條涉及監察人獨立性與訴訟代表權,與報酬以外義務有關),同樣要章程訂明或股東會議定。
| 決定管道 | 是否合法 | 法律效果 | 常見錯誤 |
|---|---|---|---|
章程已明定金額或計算標準 | 合法 | 直接依章程給付 | 章程寫得模糊,仍被認定為未訂明 |
股東會事前決議總額或區間,董事會再分配 | 合法 | 在授權範圍內有效 | 股東會只決議「授權董事會全權決定」,屬空白授權而無效 |
董事會自行決議、股東會事後追認 | 不合法 | 決議無效,不得追認 | 以為事後補開股東會追認就好,實則仍無效 |
股東會與董事會的決議門檻差在哪?
這是實務最容易混淆的地方,門檻整理如下:
| 會議類型 | 出席門檻 | 表決門檻 | 利害關係迴避 | 法源 |
|---|---|---|---|---|
股東會決議董事報酬 |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章程有較高規定從其規定) | 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 股東對於會議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對依第178條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不等於不算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出席數(出席門檻仍依第174條計算;無表決權股東不算入已發行股份總數係第180條第1項另指情形) | 公司法第174條、公司法第178條、公司法第180條第2項 |
董事會分配報酬(須有股東會授權基礎) | 過半數董事出席 | 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 董事對自身報酬等有利害關係時,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重要內容,配偶、二親等內血親及控制從屬公司視為有利害關係 | 公司法第206條第1項至第3項 |
說明:股東對於會議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公司法第178條),對依第178條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公司法第180條第2項);第180條第2項僅排除計入表決權數,未規定排除計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出席門檻,出席門檻仍依第174條「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章程有較高規定從其規定)計算;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不算入已發行股份總數者,係第180條第1項另指情形。
三、董事領的是薪水還是紅利?經常性報酬與盈餘分派差在哪?
結論:董事報酬是「經常性給付的薪資」,不管有沒有賺錢都要按約給;酬勞或紅利是「盈餘分派」,沒賺錢就沒有。
兩者法律性質完全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 項目 | 董事報酬(薪資) | 董事酬勞/紅利(盈餘分派) |
|---|---|---|
性質 | 委任事務的對價,經常性給付 | 公司有盈餘時的額外分配 |
是否以有盈餘為前提 | 否,除非章程或股東會決議另有約定與績效掛鉤 | 是,必須有累積盈餘可供分配 |
決定依據 | 公司法第196條:章程或股東會 | 章程與公司法有關盈餘分派之規定 |
公司虧損時能否請求 | 原則上可以 | 原則上不行 |
這個區分在最高法院民事判決(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主文: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確定判決中,此一「報酬金=薪資、酬勞金=紅利」之區分,為原審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見解(經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引述),最高法院本案未以該區分為自身判準,係以「僅以決議內容本身為確認之訴對象,屬單純法律事實,不得為確認之訴標的(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為由,認「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理由說明雖未盡妥適,惟其結果尚無不當,仍應予以維持」而駁回上訴。最高法院未就報酬性質為實體判斷,引用時應標明為原審見解。同案號刑事版(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與本民事案案由、主文完全不同,不得混用。
四、常見爭議法院怎麼判?5個實務地雷解析
1. 股東會可以把決定報酬的權力完全授權給董事會嗎?
不行,空白授權無效,且事後追認也救不回來。
許多公司為求方便,在章程或股東會決議寫「董事報酬授權董事會決定」,這是典型地雷。在(該判決經廢棄/撤銷發回更審,非確定見解)中,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東會決議修改章程、授權董事會決定董事報酬,法院在理由中指出,公司法第196條明定應由股東會議定,立法目的在防止董事自肥,因此股東會不能把這個專屬權限下放給董事會,否則該部分決議違反法令而無效。
同樣要提醒,該案主文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並非「上訴駁回」的確定判決,其見解屬於發回意旨,更審後才確定。引用時應載明為發回見解,並搭配公司法第191條(決議違反法令無效)與公司法第196條(不得事後追認)一起理解。
2. 沒經過股東會決議,董事可以跟公司要報酬嗎?
通常不行,沒有經過法定程序就沒有請求權基礎。
章程未訂明時,股東會議定是董事報酬請求權的生效要件。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一審判決、尚未確定)中,原告林敬OO為創業股東,設立初期擔任監察人(102年8月20日設立至110年10月13日為監察人,110年10月14日起至112年7月30日止轉任董事),並兼任業務部副經理/委任經理人,非屬單純「董事兼副總經理」;法院仍依公司法第227條準用第196條及被告公司章程第15條「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由股東會議定之」,認定其按月領取之20萬8333元未經股東會議定,不得事後追認,因此無從請求,判決原告敗訴。
本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7月15日的一審判決(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目前尚在民事訴訟法所定上訴期間(判決送達後20日)內,屬於一審判決、尚未確定,未來仍可能上訴,二審見解仍可能變更,閱讀時應注意其審級。
3. 車馬費、退職酬勞金算是董事報酬嗎?
