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賠了對方卻沒錢?刑事附帶民事求償的後續處理|2026最新

判賠了對方卻沒錢?刑事附帶民事求償的後續處理
判賠了對方卻沒錢,刑事附帶民事求償的勝訴判決還是能執行。 即使被告名下暫無財產,你仍可憑確定判決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換發執行憑證(俗稱債權憑證)長期追蹤財產,並視個案擴大向僱用人、法定代理人或共同侵權行為人求償;若發現脫產,還能在除斥期間內提起撤銷詐害債權訴訟。本文整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要件、移送補費機制與執行三步驟,並引用法院實際見解,教你把勝訴判決變成真正拿得到的賠償。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什麼?為什麼能免裁判費?哪些情況會被駁回?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最大的好處就是免納裁判費,而且可以和刑事程序一起進行,節省時間與費用。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同法第504條第2項),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同法第504條第3項)。
但並不是所有案件都能用這個方法,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的要件,否則民事庭會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才會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且一經逾期駁回就發生失權效果,不得事後再行補正。補充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2項,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另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亦有失權效果,附帶民事被判決駁回後不能單獨上訴,必須對刑事判決一併上訴才有救濟機會。
實務上最常見的兩大審查重點如下:
1. 原告必須是「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間接受害人不能提起
所謂「因犯罪而受損害」,限於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法益被害人。例如被詐騙而交付財物的被害人、被傷害的受害者,屬直接被害人;若法律所要保護的主要法益是國家法益或社會法益,個人只是反射、附帶受影響,就屬間接被害人,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最典型的例子是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的吸金案件,法院一致認為該罪所保護的直接法益是國家金融秩序,存款人或投資人權益的保障尚屬衍生及間接目的,其縱因犯罪事後受損害,亦僅屬間接被害人,應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見解見於最高法院裁定,該裁定理由明確載明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規定係在維護國家有關經營銀行業務之金融秩序,直接維護國家正常之金融、經濟秩序,至於存款人權益之保障,尚屬衍生及間接之目的,故縱受損害仍難認係直接受損害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字第207號裁定(2025年2月3日)亦同此旨。至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字第145號民事判決(2025年11月14日,一審判決,尚未確定,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186萬9,998元)為詐欺等案件經附帶民事移送後之本案實體判決,係詐欺直接被害人獲勝訴之例,其理由五雖引述詐欺犯罪被害人之特別保護規定,但該判決本身是直接被害人求償勝訴的實體判斷,關於間接被害人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法理,原則上應以最高法院裁定及113年度金字第207號裁定之理由為準,而非以個案詐欺直接被害人獲勝訴的判決本身作為間接被害人法理的依據。
| 類型 | 判斷標準 | 能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常見舉例 |
|---|---|---|---|
直接被害人 | 犯罪直接侵害其個人法益(財產、身體、自由等) | 可以,原告適格 | 被詐欺而匯款的被害人、被傷害的被害人 |
間接被害人 | 法律保護的主要法益是國家或社會法益,個人僅反射受損害 | 不可以,應另行提起一般民事訴訟 | 銀行法吸金案的投資人、違反金融秩序犯罪的存款人 |
2. 被告限於「刑事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
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只有刑事被告本人,以及依民法規定應對該侵權行為負賠償責任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字第207號裁定明確指出: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或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民法第188條第1項等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也就是說,共同侵權行為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僱用人等,才有機會被列為附帶民事被告。
