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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款給員工合法嗎?公司法資金貸與限制|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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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款給員工合法嗎?公司法資金貸與限制

前言

公司可以借款給員工嗎?答案是原則上不行。 依現行公司法第15條,公司資金除例外貸與「公司或行號」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自然人包含員工都不在例外範圍內。即使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通過,公司直接借款給員工買房、買車或作消費週轉,仍屬違法,負責人須與借用人連帶返還借款,公司受有損害還要負賠償責任。本文整理現行條文、實務認定標準與合法替代方案,並引用法院見解與行政函釋要旨,幫負責人與人資避開地雷。

一、公司可以把錢借給員工嗎?公司法第15條怎麼規定?

結論:除法律明定兩種例外,公司不能把錢借給員工個人。

公司法第15條是管制公司資金貸與的核心條文,現行條文用語為「左列」:

公司法第15條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重點有三:

  1. 主體限制嚴格: 兩款例外都限於「公司間或與行號間」,交易對象必須是公司或行號。員工是自然人,不符合例外主體。
  2. 金額有天花板: 第二款短期融通,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超過即違法。
  3. 是強制規定: 違反第15條的貸與行為,即使經過董事會決議、股東會同意或章程授權,效力上仍屬違反強制規定,不因內部程序補正而合法。負責人仍須負法定連帶返還及損害賠償責任。

實務上常見誤解是「公司有錢、老闆同意就能借」。法律上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與負責人,即使負責人也是100%股東,也不能把公司帳戶當私人金庫。

公司法第15條兩種例外比較表

項目第一款:有業務往來者第二款:有短期融通必要者
對象
限公司或行號之間
限公司或行號之間
要件
雙方確有業務往來
有短期資金週轉必要
金額限制
未明定百分比,但須與業務往來金額相當,不得顯不相當
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40%
舉證重點
需留存訂單、合約、出貨單、發票等業務證明
需留存資金週轉必要性說明、還款計畫、董事會議事錄
可否貸與自然人
不行
不行

提醒:主張符合例外的一方,實務上須自行舉證有業務往來或短期融通必要。若無法提出客觀憑證,僅以口頭稱有往來,法院通常不採認。

二、預支薪資、預借差旅費為什麼不算違法?關鍵在是否「越出常軌」

結論:真正基於僱傭關係、按月自薪資扣還且金額未逾常軌的暫付款,實務上得不認為是公司法第15條的資金貸與;反之,金額龐大、長期不扣還或與薪資無關的借款,仍屬違法。

很多公司有「預支薪資」「預借差旅費」「暫支款」制度,乍看也是把錢先給員工,為何合法?關鍵在性質認定。

實務上經濟部曾以函釋說明,預支薪資、暫支差旅費等若確為基於僱傭關係、按月自薪資扣還且未逾越常軌,得不認為是資金貸與,應依個案事實判斷。需特別說明,坊間流傳的經濟部91年8月23日經商字第09102174900號函,經查官方函釋檢索無該函全文可供逐字核對,本文不以該函號作為逐字引據,改以實務法院見解為準。

法院採取「實質認定」標準,不是看單據寫「借款單」還是「暫付款單」,而是看借貸內容是否越出預支薪資的常軌。例如:

  • 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易字第5723號、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88年度桃簡字第1229號見解: 預支薪資是否構成資金貸與,須依借貸內容是否越出預支薪資之常軌個案判斷。若借款金額與月薪相當、約定自次月起分期自薪資扣抵、期間短暫,較易被認屬僱傭內部管理;若金額遠高於月薪數倍至數十倍、未約定自薪資扣還、或長期掛帳不還,即難謂為預支薪資,仍應認屬違反公司法第15條

