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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位置怎麼坐?法庭席位安排與請假方式|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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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位置怎麼坐?法庭席位安排與請假方式一次看懂

第一次上法庭該坐哪裡?請假又該怎麼請才合法?答案是:法庭座位依司法院頒布的「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統一配置,當事人依書記官或法警引導就坐民事原告、被告席或刑事被告席即可;若無法到庭,務必在開庭前以書狀向承辦股別聲請延期並檢附證明,否則民事可能被一造辯論判決,刑事被告可能被拘提、證人可能被處3萬元以下罰鍰。本文整理席位圖解、線上查詢與筆錄閱覽等便民措施,以及民事、刑事請假的正確做法與法律效果,讓你開庭不緊張。

法庭座位怎麼坐?民事庭、刑事庭、行政庭席位差在哪?

結論先說:法庭不是隨便坐,所有席位的種類與方位都有全國統一標準,出自司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84條第5項授權訂定的「法庭席位布置規則」。規則於97年2月5日曾修正,將原本分散的各級法院席位規定整併,把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智慧財產法院的法庭席位布置納入同一規則,並增列技術審查官席等新席位,要求各法院在指定期限內完成調整(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參照函釋)。該次整併為歷次修正之一,現行規則歷經101.05.30、105.03.14、108.04.15、109.07.15、109.10.30、110.03.19、110.11.19等7次修正,現行第2條已擴增為12類法庭(新增國民法官法庭、懲戒法庭、職務法庭、家事溝通/參審法庭、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大法庭等),法源並增列法院組織法第84條第5項、行政法院組織法、懲戒法院組織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等,現行以110年版為準。

很多人搜尋時會打成「法庭席位佈置規則」,正確用字是「布置」。規則的沿革可幫助你理解現在看到的格局:94年7月8日修正時採ㄇ字型配置,讓當事人與代理人同側就坐以保障隨時諮詢的權利;97年2月5日則是把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一併納入,並授權由司法院另定法槌使用要點。依該次函釋說明,最高法院等5所法院至遲應於98年12月31日整建完成,其餘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至遲於98年6月30日調整完畢。

下表整理常見席位,讓你一進法庭就能對號入座:

席位名稱大約位置誰坐/做什麼用備註
法官席
法庭正前方高台
法官審理、指揮訴訟
地板原則離地面25至50公分,其餘席位置於地面;如法庭相對高度無法配合,得酌減高度(規則第4條)
書記官席
法官席前方或側邊
製作筆錄、協助審判程序
通常緊鄰法官席
檢察官席/公訴人席(刑事)
面對法官時的右側
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
民事庭則無此席,改為原告、被告席
原告席/被告席(民事)
面對法官分坐左右兩側
當事人陳述、辯論
行政訴訟、家事事件亦比照配置
當事人席/被告席(刑事)
面對法官,與檢察官席相對
被告應訊、行使防禦權
被告原則應親自到庭
律師席/代理人席
當事人旁邊或後方
辯護、代理陳述
與當事人同側,方便隨時諮詢
技術審查官席(智慧財產案件)
通譯、錄音、卷證傳遞席左側,斜放面向應訊台
協助法官理解專業技術問題
智慧財產案件得視需要設置,97年版第4條第3項曾明定其位置,現行條文已刪除,現行依附圖配置並得由審判長酌增席位,非每庭都有
通譯、錄音、卷證傳遞席
法官席附近
翻譯、操作錄音設備、傳遞卷證
原稱通譯席,因兼具錄音與卷證傳遞功能而更名
證人席/鑑定人席/應訊台
法官左前方或右前方,面向法庭
證人宣誓、接受詰問
應訊台供當事人、證人陳述使用
法警席
法庭入口或兩側
維持秩序、引導席位
不清楚坐哪時直接問法警最快
旁聽席
法庭後方或兩側
開放一般民眾旁聽
依法不公開的案件除外,旁聽需保持安靜、手機靜音

法官席為什麼要墊高25至50公分?其他席位都在地面嗎?

