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沒收新制是什麼?沒收與追徵的適用範圍 你有沒有想過,當一個詐騙集團被破獲,除了主謀被抓去關,他們騙來的錢都到哪裡去了?難道被警察拿去喝咖啡了嗎?當然不是!這些不法所得,最後都會透過「沒收」或「追徵」的方式,從犯罪者手中剝奪,讓他們無法享受犯罪的果實。今天,就讓我們用白話文來聊聊「刑法沒收新制」以及「沒收與追徵的適用範圍」,讓你一次搞懂這把正義的掃帚是怎麼運作的! --- 一、沒收新制的由來:從「附屬品」變成「獨立大咖」 在2016年7月1日以前,沒收在刑法上只是「從刑」,也就是必須依附在主刑(例如徒刑、罰金)之下,有點像買一送一的贈品。但新制施行後,沒收搖身一變成為獨立的「法律效果」,不再是刑罰,而是基於一個很簡單的道理: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這個原則就像你偷了別人的錢,法律不僅要處罰你,還要你把錢吐出來,而且吐得乾乾淨淨,連用贓款賺到的利息也要一併歸還。 參照111年度台上字第165號判決所述:「刑法沒收新制基於『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普世基本法律原則而制定。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 所以,沒收新制就像是一把強力吸塵器,要把犯罪者口袋裡的不法利益全部吸出來,讓他們知道犯罪一點都不划算! --- 二、沒收的對象:不只現金,連變出來的東西也跑不掉 沒收的對象主要分為三類: 1. 違禁物:例如槍砲、毒品,這類東西本身就違法,不管屬於誰,一律沒收。 2. 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像是詐騙用的手機、電腦,如果屬於犯罪行為人,法官可以決定沒收。 3. 犯罪所得:這是新制的重頭戲,包括: - 原物:直接拿到的錢或物品。 - 變得之物:把犯罪所得變換成的其他東西,例如用騙來的錢買了一台跑車,那台車就是變得之物。 - 財產上利益:像是用贓款投資賺到的股息、租金等。 - 不問成本、利潤:就算你販毒成本5000元,賣了1萬元,賺了5000元,沒收時是沒收全部1萬元,因為立法目的是澈底剝奪,不讓你有任何好處。 參照111年度台上字第165號判決:「由於刑法沒收新制規定之目的在於『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之旨,關於犯罪所得或替代價值之沒收,自應予以澈底剝奪行為人違法獲得的財產利益。」 簡單來說,只要你從犯罪中拿到任何好處,法律就要你全部吐出來,連本帶利! --- 三、追徵:原物不見了?那就拿等值的錢來! 有時候犯罪所得的原物已經不存在了,例如騙來的現金被花掉了,或者賣掉了,這時候法院可以宣告「追徵其價額」,也就是命令行為人繳納與犯罪所得價值相當的金錢。 參照111年度台上字第165號判決:「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實務上常見的狀況是:犯罪所得是現金,但行為人把錢存入銀行,和其他存款混在一起,已經無法辨識哪些是贓款。這時候,原物(特定紙鈔)已經不存在,法院可以直接宣告追徵相當價額,而不必先宣告沒收原物。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0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4 號判決:「若法院已認定無法沒收,則直接追徵無違誤。」 所以,別以為把錢混進自己的帳戶就沒事了,法院還是可以叫你吐出等值的錢! --- 四、共同正犯的沒收:一人賠償,全體免責? 如果犯罪是多人一起幹的,犯罪所得該怎麼沒收?原則上各共同正犯的犯罪所得應合併計算,但這裡有一個重要的例外:如果其中一人已經賠償被害人全部損失,其他共犯的犯罪所得就不會被沒收。為什麼呢?因為沒收的目的在於回復合法財產秩序,而不是讓國家賺一筆。如果被害人已經獲得全額賠償,立法目的就達成了,再對其他共犯沒收,等於國家多拿一份,對已賠償的共犯也不公平(他賠了錢,其他人卻不用吐錢?)。 參照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821 號 判決判決:「刑法沒收犯罪所得本質上為一種準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旨在回復合法財產秩序。若共同正犯之一人或數人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全部損失,則已實現排除不法利得之立法目的,不應再對未參與賠償之其他共同正犯宣告沒收或追徵。否則將導致國家坐享犯罪所得,或造成共同正犯間之雙重剝奪。」 另外,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也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這裡的「實際合法發還」包括和解、賠償等讓被害人損害獲得填補的情形。 參照113年度台上字第1639號判決:「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或被害人因犯罪行為人和(調)解賠償而損害已獲填補者,即無從於該損害業經填補之範圍內,再對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追徵,以免犯罪行為人遭受雙重剝奪。」 