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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違法性是什麼?違法阻卻事由有哪些?|2026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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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違法性是什麼?違法阻卻事由有哪些?一次看懂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的關鍵

刑法上的「違法性」是指:行為雖然外觀上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但在具體情境下是否真的與整體法律秩序對立、而不被法律所容許的屬性。如果存在法律認可的正當理由(即「違法阻卻事由」),例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依法令之行為或業務上正當行為,該行為就不具違法性,在刑法上評價為合法而不罰。 簡單說,第一關看你有沒有做「像犯罪」的事,第二關「違法性」則看你有沒有「不能被原諒的理由」。

想像一下,你正在玩一個大型的現實生活闖關遊戲。遊戲裡有很多「禁止行為」的清單,比如不能偷拿別人的寶物(竊盜)、不能對其他玩家發動物理攻擊(傷害)。當你做了清單上的事,遊戲系統就會跳出來警告你「行為違規!」。在刑法世界裡,這個「行為違規」的判斷,有三大關卡: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

今天,我們要來聊聊常常被忽略,但超級重要的第二關——「違法性」。它決定了那個看起來像犯罪的行為,在當下的具體情況裡,到底是真的錯了,還是其實是被法律允許、甚至鼓勵的。

為什麼行為符合構成要件,還可能不違法?違法性在三階審查中的地位

第一關「構成要件該當性」,就像是檢查你的行為外觀是否符合法條描述。例如,你「拿了」別人「沒同意你拿」的「動產」,外觀上就符合了竊盜罪的描述。闖過了第一關,行為暫時被貼上「可能違法」的標籤。

接下來就進入第二關「違法性」的審查。這一關問的是:「雖然行為外觀符合禁止規定,但在這個『特殊情境』下,有沒有存在一個『正當理由』,讓這個行為變得可以被法律所寬容、甚至鼓勵?」如果存在這種正當理由,我們就說這個行為「阻卻了違法性」,它就不算違法,遊戲不會處罰你。 這個正當理由,就是「違法阻卻事由」。

所以,違法性 = 行為在具體情境下,與整體法律秩序對立、不被容許的屬性。違法阻卻事由 = 能夠消除這種對立性、使行為被法律容許的特殊情況。

在實務操作上,法院會先確認行為該當構成要件後,才會進入違法性審查。此時,行為一旦該當構成要件,原則上會被推定為具有違法性,若被告主張有阻卻違法事由,則需提出相當的證據或說明事實基礎,法院再依據客觀事證判斷是否符合「現在」「不法」「不得已」「必要性」等法定要件。並非只要主張就能阻卻,關鍵在於客觀上是否真的存在那個特殊情境。

違法阻卻事由有哪些?5種常見類型完整解析

刑法明文規定或學說、實務承認的「通關密語」主要有以下幾種,其中前四種是刑法明文規定的阻卻違法事由:

1. 正當防衛一定要符合哪些要件?現在、不法、必要性缺一不可

  • 法律規定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白話解釋:當有人「正在」對你或別人進行「違法」的攻擊時,你為了阻止他,所做的必要反擊行為,不犯罪。
  • 關鍵要件
    • 「現在」:侵害正在發生,或已經開始、尚未結束。如果對方只是嗆聲「我明天要打你」,你今天就先動手,這不算「現在」侵害。侵害結束後的報復,也不是防衛。
    • 「不法」:對方的侵害行為是違法的,且侵害的是「權利」,不限於生命身體,也包括財產、自由、名節等。如果是警察依法逮捕你、或法院執行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你不能主張對警察「正當防衛」。
    • 「防衛意思」:你主觀上知道自己是為了防衛而反擊,不是藉機報復或找碴。雖然是內心狀態,但法官會透過客觀證據推斷,例如侵害的突然性、雙方衝突過程、使用的工具、被告事後的陳述與反應。
    • 「必要性」:你的反擊手段是當下能阻止侵害的「必要」方法,且不能過當。如果對方空手推你,你直接拿刀砍他要害,很可能被認定超過必要程度,變成「防衛過當」。
  • 法律效果要分清楚:符合正當防衛要件是「不罰」,行為直接被評價為合法;若是「防衛行為過當」,行為仍然是違法的,只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兩者效果完全不同。
  • 實際例子:小偷闖入你家行竊,你為了制服他而徒手壓制他,導致他輕微擦傷。你的壓制行為外觀上符合傷害罪構成要件,但因為是對「現在不法侵害」(竊盜、侵入住宅)的「必要」防衛,所以「阻卻違法」,不成立傷害罪。