合法暫付款 vs 違法資金貸與對照表

類型合法暫付款的特徵易被認違法貸與的特徵
名目
預支薪資、預借差旅費、職務上暫支
消費性借款、購屋借款、投資借款、無擔保長期借款
金額
與月薪相當,例如不超過一個月薪資
遠高於月薪,例如200萬元買房頭期款
扣還方式
明確約定自未來1至3個月薪資扣回,有薪資扣抵紀錄
未約定扣薪、長期掛帳、以現金或轉帳另行還款
期間
短期,數週至一兩個月內結清
長期,例如約定1至2年後才還
憑證
暫付款申請單、差旅預算表、出差核銷單據多退少補
僅有借據、無出差或職務關聯憑證
實務認定
屬僱傭契約附隨事項,不適用第15條
屬資金貸與,違反第15條

實務細節: 要主張是預支薪資,公司應保存三類資料備查:一是員工申請預支的書面事由,二是核准流程與薪資扣抵約定,三是後續薪資單上確有扣回紀錄。僅有口頭約定或事後補單,舉證力薄弱。

三、公司違法借款給員工會怎樣?負責人要連帶還錢、還要賠公司損失

結論:違法貸與的法律效果是負責人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公司受損還要賠;好意不能免責。

公司法第15條第2項,公司負責人違反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是法定責任,不是內部懲處。

  • 連帶返還: 公司可以同時向負責人與員工求償全部借款,員工還不出來,負責人要自掏腰包先還給公司,再依內部關係向員工求償。
  • 損害賠償: 若因資金被占用導致公司利息損失、喪失投資機會或跳票等損害,負責人還要另負賠償責任,範圍依實際損害與因果關係認定。
  • 刑事風險另案判斷: 若負責人同時有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意圖而為違背職務行為,個案可能另涉刑法背信等罪,但須符合各罪構成要件,不是每件違法貸與都當然構成刑事犯罪,應依個案判斷。

法院對「維護公司財務健全」立法目的的態度:一個反向案例的提醒

雖然本文主題是「公司借錢給員工」,但法院對公司法維護資本充實、保障交易安全的態度,可從另一方向的案例類推理解。例如判決所述要旨,是處理「個人出借資金供公司驗資」的案件,與公司貸與員工方向相反,但同樣涉及資金運用是否違背立法本旨。

該案為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二審判決,被告提供資金讓他人公司完成設立或增資登記後再抽回,經一審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判決有罪,上訴後經高等法院判決上訴駁回。判決要旨指出,被告為圖利息收入而出借資金供公司驗資,有損主管機關對公司登記與資本查核之正確性,且違背公司法維護公司財務健全之立法本旨,亦造成社會大眾對公司登記信賴有誤,增加交易相對人潛在風險,犯罪情節非輕,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餘地。

本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且為二審判決,檢方可上訴,尚未經最高法院確定前不宜作定論用語。 更重要的是,該案觸犯的是公司法第9條關於虛偽出資、股款未實際繳納等規定,以及商業會計法、刑法偽造文書等罪,與公司法第15條資金貸與屬不同罪名,不可直接類推刑度或構成要件。本文引此案僅為說明法院重視「維護公司資本充實與交易安全」的立法目的,若公司違法將資金貸與員工,同樣有違此目的,負責人難辭其咎。

四、什麼是「短期融通資金」?期限要多長才算短期?

結論:公司法第15條所稱「短期融通」法條未直接定義期間,實務常參考歷史函釋「不滿二年」為上限,但該函並非直接定義第15條,實務上應從嚴以一年內為宜。

公司法第14條已經刪除,別再引用舊條文

許多舊文章會引用公司法第14條談短期債款,但**公司法第14條已於90年11月12日總統令修正刪除**,現行公司法已無該條,歷史函釋中關於短期債款的說明,僅能作為參考,不能直接當作第15條的法定定義。

行政函釋怎麼說?

