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保勞健保怎麼辦?雇主違法處罰規定|2026最新

公司沒保勞健保怎麼辦?雇主違法處罰、勞工自救與檢舉完整指南
公司沒保勞健保怎麼辦?答案是:雇主只要有僱用員工,不論公司只有1人或4人,都必須為員工投保健保與就業保險;勞保則是僱用五人以上強制投保,未滿五人雖可自願加保,但一旦自願成立投保單位就必須為全部員工加保。雇主若未依法加保,不僅要補繳保費,還會被處以2倍至10倍罰鍰,勞工更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及給付損失賠償。本文整理最新法條、罰則與法院實務,教你如何蒐證、檢舉與爭取權益。
小明到新公司報到第一天,人資給他一堆資料填寫,卻獨獨少了勞健保加保單。他好奇問主管:「公司會幫我們保勞健保嗎?」主管回答:「我們公司規模小,只有4個人,依法不用保啦!」小明半信半疑,上網一查才發現事情沒那麼簡單……如果你也遇到類似狀況,這篇文章將用清楚易懂的方式,帶你搞懂勞健保規定、雇主違法的後果,以及你可以採取的行動。文末還有實用的Q&A,幫你一次解惑!
一、老闆說「公司未滿5人不用保勞健保」是真的嗎?勞保、健保、就保規定一次看懂
許多雇主(尤其是小公司、工作室)常說:「我們公司不到5人,依法不用保勞保啦!」這句話只對了一半。實際上,勞保、健保、就保的強制性完全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 保險種類 | 強制範圍 | 法源依據 | 未滿5人是否可免保 |
|---|---|---|---|
勞工保險 | 僱用五人以上的公司、行號應全部參加 |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 是,但自願成立投保單位後就必須全員加保 |
全民健康保險 | 只要有僱用員工,不論人數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 | 否,一律強制 |
就業保險 | 僱用1人以上的雇主即應投保 | 就業保險法第5條 | 否,無5人豁免 |
勞工保險:五人以上強制,五人以下自願但成立後不得挑人保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僱用未滿五人的單位,法律允許自願加保。但要注意,如果公司自願成為勞保投保單位(例如曾幫其他員工加保過),之後就必須為所有符合資格的員工加保,不得選擇性投保。
法院實務也明確支持此見解。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要旨指出,該案原告公司僱用員工未滿5人,本無強制參加勞保的義務,但其已於民國96年自願成立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投保單位,卻未為員工陳OO辦理投保,法院認為仍有投保義務,雇主主張「重申法定義務」並非免責理由。(本則為法院見解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該判決為一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全民健康保險:只要僱用員工就一定要保
全民健康保險採強制納保。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規定,第一類被保險人以其服務機關、事業、雇主為投保單位,雇主應於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為員工及眷屬辦理投保。也就是說,不論公司人數多少,都必須為員工投保健保,沒有例外,也沒有「五人以下免保」的空間。
就業保險:僱用1人就要保,沒有人數豁免
依就業保險法第5條,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本國籍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除少數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雇主外,只要僱用1人以上就必須投保,同樣沒有五人以下的豁免。
所以,就算公司只有1位員工,也必須保健保和就保;勞保則看公司是否曾自願加保,若從未加保過,五人以下可以不保勞保,但健保與就保絕對不能少。
二、雇主沒幫員工保勞健保會被罰多少?勞保、健保、就保罰則與賠償一次整理
雇主如果違反上述規定,除了要補繳保險費之外,還會面臨罰鍰,甚至可能被勞工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以下分項說明現行法的處罰標準:
| 違反種類 | 補繳義務 | 罰鍰倍數 | 勞工損失賠償 | 法源 |
|---|---|---|---|---|
勞保 | 補繳自僱用之日起至加保前一日或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 | 4倍 | 依勞保給付標準賠償 |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 |
健保 | 追繳保險費 | 2倍至4倍 | 影響醫療給付權益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 |
就保 | 補繳自僱用之日起至加保前一日或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 | 10倍 | 依就保給付標準賠償 | 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1項 |
轉嫁保費給勞工 | 退還勞工已負擔之保費 | 勞保、就保處2倍,健保處2倍至4倍 | 另案處理 |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2項、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2項、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第3項 |
