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沒收新制是什麼?沒收與追徵的適用範圍|2026最新

刑法沒收新制是什麼?沒收與追徵的適用範圍
刑法沒收新制自2016年7月1日施行後,沒收不再是依附在徒刑、罰金之下的「從刑」,而是「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獨立的法律效果」,核心原則就是「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白話來說,犯罪賺到的錢、變來的財產、孳生的利益,法院都要澈底剝奪,拿不回原物就追同等價額的金錢;但如果被害人的損害已經被實際填補,該範圍內就不會再對行為人宣告沒收或追徵,以避免雙重剝奪。本文一次整理沒收與追徵的對象、要件、估算、共同正犯如何算,以及什麼情況可以直接追徵。
一、沒收新制是什麼?為什麼從「從刑」變成獨立法律效果?
結論:新制把沒收獨立出來,就是為了貫徹「不能坐享犯罪成果」這個目的。
在2016年7月1日以前,沒收在刑法上被列為「從刑」,必須依附在主刑(例如有期徒刑、罰金)之下才能宣告,有點像主餐附贈的小菜。新制施行後,定位完全改變。依刑法第38條、刑法第38條之1、刑法第40條等規定及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自105年7月1日施行)的修法意旨,沒收已成為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之外的法律效果。
這代表即使主刑的論罪量刑沒有問題,只有沒收部分違法或不當,法院也可以單獨就沒收部分撤銷改判,不必連同有罪判決一起推翻。對被告而言,也能針對沒收單獨爭執、單獨救濟。
參照判決要旨:「刑法沒收新制基於『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普世基本法律原則而制定。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
沒收新制與舊制差在哪?一表看懂
| 項目 | 舊制(105年7月1日前) | 新制(105年7月1日後) |
|---|---|---|
法律性質 | 從刑,必須依附主刑 | 獨立法律效果,非刑罰也非保安處分 |
法源 | 刑法第38條舊規定 | 刑法第38條、刑法第38條之1至第38條之3、刑法第40條 |
沒收範圍 | 較窄,實務對「犯罪所得」爭議多 | 明定犯罪所得、變得之物、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
能否追徵價額 | 規定不完整 | 明定不能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能否估算 | 無明文 | 明定認定困難時得以估算(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 |
能否單獨救濟 | 需連同主刑上訴 | 可僅就沒收部分撤銷改判 |
二、哪些東西會被沒收?違禁物、供犯罪所用之物、犯罪所得怎麼分?
結論:不是只有現金會被沒收,用贓款買的東西、賺到的利息也算,而且「不問成本、利潤全部都要吐出來」。
現行刑法第38條、刑法第38條之1把沒收對象分成三大類,處理方式完全不同:
| 類型 | 法條依據 | 沒收要件 | 裁量或義務 | 舉例 |
|---|---|---|---|---|
違禁物 | 刑法第38條第1項 |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 一律沒收(義務沒收) | 槍砲、毒品 |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或犯罪所生之物 | 刑法第38條第2項 |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 得沒收(裁量沒收) | 詐騙用手機、電腦、偽造印章 |
犯罪所得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 |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 沒收之(原則義務沒收) | 詐得現金、變賣所得、股息租金等孳息 |
重點在第三類「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也就是:
- 原物:直接拿到的錢或物品。
- 變得之物:用犯罪所得轉換來的其他財產,例如用騙來的錢買的跑車、房屋。
- 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用贓款投資賺到的股息、租金、利息等。
實務上更進一步確立「澈底剝奪」原則。參照判決要旨摘述,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也就是販毒成本5,000元、賣得10,000元,沒收的是全部10,000元,而非扣除成本後的5,000元獲利。此部分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原文請參判決理由。
判決的適用往往需要搭配其他規定一併理解,建議參考刑事案件完整指南掌握完整架構。
什麼情況可以不宣告或酌減?過苛條款要知道
不是所有情況都要沒收到一毛不剩。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明定過苛酌減條款: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這是為了避免沒收顯然過度,造成不合比例的負擔。
三、什麼時候會被「追徵」?原物不見就直接拿等值金錢嗎?