是的。依「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4條第1項規定,審判活動區除法官席地板離地面25公分至50公分外,其餘席位均置於地面,無高度。如法庭相對高度無法配合時,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法官席地板離地面高度(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參照函釋附件)。墊高是為了象徵法官超然獨立、俯視全庭,也讓全庭人員都能清楚看見審判活動。

實務細節上,現行第4條第2項為「法官席正前右、左兩側下方,分置書記官席及通譯、錄音、卷證傳遞席,均面向旁聽區。」(非僅通譯席、非「旁聽席」而為「旁聽區」);97年2月5日版本第4條第3項曾規定「法院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得視需要置技術審查官席,設於通譯、錄音、卷證傳遞席左側,斜放面向應訊台」,現行條文已刪除,該文字僅能作沿革引用。現行第4條第3項現為「審判長或法官為利訴訟程序進行,得視法庭空間大小及審判需要,於法庭內適當位置,指定或酌增席位。」;另第4條第4項規定「依法得於審判程序中陪同當事人、關係人或被害人者,其席位以設於被陪同人旁為原則。」,顯示身心障礙、兒少、被害人等陪同席可設於被陪同人旁,第5項但書並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少年保護法庭、家事溝通法庭及家事參審法庭,得視審理事件之性質及需要調整之。」(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也就是說,技術審查官不是每案都有,而是法官認為有專業協助必要時才設置,現行則依附圖配置並得酌增席位。

律師一定要坐在當事人旁邊嗎?智慧財產法庭有什麼不同?

原則上是。94年修正確定ㄇ字型格局後,當事人與代理人同坐一側,就是為了讓當事人在開庭中能隨時與律師討論、保障諮詢權。智慧財產法庭的差異在於多了一個技術審查官席,協助釐清專利、商標等技術爭點,但該席位只有在智慧財產案件且法院認有需要時才會設置,97年版曾以第4條第3項明定其位置,現行已刪除並回歸附圖配置及第4條第3項酌增席位的彈性處理。

通譯席現在還只做翻譯嗎?

已經不只是翻譯。依97年修正要點,通譯席位尚具法庭活動錄音及卷證傳遞功能,因此正式更名為通譯、錄音、卷證傳遞席(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參照函釋)。你在法庭看到該席位人員操作錄音主機、傳遞卷證,就是這個原因。規則第10條也要求,錄音、錄影及其他電子化設備,應加固定,設於法庭內適當位置,其附屬線路之鋪設,應力求整潔(舊版97年文字「應加固定,其附屬線路應敷設地下」已修正),避免影響法庭活動動線與安全。

開庭進度怎麼線上查?法庭電腦螢幕一定要開嗎?

現代法庭已高度數位化,司法院近年推動的多項便民措施,都能讓你更掌握開庭節奏。

開庭進度線上查怎麼用?從什麼時候開始開放一般民眾查詢?

只要上司法院「開庭進度查詢」服務,輸入案號或當事人姓名,就能看到案件的法庭、股別與目前開庭進度,法院大樓內的電子看板也會同步顯示。依司法院函釋,司法院院外網站自96年1月1日起,將第一、二審法院的開庭進度查詢服務擴大提供一般民眾使用,涵蓋民事、刑事、少年、家事及行政等案類(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參照函釋)。該函釋說明是為落實司法為民及業務透明化政策,提供即時開庭狀況,方便民眾掌握訴訟進度。

小提醒:線上查詢顯示的是即時進度,實際仍以法院當日庭期安排為準。若你擔心遲到,建議提早到院,並同時留意承辦股別書記官的通知。

開庭時法官前面的電腦螢幕在顯示什麼?可以要求看筆錄嗎?