但實務上要特別注意民法第187條、民法第188條的但書與減免事由,並非一經符合身分就絕對連帶負責。依民法第187條第2項,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同條第3項規定,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但書,僱用人如能證明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同條第2項規定,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因此,主張僱用人或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時,仍須就選任監督有無過失、是否執行職務等要件舉證,且法院依民法第187條第3項得命賠償之對象為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並非僅能命法定代理人,行為人本人亦可能被命賠償,需經被害人聲請並斟酌經濟狀況。
如果不符合這些要件,法院不會直接終結你的求償權利。正確的處理流程是「裁定移送+補正」:
- 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及但書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同條第3項則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同條第4項規定,自訴程序準用此一移送機制。
- 民事庭審查後如認為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要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先定期命原告補正,例如命補繳裁判費。
- 原告於期限內補繳後,程式即屬補正,案件續行一般民事訴訟程序;逾期未補正,始得裁定駁回。
此機制源自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要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字第207號裁定(2025年2月3日,一審裁定,尚未確定,主文:應於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如附表四所示裁判費或共同補繳660,736元,逾期駁回關於附表一編號1部分之訴)即引用該要旨說明: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該裁定係典型的命補繳裁定,並非確定駁回原告請求之實體判決,足見補費金額是按標的價額分級計算,並非固定金額,法院會在附表中逐一核定各原告應補金額。本案同案號另有114年2月13日駁回裁定,係命補繳逾期後之駁回結果,兩裁定為同一程序之前後階段。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2024年2月29日,一審判決,尚未確定,主文:確認贈與無效並命給付1100萬元等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判決,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580號裁定移送前來)則是適用同一移送補正法理後,經補正續行而為實體審理之本案判決範例,可見移送後補正並非終局駁回,而是轉為一般民事訴訟續行。
實務提醒:裁判費如何計算? 依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財產權訴訟的裁判費按起訴時訴訟標的價額分級徵收: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同一訴訟有多項標的者,依同法第77-2條合併計算價額。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後若需補正,即以此標準核定總額,再扣除已繳部分。例如113年度金字第207號裁定即是依此分級標準按附表一各編號原告之請求金額分別核定,再命補繳如附表四所示金額,逾期未補始駁回該部分之訴。特別提醒,詐欺小額被害人若請求金額在10萬元以下,裁判費為固定1000元,非按每萬元100元計算,務必以第一級距為準,避免誤判補費金額。
| 訴訟標的價額 | 裁判費計算 | 備註 |
|---|---|---|
10萬元以下 | 1000元 | 固定金額,非按比例 |
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 | 每萬元100元 | 按級距累加 |
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 | 每萬元90元 | 按級距累加 |
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 | 每萬元80元 | 按級距累加 |
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 | 每萬元70元 | 按級距累加 |
逾10億元部分 | 每萬元60元 | 按級距累加 |
想深入了解侵權行為以及相關的權利保障方式,刑事案件完整指南涵蓋了完整的法律指引。
二、拿到勝訴判決卻發現對方沒財產,強制執行三步驟怎麼做?
假設你已經順利取得勝訴判決(例如被告應賠償你新臺幣100萬元),但發現被告名下無財產,你可以依下列三步驟推進,關鍵是「先取得執行名義,再發動執行與長期追蹤」。
步驟1:確認判決已經確定,取得「確定證明書」
判決必須等到雙方都沒有合法上訴、上訴期間經過或上訴被駁回後才會確定。民事判決的上訴期間為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民事訴訟法第440條),期間內未上訴才告確定。確定後,向原審法院聲請發給「判決確定證明書」,這是後續強制執行的必備文件。沒有確定證明書,執行法院會認為你尚未取得適格的執行名義。
倒金字塔重點: 先算上訴期間 → 確定 → 再聲請確定證明書 → 才能執行。未確定前聲請執行會被駁回。特別提醒,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的一審、二審判決在上訴期間內尚未確定,聲請執行前務必先確認是否已逾上訴期間或已取得確定證明書。
步驟2:聲請強制執行,查調債務人財產並換發執行憑證
帶著確定證明書、判決書正本、身分證件,到法院訴訟輔導科購買「強制執行聲請狀」的範本,填寫後向執行法院遞交。
執行費怎麼算?由誰出? 依強制執行法第28-2條第1項,執行費是每百元收7角(即0.7%,千分之七),畸零不滿百元以百元計算,未滿新臺幣5000元者免徵。費用由你先行墊付,執行成功後會從執行所得中扣除,由債務人最終負擔。若你不立即墊付,法院會定期命你預納,逾期不預納將駁回執行聲請。補充同條第3項,強制執行非財產案件者,徵收執行費新臺幣3000元;同條第5項規定,因強制執行暫免繳納之費用,由執行所得扣還之,此對詐欺犯罪被害人暫免執行費之情形尤為重要,執行法院會先予執行,再自執行所得中扣還。
| 執行標的金額 | 執行費計算(每百元7角) | 備註 |
|---|---|---|
