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罵能拿多少錢?名譽損害民事賠償的判決實例 被罵能拿多少精神賠償?結論先說:實務上大多只有數千元到數萬元。就算對方罵得非常難聽、你求償20萬元,法院仍會依民法第195條的「相當金額」原則,綜合加害情形、名譽影響程度、雙方身分資力等因素酌定,常見判決落在4,000元至5,000元左右,只有公眾人物、公開散布且影響重大時才有機會判到數萬元以上。本文整理真實判決與法院審酌標準,帶你看懂為何會這樣判、以及被罵後如何正確蒐證求償。 一、罵人會觸犯什麼法律?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差在哪? 罵人可能同時產生兩種法律責任,很多人會搞混: 1. 刑事責任:公然侮辱罪、誹謗罪 在公開場合罵人「髒話」「弱智」等足以貶抑他人人格的言語,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在公開場合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不實之事,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刑事責任的目的是國家對加害人的處罰,會留下前科紀錄。 2. 民事責任:侵害名譽權的精神慰撫金 不論是否成罪,只要不法侵害他人名譽,被害人都可以依民事法律請求金錢賠償,也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或「慰撫金」。 民事求償的兩大法源是: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這裡有兩個實務上常被忽略的重點要先補充:第一,民法第195條不只給錢,名譽被侵害時還可以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例如法院命加害人負擔費用刊登判決要旨以回復名譽,准不准由法院審酌必要性;第二,民法第195條第2項規定,慰撫金的請求權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如果是已經依契約承諾、或已經起訴的金錢賠償請求權,就可以讓與或繼承,這對家屬後續求償很重要。 簡單來說,只要對方的謾罵足以貶低你在社會上的客觀評價,就可能構成名譽權侵害,可以請求賠償。但「相當之金額」到底是多少?這就是法院最有裁量空間的地方。 二、法院怎麼決定賠償金額?法官必看的4大審酌因素 精神損害看不見、摸不著,法官不可能用單據計算。實務上,法院會遵循最高法院長期的裁判要旨來綜合判斷。 最經典的標準是這樣表述的: 「名譽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亦負賠償責任,但以相當之金額為限,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參照108年度簡上字第151號判決所引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613號、47年台上字第1221號裁判要旨) 這段話是目前各級法院共同遵循的基準,19年上字第1613號與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在實務上被高度引用,權威性很高。此外,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該判決經廢棄/撤銷發回更審,非確定見解)也進一步指出:「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歸納起來,法官會看這四項: | 審酌因素 | 法官在看什麼 | 對金額的影響 | | :--- | :--- | :--- | | 1. 實際加害情形 | 罵的內容有多難聽?是偶發一句還是持續、反覆謾罵?有沒有搭配強暴動作? | 用語越惡劣、次數越多,金額越高 | | 2. 名譽影響是否重大 | 是私下兩人對話,還是公開場合、網路公開貼文、社群擴散?是否影響工作、商譽? | 公開且擴散廣,金額明顯提高;僅限私訊或遊戲頻道,金額偏低 | | 3. 雙方身分地位與資力 | 被害人是否為公眾人物、企業負責人?加害人與被害人的收入、財產狀況 | 身分越高、影響越大,或加害人資力雄厚,法院可能酌增 | | 4. 其他一切情事 | 加害人犯後態度、是否道歉和解、被害人有無挑釁或與有過失 | 誠心道歉可酌減;被害人先挑釁則可能依民法第217條減免 | 另外,法官也會參考過去類似判決,避免同類型案件金額落差過大。但要提醒,這不是「行情價」,每個個案的事實都不同,法院最後是用「相當性」來定額,而非懲罰性賠償。 三、真實判決金額大公開:為何求償20萬最後只判4千? 以下三個案例都來自真實判決,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已去識別化,但金額、事實與法律適用都經核對原文。 案例1:公開場合罵「骯髒鬼」、「絕子絕孫」、「不要臉」→ 法院認定1萬元,再依與有過失酌減為5,000元 這起案件發生在台北,雙方原為鄰居,因糾紛在公開場合爭吵,被告以台語辱罵原告「骯髒鬼」、「絕子絕孫」、「不要臉」等語。原告請求200萬元精神慰撫金。刑事部分,被告被判處罰金7,000元確定;民事部分,一審認為名譽損害應以1萬元為適當,二審則進一步審酌事實後改判。 「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萬元及自100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參照100年度上易字第577號判決所述) 但二審法院發現,原告自備錄音器材、不斷藉機向被告索討款項、言語激怒對方,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失,因此依民法第217條規定減輕賠償金額: 「故本院認對於本件損害之發生,被上訴人與有過失,經本院衡量對於本件事故發生之一切情事,認上訴人賠償之金額應酌減為5,000元。」