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保勞健保怎麼辦?雇主違法處罰規定 小明到新公司報到第一天,人資給他一堆資料填寫,卻獨獨少了勞健保加保單。他好奇問主管:「公司會幫我們保勞健保嗎?」主管回答:「我們公司規模小,只有 4 個人,依法不用保啦!」小明半信半疑,上網一查才發現事情沒那麼簡單…… 如果你也遇到類似狀況,這篇文章將用輕鬆有趣的方式,帶你搞懂勞健保規定、雇主違法的後果,以及你可以採取的行動。文末還有實用的 Q&A,幫你一次解惑! --- 一、勞健保是強制性的嗎?——老闆常說的「5 人以下不用保」是真的嗎? 許多雇主(尤其是小公司、工作室)常說:「我們公司不到 5 人,依法不用保勞保啦!」這句話只對了一半。實際上,勞保、健保、就保的規定並不相同: - 勞工保險: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僱用 5 人以上 的公司 必須 為員工投保勞保;5 人以下 可以自願 投保。 但要注意,如果公司 自願 成為勞保投保單位(例如曾幫其他員工加保過),之後就 必須 為所有員工加保,不得選擇性投保(參照107年度簡字第19號判決所述:「原告公司雖非屬勞工保險條例所規範之強制投保單位,然已於民國96年成立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之投保單位,則揭櫫前判函示要旨,原告仍即有適用勞工保險條例為所屬員工投保義務」)。 - 全民健康保險: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5 條,只要有僱用員工,不論人數多少,雇主 都必須 為員工投保健保,沒有例外。 - 就業保險:依《就業保險法》第 5 條,只要僱用 1 人以上,雇主 都必須 為員工投保就保(部分除外對象),同樣沒有 5 人以下的豁免。 所以,就算公司只有 1 位員工,也 必須 保健保和就保;勞保則看公司是否曾自願加保,若從未加保過,5 人以下 可以不保勞保,但健保與就保絕對不能少。 --- 二、雇主沒保勞健保,會有哪些處罰? 雇主如果違反上述規定,除了要補繳保險費之外,還會面臨 罰鍰,甚至可能被勞工 終止契約 並請求資遣費。以下分項說明: 1. 違反勞保規定的處罰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1 項: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 4 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也就是說,雇主除了要 補繳 原本該負擔的保險費(以及員工自負額)之外,還會被處以 應負擔保費 4 倍的罰鍰。如果勞工因為沒投保而無法請領給付(例如生育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等),雇主必須 照勞保給付標準賠償 給勞工。 2. 違反健保規定的處罰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4 條: 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 2 倍至 4 倍 之罰鍰。 健保費由雇主、勞工、政府分攤,雇主未幫員工投保,除了要補繳保費,還會被罰 2~4 倍 的罰鍰。 3. 違反就保規定的處罰 依《就業保險法》第 38 條: 投保單位未依本法規定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 10 倍 罰鍰。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就保的罰則更重—— 10 倍 罰鍰!而且同樣要賠償勞工的損失(例如失業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 4. 廣告不實的處罰 如果雇主在招募廣告上寫明「提供勞保、健保」,實際上卻沒幫員工投保,還會觸犯《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1 款「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依同法第 65 條第 1 項,可處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 罰鍰。 參照107年度簡字第19號判決所述:「未依刊登條件為員工投保,其廣告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相符,並以不符實際之資料或訊息對外加以刊載(登)或揭示要約,而使求職者或受僱者誤信或承諾,尚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之『不實之廣告或揭示』。」因此,雇主千萬別以為廣告寫寫而已,沒做到可是會重罰的! 5. 勞工可以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依《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得請求資遣費。 雇主未依法投保勞健保,顯然違反勞工法令,勞工可以 不經預告直接離職,並且要求雇主給付 資遣費(計算方式依勞基法)。實務上,許多法院判決都支持勞工這項權利,例如113年度勞上字第45號判決中,法院認定雇主未依法負擔勞健保費用,勞工依該款終止契約合法;113年度勞上字第45號判決也提到相同見解。 --- 三、雇主常見的「藉口」與法院打臉實錄 雇主被檢舉時,常會搬出各種理由來辯解,但法院幾乎都不買單!讓我們來看看幾個經典案例: 藉口 1:「員工自己說不要保,我尊重他的意願」 法院見解:勞保、健保、就保都是 強制性社會保險,雇主有 法定義務 為員工加保,不得以勞工同意或要求為由免除責任。 參照106年度簡字第2號判決中,原告主張員工要求不要加保,但法院並未採納,且勞工保險條例第 71 條甚至規定勞工拒絕加保也可罰鍰,可見雙方都有義務。實務上,如果雇主聽從員工意願而未加保,雇主仍會被處罰,員工也可能受罰(但實務上很少罰勞工)。所以,別再相信「員工自願」這種說詞了! 藉口 2:「我們公司不到 5 人,依法不用保勞保」 法院見解:沒錯,5 人以下 勞保 非強制,但 健保和就保 強制,而且如果公司曾經自願成為勞保投保單位(例如幫其他員工加保過),就必須為所有員工加保。 如107年度簡字第19號判決所述,原告公司雖非強制投保單位,但已成立勞保投保單位,因此仍有為員工投保的義務。此外,就算勞保非強制,雇主若在廣告中宣稱有勞保卻沒保,仍會構成不實廣告(107年度簡字第19號判決)。 藉口 3:「試用期員工還不是正式員工,所以不用保」 法院見解:試用期員工同樣受勞基法保障,僱傭關係從到職日就成立,雇主應從到職當天就加保。 