新臺幣10萬元 | 700元(免徵,因未滿5000元) | 實際免徵 |
新臺幣100萬元 | 7,000元 | 0.7% |
新臺幣500萬元 | 35,000元 | 0.7% |
特別提醒:若你是詐欺犯罪的被害人,且是依民事訴訟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起訴或上訴請求損害賠償者,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規定,於聲請強制執行時得暫免繳納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之;同條第2項規定,詐欺犯罪被害人依前項規定起訴、上訴或聲請強制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聲請假扣押、假處分者,法院為擔保之裁定時,擔保金額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同條第3項並規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所命供之擔保,亦準用前項十分之一上限,較一般實務通常酌定為三分之一更為優惠。此特別保護僅限於符合該條第1項要件之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或上訴之情形,並非所有刑事附帶民事或一般侵權被害人均一體適用,一般案件假扣押擔保仍由法院依個案裁量,通常酌定為請求金額三分之一,但並非法律明文固定數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字第145號民事判決理由五亦引述此特別保護,並說明該案原告等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執行費及假扣押、假處分與假執行擔保金額上限十分之一之適用,依同條第3項假執行擔保亦準用十分之一)。下表整理詐欺被害人特別保護與一般案件之差異:
| 項目 | 詐欺犯罪被害人(符合詐欺條例§54①要件) | 一般被害人 |
|---|---|---|
訴訟費用、執行費 | 暫免繳納,由執行所得扣還(§54①) | 應預納,逾期不繳駁回 |
假扣押/假處分擔保 | 不得高於請求標的十分之一(§54②) | 法院裁量,通常三分之一,非固定 |
假執行擔保 | 不得高於請求標的十分之一(§54③準用) | 法院裁量,通常三分之一,非固定 |
如何知道債務人有沒有財產?
- 向國稅局申請「債務人財產清單」及所得資料:可查到債務人名下的不動產、車輛等財產歸戶資料。這部分你可以自行持執行名義向國稅局申請調閱。
- 向法院聲請調查勞保投保資料:勞保投保單位資訊攸關能否扣押薪水,但並非債權人逕向勞保局查詢,須持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函查勞保局,查得工作單位後再聲請扣押薪資債權。
- 向法院聲請發給「執行憑證」(即債權憑證):這是最重要的長期追蹤機制。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1項,執行法院調查後如發現債務人無財產或財產不足清償,會定期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報告無財產者,法院應發給憑證,載明債權額及執行情形;同條第2項並規定,債權人陳明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不必再定期命查報。取得憑證後,日後發現債務人有新財產(例如新買的房子、車子、存款、薪資),可隨時持憑證再聲請執行,不用重新起訴、不用重複繳納裁判費,只需再繳納執行費。實務上若你已確知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主動陳明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即可逕發憑證,節省一個月查報等待期間。
常見誤解澄清: 執行憑證本身不會「過期」,但它所表彰的實體請求權仍有消滅時效。確定判決的請求權仍受民法第125條一般時效及民法第197條侵權行為時效的規範,每次聲請強制執行或經法院核發憑證,均可發生時效中斷效果,時效重新起算。因此建議至少每2年內要有一次執行行為,避免長期不行使而罹於時效。另依強制執行法第28-2條第5項,暫免繳納之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若長期無所得,執行費債務仍掛帳,未來有執行所得時會優先扣還。
步驟3:擴大追償對象——找其他依法該負責的人
如果直接加害人沒錢,你可以檢視有無其他依法應連帶賠償之人。但要特別注意,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資格很嚴格,若該連帶責任人並非刑事被告,且未在刑事程序中被認定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實務上(參照裁定)可能被認為不符附帶民事要件,此時就必須另外提起一般民事訴訟。
| 擴大追償對象 | 法源 | 成立要件 | 是否可用附帶民事訴訟 |
|---|---|---|---|
僱用人 | 民法第188條第1項 |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僱用人與受僱人連帶負責,但僱用人證明選任及監督已盡相當注意或縱加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第188條第2項) | 若僱用人非刑事被告,通常須另訴 |
法定代理人 | 民法第187條第1項 |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但監督未疏懈或縱加相當監督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第187條第2項);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第187條第3項) | 同上,通常須另訴 |
共同侵權行為人 | 民法第185條 |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連帶負責 | 須在刑事程序中經認定屬共同侵權,否則另訴 |
向這些人求償,時效是關鍵。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即使時效完成,依同條第2項,債務人仍可能在不當得利範圍內負返還責任,因此即便超過2年,仍有討論空間,但舉證責任會加重,務必及早行動。
三、對方早就脫產把錢轉給親友怎麼辦?撤銷詐害與假扣押兩招反制
1. 提起「撤銷詐害債權」訴訟(民法第244條、民法第245條)