所以,如果你是共犯之一,趕快賠錢給被害人,說不定可以幫大家省下被沒收的麻煩喔!(但別忘了你還是要坐牢啦) --- 五、估算認定:算不清楚?法官幫你估! 有時候犯罪所得很難精確計算,例如詐騙集團的帳冊被銷毀,或者販賣仿冒品的獲利難以查核。這時候,法院可以根據現有證據「估算」一個合理的數額。 參照111年度台上字第165號判決:「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亦為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判決的適用往往需要搭配其他規定一併理解,建議參考刑事案件完整指南掌握完整架構。 舉例來說,被告賣了100個仿冒名牌包,每個成本500元,賣2000元,但實際獲利多少不清楚。法官可以依查獲的數量、市價、通常利潤等來估算犯罪所得。所以,別以為把帳目搞亂就能逃過沒收,法官還是有辦法估出一個數字讓你吐出來。 --- 六、沒收新制的獨立性:可以單獨挑戰沒收部分! 因為沒收不再是「從刑」,而是獨立的法律效果,所以上訴時,如果只有沒收部分有問題,可以單獨撤銷改判,不影響主刑部分。這對於被告來說,可以針對沒收部分單獨救濟,不必連同刑期一起上訴。 參照113年度台上字第1639號判決:「刑法沒收新制業將沒收定位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獨立的法律效果,已非從刑。是沒收雖以犯罪(違法)行為為前提,但於不生裁判歧異之前提下,若原判決關於罪刑論科均無不合,僅沒收部分違法或不當,第三審法院自可僅就沒收部分撤銷改判,另就罪刑部分判決駁回上訴。」 所以,如果你覺得法官沒收太多,可以單獨對沒收部分上訴,說不定能減少一些負擔。 --- 七、實際案例解析 案例1:詐騙集團成員A與少年B共同詐騙被害人C 100萬元。事後少年B的父母與C和解,賠償了100萬元。法院認為,既然被害人已全額獲賠,就不得再對A宣告沒收或追徵。(參照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821 號 判決判決) 案例2:甲販賣毒品,收取現金5000元,並將錢存入銀行與其他存款混同。法院認為該現金已無法特定,故直接宣告追徵5000元,而不先宣告沒收原物。(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0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4 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0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4 號判決) 案例3:乙行使偽造文書詐騙貨品,再將貨品加價出售。法院認為詐得的貨品是犯罪所得原物,但原物已出售無法沒收,因此應沒收出售所得(替代價值),且出售所得可能高於原物價值,仍應全數沒收。(參照111年度台上字第165號判決) 這些案例都顯示,法院在適用沒收新制時,會貫徹澈底剝奪犯罪所得的精神,同時也兼顧公平,避免雙重剝奪。 --- 八、常見問題 QA Q1:沒收新制與舊制有什麼不同? - 舊制:沒收是「從刑」,必須依附在主刑之下;沒收範圍較窄,通常只限於違禁物、供犯罪所用之物及犯罪所得(但實務上常有爭議)。 - 新制:沒收是獨立的法律效果;擴大沒收範圍(包括犯罪所得、變得之物、財產上利益);採義務沒收主義(原則上都要沒收);並引入追徵制度,確保不法利得完全剝奪。 Q2:什麼情況下可以追徵? 當犯罪所得的原物「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可以追徵價額。「不能沒收」例如原物已滅失、轉讓給善意第三人無法追回;「不宜執行沒收」例如原物價值輕微、執行成本過高。此外,若原物是現金且已混同無法辨識,實務上常直接追徵。 Q3:如果犯罪所得已經花掉了,還會被追徵嗎? 會!犯罪所得如果已經花用而無法返還原物,法院會宣告追徵與犯罪所得相當價額的金錢。例如詐騙100萬元已花光,法院會宣告追徵100萬元。就算你沒錢,也會成為你的債務,未來有財產時還是要執行。 Q4:共同犯罪中,如果其中一人賠償了被害人,其他人還要被沒收嗎? 如果賠償已填補被害人的全部損害,則其他共犯的犯罪所得在該範圍內不予沒收。如果只賠償部分損害,則就未填補部分,仍可對其他共犯宣告沒收或追徵。這是為了避免被害人獲得雙重補償,也避免國家不當得利。 Q5:沒收的錢會給被害人嗎? 沒收的犯罪所得原則上收歸國庫。但被害人如果已經取得民事執行名義或已起訴,可以在沒收裁判確定後一年內聲請發還。另外,如果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就不會宣告沒收(因為已經還了)。 Q6:犯罪所得是現金且與其他錢混在一起,如何沒收? 現金混同後,原特定紙鈔已無法辨識,實務上認為已無法沒收原物,因此法院會直接宣告追徵相當價額,而不必先宣告沒收原物再追徵。但若現金尚未混同(例如扣押在案的贓款),則可直接宣告沒收。 --- 九、結語 刑法沒收新制就像一把「正義的掃帚」,要把犯罪者不當獲利掃得一乾二淨,讓他們無法享受犯罪成果。了解沒收與追徵的適用範圍,不僅能幫助民眾認識法律,也能警惕潛在犯罪者:犯罪不但要坐牢,還會被剝奪所有不法所得,甚至可能被追徵到一毛不剩。所以,千萬別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