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聘跟約僱差在哪?政府機關聘用人員權益說明 小明最近在找工作,看到政府機關的徵才廣告,有「約聘人員」和「約僱人員」兩種職缺,他很好奇:「這兩種有什麼不同?是不是都是公務員?福利待遇一樣嗎?萬一被解僱該怎麼辦?」今天就用最白話的方式,一次搞懂約聘與約僱的差異,以及相關的權益保障。 --- 一、什麼是「約聘人員」? 法律依據:主要是《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 政府機關因為業務需要(例如推動專案計畫、處理技術性工作),會聘用專業或技術人員,這就是「約聘人員」。他們通常需要大專以上學歷,負責的工作比較專業,像是研究員、專案經理、工程師等。 - 聘期:每次最長1年,但可以續聘(只要機關業務持續需要)。 - 薪資:依照「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核定。每個薪點的金額每年由行政院核定(2025年每個薪點約新台幣124.7元)。舉例來說,約聘五等可能是280薪點,約聘六等可能是330薪點,以此類推。 - 獎金:有 年終工作獎金(1.5個月),另外還有 考成獎金(類似公務員考績):考成甲等可領1個月薪給總額,乙等0.5個月,丙等以下沒有。 - 保險:參加 公教人員保險(公保)。 - 退休金:自94年7月1日起,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機關每個月要提撥6%到你的個人勞退專戶(你自己也可以自提0~6%)。 - 其他福利:休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依年資有7~30天),也有婚喪生育補助、子女教育補助等(但各機關可能略有不同)。 --- 二、什麼是「約僱人員」? 法律依據:主要是《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約僱人員是機關因應臨時性或季節性業務(例如短期計畫、公文收發、庶務工作)而僱用的人力。資格門檻較低,高中職以上學歷即可,通常從事比較簡易的行政工作。 - 僱用期限:每次不得超過1年,但可以續僱。 - 薪資:依照「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支給。例如: - 薪點220~240 → 相當公務員 三職等 - 薪點250~270 → 相當 四職等 - 薪點280 → 相當 五職等 (參照秘台人二字判決:「約僱佐理員薪點之敘定,應依『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辦理……薪點220至240相當第3職等,250至270相當第4職等,280薪點則相當第5職等。」) - 獎金:有 年終工作獎金(1.5個月),但 沒有考績或考成獎金。 - 保險:參加 勞工保險(勞保)。 - 退休金:同樣適用勞退新制,機關每月提撥6%到個人專戶。 - 其他福利:休假也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但年資計算方式與約聘相同。 --- 三、約聘 vs 約僱:快速比較表 | 項目 | 約聘人員 | 約僱人員 | | ------------- | -------------------------------------------- | -------------------------------------------- | | 法律依據 |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 | 進用資格 | 大專以上,專業性或技術性工作 | 高中職以上,臨時性或簡易性工作 | | 契約期限 | 最長1年,可續聘 | 最長1年,可續僱 | | 薪資標準 | 聘用人員薪點表(通常職等較高) | 約僱人員薪點表(最高約五職等) | | 獎金 | 年終1.5個月 + 考成獎金(甲等1個月、乙等0.5) | 年終1.5個月(無考績獎金) | | 保險 | 公保 | 勞保 | | 退休金 | 勞退新制6% | 勞退新制6% | | 是否受《公務員服務法》規範 | 是(廣義公務員) | 是(廣義公務員) | | 救濟途徑 | 行政爭訟(訴願、行政訴訟) | 行政爭訟(訴願、行政訴訟) | --- 四、法律性質:是「行政契約」還是「勞動契約」? 你可能會想:我和機關簽的約,算是勞動契約嗎?如果發生糾紛,該走民事訴訟還是行政救濟? 根據法務部及法院實務見解,約聘僱契約屬於「行政契約」,而不是私法上的勞動契約。因為機關聘用或僱用你是為了達成公法上的目的(執行公務),雙方權利義務具有公法性質。 參照(90)法判決:「法務部認為,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區別,應以契約是否產生公法上之權利義務變動為判斷標準……鑒於約聘僱人員多為機關執行職務,其與機關間之關係具有公法性質,宜將其契約明確歸類為行政契約。」 關於契約的更多實務案例與操作細節,勞工權益完整指南有系統性的整理可供參考。 所以,如果你被機關解聘或不續約,認為權益受損,你不能直接告民事官司,而必須先提起 訴願,不服訴願結果再提起 行政訴訟。