那是即時筆錄顯示。根據司法院函釋,公訴人、辯護人或代理人及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等席位前的電腦螢幕,原則上於開庭時均開啟供覽視筆錄內容,讓在庭之人即時核對書記官記載是否正確;但審判長斟酌具體情狀,認為開啟螢幕有礙法庭活動順暢者,得不予開啟(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參照函釋)。適用範圍不只法官、檢察官、律師與被告,證人、鑑定人、自訴人等席位前亦同,且無論是準備程序或審理程序都適用。

對當事人的實益是:筆錄記載有誤可當庭異議、即時更正,避免事後爭執。如果你發現螢幕顯示與你陳述不符,可舉手向審判長表示,請求更正筆錄。

家事調解意見調查表可以用手機填嗎?

可以。法院在辦理家事調解時,會在調解室或其他適當處所放置紙本的「家事調解意見調查表」,也可能在調解終結後以傳真、郵寄等方式提供民眾填寫。為提升效率,司法院函釋已請各法院併採網路問卷方式,並將網址QRcode載於調查表或張貼於調解室內、外適當處,讓民眾掃描後線上填寫(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參照函釋)。該函釋是依據「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23點第1項規定辦理,目的在落實便民原則。

萬一無法出庭怎麼請假?民事、刑事請假方式與後果差在哪?

結論:千萬不要無故不到庭。正確做法是「盡早以書狀向受訴法院承辦股別聲請延期」,載明案號、期日、無法到庭的正當理由、預計可到庭日,並檢附證明文件,遞狀後再聯繫書記官確認是否准許。若未獲准假仍不到庭,民事可能被一造辯論判決,刑事被告可能被拘提,證人可能被罰鍰。

刑事訴訟法的適用往往需要搭配其他規定一併理解,建議參考勞工權益完整指南掌握完整架構。

民事開庭請假要怎麼寫狀?多久前要送?

民事請假的正式名稱通常是「民事聲請延期狀」或「民事聲請改期狀」。書狀應向受訴法院提出,具明以下事項才容易獲准:

  1. 案號、股別、原定期日與案由
  2. 無法到庭的具體理由,例如重病住院、親屬喪亡、出國行程已定、重大車禍等
  3. 希望改期的期間或可到庭日期
  4. 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診斷證明、住院證明、機票訂位紀錄、訃聞、請假證明等
  5. 聲請人簽名或蓋章、聯絡電話

實務要點是「盡早聲請」與「理由具體」。最好在開庭前數日就遞狀,讓承辦法官有時間審酌;理由不要只寫「因故不克到庭」,應具體說明事實並附證明。遞狀後可禮貌性致電承辦股書記官確認收狀與准駁情形,但以書狀為正式依據,僅以電話通知通常會被要求補狀,否則不生合法請假效力。

另一個選項是委任代理人。若你已委任律師,律師可代為出庭陳述;若未委任律師,依法也可委任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人擔任訴訟代理人。但要留意,某些程序例如調解、言詞辯論或法院命本人到場時,仍需本人到庭,代理人不能完全取代。

民事無故不到庭會怎樣?會被視為撤回起訴嗎?

不會直接視為撤回起訴,這是常見誤解。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的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要旨摘述)。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言詞辯論期日,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到場時,亦適用之。」第3項規定「如以前已為辯論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準備書狀之陳述者,為前項判決時,應斟酌之;未到場人以前聲明證據,其必要者,並應調查之。」也就是說,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時,仍應斟酌已為之言詞辯論及調查證據的結果,並審酌不到場當事人所提出書狀的陳述,未到場人以前聲明之證據,其必要者並應調查之,非不到場即逕行判決。

但一造辯論判決有嚴格要件,法院不能隨便就判。民事訴訟法第386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

  1. 不到場的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2. 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
  3. 到場之當事人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能為必要之證明者
  4. 到場之當事人所提出之聲明、事實或證據,未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者

此外,即使准許一造辯論,法院仍應斟酌已為之言詞辯論及調查證據的結果,並審酌不到場當事人所提出書狀的陳述,必要時仍應調查證據後才判決。因此,是否准假與是否為一造辯論判決,關鍵在於「是否受合法通知」與「有無正當理由」。若請假理由正當且有證明,法院通常會改期;若一再無正當理由請假,法官可認定為濫用程序而不准假,進而為一造辯論判決,對不到庭的一方極為不利。

刑事被告、告訴人、證人請假規定一樣嗎?會被拘提或罰鍰嗎?