實務常見引用的函,本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該函是就舊公司法第13條公司法第14條轉投資脈絡所作解釋,認為短期債款以規定期間不滿二年者為短期債款,並非直接針對現行第15條「短期融通資金」下定義。

因此,引用時應注意兩點:

  1. 該函用語為「認為以規定期間不滿二年者為短期債款」,不是「償還期限未滿二年為認定標準」的逐字原文,引用時不宜加引號作逐字引文。
  2. 該函僅處理轉投資脈絡下的短期債款,與第15條資金貸與的短期融通雖可參考,但法源脈絡不同。

實務操作建議

問題說明
法條有無明定短期是多久
無明文,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個案認定
歷史參考
行政函釋曾以「不滿二年」作為短期債款參考標準
實務從嚴作法
為避免被認非屬短期,建議公司間融通以一年內為原則,最長不宜超過不滿二年,並明定還款期日
應備文件
董事會議事錄、資金貸與處理程序、融通必要性說明、還款來源與期日約定、淨值40%計算表

換句話說,若公司要主張是短期融通而借款給其他公司,期限寫兩年以上,幾乎會被認非短期;寫一年半雖在「不滿二年」內,仍可能被質疑是否真有短期必要。期限越短、還款計畫越具體,越能通過檢驗。

除了改編自法院,實務上還有許多相關細節值得留意,勞工權益完整指南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知識。

五、情境舉例:好心借200萬給員工買房,為什麼最後負責人要賠?

結論:人情不能對抗強制規定,金額龐大且非薪資扣還的借款,極易被認違法。

以下為情境舉例(改編,非特定判決),用以說明風險:

某科技公司董事長甲,與資深員工乙情同兄弟。乙因購屋頭期款不足,向甲求助。甲心想公司現金充裕,便以公司名義借款200萬元給乙,約定兩年後償還,未收取利息,也未約定自薪資扣還。事後公司其他股東發現,認為甲違反公司法,要求返還。

若經認定違法,可能的法律效果是:公司法第15條第2項,甲與乙須連帶返還200萬元給公司;若公司因資金被占用受有利息損失,甲還可能須賠償自借款日起至返還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的利息。甲主張是基於照顧員工的好意,在法律上難以作為免責理由。

這個情境的關鍵在於:200萬元遠超月薪、期間長達兩年、未自薪資扣回、與職務無關,完全符合實務上「越出預支薪資常軌」的違法特徵。即使補上董事會決議,仍不影響違反強制規定的認定。

給負責人的三個實務提醒:

  1. 不要以「公司借款單」名義直接撥款給員工個人帳戶,帳務上極難解釋為暫付款。
  2. 若員工真的急需,應引導至合法管道,而非直接動用公司資金。
  3. 已發生違法貸與時,應儘速要求返還、補正帳務,並檢討內控,避免股東依公司法提起訴訟。

六、想幫員工解決資金需求,有哪5種合法作法?

結論:不要用公司名義直接借出現金給員工個人,改用薪資、福利或外部融資機制。

合法管道作法與要件法源與注意事項
1. 預支薪資
員工預支未來薪資,金額與月薪相當,約定自次月起分期自薪資扣回,期間短暫
須能按月自薪資扣抵、未逾常軌,否則仍屬違反第15條。留存申請單與扣薪紀錄
2. 預借差旅費
出差前預支交通、住宿等費用,事後憑發票、收據核銷,多退少補
需有出差事由、預算表與核銷憑證,屬職務上暫付款
3. 職工福利委員會急難貸款
由福委會辦理員工急難或災變貸款
福委會為獨立財團法人,其資金非公司資金,不受公司法第15條限制,但須依福委會章程與福利金條例辦理
4. 與銀行合作員工優惠貸款
公司與銀行簽訂員工優惠貸款方案,由銀行直接貸與員工,公司不直接出資
若公司為員工向銀行作保證,另受公司法第16條限制: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違反時負責人自負保證責任。要作保證必須先檢視章程有無授權並踐行董事會程序
5. 發放獎金或補助
以獎金、津貼、補助名義給付,例如購屋津貼、子女教育補助、急難慰問金
屬薪資或福利支出,須符合章程、勞動契約與內部核決程序,並依法扣繳、列帳,避免以補助之名行借款之實

特別說明公司法第16條保證限制: 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公司負責人違反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亦應負賠償責任。因此,公司想替員工向銀行保證貸款,必須先確認章程是否允許公司為保證,並依章程與董事會授權辦理,否則保證行為本身即有違法風險。

七、常見問題 QA:公司借錢給員工的5大疑問一次解答

Q:公司可以借錢給員工買房子嗎?