要看性質與章程有無授權,不能一概而論。
-
車馬費:在確定判決(主文:上訴駁回)中,法院認定車馬費屬交通費用的實報實銷補貼,與董事報酬性質有別。該案因公司章程第32條已明定授權董事長決定車馬費,故無須再經股東會。反面來說,若章程根本沒有授權,又名為車馬費、實為變相報酬,仍可能被認定為報酬而須回歸股東會決議,須個案判斷。
-
退職酬勞金:在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主文: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發回更審、非確定見解)發回意旨中,最高法院批判原審見解,指出「董事退職酬勞金,顧名思義,通常係指對於退職董事給與金錢,以資酬庸,並非董事處理委任事務之對價,性質上似不在公司法第196條所定董事報酬之列。原審……逕認同條所定董事之報酬,兼指退職酬勞金在內……亦嫌率斷」;另以被上訴人參與決議「董監事退職酬勞金給付辦法」有自身利害關係違反公司法第206條第2項(現行第4項)準用第178條不得加入表決,且未經股東會追認,自無拘束效力為由廢棄發回。
4. 股東會決議「不發」董事報酬,可以溯及既往嗎?
不行,決議只向後生效,不能回頭砍掉已經發生的報酬請求權。
是少數主文為「上訴駁回」的二審確定判決。該案上美商標公司章程第16條原有酬勞規定,92年2月23日及92年9月15日股東會決議不發放董事報酬。法院認為,該決議僅能拘束當屆及之後的董事,不能溯及決議之前的任職期間。因此,擔任90年6月至92年2月董事者,仍可請求該段期間的報酬。法院並參酌同業仁美、大美公司的董事酬勞水準,酌定每月2萬元為合理,並判決應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的法定遲延利息。同案號另有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判決(2/20040914,1,恐嚇等),與本文民事給付報酬案不同,不得混引。
5. 董事報酬應該給多少才合理?沒約定時法院怎麼算?
結論:有約定從約定,沒約定由法院參酌同業通常水準酌定。
如果章程沒寫、股東會也沒決議,是否就完全不能請求?實務上法院在無約定時,會以「同業通常水準、董事實際付出與貢獻」作為酌定標準。同樣在確定判決中,法院調查同業水準後認定每月2萬元合理,任職20個月合計40萬元。其計算公式為:
任職月數 × 每月合理報酬額 - 已領金額 = 應給付餘額
舉例:年薪120萬元即月薪10萬元(120萬÷12),若僅任職半年,按比例為60萬元;若期間已領20萬元,則可再請求40萬元。舉證責任上,主張有約定的一方要舉證股東會決議或章程依據,主張已給付的一方要舉證付款紀錄。
五、董事薪資給付的合法程序怎麼做?5步驟檢核表
結論:先看章程,再開股東會,最後才到董事會執行,順序不能亂。
想深入了解判決以及相關的權利保障方式,勞工權益完整指南涵蓋了完整的法律指引。
完整的合法流程如下:
- 確認章程有無規定:檢視章程是否已明定董事報酬的金額或計算方式。若已明定,直接依章程辦理,並保留章程與相關議事錄備查。
- 章程未訂明,召開股東會事前決議:依公司法第196條由股東會定之。股東會召集程序、開會通知、議事錄製作都要合法。決議可以是具體金額,也可以是「總額上限+授權董事會在上限內分配」,但不能空白授權讓董事會自訂。
- 董事會僅能「執行分配」不能「創設報酬」:即使董事會通過加薪案,只要欠缺章程或股東會的授權基礎,該董事會決議不生效力。若董事會強行發放,公司或股東得主張該給付無法律上原因。
- 董事利益迴避:董事對於自身報酬、退職金等有利害關係的議案,依公司法第206條第4項(現行第4項,舊法77年判決時為第2項)準用第178條,不得加入表決,且應於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的重要內容。其配偶、二親等內血親及控制從屬公司視為有利害關係。現行公司法第206條第4項明定:「第一百七十八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於第一項之決議準用之。」
- 給付與揭露:給付方式(現金、股票、實物)須經章程或股東會明定,並注意所得稅扣繳與個人所得申報。公開發行公司另依證券相關法令揭露董事報酬,非公開發行公司則依章程或主管機關要求辦理,建議洽會計師確認揭露範圍。
| 階段 | 應備文件 | 失權/無效風險 |
|---|---|---|
章程訂明 | 現行章程、章程修正議事錄 | 章程未經合法修正程序,條款不生效 |
股東會決議 | 開會通知、簽到簿、議事錄、表決權數計算表 | 違反法令或章程而無效(公司法第191條);出席與表決權數計算錯誤,決議被撤銷 |
董事會分配 | 董事會議事錄、利益迴避紀錄 | 有利害關係未迴避,決議有瑕疵;超出股東會授權總額部分無效 |
六、董事報酬的計算方式與利息起算(數學時間!)
