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償要援引哪條法律?損害賠償的時效與金額解析|2026最新

求償要援引哪條法律?損害賠償的時效與金額解析
生活中遇到車禍受傷、網路上被罵、公務員違法侵害權利想要求償,到底該告哪一條?結論先說:車禍、打架、誹謗等不法侵害他人權益,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等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時效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最長10年;公務員違法或公共設施欠缺則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國家賠償法第3條請求,時效為知有損害起2年、最長5年;有契約關係的違約求償依民法第227條等,時效原則為15年。 金額則以回復原狀為原則,包含醫療費、薪資損失、勞動能力減損、財物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法院會依單據、鑑定與雙方資力情節酌定。
一、求償的法律依據:我該告哪一條?侵權、違約還是國家賠償?
選對請求權基礎,才能決定構成要件、舉證責任與時效。常見三大類如下:
1. 侵權行為:車禍、打架、誹謗最常見的求償依據是什麼?
這是最常見的類型,例如車禍、打架、誹謗等。核心依據是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條第1項後段及民法第184條第2項另規定,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以及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者,亦負賠償責任,但後者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若侵害的是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被害人雖無財產上損害,也得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相當金額的精神慰撫金。法院實務常見要旨摘述為: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等人格法益情節重大者,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其金額由法院斟酌雙方身分、資力、加害程度等定之(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此外,民法還有針對特定危險源的規定,例如第191條工作物所有人責任、第191-2條動力車輛駕駛人責任等,採推定過失或無過失責任,舉證門檻與一般侵權不同。
2. 契約債務不履行:對方違約可以請求哪些賠償?時效真的是15年嗎?
如果你和對方有買賣、租賃、委任、承攬等契約關係,對方未依約履行造成損害,可依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等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賠償。
時效上,契約責任原則適用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因此無特別短期時效時為15年。但要注意,法律對特定契約另有短期時效,例如買賣物之瑕疵擔保、承攬、旅遊等,若有特別規定就依特別規定,不一律是15年。若同一事件同時構成侵權與違約(請求權競合),被害人可擇一主張,但對方常會以侵權行為2年時效為抗辯,務必留意起算點差異。
3. 國家賠償:被公務員違法侵害或公共設施害受傷該如何求償?
如果是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違法侵害人民權利,或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受損害,可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國家賠償法第3條請求。
關於要件,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50001119號函釋(法規諮詢意見,非判決,資料來源為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曾說明,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國家賠償責任的成立,須具備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有故意或過失、行為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損害與不法行為間有因果關係等要件(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此為行政機關的法規諮詢見解,可供理解構成要件,但個案仍以法院認定為準。
| 請求權基礎 | 主要法源 | 常見事由 | 時效 | 舉證重點 |
|---|---|---|---|---|
侵權行為 | 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1條、第191-2條、民法第195條 | 車禍、傷害、誹謗、工作物倒塌 | 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最長10年;時效完成後仍可能有不當得利返還 | 故意或過失、不法性、損害、因果關係;精神慰撫金需情節重大 |
債務不履行 | 民法第227條等 | 違約、瑕疵給付、未履行 | 原則15年,特別契約依短期時效 | 契約存在、違約事實、損害範圍 |
國家賠償 | 國家賠償法第2條、國家賠償法第3條 | 違法逮捕、錯誤處分、道路坑洞 | 知有損害起2年,最長5年;另有求償權時效見下述 | 執行職務、違法、有過失、權利受侵害、因果關係 |
公共設施國賠的最新限制:山域、水域冒險活動的免責與減責
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3項、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4項現行規定,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已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於該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已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並非只要在國家管理的山林、海域、河川受傷就一定能請求國賠,若已設警告標示仍執意冒險,法院得認定國家免責或減責。
國家賠償一定要先經協議程序,不能直接提告
與一般侵權可直接起訴不同,國家賠償採協議先行原則。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請求國家賠償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協議;依同法第11條,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始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若未經此協議程序而逕行起訴,法院將以程序不合法駁回。此外,法院得依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2項,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以應急需。
國家賠償的求償權時效別忽略
除被害人對國家的請求權外,國家對應負責公務員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的求償權,依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2項,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損害賠償的時效:你有多久的時間可以求償?起算點何時開始?
