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薪低報對我有什麼影響?勞健保權益損失|2026最新

公司高薪低報對我有什麼影響?勞健保權益損失一次看懂
公司高薪低報會讓你的勞保給付、勞退提繳直接縮水,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以投保薪資為基礎的給付也會跟著變少。結論先說:高薪低報是雇主申報的投保薪資低於你實際的月薪資總額,勞保給付按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勞退按月提繳工資的6%提繳,一旦被低報,未來請領金額與退休老本都會被低估,雇主則可能同時觸犯刑事、行政責任。本文用實際判決與現行法條,帶你一次看懂損失如何計算、如何自保。
高薪低報是什麼意思?為什麼雇主會這樣做?
高薪低報是指雇主向勞工保險局及健保署申報員工的投保薪資時,故意申報低於員工實際領取的月薪資總額。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月投保薪資是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的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向保險人申報;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也明定,雇主應按勞工每月工資提繳不得低於6%的退休金,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月提繳分級表。換言之,申報基礎是「全薪」而非底薪或固定薪。
雇主之所以冒險低報,主因是想減少雇主負擔的勞保、健保保費及勞退提繳金額。雇主負擔比例高於勞工,低報一個級距就能少繳數千元,但風險全部轉嫁給勞工與主管機關對保險費計算正確性的管理。
實務提醒:投保單位如果申報不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之1,保險人得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的薪資逕行調整投保薪資;調整後如果仍與實際薪資不符,再以實際薪資為準,並自調整之次月一日生效。勞退部分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第3項,雇主申報月提繳工資不實或未依規定調整,勞保局查證後也可以逕行更正或調整,並溯及生效。
高薪低報對勞工有什麼影響?3大權益損失試算
1. 勞保給付會少多少?生育、傷病、失能、老年都以投保薪資計算
結論:會少,而且少很多。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明定,以現金發給的保險給付,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標準計算。包含生育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老年年金等,全部連動投保薪資。依同條第3項及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4項規定,平均月投保薪資的計算期間如下:一、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保險年資未滿5年者,按其實際加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依第58條第2項規定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按其退保當月起前3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二、其他現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6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平均月投保薪資以新臺幣為單位,元以下四捨五入;平均所得以日為給付單位者,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30計算。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也因此,試算的差額會因採計期間而放大,年資越長影響越大。
試算舉例(依勞保局公告分級表為準,級距會定期調整): 本文以月薪6萬元為例,假設對應級距為60,800元,低報為24,000元,請領普通傷病給付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的50%計算:
- 正常申報可領:60,800元 × 50% = 30,400元
- 低報後只能領:24,000元 × 50% = 12,000元
- 單次就差:18,400元
如果請領生育給付、失能給付或未來老年給付,差額會隨給付月數放大。投保薪資被低報,等於所有與薪資連動的給付都被打折。
註:60,800元為本文舉例級距,實際級距以勞保局當時公告的投保薪資分級表為準。現行分級表最高級距會隨基本工資調整,請以查詢當下的公告為準。
2. 勞工退休金會少多少?每月少2千,30年差近80萬
結論:退休金被低報,等於老本被偷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雇主每月負擔提繳的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的6%。
試算舉例(同樣依現行提繳分級表實際級距計算):
- 正常提繳:60,800元 × 6% = 3,648元
- 低報提繳:24,000元 × 6% = 1,440元
- 每月差額:2,208元,一年差26,496元,30年累積差約794,880元,還不含投資收益。
勞退是專戶制,少提就是少存,未來無論一次領或月領,本金都已先輸一截。
3. 健保醫療給付會受影響嗎?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呢?