1. 違反勞保規定:補繳+4倍罰鍰+照標準賠償
依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也就是說,雇主除了要補繳原本該負擔的保險費(以及員工自負額)之外,還會被處以應負擔保費4倍的罰鍰。如果勞工因為沒投保而無法請領給付(例如生育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等),雇主必須照勞保給付標準賠償給勞工。
特別提醒,依同條第2項,如果雇主把應由單位負擔的保費轉嫁、扣自勞工薪資由勞工負擔,會被另處二倍罰鍰,並應將該筆保費退還給勞工。
2. 違反健保規定:追繳+2倍至4倍罰鍰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規定,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同條第3項也明定,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罰鍰,並應退還給被保險人。
3. 違反就保規定:10倍重罰+照標準賠償
依現行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就保的罰則是三者中最重的——10倍罰鍰!而且同樣要賠償勞工的損失(例如失業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依同條第2項、第3項,若雇主將保費轉嫁由勞工負擔,處二倍罰鍰並退還;若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投保薪資而溢領給付者,處四倍罰鍰並追繳溢領金額。
4. 徵才廣告寫「享勞健保」卻沒保:當心30萬至150萬不實廣告罰鍰
如果雇主在招募廣告上寫明「提供勞保、健保」,實際上卻沒幫員工投保,還會觸犯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依同法第65條第1項,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要旨即指出,原告在徵才廣告宣稱提供勞保,實際卻未替應徵勞工陳OO投保勞保,其廣告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使求職者誤信,即構成不實廣告,主管機關裁處最低額30萬元並無違誤。法院特別說明,雇主不得以「只是重申法定義務」為由卸責。(本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5. 勞工可以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嗎?
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雇主未依法投保勞健保或違法將保費轉嫁給勞工,顯然違反勞工法令,勞工可以不經預告直接終止契約,並且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第二審判決,上訴駁回)即認定,雇主將應負擔之勞健保費用轉嫁由勞工負擔,致損害勞工權益,勞工依該款終止契約為合法,雇主應給付資遣費。該案事實為「違法轉嫁保費」類型,與「完全未投保」同屬違反法令致損及權益的情形。
重要時效提醒: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勞工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應自知悉雇主違反事實之日起30日內為之。此30日為除斥期間,逾期即喪失終止權。但若雇主是「持續性」未投保或持續轉嫁保費,每次未繳、每次扣款都是一個獨立的損害發生時點,30日應分別起算。
**資遣費怎麼算?**若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現行絕大多數勞工皆適用),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資遣費為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按比例計算,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舊制的一年一個月標準。
三、雇主常見的4大藉口為何法院都不採信?法院打臉實錄
雇主被檢舉時,常會搬出各種理由來辯解,但法院幾乎都不買單!讓我們來看看幾個經典案例:
藉口1:「員工自己說不要保,我尊重他的意願」——法院:強制保險不能用合意免除
法院見解:勞保、健保、就保都是強制性社會保險,雇主有法定義務為員工加保,不得以勞工同意或要求為由免除責任。
參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要旨,該案原告主張員工謝OO要求不要加保,但法院指出,凡符合強制投保之單位即負有申報義務,非得與勞工協議而免除,且難謂無過失,仍應依法論處。(本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補充說明,勞工保險條例第71條及就業保險法第37條雖然也規定勞工拒絕加保可處罰鍰,但實務上主管機關極少對勞工裁罰,重點仍是追究雇主義務。雇主若聽從員工意願而未加保,雇主仍會被依第72條、就業保險法第38條處罰。
藉口2:「我們公司不到5人,依法不用保勞保」——法院:健保就保仍強制,自願投保後就須全員加保
法院見解:沒錯,五人以下勞保非強制,但健保和就保強制,而且如果公司曾經自願成為勞保投保單位(例如幫其他員工加保過),就必須為所有員工加保。
如判決要旨所述,原告公司雖非強制投保單位,但已自願成立勞保投保單位,因此仍有為員工投保的義務。此外,就算勞保非強制,雇主若在廣告中宣稱有勞保卻沒保,仍會構成不實廣告,同案法院亦據此認定廣告不實。
藉口3:「試用期員工還不是正式員工,所以不用保」——法院:到職當日就應加保