結論:先算總額,再扣已領,最後加上法定遲延利息。
以前述確定判決為例,法院計算式為:90年6月至92年2月共20個月 × 每月2萬元 = 40萬元。若中間已領部分金額,應扣除。遲延利息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實務提醒:
- 期間計算:任職起迄以董事登記、選任決議與解任或任期屆滿為準,中途解任按日或按月比例計算,宜在決議中明定。
- 舉證:請求報酬的董事應證明委任關係與任職期間、股東會或章程依據;公司抗辯已給付者,應提出匯款紀錄、薪資清冊。
- 時效:董事報酬屬委任報酬,適用一般請求權時效,建議儘速行使,避免罹於時效。
七、重要QA:股東與董事最常問的5題
Q:董事可以同時領「董事報酬」和「員工薪資」嗎?
可以,但要分清楚兩種身分、兩套程序。 董事若同時擔任經理人或一般員工,其員工薪資依勞動契約或僱傭契約給付,董事報酬則必須另依公司法第196條經章程或股東會決定。實務上常見公司把兩者合併約定為一個金額,若未拆分程序,易被認定董事報酬部分未合法議定而無法請求。建議在聘任契約與股東會議案中分別載明。
Q:如果股東會一直不開會決定董事報酬,董事怎麼辦?
董事不能直接以董事身分自行召集股東會,要符合小股東召集權的嚴格要件。 依公司法第173條,必須是「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的股東,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召集,董事會於15日內不為召集時,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自行召集,並非董事當然有權召集。若符合要件的股東(董事若同時是符合門檻的股東亦可)仍無法促成決議,實務上如所示,法院在無約定時會參酌同業水準酌定合理報酬,但這是訴訟上的救濟,並非法定明文的「請求法院定額」程序,仍以補足股東會決議為正辦。
Q:董事報酬一定要用現金嗎?可以用股票或實物代替嗎?
原則上可以,但必須先經章程或股東會明定給付方式。 例如決議以庫藏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其他有價證券作為報酬對價,若無明定即發放,仍有違反公司法第196條的風險。此外,給付方式涉及所得稅、證券交易法令與公司章程是否允許發行相關有價證券等問題,應一併洽會計師與律師評估稅務與法遵。
Q:公司虧損時,董事還可以領報酬嗎?
原則上可以,因為報酬是經常性給付。 除非章程或股東會決議明定「公司無盈餘或虧損時不發或減發」,或約定與績效掛鉤,否則虧損不影響已生效的報酬請求權。但若公司因此陷入財務困難,股東仍可透過下屆股東會調整報酬水準,或檢視董事是否善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Q:監察人的報酬怎麼決定?
與董事完全相同。 依公司法第227條準用第196條至第200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之一、公司法第二百十四條及公司法第二百十五條之規定於監察人(但第二百十四條對監察人之請求,應向董事會為之),監察人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不得事後追認。程序、門檻與利益迴避原則均比照董事辦理。
八、結論:程序合法,才是董事報酬的保命符
董事報酬看似小事,卻是公司治理的核心。程序合法比金額高低更重要:章程沒寫就一定要事前經股東會決議,股東會不能空白授權給董事會,事後追認也無效,董事自身應利益迴避。對公司而言,照程序走才能避免決議被認定自始無效、已發放的報酬被追回;對董事而言,唯有完備的章程或股東會依據,才能在訴訟上站得住腳。
提醒讀者,引用判決時要看主文:主文寫「上訴駁回」才是法院維持原判的確定見解;主文寫「原判決廢棄,發回」則是發回更審、尚未確定,效力僅為發回意旨,須追蹤更審結果。下級審的新判決(如一審)在判決送達後20日上訴期間內也可能被上訴,引用時應註明審級與是否確定,避免誤把未確定見解當定論。
如果你是股東,定期檢視章程與股東會議事錄,確認出席與表決權數是否依公司法第174條、公司法第178條、公司法第180條正確計算;如果你是董事,務必保留委任與給付的完整軌跡,必要時諮詢專業律師與會計師,才能守住權益。
參考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給付報酬)/同案號另有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判決(2/20040914,1,恐嚇等),與本文民事給付報酬案不同,不得混引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同案號刑事版(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與本民事案不同,不得混用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歡迎引用本文內容,請附上出處連結,讓更多人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