結論:健保看病權益本身不受影響,但其他津貼會受害。
全民健保的醫療給付與你的投保金額無關,不會因為被低報就不能看病或給付打折。但低報會產生行政罰鍰與追繳問題。真正會被連動的是「以勞保投保薪資為計算基礎」的給付,例如就業保險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部分職業災害補償等,這些津貼同樣按投保薪資計算,低報就會跟著縮水。以眷屬身分依附加保的情形,也可能因被保險人投保金額偏低而影響眷屬保費計算的正確性。
雇主高薪低報會被罰什麼?刑事、行政責任一次看
會被判刑嗎?法院怎麼認定詐欺得利與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結論:會。法院實務已穩定認定,高薪低報短繳保費同時構成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刑法第216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且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長期按月申報則被評價為接續犯,論以一罪。
兩個真實判決可以說明:
1. 沅鉦公司案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625號第一審簡易判決,經同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00號第二審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不得上訴) 本案被告方OO為沅鉦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行為期間分100年3月31日起至100年12月21日、100年12月22日起至101年7月30日、101年7月31日起至107年3月12日三時期,按月短報員工余OO薪資,使公司詐取少納的勞保費、健保費差額。一審主文:方OO犯詐欺得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又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二審主文:上訴駁回。二審理由維持一審認定,被告以短報薪資方式使公司詐取少納的勞保費、健保費,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得利罪,其中一罪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本案並非最高法院確定見解,但已是地方法院第二審維持原判而確定的見解。
2. 超順利公司案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026號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266號改簡,法官王振佑,113年已確定) 本案被告蔡OO為超順利公司相關負責人,法院認定其以高薪低報方式申報僱員薪資,使公司獲有短少支出相關保費的不法利益,並損害主管機關對保險費用、提繳金額計算的正確性及員工投保利益,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得利罪,從一重以詐欺得利罪處斷,主文為「蔡OO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緩刑依據為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此40萬元是緩刑負擔,並非罰金,逾期未履行可能被撤銷緩刑。
判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法院在理由中特別說明,同時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與詐欺得利為想像競合,長期按月申報屬於接續犯。
會被罰多少錢?勞保4倍、健保2至4倍、勞退滯納金與同額按月罰如何區分?
結論:除了刑責,行政罰鍰更重且不會因事後補繳而免除。重點在條號要分清楚,高薪低報6%提繳不適用「同額按月罰」:
| 項目 | 正確法源 | 罰則內容 | 備註 |
|---|---|---|---|
勞工保險 |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 | 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的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 | 罰鍰以短報的保費差額為基數計算4倍 |
全民健康保險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9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短繳保險費外,並按短繳金額處2倍至4倍罰鍰:一、第一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將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以多報少者。二、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將其投保金額以多報少者 | 注意不是第84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是未辦理投保手續等情形 |
勞工退休金(一般提繳6%)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第1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第2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第3項 | 違反第14條第1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9條第1項或第20條第2項未按時提繳或申報不實者,自期限屆滿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3%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的1倍為止,經勞保局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勞保局依第15條第3項得逕行更正月提繳工資 | 高薪低報6%提繳適用此項,無「同額按月罰」 |
勞工退休金(年金保險)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第3項 | 僅違反第36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9條未依規定繳納年金保險費者,處應負擔金額同額罰鍰,並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 | 限於年金保險費,與6%提繳不同 |
同條其他情形亦有罰則可供對照: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第2項規定,投保單位未依本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第3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高薪低報即屬此項;第4項規定,保險人依第10條第3項規定查對時,投保單位規避、妨礙或拒絕,或未依第10條第4項規定備置備查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1萬8千元以下罰鍰。
實務上,勞保局及健保署會在查獲後追繳短繳保費差額,並另案裁罰,事後補繳只能補足國家保費收入,不能免除已經成立的罰鍰。
發現被高薪低報怎麼辦?勞工自救4步驟
步驟1:定期查詢投保紀錄,先確認級距是否相符
結論:每季查一次,最保險。
勞保投保薪資及勞退提繳工資可透過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勞動保障卡或臨櫃查詢;健保投保金額可透過健保署網站或健保快易通APP查詢。重點是比對「實際月薪資總額」與「申報級距」是否一致,包含本薪、加班費、獎金等經常性給與是否計入。
步驟2:向雇主反映並要求更正、補提
結論:先以書面留下紀錄,要求依法調整並補提補繳。
若發現不符,先以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向雇主及人資反映,要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規定,調整投保薪資、月提繳工資並補提勞退金。雇主若拒絕,即進入檢舉程序。
步驟3:檢舉管道怎麼選?可以匿名嗎?
結論:可以匿名,但提供具體事證才查得動。
- 勞保局:電話(02)2396-1266,或線上檢舉系統。
- 健保署:0800-030-598。
- 勞工退休金檢舉:同向勞保局檢舉,由其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查證後逕行更正。
檢舉時建議提供薪資單、薪轉紀錄、扣繳憑單、勞健保繳費證明等,載明到職日、實際薪資及申報級距差異期間。匿名檢舉合法,但若要主張個人權益受損及請求賠償,具名並提出事證有助於後續調查與民事求償。電話與網址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勞健保低報涉及的權益與救濟途徑相當廣泛,建議搭配勞工權益完整指南掌握完整架構。
步驟4:民事求償怎麼主張?同意低報還有得賠嗎?