**法院見解:**試用期員工同樣受勞動基準法保障,僱傭關係從到職日就成立,雇主應從到職當天就加保,沒有試用期豁免。
判決要旨中,原告主張試用期員工非正式員工故未投保,法院並不採信,並指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及就業保險法第6條第3項,應於勞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非於當日申報者,保險效力自翌日起算,但雇主未即時申報的行政責任仍須依第72條、就業保險法第38條處罰,對僱傭關係的認知錯誤不能作為免責事由。
藉口4:「我不知道法律規定,不知者無罪」——法院:不知法規不能免罰
**法院見解:**依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得按其情節減輕或免除處罰。不過,實務上雇主很難證明自己完全無過失,通常還是會被處罰。
判決要旨亦援引行政罰法第8條,駁斥原告「不諳法律」之抗辯,認為雇主作為事業經營者,本應善盡法令遵循義務,主張不知法令更屬無據。
四、發現公司沒保勞健保該怎麼辦?勞工4步驟自救與檢舉教學
第一步:完整蒐集證據,保全僱傭關係與廣告不實事證
- 保留薪資單、出勤紀錄、打卡紀錄、勞動契約、薪資轉帳明細等能證明僱傭關係與到職日的文件。到職日是判斷是否應於當日加保的關鍵。
- 若公司有徵才廣告(例如104、1111人力銀行頁面、公司官網、社群徵才文),截圖保存並保留網址與刊登日期,上面如有「勞保、健保」、「享勞健保」字樣,就是廣告不實的重要證據。建議同時以錄影方式保存網頁,避免事後下架。
- 向公司詢問為何沒加保的對話紀錄(例如Line、email、對話錄音)也保留下來,尤其是雇主承認未加保或要求勞工自行負擔保費的內容。
- 自行至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或健保快易通APP查詢個人投保紀錄,截圖存證。
違反就服法只是整體法律問題的一部分,勞工權益完整指南從不同角度提供了全面的說明與建議。
第二步:向對的主管機關檢舉,個資依法保密
- 勞保、就保未投保、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轉嫁保費: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檢舉(電話:(02)2396-1266,或線上檢舉)。勞保局會調閱投保資料並限期雇主補辦加保、補繳保費。
- 健保未投保、轉嫁保費: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檢舉(電話:0800-030-598)。
- 徵才廣告不實:向**工作所在地的地方勞工局(處)**檢舉,違反就業服務法部分由地方政府開罰。
檢舉後,主管機關會進行調查,若屬實會要求雇主補辦加保、補繳保費,並開罰。依相關作業規定,勞工檢舉人身分依法會保密,不用擔心被秋後算帳。雇主若因勞工檢舉而有解僱、調職等不利對待,可能另涉違反勞動基準法或就業服務法的報復處分。
第三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賠償與補提退休金
如果除了補保外,你還想終止契約拿資遣費,或是要求賠償因未投保造成的損失(例如無法請領生育給付、失業給付,或健保自費就醫損失),可以向工作所在地的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委員會協助雙方協商,調解不成立,可提起民事訴訟。
別忘了勞工退休金:雇主未投保勞保期間,往往也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勞退6%至勞工個人專戶。勞工可一併請求雇主補提繳退休金及加計利息,此部分可向勞保局檢舉查處。
第四步:依法終止勞動契約,記得用存證信函在30日內主張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你可以寄發存證信函給雇主,表明因雇主違反勞工法令(未依法投保勞健保或違法轉嫁保費)而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補繳保險費、賠償損失等。記得保留寄送證明與簽收回執,並留意30日除斥期間,自知悉損害時起算,逾期將喪失終止權。
存證信函應載明:到職日、雇主未投保或轉嫁保費之事實、終止契約所依據之條款(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請求給付項目與金額、限期給付等。
五、真實案例改編——小明的逆襲:從求助無門到成功求償
小明任職的公司只有4名員工,老闆從未幫任何人保勞健保。小明到職3個月後,太太生產,卻因沒有勞保而無法請領生育給付,損失慘重。小明向老闆反應,老闆兩手一攤:「我們公司不到5人,本來就不用保啊!」小明一怒之下,向勞保局檢舉,並申請勞資調解。
勞保局調查發現:
- 公司雖未滿5人,勞保非強制,但健保和就保依法應強制投保,老闆卻完全沒辦,因此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處2倍至4倍罰鍰、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處10倍罰鍰,並限期補繳保費。
- 此外,公司在徵才網站上寫著「享勞保、健保」,卻從未投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被勞工局依同法第65條裁罰30萬元。
- 小明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年資3個月,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以0.5個月平均工資計算)以及因無法請領生育給付的損失(按勞保生育給付標準,約2個月平均投保薪資,雇主應照標準賠償),最終調解成立,老闆依法給付。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勞工權益不能等,老闆違法代價高!**雇主以為省下保費是節省成本,實際上補繳、罰鍰、賠償與商譽損失遠高於按月繳納的保費。
六、重要Q&A:勞健保投保與求償常見問題
Q:公司沒幫我保勞健保,我可以直接離職嗎?可以請求資遣費嗎?