當債務人明知會害及債權人,卻把財產無償贈與他人,或以明顯不相當的低價賣出,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該法律行為,讓財產回復原狀後再執行。
重點在於行為性質的區分與除斥期間:
- 無償行為(例如贈與):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只要有害及債權,即可撤銷,不問受益人是否善意。
- 有償行為(例如買賣):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須債務人與受益人均明知有害及債權,且受益人於行為時為惡意,始得撤銷。
- 非財產標的或特定物債權除外:依民法第244條第3項,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撤銷規定。例如債務人拋棄繼承、拒絕受贈等非以財產積極處分之行為,或債權人請求交付特定物而債務人處分其他財產,通常不在撤銷範圍。
- 回復原狀之範圍:依民法第244條第4項,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此但書為能否實際追回財產的重大限制:依民法第244條第4項但書,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債權人不得聲請命其回復原狀。若脫產已轉第二手且第二手為善意(不知撤銷原因),即使撤銷第一手贈與或買賣,亦無法向善意轉得人追回,只能向受益人請求價值償還,追回難度大增。聲請前應先查轉得人是否善意及轉得時點,是否能向轉得人追及,關鍵在轉得時是否知悉撤銷原因。
- 除斥期間:依民法第245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這是除斥期間,不是時效,不會中斷或延長,逾期即失權。
實務上,你必須證明債務行為發生在你的債權成立之後,且該行為確實使債務人陷於無資力或更加無資力。若脫產發生在債權成立之前,除非能證明債務人是為逃避未來可預見的債務而惡意脫產,否則較難追回。舉證上通常需提出債權成立時點(如借款日、侵權行為日、判決確定日)、脫產行為時點(如贈與登記日、移轉日)及債務人資力對照表,以證明有害及債權。
2. 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必須在判決確定前,把握時機)
假扣押是為保全將來強制執行而凍結債務人財產的程序(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假處分則是保全金錢以外請求的執行。兩者都能防止脫產,但有嚴格時機與擔保要求。
- 時機:必須在有執行名義之前聲請(通常在起訴前或訴訟中)。一旦判決確定且取得執行名義,就應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不能再回頭聲請假扣押。
- 擔保金:法院通常會命債權人供擔保後始得假扣押,實務上常酌定為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但這是法院裁量,並非法律明文固定數額,法院會依個案風險調整。對於符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要件之詐欺犯罪被害人,如前所述,同條第2項特別規定假扣押或假處分擔保金額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同條第3項並規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所命供之擔保亦準用十分之一上限,大幅降低聲請門檻;不符合該條要件之一般被害人,則回歸法院裁量。
- 要件:須釋明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例如債務人有隱匿、處分財產之舉。釋明程度較證明低,但仍須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例如債務人已將不動產贈與親屬、帳戶資金急速轉出等跡象。
倒金字塔建議: 若你在訴訟初期就擔心對方脫產,不要等到勝訴才處理,應儘早委請律師聲請假扣押,先凍結再求償。假扣押裁定後須在一定期間內起訴並聲請執行,否則假扣押會被撤銷,務必注意法定不變期間。
四、常見問答(FAQ)
Q: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定要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嗎?什麼時候不能提?
A:可以,但有嚴格期間限制。 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但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這段空窗期不得提起。超過第二審辯論終結,就只能另行提起一般民事訴訟。
| 刑事程序階段 | 能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
檢察官起訴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 可以 |
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 | 不可以(空窗期) |
第二審上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 可以 |
第二審辯論終結後 | 不可以,須另行民事起訴 |
Q:如果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我需要繳裁判費嗎?
A:不一定,看民事庭審查結果,但一定有補救機會。 移送民事庭後,民事庭會審查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要件。如果符合,你仍然免納裁判費(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如果不符合,法院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期命你補繳裁判費,補繳後即轉為一般民事訴訟續行。此見解源自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字第207號裁定(2025年2月3日,命補繳660,736元之裁定)、民事判決(2024年2月29日,補正後續行之實體判決,經111年度附民字第580號裁定移送)及113年度金字第145號民事判決(2025年11月14日,詐欺直接被害人勝訴判決,186萬9,998元連帶給付)均同此旨,所以不用擔心因要件不符就完全沒救,但務必在法院指定的期間內補繳,逾期將被裁定駁回。
Q:對方名下無財產,我該怎麼辦?債權憑證會過期嗎?