結論:因低報導致給付短少的差額,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請求雇主賠償,但要有因果關係證據。
勞工若因高薪低報導致勞保給付短少,可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法院通常會以實際短領差額為賠償範圍,例如申請老年給付、傷病給付時才發現短少的金額。舉證上需證明「實際薪資—申報薪資—給付短少的因果」。
很多雇主會誘使勞工簽署「同意低報以節省保費」的同意書,甚至約定多給現金補貼。這種同意書的效力要分兩層看:
- 行政罰與刑責:不因勞工同意而免除。 高薪低報違反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等強制規定,即使勞工簽名同意,雇主仍會被處罰鍰、追繳保費,也可能構成前述刑事犯罪。
- 民事賠償:實務見解不一,要個案認定。 有法院在相反情形「低薪高報讓勞工多領給付」的案例中,認為既然勞工已承諾並獲利,就有「得被害人承諾」而阻卻侵權行為不法性的空間,駁回雇主事後再向勞工求償的主張。但在「高薪低報損害勞工權益」的典型情形,勞工仍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請求雇主賠償損失,法院是否認定勞工「與有過失」而減少賠償,需看勞工是否明知並自願配合、是否因此獲有對價等個案情節。切勿輕易簽署同意書。
高薪低報常見問題 FAQ
Q:發現公司高薪低報,我可以因此離職並要求資遣費嗎?
可以,但要在法定期間內主張。雇主將投保薪資以多報少,屬於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依同條第4項準用第17條請求資遣費。不過有30日期間限制: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第6款情形得自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30日內為之。逾期未為終止,視為拋棄此一解僱權。建議發現後先查詢紀錄、發函要求更正,保留知悉時點的證據。
Q:高薪低報的追溯期有多久?可以追討幾年的差額?
行政追繳實務上以5年公法請求權時效處理。法院判決也載明,勞保局、健保署、勞退的補繳是以公法請求權時效5年內的費用為範圍。但民事請求仍受民法時效限制,發現後應儘速主張。依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同條第2項並規定,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白話來說,即2年/10年時效完成後,雇主若仍保有少繳保費之利益,勞工仍得主張不當得利返還。勞保條例本身未明定5年追繳期間,5年是行政實務與公法時效的操作,與民事2年時效並行,建議盡早以書面主張並中斷時效。
Q:檢舉後,雇主會不會報復?會被解僱或減薪嗎?
擔心報復可以匿名檢舉,但主張個人賠償時仍需具名舉證。若雇主因勞工檢舉或要求更正而對勞工為解僱、減薪、調職等不利處分,勞工可主張該不利處分為違法或違反公序良俗,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給付工資或損害賠償訴訟。實務上建議同步保全薪資單、出勤紀錄、對話紀錄及檢舉回函,作為不利對待的證據。
Q:如果公司事後補繳保費,我的權益能恢復嗎?
只能補足國家保費收入,已發生的給付短少通常無法回溯重算。例如你在補繳前已請領生育給付或傷病給付,因投保薪資低而領得少,即使雇主事後補繳差額,已核發的給付也不會重新核定。勞保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追繳的是溢領給付及罰鍰,勞工個人短少的差額需另依該條向投保單位請求賠償。因此應盡早要求公司更正投保級距並補提勞退,避免損失擴大。
Q:勞工同意高薪低報,雇主就沒責任嗎?
錯,雇主的行政罰與刑責不會因勞工同意而免除。民事賠償部分則要區分:雇主仍可能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對勞工負賠償責任,但若勞工明知並自願簽署同意書配合低報,法院有個案認定勞工與有過失而減輕賠償,或在特定情形認為有得被害人承諾而阻卻侵權成立的空間,見解並不一致。無論如何,同意書違反強制規定不能使低報合法化,勞工也可能因同意而減少可請求金額,最好不要簽署。
結論:別等到請領給付才發現被低報
高薪低報是雇主常見的違法手段,往往等到申請傷病、生育或老年給付時才驚覺權益受損。平時養成每季查詢投保薪資與勞退提繳紀錄的習慣,一旦發現異常,立即以書面要求雇主更正並補提,必要時向勞保局、健保署檢舉,並在知悉損害後30日內評估是否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及請求資遣費,2年侵權時效內主張賠償,逾時仍可依民法第197條第2項主張不當得利返還。
透過本文引用的真實法院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625號第一審簡易判決及同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00號第二審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026號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266號改簡,法官王振佑),可以看到雇主為了一點保費差額,不僅要面對4倍、2至4倍或滯納金至1倍並移送執行的行政責任與追繳,違反年金保險規定者並有同額按月處罰,還可能被論以詐欺得利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甚至宣告有期徒刑與緩刑負擔,實在得不償失。勞工朋友勇敢查、勇敢主張,才能守住自己的勞保、健保與退休金。
參考資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625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00號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026號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266號改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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