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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是什麼?哪些情況屬例外而不罰?|2026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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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是什麼?一篇讓你看懂法律紅線的趣味指南

誹謗罪是什麼?依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就可能成立誹謗罪,一般情形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若以文字或圖畫散布則加重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但若能證明所言為真實且非僅涉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或屬於刑法第311條善意不罰的四種情形,就不罰。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均依刑法第314條須告訴乃論,並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須自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提告,逾期法院會諭知公訴不受理。本文用生活案例與法院見解,帶你一次搞懂紅線與免責關鍵。

誹謗罪怎麼成立?刑法第310條的3個要件一次看懂

誹謗罪就是法律用來保護「名譽房子」的工具。想像你的名譽是一棟房子,誹謗行為就像有人對外大聲嚷嚷你家有問題,讓不特定多數人對你產生負面觀感。結論先講:要成立誹謗罪,必須同時符合「有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該事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有意圖散布於眾」三個要件,少一個就不成立。

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另定加重事由,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實務上常見的臉書貼文、IG限動、Dcard文章、YouTube影片,只要是以文字、圖畫等可反覆傳播的方式為之,都會落入第2項的加重範圍,刑度比單純口頭傳述更重。

參照判決所述,因其明確列出誹謗罪的完整法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本件為二審判決,諭知上訴駁回並宣告緩刑三年,顯示文字散布的加重誹謗確實會被法院以較重法定刑評價。為保護當事人,已將原判決當事人姓名去識別化為喬OO。

類型法條行為態樣法定刑
一般誹謗
刑法第310條第1項
以言詞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名譽之事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加重誹謗
刑法第310條第2項
以文字、圖畫等可留存、擴散之媒介散布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什麼話才算「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一般人的客觀標準怎麼看

結論先講:不是你覺得有損才算,而是以一般人的社會通念客觀判斷,只要整體觀察足以使人對被指述人產生懷疑、貶抑其人格聲譽,或造成毀損的可能或危險,就屬足以毀損名譽。

參照判決所述,因其解釋了名譽損害的判斷標準:「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該判決理由並補充,如足以使人產生懷疑或足以毀損或貶抑被害人之人格聲譽,或造成毀損之可能或危險者,即屬刑法第310條所處罰之誹謗行為。舉例來說,指控某人「考試作弊」「職場性騷擾」「外遇」「偷錢」「收回扣」,在一般社會評價上都會減損對該人的信賴,極易被認定為足以毀損名譽。反之,若只是對服務態度、口味喜好等主觀評價,未指摘具體事實,就可能落入另一條罪的評價。

特別提醒:本件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審有罪判決,主文為「辛○○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尚未確定,引用時應註明審級),並非程序上的公訴不受理判決。判決理由中關於「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客觀判斷」及「散布於眾之意圖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知悉之意圖,不問已否達於大眾週知」之闡述,為法院實體認定之見解,具有參考價值。本件是否確定應以法院後續程序為準,引用時不宜當成確定定讞的定論,但其要件說明仍可作為理解法院如何審查「足以毀損名譽」的參考。

什麼是「意圖散布於眾」?私人群組轉傳算嗎?LINE群組會成立嗎

結論先講:有「讓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知悉」的意圖就算,不以實際已讓多數人看到為必要。私下向一、兩位好友抱怨,通常不算;但只要放到公開或可轉傳擴散的場域,就高度危險。

參照判決所述,因其說明:「所謂散布於眾之意圖,係指散播傳布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得以知悉其內容之意圖而言。」且行為人如有散布於眾之意圖,則不問已否達於大眾週知之程度,均無解於本罪之成立。白話來說,法院看的是你的主觀意圖與客觀傳播風險,而不是事後實際有多少人按讚或留言。

實務細節上,下列情境風險極高:公開臉書社團、PTT、Dcard、IG公開帳號、YouTube留言、店家Google評論、社區中庭公告欄。即使是LINE群組,若群組人數眾多、可任意轉傳或截圖外流,或你明知群組成員會再轉傳,仍可能被認定有散布於眾之意圖。相反地,一對一私訊且無外傳意圖,被認定為誹謗的機率較低,但仍可能另涉民事名譽權侵害,務必謹慎。

誹謗罪說真話也會被告嗎?刑法第310條第3項刑法第311條的免責關鍵

結論先講:說真話有機會免責,但有兩個關卡。第一關是刑法第310條第3項的「真實性抗辯」,能證明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第二關是刑法第311條的「善意不罰」,即使無法證明百分之百真實,但屬於法律明定的四種善意情形且為適當評論或載述,也不罰。兩關都過不了,即使事後被證明部分為真,仍可能成立犯罪。

參照判決所述,因其完整引用法條:「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這句但書是關鍵,也就是法律在問:你爆的料跟社會大眾有什麼關係?如果只是滿足八卦,即使為真,仍可能要罰。

