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vs拘留差在哪?刑罰與行政罰的區別說明 小明上週末跟朋友聚餐喝了幾杯啤酒,心想家就在附近,於是開車回家,結果半路被警察攔檢,酒測值超標,當場被扣車,還被告知可能涉及公共危險罪,除了刑事責任外,也可能被罰款或拘留。小明一頭霧水:拘役是什麼?拘留又是什麼?兩者有什麼不同?會不會同時被關兩次?這篇文章就來為大家解說。 --- 一、什麼是拘役?什麼是拘留? 拘役(刑事罰) - 法律依據:刑法第33條(主刑之一) - 性質:屬於「刑罰」,也就是犯罪行為的處罰。 - 刑期:1日以上,60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可加至120日。 - 執行場所:監獄或拘役所。 - 可否易科罰金:可以。依刑法第41條,若受拘役宣告,檢察官得准許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通常是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由法官在判決時決定。 - 後果:會留下「前科紀錄」,影響良民證申請、就業等。 拘留(行政罰) - 常見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例如第19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無拘留,但有罰鍰)等。 - 性質:屬於「行政罰」,針對違反行政法規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 - 期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拘留為1日以上、3日以下;遇有加重,合計不得逾5日。 - 執行機關:警察機關(拘留所)。 - 可否易科罰金:不行。但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罰鍰可以易以拘留(例如無力繳納罰鍰,可以拘留代替),但拘留不能易科罰金。 - 後果:不會有刑事前科,但會有違規紀錄。 簡單說,拘役是法院判的,屬於犯罪刑罰;拘留是警察機關裁罰的,屬於行政處罰。兩者都是限制人身自由,但性質、程序、救濟方式都不同。 --- 二、刑罰 vs 行政罰: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我國憲法保障人民不受雙重處罰,也就是「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如果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犯罪)和違反行政法規,該怎麼處理? 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也就是刑事處罰優先,原則上不再處以行政罰。但該條但書也規定,罰鍰以外的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得併為裁處。此外,如果該行為後來不起訴、無罪等,行政機關還是可以依行政法規處罰。 所以,如果小明酒駕被判拘役(刑事罰),原則上監理機關就不能再對他處以罰鍰(行政罰)。但這裡有個特別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科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三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這條的意思是,如果法院判的是「罰金」,而且罰金金額低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最低罰鍰(例如酒駕機車最低罰鍰1萬5千元、汽車1萬9千5百元,但實際金額依規定),那麼監理機關還可以再補開罰單,要求繳納不足的部分。但這個特別規定只針對「罰金」,不包括「拘役」或「有期徒刑」。也就是說,如果法院判的是拘役,就完全不能再處罰鍰了。 法院實務見解 法院在判決中明確指出這項原則: 參照101年度桃交簡字第352號判決所述:「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本文之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足見同一醉態駕駛行為之處罰,立法者已明示,不應既以刑事法律論處,又以行政法法令處以行政罰。」 更進一步,參照101年度桃交簡字第352號判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八項……性質上固屬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刑事處罰優於行政罰』原則之特別規定,惟此特別規定僅針對『罰金』與『罰鍰』之比較,對於刑事處罰中之其他主刑,如有期徒刑、拘役等……均未指示特別排除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適用之規定,此時……如同一行為之被告經科處有期徒刑或拘役等刑罰後,自不得再就同一行為處以行政罰鍰。」(另參101年度桃交簡字第352號、101年度桃交簡字第352號判決相同意旨) 因此,小明如果被判拘役,就不會再被罰錢;如果被判罰金,而且罰金低於法定最低罰鍰,那還是要補繳差額。