A:不行。 公司原則不得貸與自然人,員工購屋金額龐大、期間長、非薪資扣還,無法被認定為預支薪資,極可能被視為違法資金貸與。若要協助,應改以獎金、津貼或協洽銀行優惠貸款等方式處理。

Q:公司負責人用自己的私房錢借給員工,可以嗎?

A:可以。 公司法第15條限制的是「公司資金」,負責人以個人財產借貸,與公司無關,不受該條限制。但須注意三點:一是資金確為個人所有、與公司帳務分明;二是有明確借據載明金額、利率、還款期日與違約責任;三是避免被誤認為公司借款,匯款時備註個人借貸,避免從公司帳戶匯出。

Q:員工向公司預借差旅費,需要什麼程序才合法?

A:需有完整職務關聯與核銷流程。 實務上應備:暫付款申請單或借款單、出差任務與預算表、主管核准紀錄、會計撥款憑證,以及出差結束後的發票、收據等核銷憑證,多退少補並限期結清。只要流程完備且與職務相關,即屬合法暫付款。

Q:公司間短期融通資金,有什麼限制?

A:限公司或行號間、有短期融通必要、金額不超過貸與企業淨值40%、期間宜從嚴認定。 期限部分,歷史函釋要旨曾就舊法脈絡以「不滿二年」為短期債款參考,但該函非直接定義第15條,實務上建議以一年內為原則,並經董事會決議、留存必要性說明與還款計畫。此外,應依公司訂定的資金貸與處理程序辦理並公告申報。

Q:如果公司已經違法借款給員工,該怎麼辦?

A:儘速要求返還、補正帳務、檢討內控,必要時諮詢律師。 具體作法包括:寄存證信函催告返還、將款項歸入公司帳戶並補正會計帳務、請負責人先代墊返還再向員工求償、修訂內部控制與資金貸與處理程序。若已有股東提起訴訟或員工無力償還,應尋求律師協助評估和解或訴訟策略,並就稅務與利息損失一併處理。追討時依契約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取得執行名義後再強制執行;員工單純不還款不等於詐欺,詐欺須以施用詐術為要件,個案應由法院認定。

八、結論:不要用公司金庫做人情,用對方法才能兼顧人情與法律

公司資金不是老闆的私人金庫,隨意借款給員工會觸犯公司法第15條,導致負責人與員工連帶返還及賠償責任。預支薪資與差旅費雖屬合法空間,但必須嚴格符合「基於僱傭關係、按月扣還、金額相當、未逾常軌」等要件,金額龐大或長期掛帳仍屬違法。歷史上關於短期債款「不滿二年」的函釋,僅是舊法轉投資脈絡的參考,不宜直接套用為第15條的法定定義,期限應從嚴掌握。

對想提供員工財務協助的企業,最安全的做法是:小額短期需求走預支薪資與差旅暫支,較大需求走職工福利委員會或銀行優惠貸款,必要時以獎金、補助名義支應,並注意公司法第16條保證限制。負責人務必建立書面程序、留存憑證、踐行董事會授權,才能在照顧員工的同時,守住公司財務健全與交易安全的底線。

最後,如同判決要旨所提醒,違背公司法維護公司財務健全之立法本旨,會造成社會大眾對公司登記與交易安全的信賴誤差,增加交易相對人潛在風險,公司負責人處理資金運用時務必謹慎,以免因小失大。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大家了解公司法關於資金貸與的規定。若有進一步疑問,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與會計師,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文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

官方來源

  • 公司法第9條公司法第13條公司法第15條公司法第16條
  • 行政函釋(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要旨摘述,二審判決)
  • 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易字第5723號、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桃簡字第1229號(預支薪資是否越出常軌之判斷)
  • 民法第474條》消費借貸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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