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超過時效對方得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實務上關鍵在「何時起算」與「如何中斷」。
1.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2年還是10年?
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 「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須同時知道受有損害的事實,以及是誰造成損害。例如車禍當天就知道對方身分,時效自當天起算2年。若受傷後昏迷、或事後才查得加害人身分,則自實際知悉時起算。
- 最長10年:即使不知道損害或賠償義務人,自侵權行為發生起逾10年,請求權也消滅。
- 重要補充-民法第197條第2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時效消滅後,加害人如因侵權行為受有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被害人仍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這是時效完成後的衡平機制,可別忽略。
- 時效抗辯原則與給付後不得返還:消滅時效須由義務人自行主張抗辯,法院不會依職權主動審酌。依民法第144條,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但若債務人未主張抗辯,法院仍可能判決給付;反之,若債務人自願給付,事後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這代表時效完成後債務人仍為給付,或事後以書面承認欠款、提供擔保,就不能再反悔要回來。
2. 國家賠償請求權:2年與5年如何起算?要等行政訴訟確定才起算嗎?
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條之1,所稱「知有損害」,須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50001119號函釋說明,並引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350號判決意旨,時效應自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其損害係由於違法之行政處分所致時起算,並非以該行政處分經行政爭訟程序確定為違法時才起算(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因此,若被違法開罰單或營業執照被違法撤銷,並非等到訴願、行政訴訟勝訴確定才起算,而是自你實際知悉損害及該損害是因公務員違法行為所致時,就開始起算2年。
3. 契約債務不履行請求權:原則15年但有例外
如前所述,原則適用民法第125條15年,但法律另有短期時效者從其規定。發生競合時,可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請求權基礎主張,但要準備好對方會以較短的侵權時效抗辯。
時效如何中斷?存證信函有用嗎?寄發存證信函後6個月內一定要起訴
時效進行中,若以法定事由中斷時效,時效會重新起算。依民法第129條,消滅時效因下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與起訴有同一效力者,以下列事項為限: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告知訴訟。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常見誤解是「聲請假扣押也能中斷時效」,實則假扣押是保全程序,並非民法第129條所列中斷事由,不生中斷效力。提起訴訟始生中斷,與起訴有同一效力的僅限上述五款,例如聲請發支付命令、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等。
請求中斷有6個月起訴限制: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依民法第130條,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因此,僅寄發存證信函催告而未於6個月內起訴,不生中斷效力;聲請調解亦同,若調解不成立後未在6個月內起訴,同樣視為不中斷。務必保留存證信函、調解聲請等證據,並注意6個月的失權風險,僅口頭請求而無證據,事後更難以證明曾中斷時效。
起訴後撤回或被程序駁回,視為不中斷:依民法第131條,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因此起訴後任意撤回,或因程式不合法被駁回確定,就喪失中斷效果,仍以合法起訴並送達對方為最穩妥。
勝訴確定後的時效重行起算期間延長為5年:依民法第137條第3項,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也就是說,原本2年的侵權請求權一旦取得勝訴確定判決,未來就該確定請求權的執行時效會變為5年,有利於權利人長期追償。
三、損害賠償金額怎麼算?可以請求哪些項目?精神慰撫金如何酌定?