(參照100年度上易字第577號判決所述) 本案重點:法院不是直接認定損害只有5,000元,而是採取「兩階段」認定:先認定慰撫金以1萬元為相當,再因被害人挑釁、誘使對方辱罵的「與有過失」,依民法第217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酌減為5,000元。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577號主文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超過新臺幣伍仟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其餘上訴駁回。」即一部廢棄改判(1萬元→5千元)、一部駁回,並加計自100年3月15日起按年息5%計算的遲延利息。 案例2:網路遊戲中罵隊友「弱智」、「玻璃心」→ 求償20萬,判賠4,000元確定 近年遊戲內謾罵被告的案例越來越多。一位玩家在《英雄聯盟》遊戲中,因不滿隊友表現而打出「你真他媽弱智」、「幹他媽的R道牆都不會」、「有病」、「幫檢舉李星沒技術又玻璃心掛機」等字眼。被罵的玩家主張人格受辱,提起民事訴訟求償2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這些言詞確實侵害名譽,但考量雙方均為一般玩家,辱罵僅出現在遊戲對話頻道、影響範圍有限,且加害人為未滿16歲的高中學生、無收入,酌定賠償4,000元為相當。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二審判決書中曾出現這樣一段文字,很多人會誤以為是法院見解,其實是上訴人的主張: 上訴人主張稱:原審未考量上訴人被辱罵後,已無心於遊戲上,認為上訴人是刻意操作遊戲不當,意圖引領被上訴人辱罵,其判決金額認定是在檢討上訴人成分居多,被上訴人辱罵之精神損害4,000元為適當。此為上訴人於二審補充的陳述,並非法院的認定。 打官司完整指南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知識。 法院真正的判斷,是維持原審見解,認為原審已斟酌雙方身分、資力及加害程度,4,000元屬相當。二審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51號民事判決,屬於第二審簡易上訴程序,因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為一造辯論判決(該案判決載「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判決依據段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3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主文為「上訴駁回。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維持原判4,000元。 本案重點:網路上罵人一樣要負責,但如果只是在遊戲對戰頻道、非公開社群的短暫對話,法院通常認為對名譽的影響較小,金額自然保守。 案例3:從判決看「利息」與「程序」細節,別漏掉這些錢 同樣是100年度上易字第577號與108年度簡上字第151號,還有兩個實務細節值得留意: 1. 遲延利息不是從罵人那天起算,而是從催告後起算 判決主文常見「自100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這是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與第203條而來。給付沒有確定期限者,須經債權人催告,債務人才負遲延責任。實務上,起訴狀送達就與催告有同一效力,因此法院通常以起訴狀送達翌日或原審認定之日為起算日,年息為法定週年利率5%。別以為利息會從被罵當天開始滾。 2. 「上訴駁回」代表維持原判,不是加碼 很多當事人看到對方上訴就擔心會判更重,其實如108年度簡上字第151號這樣「上訴駁回」,就是二審認為一審沒有判錯,全部維持,不會因為上訴就自動加重或減輕;而100年度上易字第577號則非單純上訴駁回,其主文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超過新臺幣伍仟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其餘上訴駁回。」即一部廢棄改判、一部駁回。 | 案例 | 辱罵內容 | 請求金額 | 法院認定與最終判賠 | 關鍵理由 | | :--- | :--- | :--- | :--- | :--- | | 100年度上易字第577號 | 骯髒鬼、絕子絕孫、不要臉(另主張有「係逃犯」「詐騙集團」等) | 200萬元 | 認定1萬元→依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酌減為5,000元 | 被害人自備錄音、激怒對方,與有過失 | | 108年度簡上字第151號 | 你真他媽弱智、幹他媽的R道牆都不會、有病、玻璃心掛機 | 20萬元 | 4,000元(一、二審一致,上訴駁回) | 遊戲頻道範圍有限、加害人為高中生無資力 | 四、為什麼賠償金額這麼低?法院沒說破的4個務實考量 看完判決,你可能會覺得:被罵得這麼難聽,怎麼才賠幾千塊?難道名譽這麼不值錢嗎?其實法院的保守有其原因: 1. 精神損害本就難以量化,且我國非懲罰性賠償 不像車禍有醫療單據,被罵的痛苦無法精確換算成金錢。法院參考社會一般觀念酌定,避免慰撫金變成懲罰性賠償。除非有特別情節,否則不會動輒數十萬。 2. 場合與擴散程度是關鍵分水嶺 如果只是在兩人私訊、遊戲隊伍頻道罵,影響較小;若是在臉書公開貼文、社群媒體、社區公告欄等不特定多數人可見之處,影響較大,金額可能提高到數萬元。例如在臉書公開貼文指名道姓辱罵,就比遊戲內一句「弱智」判得高。 3. 雙方身分與資力會直接影響「相當性」 如果被害人是企業負責人、醫師、公眾人物,名譽受損可能影響商譽或收入,法院可能酌增。反之,一般民眾且無具體財產損失,金額就偏低。加害人若為學生、無資力,法院也會考量其負擔能力。 4. 