107年度簡字第19號判決中,原告主張試用期員工非正式員工故未投保,法院並不採信,並指出原告對「僱傭關係」認知有誤。107年度簡字第19號判決也提到,原告以試用階段為由未投保,法院認為此主張無稽。 藉口 4:「我不知道法律規定,不知者無罪」 法院見解:依《行政罰法》第 8 條,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不過,實務上雇主很難證明自己完全無過失,通常還是會被處罰。 107年度簡字第19號判決直接打臉:「原告主張不諳法律云云,更屬無稽。」所以,老闆們別再裝無辜啦! --- 四、勞工發現公司沒保勞健保,該怎麼辦? 第一步:蒐集證據 - 保留薪資單、出勤紀錄、勞動契約等能證明僱傭關係的文件。 - 若公司有徵才廣告(例如 104、1111 人力銀行頁面),截圖保存,上面如有「勞保、健保」字樣,就是廣告不實的證據。 - 向公司詢問為何沒加保的對話紀錄(例如 Line、email)也保留下來。 第二步:向主管機關檢舉 - 勞保、就保:向 勞保局 檢舉(電話:(02)2396-1266,或線上檢舉)。 - 健保:向 健保署 檢舉(電話:0800-030-598)。 - 廣告不實:向 地方勞工局(處) 檢舉,違反就服法部分由地方政府開罰。 違反就服法只是整體法律問題的一部分,勞工權益完整指南從不同角度提供了全面的說明與建議。 檢舉後,主管機關會進行調查,若屬實會要求雇主補辦加保、補繳保費,並開罰。勞工身分依法會保密,不用擔心被秋後算帳。 第三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如果除了補保外,你還想終止契約拿資遣費,或是要求賠償因未投保造成的損失(例如無法請領生育給付),可以向 工作所在地的勞工局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不成,可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步:終止勞動契約 依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你可以 寄發存證信函 給雇主,表明因雇主違反勞工法令(未依法投保勞健保)而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補繳勞健保費、賠償損失等。記得保留寄送證明。 --- 五、真實案例改編——小明的逆襲 小明任職的公司只有 4 名員工,老闆從未幫任何人保勞健保。小明到職 3 個月後,太太生產,卻因沒有勞保而無法請領生育給付,損失慘重。小明向老闆反應,老闆兩手一攤:「我們公司不到 5 人,本來就不用保啊!」小明一怒之下,向勞保局檢舉,並申請勞資調解。 勞保局調查發現: - 公司雖未滿 5 人,但 健保和就保 依法應強制投保,老闆卻完全沒辦,因此依健保法處 2 倍罰鍰、就保法處 10 倍罰鍰。 - 此外,公司在徵才網站上寫著「享勞保、健保」,卻從未投保,違反就服法,被勞工局裁罰 30 萬元。 - 小明依勞基法第 14 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年資 3 個月,可領 0.5 個月平均工資)以及因無法請領生育給付的損失(按勞保生育給付標準,約 2 個月平均投保薪資),調解成立,老闆乖乖付錢。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 勞工權益不能等,老闆違法代價高! --- 六、重要 Q&A Q1:公司沒幫我保勞健保,我可以直接離職嗎?可以請求資遣費嗎? A1:可以。雇主未依法投保勞健保,已違反勞工法令,你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 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記得用存證信函通知雇主,並載明終止理由。 Q2:雇主說我們公司只有 3 個人,不用保勞保,這樣合法嗎? A2:勞保部分,3 人以下 非強制,但 健保和就保 強制必須保。如果雇主在廣告或口頭承諾有勞保卻沒保,可能構成不實廣告。此外,如果公司曾自願成立勞保單位,就必須全員加保。 Q3:如果雇主沒保勞健保,我該向哪個單位申訴? A3: - 勞保、就保問題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電話 02-2396-1266) - 健保問題 → 健保署(免付費專線 0800-030-598) - 廣告不實或勞資爭議 → 工作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各縣市勞工局/處) Q4:雇主沒保勞健保,我會有哪些損失?可以要求賠償嗎? A4:你可能損失 勞保給付(例如生育、傷病、失能、老年給付等)、就保給付(例如失業給付、育嬰津貼等)、健保醫療給付(若未加保,就醫須自費或事後補辦,可能影響權益)。這些損失,雇主必須依 各保險條例的給付標準 賠償給你(勞保條例第 72 條第 1 項、就保法第 38 條第 1 項)。此外,你還可以請求 資遣費 及 未加保期間的勞退提繳(雇主應補提繳勞工退休金)。 Q5:雇主在徵才廣告寫「勞健保」,但實際上沒保,會有什麼後果? A5:這已構成《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1 款的「不實廣告」,可處 30 萬至 150 萬元 罰鍰。勞工也可據此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如107年度簡字第19號判決所示,法院認為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即屬不實,雇主不得以「只是重申法定義務」為由卸責。 --- 結語 勞健保是勞工的基本保障,雇主依法必須為員工投保,千萬別被「公司小」、「試用期」、「員工自願」等藉口給唬弄了!如果你發現公司沒幫你保,請勇敢站出來檢舉或申請調解,捍衛自己的權益。而雇主們也應正視法令,以免挨罰又損害商譽,得不償失。 最後,記住這句法律界的名言:「不知法律,不免其責。」老闆們,開公司前務必搞懂勞健保規定;勞工們,自己的權益自己顧,必要時尋求專業協助,別讓自己的血汗白白流失! --- 參考判決: 本文所引用之法院見解,來自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等判決書片段(107年度簡字第19號113年度勞上字第45號107年度簡字第19號113年度勞上字第45號107年度簡字第19號107年度簡字第19號106年度簡字第2號),詳細案號可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