這一點非常重要,救濟時效和程序都與一般勞工不同,務必留意。 --- 五、約聘僱人員是「公務員」嗎? 從狹義的《公務人員任用法》來看,約聘僱人員 不是 常任文官(沒有銓敘、無法升官等)。但從《公務員服務法》的角度,他們 受有俸給,所以必須遵守該法的規定,例如 不得兼職、保守機密等。某些法律(例如《律師法》)更直接把聘僱人員視為公務員,禁止律師兼任。 參照法檢字第判決:「聘僱人員亦屬公務員範疇……律師不得兼任政府機關之聘僱人員。」 此外,如果你曾在法院或檢察署擔任約僱書記官,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在曾任職的法院執行律師職務(律師法第37條之1)。這也顯示約僱人員在某些情況下與正式司法人員受到相同的迴避規範。 參照法檢字第判決:「符合條件之約僱書記官屬律師法施行細則第15條所稱『司法人員』,應受律師法第37條之1之限制。」 --- 六、常見問題 Q&A Q1:約聘僱人員可以做一輩子嗎?有沒有機會轉任正式公務員? A1: 約聘僱人員本質上是 臨時性 職務,沒有終身保障,機關可以視業務需要決定是否續約。如果想成為正式公務員,唯一途徑是參加 國家考試(高普考、特考等)及格,並經分發任用。約聘僱的年資 不能 直接轉換成公務員年資,但可以併計休假年資、退休金提撥年資等。 Q2:約聘僱人員有年終獎金嗎?考績獎金呢? A2: 兩者都有 年終工作獎金(1.5個月,按在職月數比例計算)。 - 約聘人員另有 考成獎金:考成甲等可領1個月薪給總額,乙等0.5個月,丙等以下沒有。 - 約僱人員 沒有 考績或考成獎金。 Q3:約聘僱人員可以請育嬰留職停薪嗎? A3: 可以。雖然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但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及行政院相關規定,約聘僱人員任職滿六個月後,子女未滿三歲前,可以申請 育嬰留職停薪,最長兩年。留職停薪期間,公保/勞保可以繼續加保(保費自付),年資也可併計。 Q4:約聘僱人員會被無故解僱嗎?有什麼保障? A4: 機關不能隨意解僱約聘僱人員,必須符合契約約定及相關法令(例如《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5條、《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7條)。如果認為解僱不合法,可以依行政救濟程序(訴願、行政訴訟)尋求救濟。此外,也受到《就業服務法》禁止歧視等一般勞動法令的保護。 Q5:約聘僱人員的薪資怎麼算?可以調薪嗎? A5: 薪資 = 薪點 × 每點金額(每年由行政院核定)。約聘人員的薪點依「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對應職等;約僱人員則依「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調薪通常要等到機關調整職等或晉級,或者每年行政院調整每點金額時才會變動。 Q6:約聘僱人員適用勞基法嗎? A6: 不適用。因為公務機關的約聘僱人員與機關間屬於 公法關係,並非勞基法所稱的「勞工」。但自94年7月1日起,他們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機關須提撥6%退休金。其他勞動條件(如工時、加班費)則依契約或行政規則辦理,通常比照公務人員規定。 Q7:約聘僱人員可以加入工會嗎? A7: 可以。約聘僱人員可以組織或加入工會,透過團體協商爭取權益。實務上已有許多政府機關的約聘僱人員加入各類工會。 --- 七、真實案例:阿明的律師夢 阿明大學法律系畢業後,先到地方法院擔任「約僱書記官」,負責整理卷宗、協助開庭記錄。做了三年後,他離職準備律師考試,順利考上。正當他開心要在老家開業時,卻發現 律師法第37條之1 規定:曾任司法人員者,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在曾任職的法院執行律師職務。阿明以為自己只是約僱人員,不是正式公務員,應該不受限制。但詢問主管機關後,得到的答案是:「約僱書記官若專辦司法事務,就屬於『司法人員』,同樣受迴避限制。」(參照法檢字第判決)阿明這才恍然大悟,原來約僱人員在某些法律上也被視為公務員,必須遵守相關規範。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擔任政府機關的約聘僱工作,雖然不是鐵飯碗,但依然要遵守公務員相關法令,千萬別輕忽! --- 八、結語:了解權益,保障自己 無論是約聘或約僱,都是政府機關重要的人力資源。雖然工作穩定性不如正式公務員,但只要清楚自己的權利義務,也能在工作中獲得保障。簽約前務必仔細閱讀契約內容,確認薪資、福利、工作內容,並留意救濟途徑是行政爭訟而非民事訴訟。若有任何疑問,可以向機關人事單位詢問,或尋求法律專業協助。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大家釐清約聘與約僱的差異,在求職路上做出最適合自己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