除了可能觸法,實務上還有許多相關細節值得留意,刑事案件完整指南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知識。

例外一:能證明為真實就不罰?合理查證義務與「相當理由確信」怎麼判斷

結論先講:法院不只看事後是否為真,更看你「發表前有沒有盡合理查證義務」。如果你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縱使事後發現細節有誤差,仍有機會阻卻違法;反之,事後才補證據,或發表前故意不查證,就很難免責。

這套標準來自憲法層次的要求。此套「相當理由確信/合理查證」標準首揭於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並經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補充(主文第一項:表意人於發表言論前確經合理查證,且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不成立誹謗罪),判決於理由中轉述並適用該標準。參照判決所述,因其引用了憲法法庭的見解:「表意人對於所誹謗之事,是否有相當理由確信其內容為真實而免責,應視表意人在為該言論前,有無就其言論內容盡合理的查證。」該判決明確援引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及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強調合理查證是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的平衡點,本案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審有罪判決(主文:甲○○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尚未確定,附表為教師指摘校長等語),理由中對憲法標準的闡述具參考價值,以下引述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什麼叫合理查證?法院會綜合多因子判斷,義務高低因案而異。參照判決所述,因其詳細列出查證因素的判斷標準:「應依個別事實所涉行為人的動機與目的、所發表言論的散布力與影響力、表意人及被害人究竟是私人、媒體或公眾人物、名譽侵害的程度、與公共利益的關係、資料來源的可信度、查證對象的人事物、陳述事項的時效性及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素,以定其合理查證義務的高低。」(要旨摘述)

白話整理成可操作的檢查表:

查證面向義務較低的情形義務較高的情形
動機目的
為公益監督、消費者提醒
為報復、私人恩怨、商業競爭
散布力
私下提醒、範圍小
全網公開、搭配圖卡懶人包、投放廣告
當事人身分
公眾人物、公共事務
私人、素人、兒少或病患等脆弱群體
資料來源
官方文件、法院判決、主管機關新聞稿
匿名爆料、未經查證的轉傳訊息
查證成本與時間
緊急公益且查證困難
有充足時間與管道可向當事人或權責單位查證卻未查證

參照判決所述,因其說明惡意行為的後果:「如表意人為達特定的目的,對於未經證實的傳聞,故意迴避合理的查證義務,率行以發送傳單、舉行記者會、發表新聞報導或出版書籍等方式加以傳述或指摘,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觀察,自應認為其有惡意,不得阻卻違法。」(要旨摘述)也就是說,明明可以查卻不查、明知來源可疑卻搶先爆料,即使包裹著公益外衣,也難以主張免責。本件為一審有罪判決,尚未確定,引用時應注意其非確定終局見解,但其轉述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關於合理查證多因子的說明,仍具實務參考價值。

例外二:私德與公共利益的界線在哪?善意不罰四款完整解析

結論先講:私德事務若與公共利益無關,即使為真也不能任意散布;反之,涉及公共利益且出於善意、評論或載述適當者,法律給予較大空間。

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已揭示「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而刑法第311條更進一步列出四款「以善意發表言論」而為下列行為者不罰的情形,必須完整理解,不可只記其中一款:

  1.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2.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3.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4.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參照判決所述,因其強調了私德與公共利益的區別:「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實務上,政治人物的誠信、食安、工程安全、醫療糾紛中的制度問題,通常被認為具公共利益;但純粹的感情糾紛、家庭瑣事、性傾向、病歷隱私等,若與公共事務無關,即使為真,公開指摘仍可能成立誹謗,且無法主張第311條第3款的可受公評之事。所謂「適當」評論或載述,也要求評論不逾越合理範圍、不摻雜惡意攻訐,載述不扭曲原意。本判決為一審有罪判決,附表所載指摘校長等語均經法院實體審理後認定有罪,引用時應併同審級與尚未確定的狀態理解。

法院實際怎麼判誹謗罪?3個真實案例教你避雷

結論先講:看判決不能只看故事,要看「主文」。主文是「上訴駁回」才是維持見解,「公訴不受理」是程序上無法審理實體,「施用毒品」則根本是另一案由。下述案例素材均來自判決原文附表或理由的摘述,引用時已標明程序結果,避免誤把告訴意旨當成法院認定。

案例一:網路貼文指控「出軌」為何危險?從告訴意旨看加重誹謗的風險

判決的附表所引用之起訴書(112年度偵字第22346號)中,檢方整理告訴人主張的內容包含:「編號2:『交往期間出軌、曖昧、種種行為被我發現好幾次 訊息內容‧‧‧都是出軌的證據』」等文字,並主張該當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此部分為檢方起訴書附表所載事實,法院於本案中已為實體評價。