這也解釋了為什麼有些酒駕案件,法院判決後,當事人還會收到監理站的罰單,有些則不會。 --- 三、拘役易科罰金的計算與比較 拘役可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由法官決定,通常是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假設小明被判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他選擇繳錢,就要繳30,000元(1,000元/日 × 30日)。而酒駕的行政罰鍰,機車最低1萬5千元,汽車最低1萬9千5百元,最高可到9萬元。如果法院判罰金1萬元(低於最低罰鍰),依特別規定,監理機關可以再裁罰不足的5千元(假設最低1萬5千元)。這樣加起來總共還是1萬5千元,與直接罰鍰相同。但若判拘役30日易科罰金3萬元,反而比罰鍰最低額還高,卻不能再處罰鍰,會不會不公平?法院在判決書片段101年度桃交簡字第352號也提到: 「就此可能產生的實質不公平結果,本院早在行政罰法未公布前即主張……惟無論如何,『一行為不二罰』是憲法原則,而『刑事處罰優於行政罰』原則,亦係立法者所明定……除非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自應遵守。」 上述易科罰金的規定是這個議題的重要環節,而刑事案件完整指南則從更多面向整理了完整的處理流程。 由此可知,法官量刑時會考慮到罰金若過低可能導致實質上規避罰鍰,所以實務上通常不會判得太低,以維持處罰的相當性。 --- 四、拘留的執行與易處 至於拘留,屬於行政罰,通常由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拘留的期間最長5日,而且不能易科罰金,但罰鍰可以易以拘留(例如無力繳納罰鍰,以拘留代之)。判決書片段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曾討論「拘留與易處拘留」是否合計受5日限制的問題,最後認為拘留與易處拘留性質不同,應分別計算,不受5日合計限制。這顯示行政拘留的執行細節較為複雜,但一般民眾只要記得,拘留是人身自由罰,不能以罰金替代(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易處),但罰鍰可以轉換成拘留。 --- 五、常見誤解與注意事項 誤解1:拘役和拘留差不多,都是關起來。 - 正解:兩者法律性質不同,拘役是刑罰,會留下前科紀錄;拘留是行政罰,不會有前科,但可能會有違規紀錄。 誤解2:被判拘役後,還會被警察拘留。 - 正解:依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同一酒駕行為若已受刑事處罰(拘役),就不能再處以行政拘留。但如果該行為同時違反其他行政法規(例如無照駕駛),則另當別論,因為那是另一行為或不同義務。 誤解3:罰金比罰鍰輕,所以寧願被法院判罰金也不要被罰鍰。 - 正解:法院判罰金若低於最低罰鍰,監理機關仍可補差額,所以最後繳的錢不會比較少。而且刑事判決會留下前科,影響更深遠。 --- 六、重要QA Q1: 拘役和拘留有什麼不同? A1: 拘役是刑罰,由法院判決,刑期1-60日,可易科罰金,會留下前科。拘留是行政罰,由警察機關裁處,最長5日,不能易科罰金,但罰鍰可易以拘留,不會有前科。 Q2: 酒駕被法院判拘役,還會被罰錢嗎? A2: 原則上不會。因為依行政罰法第26條,刑事處罰優先,不得再處以行政罰鍰。但要注意,如果法院判的是「罰金」且低於法定最低罰鍰,監理機關仍可補差額。 Q3: 如果法院判罰金,還要繳罰鍰嗎? A3: 要看罰金金額是否低於法定最低罰鍰。如果低於,監理機關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裁決補足差額;如果等於或高於,就不會再罰。 Q4: 行政拘留可以易科罰金嗎? A4: 不行。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罰,無法易科罰金。但罰鍰可以易以拘留(即無力繳納罰鍰時,可以拘留代替),兩者方向相反。 Q5: 一行為不二罰是什麼意思? A5: 指對於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複處罰。如果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刑法和行政法,原則上只依刑法處罰,行政罰就不再處罰,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允許併罰。 --- 七、結語 了解拘役與拘留的差異,以及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誤解與恐慌。酒駕是危險行為,除了面臨刑責,還可能吊銷駕照、負擔高額罰鍰,甚至害人害己。遵守交通規則,酒後不開車,才是上策。若遇到法律問題,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 本文參考判決書片段101年度桃交簡字第352號、101年度桃交簡字第352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桃交簡字第352號、101年度桃交簡字第352號等法院實務見解,以確保內容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