A:先聲請強制執行,取得執行憑證長期追蹤。 即使本次執行無財產,法院會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發給執行憑證,確認你的債權存在;若你已陳明現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得依同條第2項逕行發給憑證,無須再等一個月查報期間。之後建議每年向國稅局調閱財產清單,一發現有新財產就持憑證再聲請執行。執行憑證本身不會因發給而消滅,但實體請求權仍有民法第197條2年/10年時效的限制,每次聲請執行或換發憑證可中斷時效,時效重新起算,因此要定期發動執行,避免時效完成。另依強制執行法第28-2條第5項,暫免繳納之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長期追蹤期間仍須留意費用扣還順序。符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之詐欺被害人,執行費暫免繳納,假扣押、假處分擔保不得高於十分之一(同條第2項),假執行擔保亦準用十分之一(同條第3項)。
Q:我可以對加害人的家人或朋友求償嗎?
A:原則上不行,除非他們是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 家人或朋友僅因親誼關係,不需為加害人的行為負責。只有當他們符合民法第187條法定代理人、民法第188條僱用人或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人的要件,且經法院認定應負連帶責任時,才可求償。若他們名下財產本就屬於他們自己,而非加害人借名登記或脫產移轉,你無法直接對他們的財產執行。主張僱用人或法定代理人責任時,對方仍可依民法第187條第2項、民法第188條第1項但書舉證已盡監督選任注意而免責,法院並得依同法第187條第3項、民法第188條第2項斟酌經濟狀況調整賠償範圍,但依第187條第3項須經被害人聲請、且以不能依前二項受賠償為前提,依第188條第2項亦須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不能受賠償且經聲請,法院始得斟酌經濟狀況命賠償,且第187條第3項得命賠償之對象包括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Q:如果對方脫產,我可以怎麼做?什麼時候提撤銷才有效?
A:把握除斥期間,區分脫產時點。 若脫產行為發生在你取得債權之後,且符合民法第244條第1項(無償)或第2項(有償需惡意)要件,可在知悉撤銷原因起1年內、行為後10年內(民法第245條除斥期間)提起撤銷訴訟;若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害及特定物債權,則依同法第244條第3項不適用撤銷;撤銷後並得依同條第4項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依同條第4項但書,善意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即使撤銷第一手行為亦無法向善意轉得人追回。若發生在債權成立之前,除非能證明對方為逃避未來債務而惡意脫產,否則較難追回。為預防勝訴後無財產可執行,最有效的是在訴訟早期就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聲請假扣押,先行凍結財產,詐欺被害人並得主張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2項、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3項擔保上限十分之一之優惠。
五、結語:別讓勝訴判決變成壁紙!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然是一條節省成本的求償途徑,但拿到勝訴判決只是第一步。後續的執行才是真正拿回錢的關鍵。如果遇到對方沒錢或脫產,千萬不要放棄,善用執行憑證、定期查財產、擴大追償對象,甚至運用撤銷權,還是有機會把錢討回來。每個案件情況不同,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擬定最適合的策略。
最後,引用法院裁定的見解提醒大家: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與一般民事訴訟無異,如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後,民事庭認不符要件時,應許原告繳納裁判費補正。此要旨出自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字第207號裁定(2025年2月3日,一審裁定,尚未確定,主文:命補繳660,736元,逾期駁回)及民事判決(2024年2月29日,一審判決,尚未確定,確認贈與無效並命給付1100萬元等,經111年度附民字第580號裁定移送)亦同此說明(參照裁定、裁定、判決要旨)。所以,即便一開始不符合要件,你仍然有機會透過補繳裁判費繼續訴訟,千萬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本文參考裁定及判決:
- 民事判決(2024年2月29日,一審判決,尚未確定):關於移送民事庭後補繳裁判費續行實體審理並確認贈與無效、命給付1100萬元等之見解(引用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要旨,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580號裁定移送前來)
- 民事裁定(2025年2月3日,一審裁定,尚未確定,主文:命補繳660,736元):關於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適格及命補繳裁判費之見解(同案號另有114年2月13日駁回裁定TPDV,113,金,207,20250213,2,係逾期未補繳後之駁回裁定)
- 民事判決(2025年11月14日,一審判決,尚未確定,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186萬9,998元):關於詐欺直接被害人勝訴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暫免費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2項假扣押假處分擔保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3項假執行擔保均不得高於十分之一之說明
(以上裁定及判決內容為法院實際見解之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供讀者參考;地方法院裁定及判決為一審見解,個案仍以確定判決及最新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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