必須特別釐清:同字號於不同法院有不同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案(被告林OO),主文為「林OO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與妨害名譽無關;本文所引附表「交往期間出軌」「既然都不要臉了」等語,均來自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妨害名譽簡易判決,其主文為「甲○○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屬實體有罪簡易判決(一審,尚未確定),附表內容係引用該案附件起訴書關於私德與公共利益、接續犯之論述,並非未經評價之單純告訴意旨。之所以仍需區分,是要提醒讀者,實務上「指控他人出軌、曖昧」這類具體事實,若以文字、圖畫公開散布,檢方確實可能以加重誹謗偵辦,風險極高。是否成立,仍需個案審查是否足以毀損名譽、有無散布意圖、能否通過真實性抗辯與合理查證等關卡。

給一般人的啟示是:感情糾紛最容易在社群上失控。即使你手邊有對話截圖,也要先問三個問題:第一,截圖能否證明「出軌」這個具體事實,還是只是曖昧對話的臆測?第二,你發文的目的是為公益還是為報復?第三,有無給對方說明的機會或向可信來源查證?若答不出來,先不要公開指名道姓。

案例二:罵人「不要臉」是誹謗還是公然侮辱?兩罪差異表

同一附表所引起訴書中,另列有「既然都不要臉了 我當然也不會客氣的」等語,主張該當公然侮辱。此同樣為附件起訴書所載,法院已於該簡易判決中就散布文字誹謗與公然侮辱分別論罪科刑,並非未經評價之告訴意旨,恰好說明兩罪的核心差異。

參照判決所述,因其清楚區分兩者:「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及刑法第310條所稱『誹謗』之區別,前者係未指定具體事實,僅為抽象謾罵;後者係對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該判決並補充,縱使言論尖酸刻薄、令人不快,仍應就言論整體評價,判斷是否成立誹謗,而不在公然侮辱範圍內重複評價。白話說,罵人「不要臉」「無恥」「垃圾」屬於抽象謾罵,較可能被評價為公然侮辱;指控「他偷錢」「他作弊」「他外遇」則是指摘具體事實,較可能被評價為誹謗。若在公開場合同時又罵又指控,實務上可能擇一重罪評價,或視整體語意關連決定,建議不要心存僥倖以為「只罵一句」就沒事。

比較項目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誹謗罪(刑法第310條
行為內涵
未指摘具體事實,抽象謾罵使人難堪
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足以毀損名譽
典型用語
不要臉、無恥、廢物等
他外遇、他偷竊、他收賄等
成立關鍵
須「公然」為之
須「意圖散布於眾」且足以毀損名譽
法定刑
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9條第2項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等;文字圖畫加重為二年以下
告訴乃論
是,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14條,並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於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為之)
是,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14條,並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於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為之)

同樣提醒:本件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審有罪判決(尚未確定),上述區分標準是判決理由中的法律說明,可作為理解要件之用,並非程序上的公訴不受理判決。

案例三:有查證就能免責嗎?看法院如何審查惡意與查證義務

結論先講:有查證不一定免責,要看查證是否「合理」且「在發表前」完成,以及是否出於善意。法院會把你的動機、散布方式、資料可信度全部攤開檢視。

等判決理由中,法院反覆強調,合理查證義務的高低是浮動的。媒體對公共議題的即時報導,與個人因私怨發動的網路公審,標準完全不同。若你為了特定目的,故意繞過可輕易查證的管道,率行發送傳單、開記者會、大量轉傳圖卡,即使事後部分內容被證實為真,仍可能被認定為惡意而不得阻卻違法。反之,若你在發表前已向當事人求證、調閱客觀資料、諮詢權責單位並保留紀錄,即使細節有輕微出入,也較有機會主張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本判決確有於理由貳㈡段轉述司法院釋字第509號及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意旨,並列出多因子審查標準,屬實體有罪判決的理由闡述(尚未確定)。

實務上常見的「以為有查證」的誤區包括:只看匿名爆料就轉貼、只截取對自己有利的片段、未向被指控人求證、把「聽說」當成「查證」。這些都會被法院評價為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建議發表前至少做到:保存原始來源、向對造或權責單位求證並留存紀錄、區分「事實」與「評論」、避免使用情緒性指控字眼、必要時先諮詢律師。

誹謗罪會判多重?刑度、告訴乃論與6個月告訴期間全解析

結論先講:刑度不是最可怕的,最可怕的是「告訴期間一過就無法追究」以及「程序不受理」的失權效果。妨害名譽章的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314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並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逾期即喪失告訴權。