**A:**可以。雇主未依法投保勞健保或將保費轉嫁給你負擔,已違反勞工法令,你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請用存證信函通知雇主並載明終止理由,同時注意自知悉之日起30日內行使,逾期會喪失權利。資遣費若適用勞退新制,每滿一年發給0.5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按比例,最高6個月。
Q:雇主說我們公司只有3個人,不用保勞保,這樣合法嗎?
A:勞保部分,3人以下非強制,但健保和就保強制必須保。如果雇主在廣告或口頭承諾有勞保卻沒保,可能構成不實廣告而被處30萬至150萬元罰鍰。此外,如果公司曾自願成立勞保投保單位(例如之前幫其他同事保過),就必須為全員加保,不能挑人保。建議直接向勞保局查詢公司是否為投保單位。
Q:如果雇主沒保勞健保,我該向哪個單位申訴?會被報復嗎?
A:
- 勞保、就保問題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電話02-2396-1266)
- 健保問題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免付費專線0800-030-598)
- 徵才廣告不實或勞資爭議 → 工作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各縣市勞工局/處)
申訴人身分依法保密,主管機關不會洩漏檢舉人資訊。若雇主事後報復解僱或不利對待,勞工可另主張權利。
Q:雇主沒保勞健保,我會有哪些損失?可以要求賠償嗎?
A:你可能損失勞保給付(例如生育、傷病、失能、老年給付等)、就保給付(例如失業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健保醫療給付(若未加保,就醫須自費或事後補辦,可能影響權益)及勞退提繳。這些損失,雇主必須依各保險條例的給付標準賠償給你(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1項)。此外,你還可以請求資遣費及未加保期間的勞退提繳(雇主應補提繳6%退休金至你的個人專戶)。若雇主是把保費轉嫁給你負擔,還可請求退還已扣繳的保費。
Q:雇主在徵才廣告寫「勞健保」,但實際上沒保,會有什麼後果?
A:這已構成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的「不實廣告」,可處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勞工也可據此主張雇主違反法令致損及權益,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要旨所示,法院認為廣告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即屬不實,雇主不得以「只是重申法定義務」為由卸責。(本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Q:試用期或到職當天還沒加保,會被罰嗎?
A:會。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及就業保險法第6條第3項規定,雇主應於勞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不是試用期滿才保。若非於當日申報,保險效力自翌日起算,勞工在空窗期發生事故可能無法請領給付,雇主除被處罰外,還須賠償勞工損失。沒有「試用期免保」的規定。
結語:勞健保是基本保障,雇主與勞工都應正視
勞健保是勞工的基本保障,雇主依法必須為員工投保,千萬別被「公司小」、「試用期」、「員工自願」等藉口給唬弄了!對雇主而言,按時加保、覈實申報投保薪資、依法負擔保費,才是避免4倍、10倍罰鍰與30萬至150萬廣告罰鍰的最佳風險控管。對勞工而言,如果你發現公司沒幫你保,請先完整蒐證、查詢投保紀錄,再向勞保局、健保署或地方勞工局檢舉,必要時在30日內以存證信函終止契約並申請調解,捍衛自己的權益。
最後,記住這句法律界的名言:「不知法律,不免其責。」老闆們,開公司前務必搞懂勞健保規定;勞工們,自己的權益自己顧,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或勞工團體協助,別讓自己的血汗白白流失!
參考判決與法源: 本文所引用之法院見解,來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一審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上訴駁回)等判決要旨,詳細案號可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法條均為現行有效條文,包含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就業保險法第5條、就業保險法第6條、就業保險法第38條,勞動基準法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行政罰法第8條及就業服務法第5條、就業服務法第65條。
歡迎引用本文內容,請附上出處連結,讓更多人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