權利濫用與與有過失都可能讓賠償打折 有人認為對方提告就是「濫訴」,但法院在100年度上易字第577號中已說明,被害人提起民、刑事訴訟,難認構成民法第148條的權利濫用,不會因此就不用賠。真正會打折的是民法第217條的「與有過失」——如果你先挑釁、激怒對方、自備錄音誘使對方辱罵,法院得減輕甚至免除賠償。此外,若雙方互罵,都可能構成侵權,賠償金額也可能互相折抵或減免。 五、被罵了,我該怎麼做?4步驟保全證據與合法求償 如果你不幸被人辱罵,想討回公道,建議照以下步驟進行,才能提高勝訴與獲賠機會: 步驟1:立即蒐證與保全,別讓證據消失 截圖、錄音、錄影都要保留原始檔,包含時間、帳號、對話前後文。如果是網路留言、遊戲對話,最好請公證人公證,以免對方刪文、收回訊息後舉證困難。同時保留IP位址、帳號申請資料、平台檢舉紀錄,刑事偵查時警方可依法調取。 步驟2:評估刑事與民事雙軌進行 你可以同時提起刑事告訴(公然侮辱或誹謗)和民事求償。刑事部分由檢察官偵辦,民事部分可另行起訴請求慰撫金,或在刑事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兩者目的不同,可以併行。 步驟3:注意時效,別讓權利睡著 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是「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民法第197條第1項)。意思是從你知道被誰罵、且受有損害時起算2年,超過10年絕對消滅。很多人只記得2年,卻忘了要「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才起算,也忘了有10年最長時效。 步驟4:請求金額要合理,並嘗試和解 參考類似判決,請求過高不會讓你多拿,反而可能被認為無理由,且要負擔較高的裁判費(按請求金額比例計算)。如果對方願意道歉、移除貼文或賠償合理金額,和解往往比訴訟更省時省力,法院也會將犯後態度納入審酌。 六、常見問題 Q&A Q:被罵一定要提告嗎?能不能直接要求賠償? 可以,且建議先嘗試私下請求。你可以先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道歉、移除言論並賠償。但要注意時效是從「知道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2年,侵權行為時起算10年最長時效,逾期請求權就會消滅。如果對方不理會,再考慮提告或起訴,起訴本身也有催告及中斷時效的效果。 Q:罵人會坐牢嗎?刑度到底多重? 有可能,但實務上初犯多為罰金或拘役。依現行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誹謗罪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之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此為誹謗罪核心抗辯事由,與刑法第311條善意不罰並列判斷是否成立犯罪。但要注意,刑法第311條規定,出於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等情形,不罰。不是凡罵必罰,是否「公然」及是否為「事實指摘」是關鍵。 Q:在網路上匿名罵人,抓得到嗎? 可以。只要透過IP位址、帳號申請資料、登入紀錄,警方可以依法要求平台提供資料,進而特定行為人。所以別以為匿名、開小帳就安全,遊戲、論壇、社群的紀錄都有跡可循。 Q:如果對方罵得很難聽,我可以要求精神賠償100萬嗎? 可以請求,但法院不會照單全收。如前所述,一般案件判賠多在數千至數萬元,除非你是公眾人物、言論已大範圍公開散布並造成具體營業或名譽損失,或加害人資力雄厚且惡性重大,否則很難超過10萬元。請求金額應參考類似判決酌定合理數字,過高只會增加裁判費負擔。 Q:罵回去會怎樣?互罵可以主張正當防衛嗎? 雙方都可能要賠,且可能互相抵銷。如果雙方互罵,都可能構成不法侵害名譽,法官可能會依民法第217條認定雙方均與有過失,賠償金額互相抵銷或各自減免。以罵制罵不會讓你免責,最好的做法是保持冷靜、完整蒐證、循法律途徑解決,不要回罵留下把柄。 Q:除了賠錢,還能要求對方做什麼嗎? 可以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例如命加害人刊登判決要旨、移除網路貼文等,法院會審酌是否有必要及適當性。這在網路公開辱罵的案件中特別有實益。 結語 罵人雖然只是一時情緒,卻可能讓你付出罰金、前科與民事賠償的代價;被罵的人也不要期待天價賠償,法院的判決通常很務實,4,000元、5,000元的案例正是常態。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但更重要的,是培養理性溝通的能力,避免不必要的衝突。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了解名譽損害賠償的實務狀況。遇到類似問題,建議及早保全證據、注意2年與10年的時效規定,並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最適合的解決方案。 --- 參考判決:本文所引用的法院見解與案例,均來自真實判決書(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已去識別化)。其中108年度簡上字第151號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二審簡易上訴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100年度上易字第577號為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主文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超過新臺幣伍仟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其餘上訴駁回。」即一部廢棄改判、一部駁回。 --- 延伸閱讀: - 誹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