參照判決附錄法條,其明定刑度與現行法一致。一般誹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現行刑法第309條已增訂第2項加重事由,若以強暴方式(如動手推擠伴隨辱罵)為之,法定刑上限非僅罰金。本件同樣主文為公訴不受理,法院並未就實體是否成立犯罪為認定,但附錄法條有助於快速掌握法定刑範圍。

為什麼多件妨害名譽案件會出現「公訴不受理」?這是告訴乃論案件的程序效果。若未經合法告訴、告訴逾期、或告訴經撤回,法院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諭知公訴不受理或不受理判決,而非實體的無罪判決。也就是說,公訴不受理不代表法院認證「沒有誹謗」,而是程序上不能審了。實務上最常見的不受理事由就是超過6個月告訴期間,或告訴狀未合法提出、未委任適格代理人等。

程序節點法源與期限效果與提醒
告訴期間
刑法第314條告訴乃論;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
逾期告訴,法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實體不再審理
公訴不受理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刑事訴訟法第307條意旨
非無罪確定,係程序判決;不得重複告訴需在期間內合法提出
上訴期間
收受判決後20日內提起上訴;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逾期未補正後始生不合法上訴之效果,並非20日一到即確定;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應向原審法院提出

此外,若不服一審判決,上訴期間為收受判決後20日內,相關判決末段均有諭知:如不服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法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程序上的硬期限,務必留意,不要誤以為「先口頭說要上訴」就算數,也不要直接把書狀寄到上級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但上訴書狀及補提理由書均應向原審法院提出,原審法院於逾期未補提時會先定期間命補正,未補正後始依法處理,並非20日一到即生確定或失權,切勿誤認。

實用建議:發文爆料前必做的4個自保步驟

  1. 先定性是事實還是評論:指控具體事實就要準備證據與查證紀錄;若只是對可受公評之事的適當評論,應以善意、基於真實事實為基礎,避免人身攻擊。
  2. 發表前完成合理查證並留痕:向當事人或權責單位求證、保存原始文件與對話紀錄、註明資料來源與查證時間,查證成本與時效性會影響法院對義務高低的判斷。
  3. 控管散布範圍與用語:避免指名道姓的公開指控,必要時以去識別化、馬賽克處理;用語聚焦於可驗證的事實,刪除情緒性、羞辱性字眼,降低被評價為惡意的風險。
  4. 掌握告訴與救濟時效: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14條須告訴乃論,並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於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並保留證據;被告或告訴人若不服判決,應在收受判決後20日內依法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並敘明理由,上訴書狀未敘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未補正後始依法處理,並非20日一到即確定。是否提告或答辯前,建議先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公共利益、私德界線與證據強度。

結語:聰明發言的3個原則

總結來說,誹謗罪的紅線在於「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足以毀損名譽的具體事實」,刑度依是否以文字圖畫散布而有加重;免責的鑰匙有兩把,一是刑法第310條第3項的真實性抗辯但排除純私德無公益者,二是刑法第311條四款善意不罰事由。實務上,法院更在乎你發表前的合理查證與善意動機,而非事後補救。掌握「先查證、再定性、控散布、守時效」四步驟,就能在保障言論自由的同時,尊重他人名譽,避免誤踩法律地雷。

常見問題 FAQ:誹謗罪與公然侮辱一次搞懂

Q:誹謗罪的刑度與要件是什麼?跟公然侮辱差在哪?

A:誹謗罪依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以文字、圖畫散布者加重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以強暴犯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兩者區別在於有無指摘具體事實,前者為抽象謾罵,後者為具體指摘,兩罪均依刑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並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於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為之。

Q:說真話就不會成立誹謗嗎?有哪些免責事由?

A:不一定。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另依刑法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此外,依釋字第509號及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意旨,發表前有無盡合理查證義務是判斷有無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的關鍵,判決即轉述並適用該多因子標準(要旨摘述)。

Q:在網路上匿名謾罵也會被告嗎?私人群組轉傳算公然嗎?

A:會。網路言論仍可能構成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司法機關可依法調取IP、帳號資料追查行為人。是否成立誹謗或公然侮辱,取決於是否指摘具體事實、是否足以毀損名譽、是否有散布於眾之意圖等因素。即使在私人群組,若人數眾多、可轉傳擴散或明知會被轉傳,仍可能被認定有散布意圖。建議評論公共事務時,堅守善意、基於事實、合理查證、適當評論四大原則,並避免指名道姓的情緒性攻擊。

Q:被誹謗多久內要提告?提告後還能上訴嗎?

A:妨害名譽罪章依刑法第314條須告訴乃論,並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自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須提出告訴,逾期即喪失告訴權,法院會諭知公訴不受理,並非實體無罪。若不服一審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並敘明理由,上訴書狀未敘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未補正後始依法處理,切勿逕送上級法院,逾期未補正並非20日一到即確定。

官方來源

  • 刑法第309條》《第310條》《第3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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