不一樣,效果差很大,下表一次對照:

身分原則是否須親自到庭合法請假方式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法律效果
刑事被告
審判期日原則應親自到庭,法院應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第1項);同條第2項並規定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或法院認為不必要或不適宜者,不在此限
具狀向法院聲請改期,敘明正當理由如住院並附證明;部分程序得由律師代理,但重要審判期日仍須本人到庭
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法院得拘提之(刑事訴訟法第75條)。拘提是裁量處分,得為之而非應為之
告訴人、被害人
傳票常註明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第2項,被害人或其家屬經傳喚有到場陳述意見的機會,例外情形法院得不傳喚
具狀請假或委任代理人到場
視案件性質而定,無直接罰鍰,但可能影響告訴或求償權益的陳述機會
證人
經傳喚有到庭義務
事先具狀向法院請假,說明無法到庭理由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科罰鍰由法院裁定,得提起抗告;檢察官傳喚的證人須聲請法院裁定罰鍰,拘提準用刑事訴訟法第77條至第83條、刑事訴訟法第89條至第91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

特別提醒證人:證人罰鍰不是公文恐嚇,而是法院的裁定處分,對該裁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救濟。若你是被檢察官傳喚而非法院傳喚,依同條規定,罰鍰須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

公示送達現在可以在網站公告嗎?跟開庭請假有什麼關係?

可以,而且已經是法定應行程序。早期司法院曾函釋暫不開放當事人聲請部分的公示送達上網公告,但依司法院106年函釋,法院依當事人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時,得於司法院及所屬法院網站公告,並即日起停止適用95年限制開放的函釋(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參照函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第2項始明定,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繕本、影本或節本公告於法院網站;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也就是說,網站公告是除保管及公告處黏貼外的附加程序,雙軌始生效,避免誤導僅網站公告即生效。

這與請假的關聯在於「合法通知」的認定。若你的戶籍地或居所不明,對造可能聲請公示送達,經法院准許並完成保管、公告處黏貼及網站公告即生送達效力,之後的開庭通知即便你未實際收到,也可能被認定為已合法通知,進而發生一造辯論判決的風險。因此,若有搬家或長期不在戶籍地,應主動向法院陳明可送達地址,或定期查詢案件進度,避免因公示送達而不知期日。

請假小技巧:怎樣寫最容易准假?

整理實務上法官較容易准許的寫法:

  • 時間:開庭前3至7日遞狀為佳,突發急病則當日立即以書狀或先電話聯繫書記官說明,事後補狀與證明。
  • 理由:具體到「何時、何地、何事」,例如「114年8月20日因急性闌尾炎於○○醫院住院手術,預計住院至8月27日,檢附診斷證明書」,而非空泛的「身體不適」。
  • 證明:診斷證明正本、住院證明、機票與出入境紀錄、訃聞、公司出差派令等,影本應註明與正本相符。
  • 替代方案:表明可到庭的最早日期,或是否願意以視訊、代理人先行陳述,展現配合訴訟的誠意。
  • 聯絡:遞狀後致電承辦股書記官確認分案與准駁,不要只在法院電子看板被動等待。

司法院近年持續推動電子化,未來線上聲請改期的管道可望更普及。目前已可見公示送達得於網站公告等便民措施(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參照函釋),顯示法院正逐步擁抱科技,民眾宜善用線上查詢與電子服務。

宣判時聽不懂判決怎麼辦?法官會說明嗎?