2. 緊急避難跟正當防衛差在哪?誰可以犧牲無辜第三人?

  • 法律規定刑法第24條第1項:「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同條第2項另規定:「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 白話解釋:當面臨緊急的危險,為了保護更大的利益,不得已去損害一個較小的、無關第三者的合法利益。
  • 關鍵要件
    • 「緊急危難」:存在一個即將發生、會造成重大損害的危險狀態,危險來源可以是人、自然災害或動物,不限於人的不法侵害,這點與正當防衛不同。
    • 「不得已」:沒有其他更溫和、能避免損害的方法。這是與正當防衛最大的不同,緊急避難傷害的通常是「無辜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因此要求必須是最後手段。
    • 「法益權衡」:保護的利益必須「明顯大於」所損害的利益。例如,為了拯救即將被車撞的生命,而不得已破壞路旁店家的玻璃門將人拉進來,保護的生命法益遠大於財產法益,才能被認可。若犧牲的利益與保護的利益相等或更大,就可能構成「避難行為過當」。
    • 「特別義務的限制」:如果是為了避免「自己」的危難,對於在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的人(例如消防員、船長、海上救生員在執行職務時),法律要求其承擔較高的忍受義務,不得主張緊急避難來規避自己的職責。但如果是為了避免「他人」的危難,則不受此限。
  • 法律效果:與正當防衛相同,符合要件為「不罰」(阻卻違法),過當則為「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行為仍屬違法。
  • 實際例子:你開車下山,煞車突然失靈,前方是擠滿遊客的市集。你為了避免衝入人群造成重大死傷,不得已將方向盤打向路邊一輛無人空車撞上去。你損壞他人物品(毀損罪構成要件該當),但為了避免更多生命身體的緊急危難,且別無他法,此行為可主張「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

3. 依法令之行為是什麼意思?警察抓人為何不算妨害自由?

  • 法律規定刑法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 白話解釋:行為是依據其他法律規定所為,雖然看起來符合刑法條文,但因為有上位法令授權,所以不違法。法院會嚴格審查行為人所依據的法令是否真實存在、其行為是否在該法令授權範圍內、以及執行方式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 實際例子
    • 警察依據刑事訴訟法逮捕現行犯,限制其人身自由,不構成刑法第302條的剝奪行動自由罪。
    • 父母依據民法規定,對子女行使必要的懲戒權,只要不過當,不構成傷害罪。
    • 法院執行人員依法查封財產、法官依法羈押被告,也都屬於依法令之行為。
    • 關於「依法令」的界限,實務上對於判決主文如何記載也有討論。例如,在涉及剝奪行動自由罪時,判決主文是否需詳細記載「非法方法」的具體內容?此一法律問題曾於座談會中研討。

      參照臺灣花蓮台東地方法院 85年4月份法律座談會紀錄表 刑事類第4號法律問題研討意見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該次研討問題為諭知刑法第302條第1項妨害行動自由罪時,主文欄應如何記載。研討意見甲說認為僅需記載為「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即可,乙說則認為應具體記載非法方法內容。研討結論為多數採甲說。 此一研討結果,後經臺灣高等法院研究意見表示同意採甲說。以上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這說明了法院在判斷行為是否「非法」(即具有違法性)時,關注的是有無阻卻違法事由。若行為是「依法令」(如依法逮捕),則根本不會成立該罪,自然無需在判決主文贅述方法細節。

4. 業務上正當行為包括哪些?醫生開刀為何不算傷害罪?

