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賠了對方卻沒錢?刑事附帶民事求償的後續處理 「我明明告贏了,為什麼拿不到錢?」 這是許多被害人歷經漫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費用,好不容易拿到勝訴判決後,最常發出的怒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然可以免繳裁判費,但被告若沒有財產,勝訴判決就可能淪為一紙空文。難道只能自認倒楣?當然不是!本文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告訴你後續該怎麼做,才能提高實際獲償的機會。我們也會引用法院的實際見解,讓你知道法律是怎麼運作的。 ---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快速通關」與限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最大的好處就是免繳裁判費(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而且可以和刑事程序一起進行,節省時間與費用。但並不是所有案件都能用這個方法,必須符合兩個要件: 1. 原告必須是「因犯罪直接受損害」的人 例如被詐騙的被害人、被傷害的受害者等。如果是間接受害者(例如詐騙集團吸金案的投資人,因為銀行法保護的是金融秩序,投資人只是間接受害),就不能用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另外提起民事訴訟(參照113年度金字第145號判決所述:「存款人權益之保障,尚屬衍生及間接之目的,其縱因此項犯罪而事後受損害,亦僅屬間接被害人,應不得附帶民事訴訟」)。 2. 被告限於「刑事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 例如共同侵權行為人、法定代理人、僱用人等(參照113年度金字第207號判決所述:「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或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等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 如果不符合這些要件,法院可能會裁定駁回。但別灰心!就算被駁回,還有補救機會:你可以補繳裁判費,讓案件轉為一般民事訴訟。最高法院已經明確表示,刑事庭移送民事庭後,如果民事庭認為不符合附帶民事訴訟要件,應該允許原告補繳裁判費,把程式補正(參照111年度重訴字第1039號判決所述:「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所以千萬不要因為被駁回就放棄! --- 二、拿到勝訴判決後,對方卻沒錢?執行三步驟 假設你已經順利取得確定勝訴判決(被告應賠償你新臺幣100萬元),但發現被告名下無財產,你可以這樣做: 步驟1:確認判決已經確定,取得「確定證明書」 判決必須等到雙方都沒有上訴(或上訴被駁回)後才會確定。確定後,向法院聲請發給「判決確定證明書」,這是後續強制執行的必備文件。 步驟2:聲請強制執行,查調債務人財產 帶著確定證明書、判決書正本、身分證件,到法院訴訟輔導科購買「強制執行聲請狀」的範本,填寫後遞交。執行費用由你先墊付(執行標的金額的千分之八),執行成功後會從執行所得中扣除。 重點:如何知道債務人有沒有財產? - 向國稅局申請「債務人財產清單」:可以查到債務人名下的不動產、車輛、投資等。 - 向勞保局查詢投保資料:可以知道債務人的工作單位,以便扣押薪水。 - 向法院聲請「發債權憑證」:如果執行無結果,法院會發給你「債權憑證」,等於確認你的債權存在,以後發現債務人有財產時,隨時可以再聲請執行(不用重複繳裁判費,只需繳執行費)。 步驟3:擴大追償對象——找其他該負責的人 如果直接加害人沒錢,你可以看看有沒有其他依法應連帶賠償的人。例如: - 僱用人:如果加害人是員工,且執行職務時侵害你的權利(例如貨車司機肇事),你可以向僱主求償(民法第188條)。 - 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侵權,父母須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87條)。 - 共同侵權行為人:例如詐騙集團的其他成員,即使他們在刑事程序中被判無罪,民事上仍可能須負連帶賠償責任(但要注意必須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已經被認定是共同侵權行為人,或者符合民法規定,才能成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參照113年度金字第207號判決)。 想深入了解侵權行為以及相關的權利保障方式,刑事案件完整指南涵蓋了完整的法律指引。 不過,向這些人求償通常需要另外提起民事訴訟(因為可能不是刑事被告),這時就要注意時效(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2年,自知悉時起算)。 --- 三、對方脫產怎麼辦?教你兩招反制 如果債務人早就把財產移轉給親友,讓你執行不到,你可以: 1. 提起「撤銷詐害債權」訴訟(民法第244條) 當債務人明知會害到債權人,還把財產無償送給別人,或低價賣出,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這些行為,讓財產回復原狀,再進行強制執行。但必須在你知道撤銷原因起1年內,且債務行為後10年內提起。 2. 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但通常要在起訴前或訴訟中) 假扣押可以凍結債務人的財產,防止他脫產。不過假扣押需要提供擔保金(通常是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而且必須在「判決確定前」聲請。如果已經判決確定,就只能直接強制執行,無法再假扣押。所以如果你在訴訟過程中就擔心對方脫產,應該儘早聲請假扣押。 --- 四、常見問答(QA) Q1: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定要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嗎? A: 是的,必須在「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如果一審已經辯論終結,你可以在二審提起;如果二審也辯論終結了,就只能另外提起民事訴訟。 Q2:如果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我需要繳裁判費嗎? A: 移送民事庭後,民事庭會審查是否符合附帶民事訴訟要件。如果符合,你仍然不用繳裁判費;如果不符合,法院會給你機會補繳裁判費,把案件轉為一般民事訴訟(參照111年度重訴字第1039號、113年度金字第145號、113年度金字第207號判決)。所以不用擔心因為要件不符就完全沒救。 Q3:對方名下無財產,我該怎麼辦? A: 先聲請強制執行,取得「債權憑證」。之後定期查詢債務人的財產狀況(例如每年向國稅局調一次財產清單),一發現有財產(例如新買的房子、車子、存款),就立刻拿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債權憑證不會過期,但要注意時效中斷的問題(每次執行或發債權憑證時效重新起算)。 Q4:我可以對加害人的家人或朋友求償嗎? A: 除非他們是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的人(例如父母、僱主、共同侵權行為人),否則一般家人或朋友不需要為加害人的行為負責。但如果你發現他們名下有不屬於加害人的財產,就無法直接對他們執行。 Q5:如果對方脫產,我可以怎麼做? A: 若脫產行為發生在「你取得債權之後」,你可以提起撤銷詐害債權訴訟;若發生在「你取得債權之前」,除非你能證明對方是為了逃避未來可能的債務而惡意脫產,否則較難追回。建議在訴訟早期就聲請假扣押,預防脫產。 --- 五、結語:別讓勝訴判決變成壁紙!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然是一條節省成本的求償途徑,但拿到勝訴判決只是第一步。後續的執行才是真正拿回錢的關鍵。如果遇到對方沒錢或脫產,千萬不要放棄,善用債權憑證、定期查財產、擴大追償對象,甚至運用撤銷權,還是有機會把錢討回來。當然,每個案件情況不同,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擬定最適合的策略。 最後,引用最高法院的見解提醒大家:「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與一般民事訴訟無異,如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後,民事庭認不符要件時,應許原告繳納裁判費補正。」(參照111年度重訴字第1039號、111年度重訴字第1039號、111年度重訴字第1039號判決)所以,即便一開始不符合要件,你仍然有機會透過補繳裁判費繼續訴訟,千萬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 本文參考判決: - 111年度重訴字第1039號、111年度重訴字第1039號、111年度重訴字第1039號、113年度金字第145號、113年度金字第207號判決:關於移送民事庭後補繳裁判費之見解 - 113年度金字第207號、111年度重訴字第1039號、113年度金字第207號判決:關於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資格之見解 - 113年度金字第145號判決:間接被害人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見解 (以上判決內容節錄自臺灣各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相關裁定,為實際法院見解,供讀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