結論:當原物「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法院就改為追等值價額;現金混同是否算「不能沒收」要個案判斷。
法源在刑法第38條第4項及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不能沒收:例如原物已滅失、花用掉、轉讓給善意第三人無法追回。
- 不宜執行沒收:例如原物價值極低、執行成本過高等。
常見爭議是「現金混同」。實務上常見詐欺、販毒所得是現金,行為人存入銀行與自己存款混在一起,特定紙鈔已無法辨識。對此,法律座談會提案的審查意見認為,法院應依判決理由是否已明確認定原物無法沒收來決定主文:若已認定無法沒收,就應直接諭知追徵價額,不必先宣告沒收原物再追徵。此為座談會研討結果要旨摘述,非判決逐字引文。
但該座談會同時提醒,現金是否「可原物沒收」應個案審查。關鍵在於「易於混同」與「實際已混同」不同:如果贓款是扣押在案、特定可辨的現金,仍可直接宣告沒收原物;只有在實際已混同、無法特定時,才構成不能沒收而改為追徵。不能一律認為只要是現金就只能追徵。
四、共同正犯的沒收怎麼算?一人賠錢大家就免沒收嗎?
結論:不是「一人賠錢、全體免責」。只有「同一被害人、同一範圍內已全額填補」的那個範圍,其他共犯才不予沒收;有多數被害人時,只對已獲賠的被害人部分發生封鎖效果。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此處的「實際合法發還」採廣義解釋,包括和解、調解、賠償等讓被害人損害獲得填補的情形。
最高法院的見解進一步說明,犯罪所得的沒收本質上是一種準不當得利的衡平措施,目的是回復合法財產秩序,而不是讓國家多賺一筆。如果共同正犯中已有人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全部損失,就已實現排除不法利得的立法目的,在該損害已填補的範圍內,不應再對其他未賠償的共犯宣告沒收或追徵,否則會造成國家坐享犯罪所得或犯罪行為人被雙重剝奪。
參照判決要旨及判決要旨:「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或被害人因犯罪行為人和(調)解賠償而損害已獲填補者,即無從於該損害業經填補之範圍內,再對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追徵,以免犯罪行為人遭受雙重剝奪。」此為要旨摘述。
特別提醒兩個實務細節:
- 限於同一被害人、同一範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706號判決明確限縮,若有數名被害人,僅對已獲賠償的被害人部分發生封鎖效果,未獲賠償的被害人部分仍應依法沒收或追徵。不能用賠A被害人來抵免對B被害人的沒收。
- 執行時才能扣除:依見解,若在法院宣告沒收後,行為人事後才實際賠償被害人,該金額由檢察官於執行時自應沒收金額中扣除,而非事後改判。這解決了「先判後賠」怎麼算的問題。
刑法第38條之1(條文全文)第5項就是這個道理的明文化。
五、犯罪所得算不清楚怎麼辦?法官可以用估算的
結論:算不出精確數字時,法院可以依法估算,但必須說明估算的方法和依據。
實務上詐騙集團帳冊被銷毀、仿冒品數量龐大,確實很難精算每一筆獲利。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因此明定:「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三十八條之追徵,亦同。」
參照判決,該案被告行使偽造文書詐得貨品後加價出售,原物已出售無法沒收,法院應沒收的是出售所得這個「替代價值」,且即使替代價值高於原物價值,仍應全數沒收。此案最高法院認為原審未依卷內物流單、承運單、被告供述等證據調查價差,即逕以原物價額追徵,有違澈底剝奪意旨,因此將原判決關於沒收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尚未確定)。
也就是說,估算不是隨便喊一個數字,法院仍須在判決理由中說明是依查獲數量、市價、通常利潤、交易單據等何種基礎估算,否則就屬於判決理由不備。
六、沒收可以單獨上訴、單獨宣告嗎?獨立法律效果的實務影響
結論:可以。沒收可以單獨上訴救濟,也可以在特定情況下「單獨宣告沒收」,不必等到有罪判決。
1. 單獨上訴救濟
因為沒收已非從刑,第三審法院若認為原判決關於罪刑的論科都正確,只有沒收部分違法或不當,可以僅就沒收部分撤銷改判,另就罪刑部分判決駁回上訴。參照及判決均採此見解。對當事人而言,若認為沒收金額過高,可以只針對沒收部分提起上訴。
2. 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40條第2項、刑法第40條第3項還規定了兩種不必依附有罪判決的單獨宣告:
-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
- 刑法第38條第2項、刑法第38條第3項之物及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或判決有罪者,也得單獨宣告沒收。例如行為人死亡、潛逃未能追訴,但違禁物或犯罪所得仍在,就可以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七、實際案例解析
案例1:共同詐騙,一人已和解賠償,其他共犯還要被沒收嗎?