  • 法律規定刑法第22條:「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 白話解釋:從事業務之人,在業務範圍內所為的合宜行為,即使外觀上符合某些犯罪描述,也不具違法性。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醫療行為、以及符合規章的競技運動。
  • 實際例子:外科醫生為病患進行開刀手術,外觀上完全符合「傷害身體」或「重傷害」的構成要件(切開皮膚、組織)。但因為這是出於治療目的、符合醫療常規、並取得病患同意的「業務上正當行為」,所以阻卻違法,不成立犯罪。同理,拳擊選手在合法拳擊賽中依規則擊中對手造成傷害,也屬業務上正當行為。

5. 得被害人承諾就能免責嗎?哪些法益不能用同意阻卻違法?

  • 白話解釋:被害人對於法益侵害表示同意,且該同意是有效的(出於真意、對法益有處分權、不違反公序良俗),則行為的違法性可能被阻卻。通說認為得承諾可能阻卻構成要件或阻卻違法性,實務上會依個案判斷是否具備「承諾適格」與「有效性」。
  • 關鍵限制
    • 法益性質:生命、重大身體健康等核心法益,通常不能因同意而阻卻違法。例如,你同意讓別人殺了你,殺人者依然犯殺人罪;重傷害的同意也常被認為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 承諾主體與真意:必須是法益本人親自同意,且出於自由意志,未受詐欺、脅迫,且對行為的性質與後果有正確認識。未成年人或無辨識能力者的同意,原則上不生效力。
    • 不違反公序良俗:即使被害人同意,若行為嚴重違反善良風俗,仍不能阻卻違法。
  • 實際例子:朋友同意你把他價值不高的舊腳踏車騎走用幾天,你就不構成竊盜罪,因為竊盜罪保護的是財產法益,所有人有處分權。參加合法的拳擊賽,因比賽規則而造成的傷害,通常不構成傷害罪(此例也常與業務正當行為結合)。但若是同意他人毀損自己受他人共有或受法律特別保護的物品,則可能因無完全處分權而無法阻卻。

法院怎麼判斷有無違法阻卻事由?舉證責任與審查重點

法院在判斷有無違法阻卻事由時,會進行非常嚴謹的階層審查。首先確認行為該當構成要件後,才會進入違法性審查。此時,檢察官原則上應證明行為構成要件該當,而主張有阻卻違法事由的一方(通常是被告)需提出相當的證據或說明其事實基礎,法院再依據客觀事實判斷是否存在這些「特殊情境」。

想深入了解傷害罪以及相關的權利保障方式,刑事案件完整指南涵蓋了完整的法律指引。

例如,在判斷是否為「依法令之行為」時,法院會嚴格審查行為人所依據的法令是否真實存在、其行為是否在該法令授權範圍內、以及執行方式是否符合比例原則。這也呼應了前述座談會紀錄中,對於「非法方法」記載方式的討論,背後的邏輯就是在區分「有無正當理由」。

此外,法院對於「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也可能在特定情形下承認,例如得被害人承諾、推定承諾、自助行為等雖未明文於刑法第21條至第24條,但學說與實務上仍可能依整體法秩序精神認可其阻卻違法性,但審查標準極為嚴格,必須符合社會相當性與法益衡量的要求。

表格比較:阻卻違法 vs. 減輕或免除其刑有何不同?

類型法條法律效果行為是否違法舉例
阻卻違法(不罰)
刑法第21條刑法第22條刑法第23條前段、刑法第24條第1項前段
不構成犯罪,不罰
合法,不具違法性
符合要件的正當防衛、依法逮捕、醫生正當手術
過當減免(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23條但書、刑法第24條但書
仍構成犯罪,但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違法,但刑責減輕
防衛行為過當、避難行為過當
特別義務限制
刑法第24條第2項
不得主張避免自己危難的緊急避難
不適用阻卻
執勤中消防員不得為避免自己危險而棄守崗位

常見問題 QA

Q:對方已經停手,我還能主張正當防衛嗎?