損害賠償以填補損失、回復原狀為目的。依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以金錢賠償之;金錢賠償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法定遲延利息。項目分為財產上損害與非財產上損害。
| 類型 | 請求項目 | 計算與證據重點 | 法源 |
|---|---|---|---|
財產上損害-所受損害 | 醫療費、復健費、藥品費、看護費、交通費、輔具費、財物毀損修理費或減損價值 | 須有單據、診斷證明;家人看護亦得請求相當費用;看護費、交通費須合理必要 | 民法第193條、民法第213條、民法第216條第1項 |
財產上損害-所失利益 | 不能工作之薪資損失、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 | 薪資損失須提薪資證明、扣繳憑單;勞動能力減損通常需經鑑定;所失利益以可得預期利益為限 | 民法第193條、民法第216條第2項 |
非財產上損害 | 精神慰撫金 | 無固定公式,法院斟酌雙方身分、地位、資力、加害程度、痛苦程度、散布範圍等 | 民法第195條 |
1. 財產上損害:單據、鑑定與所失利益、定期金給付的選擇
- 醫療費用:掛號費、手術費、藥品費、復健費等,須有收據及診斷證明對應。
- 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輪椅、拐杖、義肢、看護費、交通費等。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對於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亦應賠償。家人親自看護,雖無實際支出,仍得請求相當於聘請看護的費用。
- 定期金賠償的選擇:依民法第193條第2項,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對於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需長期看護的損害,除一次金外,當事人可聲請法院改定為按月或按年給付定期金,法院會命加害人提出相當擔保以確保履行,兩種給付方式可視被害人長期照護需求擇一聲請。
-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害:如骨折後無法久站、傷及關節致工作受限,可請求未來收入損失,通常需醫療鑑定勞動能力減損比例,並計算至法定退休年齡。
- 所失利益:依民法第216條,所失利益包含依通常情形或已定計畫、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例如計程車司機因車禍無法營業期間的營收、店面因錯誤處分被迫停業的預期利潤,須舉證通常可得或已投入的計畫設備,否則難以獲准。
- 財物損失:車輛毀損可請求修理費,若毀損嚴重不能修復或修理費過高,則以損害發生時的市場價值為準。實務上曾有原審認定標的物於損害發生時價值分別為新臺幣18萬7,483元、59萬1,628元,並以此作為回復原狀金額的計算基礎,但該案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90號民事裁定以程序不合法駁回上訴,未就金額計算為實體見解,故不宜直接援為賠償標準(該裁定主文為上訴駁回,理由為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 薪資損失:因傷無法工作期間的薪水,需提出薪資證明、請假紀錄等。
2.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沒有公式,法院如何判?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精神慰撫金數額沒有固定標準,法院會斟酌雙方身分、地位、資力、加害程度、被害人痛苦程度、侵權行為態樣及散布範圍等。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曾揭示,慰藉金核給標準與財產損害不同,但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數額,該判例年代久遠,現已作為一般原則參照,個案仍由法院依職權酌定。
實務上,車禍輕傷可能判數萬元,重傷、殘障或長期復健可能達數十萬至上百萬元;名譽侵權則依言論內容、散布平台與影響程度而定。關於判決的更多實務案例與操作細節,保險法律指南有系統性的整理可供參考。
3. 過失相抵:被害人也有錯會被減額嗎?被害人未避免擴大損害也算與有過失
會。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例如車禍雙方均未注意車前狀況、行人闖紅燈等,法院會按過失比例分擔,減輕加害人賠償責任。
此外,依同條第2項,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例如被害人明知煞車失靈仍不提醒、或受傷後怠於就醫致損害擴大,法院也可能認定與有過失而減額。依同條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例如受僱人、監護下的未成年子女等與有過失,亦會歸責於被害人一方。因此保留行車紀錄器、監視器畫面以證明過失比例非常重要。
四、真實案例解析:法院怎麼算時效與金額?