會,而且有函釋要求法官用易懂方式說明。依司法院函釋,法院宣示判決主文若輔以附表,應一併說明附表要旨;各類案件均宜適當說明主文的意義;重大或社會矚目案件宣示判決時,宜說明判決理由要領,必要時宜透過發言人為後續闡述(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參照函釋)。該函釋並引據民事訴訟法第224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225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21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51條等規定,強調宣判程序的透明與可理解性。

實務上,宣判時法官會先朗讀主文,再就附表或主文意義作口頭說明;若你是當事人,聽不懂可當庭禮貌請求法官再說明一次,或待領取判決書後詳閱理由。判決書才是完整依據,你也可以在宣判後依法聲請閱卷或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查詢公開的判決內容。若為重大案件,法院發言人亦可能於宣判後補充說明判決要旨,以兼顧司法透明與公眾知的權利。

常見問題 QA

Q:法庭裡哪些位置是當事人可以坐的?坐錯會被糾正嗎?

當事人依案件類型坐在當事人席,民事為原告席與被告席,刑事為被告席,檢察官則坐公訴人席。不清楚時直接詢問法警或書記官,他們會引導你就座。坐錯通常會被禮貌引導更正,不會被法警趕出法庭,但提早確認席位能讓你更快進入狀況、保障陳述機會。

Q:如果開庭遲到了,還能進去嗎?會不會直接被判輸?

可以進入,但應盡量準時。遲到時應輕聲進入法庭、向法官致意後就座。若你遲到而法院已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為一造辯論判決,判決即已作成,事後要救濟就必須透過上訴等程序,成本很高。刑事庭若被告遲到經合法傳喚仍未到場,法院可能改期或依法處理,因此務必準時,必要時提前查詢開庭進度。

Q:開庭可以請假幾次?一直請假會怎樣?

法律沒有明文次數上限,但法官會審酌每次請假理由是否正當及有無證明。若一再以不具體理由請假,可能被認為濫用程序而不准假,民事即可能依聲請或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刑事被告可能被拘提,證人可能被處罰鍰。建議每次請假都附具體證明並主動表明可到庭日期。

Q:請假一定要寫狀紙嗎?可以用電話或線上請假嗎?

正式請假應以書狀向受訴法院承辦股別為之,電話僅能作為緊急通知。書記官接到電話通常會要求補狀,否則不被視為合法請假。目前部分法院已提供線上服務,但是否可用線上聲請改期,仍應向承辦股確認。最保險的做法是書狀敘明案號、期日、事由、預計可到庭日並附證明,遞狀後再電話確認是否准許。

Q:如果請假不被准許,會有什麼後果?可以補救嗎?

若法院不准假,你仍應按時出庭,否則視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民事可能導致一造辯論判決,刑事被告可能被拘提,證人可能被處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被拘提,罰鍰裁定得提起抗告。若確有突發正當理由導致未及到庭,應立即補狀說明並附證明,聲請回復或救濟,但是否准許由法院依法審酌,事前預防勝於事後補救。

Q:法庭可以錄音、拍照或直播嗎?

原則上不行。法庭內錄音、錄影及其他電子化設備依「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10條應加固定,設於法庭內適當位置,其附屬線路之鋪設應力求整潔,由法院設置與操作。當事人或旁聽人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拍照,違反者法官得依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禁止或命其離庭,嚴重者可能涉及妨害法庭秩序。需要錄音內容可依法聲請閱覽筆錄或聲請付與錄音光碟。

結語

了解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的ㄇ字型設計、法官席墊高的用意、技術審查官與通譯錄音卷證傳遞等席位分工,能讓你一進法庭就找到正確位置;而掌握開庭進度線上查詢、筆錄即時閱覽、家事調解網路問卷與公示送達網站公告等便民措施,則能讓訴訟更透明、更有效率。最重要的仍是期日管理:如需請假,務必以書狀早日聲請、理由具體並附證明,遞狀後主動確認准駁,才能避免一造辯論判決、拘提或罰鍰等不利益。下次走進法庭,你也能從容應對,妥適維護自身權益。如有個案疑問,建議攜帶傳票與相關證明諮詢專業律師。

(本文參考司法院相關函釋及「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等規定,內容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以法院認定及最新法規為準;文中函釋內容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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