A:不行,因為正當防衛的核心要件是「現在」的不法侵害。 如果對方只是打你一拳後就停手並轉身離開,侵害已經結束,你追上去打他,可能屬於「報復」或「互毆」而非「防衛」。此外,你的反擊手段也必須是當下阻止侵害所必要的,如果對方徒手,你卻持械攻擊要害,或在侵害結束後仍持續追打,很可能被認定為防衛過當,行為仍屬違法,只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Q:為了救自己而說謊,算是緊急避難嗎?

A:有可能,但非常嚴格,必須通過法益權衡檢驗。 例如,被歹徒持刀脅迫問你銀行密碼,你為了保全生命而說出假密碼,此詐欺行為(使歹徒陷於錯誤)可能因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因為生命法益明顯大於財產法益。但如果是為了逃避自己過失的責任而說謊偽證,則無法主張,因為保護的利益(自身名譽或免於刑責)與損害的利益(國家司法正確性)難以認定前者明顯大於後者,且不符合「不得已」的要件。

Q:父母管教小孩,打到什麼程度會從「依法令行為」變成傷害罪?

A:核心界限在於「懲戒的必要性」與「比例原則」。 依據民法第1085條「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父母有懲戒權,但必須是為了子女教養的必要,且手段不能過當。例如,因小孩說謊,罰站、禁止玩遊戲、適度打手心可能被認為是正當管教,屬依民法親權規定所為的依法令行為。但若因小事就持工具毆打導致孩子重傷、長期凌虐,顯然已超出必要範圍且違反兒童權益,就會構成傷害罪,無法阻卻違法。實務上會綜合教養目的、子女年齡、手段相當性來判斷。

Q:違法阻卻事由成立,就完全沒事了嗎?

A:對,在刑法上「不罰」,行為被評價為合法。 一旦行為被認定存在合法的違法阻卻事由,該行為在刑法上就被評價為「合法的」,不會構成犯罪,當然也不受刑罰。這是它與「減輕或免除刑罰事由」(如防衛過當、避難過當)最大的不同。過當行為只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但行為本身仍然是「違法」的,只是刑責減輕或免除了,仍會留下犯罪紀錄與前科評價。

Q:法官怎麼知道被告當時是不是真的想防衛?

A:這涉及「防衛意思」的認定,屬於內心狀態,法官會透過客觀證據來推斷。 包括:侵害發生的突然性、雙方衝突的過程、使用的工具、現場有無退避可能、被告事後的陳述與反應、是否立即報警或求救等。如果被告在衝突中曾喊「你不要過來!我要自我防衛!」或有試圖逃離卻被追打的跡證,就比較能佐證其防衛意思。反之,如果是準備好武器前往理論並主動挑釁、攻擊,就很難主張是防衛。實務上也會區分「防衛」與「互毆」,若雙方一開始即有互為攻擊的合意,通常難以成立正當防衛。


理解「違法性」與「違法阻卻事由」,就像掌握了刑法世界裡的一把尺。它告訴我們,法律並非僵化地禁止所有符合描述的行為,而是充滿了對人性、對緊急情境、對正當權利的深刻考量。法律禁止的是「沒有正當理由的惡意侵害」,而對於那些在危難中出於自保、助人或在合法職權內的行為,則張開了保護傘。這正是刑法追求實質正義的細膩之處。主張阻卻違法事由時,務必保留現場證據、釐清時序與法益權衡關係,並注意過當與阻卻的界線,才能在三階審查的第二關真正通關。


相關法條官方連結

刑法第21條刑法第22條刑法第23條刑法第24條刑法第302條民法第1085條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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