案例一:車禍損害賠償(侵權行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要旨
事實摘述(當事人已去識別化): 原告林OO主張於110年4月22日遭被告林OO駕車追撞受傷,請求醫療費、不能工作損失、財物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
法院認定要旨(非逐字引文,一審簡易判決,是否確定請依司法院裁判書系統為準):
- 時效部分:被告未為時效抗辯,法院依侵權行為2年時效審查,原告於110年12月間提起相關程序,未逾時效。
- 過失責任與金額:法院認定被告追撞負過失責任,核定醫療費3,142元、不能工作損失28,000元、加上其他財物及相關費用,合計判賠114,204元,並自111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法院並未採原告主張的較高精神慰撫金及看護費金額,而是依單據、薪資證明及傷勢酌定。
啟示:金額非漫天喊價,法院以單據與證明為據;利息自起訴相關文書送達或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常見為年息5%。
案例二:網路評論侵害名譽權 — 相關爭議說明
小美是診所醫師,病患阿強在Google評論留下不實言論,指稱小美誤診且態度惡劣,小美提告求償50萬元。此類型案件法院審查重點如下(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 是否構成侵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95條第1項,須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名譽。若言論屬實、屬善意評論或可受公評之事,且未逾合理評論範圍,則不違法。
- 舉證:阿強若無法證明所言屬實,且非善意評論,法院可能認定構成侵權。
- 精神慰撫金:法院會斟酌小美為執業醫師、阿強為一般上班族、言論散布於網路對名譽影響程度、持續時間等酌定金額。此類案件常見判賠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並非原告請求多少就判多少。
查證提醒: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同時存在多件不同案件,其中刑事簡易判決與本件民事名譽權爭議無關;文章所引相關段落無法在該案號下驗得完整民事判決全文,故此處僅作要旨說明。另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關於慰撫金酌定標準,僅作原則參照。
案例三:國家賠償請求 — 公務員違法處分與時效起算
老張因政府機關錯誤的行政處分導致營業執照被撤銷,生意受損,請求國家賠償500萬元。
法院審理重點:
- 要件審查: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第2條的公務員執行職務、故意或過失、違法、侵害權利及因果關係,以及是否屬第3條第3項、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4項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的免責、減責情形。
- 程序審查:是否已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國家賠償法第11條先以書面請求協議,經拒絕或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開始協議逾60日不成立後才起訴;未經協議先行即起訴者,將遭程序駁回。
- 時效審查:國家賠償法第8條2年時效自「知有損害及國賠原因事實」起算。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50001119號函釋說明並引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350號判決意旨,時效自實際知悉損害及其係因違法行政處分所致時起算,非以行政處分經行政爭訟程序確定違法時起算(要旨摘述)。因此,若老張自收受處分書時已知損害及原因,2年後才請求,即可能因逾時效而被駁回。
啟示:不要等到行政訴訟打完才請求國賠,時效可能早已起算,應及早以書面主張權利,並遵守協議先行的程序要求。
五、常見問題QA
Q: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多久?何時起算?會因不知道法律而延後嗎?
A: 依請求權基礎而定。侵權行為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最長10年;國家賠償自知有損害(含損害事實及國賠原因事實)起2年、最長5年;契約責任原則15年,但有短期特別時效者從其規定。起算點以「實際知悉事實」為準,不是事後才知道法律上可以請求的那一天,也不是行政處分經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違法才起算。國家賠償並應注意協議先行的30日、60日期間規定。
Q:賠償金額怎麼算?精神慰撫金可以請求多少?
A: 財產上損害以單據、鑑定為據,包含醫療費、看護費、交通費、薪資損失、勞動能力減損及財物損失;所失利益須證明通常可得或已定計畫設備等特別情事。依民法第193條第2項,長期看護或勞動能力減損得聲請定期金給付並命加害人提供擔保。精神慰撫金由法院依民法第195條斟酌雙方身分、資力、加害程度、痛苦程度及散布範圍酌定,沒有固定公式。車禍骨折常見酌定5萬至30萬元,情節嚴重或名譽受損範圍廣者可能更高,仍以個案為準。
Q:如果超過時效,還能求償嗎?
A: 超過時效,義務人得依民法第144條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法院不會主動幫義務人主張,但一旦對方主張抗辯,請求即可能被駁回。除非對方自願給付,否則難以強制執行。且依同條後段,時效完成後債務人仍為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所以取得對方書面承認或擔保也有實益。反之,若時效完成後對方受有利益致你受損害,仍可依民法第197條第2項主張不當得利返還。所以一定要在時效內行使權利,建議及早寄發存證信函、聲請調解或直接起訴以中斷時效並保留證據,但要注意請求後6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起訴後撤回或被程序駁回也視為不中斷。
Q:和解後還能再請求嗎?調解時說的話會被拿來當證據嗎?