舉例(參照判決意旨改寫):詐騙集團成員A與少年B共同詐騙被害人C。事後少年B的法定代理人與C達成和解並賠償(原案和解金額為4萬元,此處改為100萬元全額賠償之例示)。法院認為,既然同一被害人C的損害已在該範圍內全額獲填補,就不得在該範圍內再對A宣告沒收或追徵,以免雙重剝奪。若C以外還有其他被害人未獲賠償,則對其他被害人部分仍應依法沒收。
案例2:販毒現金5000元已與存款混同,如何處理?
甲販賣毒品收取現金5,000元,並存入銀行與其他存款混同。法院認為該特定紙鈔已無法辨識,構成不能沒收原物之情形,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直接宣告追徵5,000元價額,而不必先宣告沒收原物。(參照法律座談會提案;此為提案研討結論,非確定判決)但若該5,000元是當場扣押、特定可辨的贓款,則可直接宣告沒收原物。
案例3:詐得貨品再加價轉售,沒收哪一個金額?
乙行使偽造文書詐得貨品,再將貨品加價出售。法院認為詐得的貨品是犯罪所得原物,但原物已出售無法沒收,因此應沒收出售所得的替代價值,且縱使出售所得高於原物價值,基於澈底剝奪意旨仍應全數沒收。參照判決,原審因未調查價差即以原物價額追徵,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尚未確定。
這些案例都顯示,法院適用沒收新制時,一方面貫徹澈底剝奪,另一方面也兼顧公平,避免國家與民爭利或對行為人雙重剝奪。
八、常見問題 QA
Q:沒收新制與舊制有什麼不同?
結論:最大的不同是從「從刑」變成「獨立法律效果」,並擴大範圍、明定追徵與估算。
舊制把沒收當作從刑,必須依附主刑;新制自105年7月1日起改為獨立法律效果,擴大沒收範圍至犯罪所得、變得之物、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採原則義務沒收,並引入「不能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價額」及「認定困難時得以估算」等機制,讓不法利得無所遁形。
Q:什麼情況下可以追徵價額?
結論:原物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就能追徵。
依刑法第3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包含原物已滅失、已花用、已轉讓善意第三人無法追回,或原物價值低微、執行成本過高等。若原物是現金且已實際混同無法特定,實務上常見直接宣告追徵價額;若是扣押在案的特定現金,則可直接沒收原物。
Q:如果犯罪所得已經花掉了,還會被追徵嗎?
結論:會。花掉不代表免責,法院會改為追徵等值金錢,未來有財產仍會被執行。
例如詐騙100萬元已花光,法院會宣告追徵100萬元價額。這會成為執行名義,即使行為人當下無資力,檢察官日後查得財產仍可執行。
Q:共同犯罪中,如果其中一人賠償了被害人,其他人還要被沒收嗎?
結論:要看賠給誰、賠多少。同一被害人同一範圍已全額填補者,該範圍不予沒收;未填補部分或不同被害人部分,仍要沒收。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及最高法院見解,若已就同一被害人的全部損害填補,就該範圍內不對其他共犯再宣告沒收。若只賠部分,剩餘未填補部分仍可沒收;若有多數被害人,僅對已獲賠的被害人部分發生封鎖效果。
Q:沒收的錢會給被害人嗎?
結論:原則收歸國庫,但被害人有發還請求權,已實際發還者就不會再宣告沒收。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若已宣告沒收確定,被害人可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規定,向檢察官聲請發還或給付。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8號也強調此發還機制,避免國家與被害人爭利。若在執行前才賠付,檢察官會在執行時自應沒收金額中扣除。
Q:犯罪所得是現金且與其他錢混在一起,如何沒收?
結論:要個案判斷是否「實際已混同而無法特定」。
若現金已實際混同無法辨識特定紙鈔,法院會認定為不能沒收原物而直接追徵價額;若是扣押在案、尚未混同的特定贓款,則可直接沒收原物。不能一概認為現金就只能追徵,法院應在理由中說明認定依據。
九、結語
刑法沒收新制就像一把「正義的掃帚」,要把犯罪者不當獲利掃得一乾二淨,讓他們無法享受犯罪成果。了解沒收與追徵的適用範圍,不僅能幫助民眾認識法律,也能提醒潛在行為人:犯罪不但要負刑責,所有不法所得、變得之物及孳息都會被澈底剝奪,拿不回原物就追等值價額,甚至可用估算認定。同時,法律也設有過苛酌減、單獨宣告沒收、發還被害人及執行時扣除等配套,在剝奪不法利得與避免雙重剝奪之間取得平衡。務必循正當途徑取得財產,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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