A: 和解契約依民法第736條是當事人互相讓步、終止爭執的契約,依第737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拋棄權利消滅及取得和解契約所定權利之效力;經法院成立的和解,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原則上有拘束力,除非有無效或得撤銷事由,否則不能再就同一事件請求。
但要注意,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056號民事判決並非確立「雙方確有和解故有拘束力」的實體見解,該案主文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理由是指摘原審以調解中陳述為裁判基礎、未具體提示他案筆錄、誤採書函等程序違法而發回,屬未確定的發回判決,不能援為和解有效的確定見解。是否和解有效,應回歸民法第736條、民法第73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380條、民事訴訟法第422條判斷。
另外,依民事訴訟法第422條,調解或和解中當事人為達成目的所為的讓步,不得採為本案裁判基礎,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程序亦同,避免當事人因害怕讓步被利用而不敢調解。
Q:如果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要注意什麼?第三審為何常被駁回?
A: 不服一、二審判決要在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狀並具體表明上訴理由。尤其第三審為法律審,依民事訴訟法第467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469-1條、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2項,僅得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且須具體表明違背何法令之條項、具體事實及涉及的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90號民事裁定即因上訴人未依上述方法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僅就原審已職權認定的事實及金額爭執,經裁定以程序不合法而上訴駁回。該裁定並未就損害金額計算為實體見解,故不能作為請求金額的依據。建議上訴前諮詢律師,精準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之處。
Q:擔心對方脫產,可以先聲請假扣押嗎?要提供多少擔保?
A: 可以。為避免對方脫產,於起訴前或起訴後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聲請假扣押,須釋明請求及假扣押的原因(例如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法院得依同法第526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擔保金額由法院酌定,實務上常見命供請求金額約三分之一,但仍以裁定為準,並非法律明定的固定比例。需特別注意,聲請假扣押是保全程序,不屬於民法第129條的時效中斷事由,不能以假扣押代替起訴來中斷時效。
Q:損害賠償是以回復原狀還是賠錢為原則?利息從何時起算?
A: 依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以金錢賠償之;金錢賠償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遲延利息,但實務上常見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仍以判決主文為準。經確定判決確定的請求權,其時效重行起算期間依民法第137條第3項為5年。
結語
了解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時效與金額計算,才能在權利受損時有效求償。重點整理:侵權2年、國賠2年最長5年、契約原則15年;時效自實際知悉起算且須由義務人主張抗辯,時效完成後自願給付不得請求返還、承認或提供擔保亦同;國賠須先經書面協議程序,山域水域已為警告標示仍冒險者國家得免責或減責;時效中斷僅限民法第129條所列事由,假扣押不中斷,請求後6個月內不起訴、起訴後撤回或被程序駁回均視為不中斷,確定判決後重行起算為5年;金額以回復原狀為原則,財產損害重單據與鑑定,長期損害得聲請定期金並命提供擔保,精神慰撫金由法院酌定;與有過失包含被害人未促注意或怠於避免擴大損害,代理人或使用人過失亦準用;調解讓步不得作為裁判基礎,和解成立即有拘束力;擔心脫產可聲請假扣押並由法院酌定擔保;上訴第三審須合法表明違背法令理由否則將被程序駁回。記得及時行動、保留證據,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本文參考法院判決與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之要旨摘述,個案情況不同,請以實際法律諮詢為準)
2026 求償與損害賠償補充(FAQ)
Q1: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是多久? A: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依同條第2項,時效完成後加害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仍應依不當得利返還。務必於時效內主張,並注意消滅時效須由義務人主張抗辯,且時效完成後自願給付不得返還,以及請求後6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等規定。
Q2:損害賠償範圍包括哪些? A:依民法第216條,以填補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所失利益以可得預期利益為限,須證明依通常情形或已定計畫、設備等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依第193條、民法第195條並可請求醫療費、看護費、喪失勞動能力之損害、增加生活需要之費用及精神慰撫金,其中第193條第2項得聲請定期金給付並命加害人提供擔保,精神慰撫金數額由法院依身分、資力、情節酌定。
Q3:請求損害賠償可以先聲請假扣押嗎? A:可以。為避免對方脫產,於起訴前或起訴後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聲請假扣押,並依第526條由法院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須釋明請求及假扣押原因,擔保金額由法院酌定,實務上常見命供請求金額約三分之一,仍以裁定為準。需注意假扣押屬保全程序,不生民法第129條時效中斷效力,不能以此代替起訴中斷時效。這對確保日後強制執行能獲償相當重要。
官方來源
- 《民法第197條》《第216條》
-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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