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通常訴訟程序如何進行?與簡易程序的差異 打官司對一般人來說總覺得複雜又費時,但其實民事訴訟有分「通常程序」和「簡易程序」,就像餐廳有套餐跟單點一樣,視你的案件複雜度與金額大小,有不同的進行方式。這篇文章就用白話文告訴你兩者差在哪、怎麼進行,並引用法院實際見解,讓你一次搞懂! --- 一、什麼是民事訴訟程序? 當你和別人發生金錢糾紛、車禍賠償、租約爭議等民事問題,談不攏時,就可能要上法院打官司。民事訴訟程序就是法院審理這類案件的流程。為了節省司法資源並加速審理,法律將案件分為「通常訴訟程序」和「簡易訴訟程序」兩大類。 - 通常訴訟程序:適用於較複雜、標的金額較高(原則上超過50萬元)的案件,由一位法官獨任或三位法官合議審理,程序較為嚴謹,可以調查的證據與開庭次數通常較多。 - 簡易訴訟程序:適用於簡單、金額較小(50萬元以下)或某些特定類型的案件,由一位法官獨任審理,程序簡化,原則上一次開庭辯論終結,判決書也可以寫得比較簡略。 但事情沒那麼單純,有些案件就算金額超過50萬,依法也「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例如車禍求償、票據(本票、支票)糾紛、合會(標會)爭議等。為什麼呢?因為這些案件通常事實明確、證據單純,立法者希望快速解決,所以強制適用簡易程序。 接下來我們就來細看兩者的差異。 --- 二、通常程序 vs 簡易程序:適用範圍大不同 (一)金額門檻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所以原則上,50萬元以下的財產糾紛就走簡易程序;超過50萬元就走通常程序。 但注意,這只限於「財產權訴訟」,如果是請求道歉、回復名譽等非財產權訴訟,就不受金額限制,原則上適用通常程序。不過實務上曾出現一個爭議:當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例如告對方傷害,同時請求賠償)被移送民事庭後,如果請求中包含非財產權(例如登報道歉),該適用哪種程序?法院見解認為,既然刑事部分是簡易程序,附帶民事訴訟也應適用簡易程序,不受非財產權影響(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1 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1 號判決)。 (二)強制適用簡易程序的特殊類型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列舉了12種案件類型,不管金額多少,一律適用簡易程序。常見的有: 1. 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 2. 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爭執(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3. 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 4.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 5. 本於合會有所請求。 6. 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 7. ……等等。 這幾類案件因為事實較單純,或社會上發生頻率高,所以立法強制簡化程序。例如車禍求償,就算你求償200萬,也是簡易程序(參照院台廳民一字第 1100002519 號院台廳民一字第 1100002519 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0 號判決)。又例如你跟朋友有支票糾紛,金額500萬,一樣適用簡易程序。 (三)合併訴訟時的適用難題 如果原告一次告好幾件事,其中有些是簡易程序類型,有些不是,或者金額加起來超過50萬,該用哪種程序?這在實務上吵過很多次。 舉例:甲告乙請求票款100萬(本於票據,強制簡易)和借款50萬(一般金錢借貸)。票據部分不管金額多大都是簡易程序,借款部分如果單獨看是50萬以下才簡易,但現在合併起訴,總額150萬,該用通常還是簡易? 法院的見解是:如果數個訴訟標的合併起訴,原則上應合併計算其價額,來決定適用程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但如果其中一項屬於強制簡易程序的類型,則「可能」全部適用簡易程序?這就有爭議了。 從判決片段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4 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30 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4 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4 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30 號可以看到,實務上曾有過熱烈討論。例如臺灣高等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中,針對「票據+借款」合併的案件,多數見解認為應適用通常程序,因為總額超過50萬,且借款部分不屬於強制簡易類型,所以整體應適用通常程序(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30 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4 號)。但如果是「兩筆都是票據」或「兩筆都是合會」,因為都屬於強制簡易類型,即使總額超過50萬,還是簡易程序。 簡單說:只要合併的請求中,有任何一項不屬於強制簡易類型,且合併總額超過50萬,原則上就會被歸為通常程序。但若全部請求都屬於強制簡易類型,則不管總額多少,一律簡易程序。 --- 三、程序進行方式比一比 (一)第一審:開庭與審理 - 通常程序: 由一位法官獨任審理(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組成合議庭)。程序較正式,通常會經過「言詞辯論」、「證據調查」、「書狀交換」等階段,開庭次數可能較多。判決書必須詳細記載理由。 - 簡易程序: 由一位法官獨任審理,原則上一次辯論期日就能終結,如果案情需要,最多再開一次。法官可以用較簡便的方式調查證據,例如用電話詢問證人、用書面代替言詞陳述等。判決書可以只記載要領,甚至可以用表格化判決。 簡易程序的設計就是為了「快、省、簡」。所以如果你告的是小額債務(10萬元以下)還有更簡化的「小額程序」,這裡先不談。 (二)上訴管道 - 通常程序: 第一審判決後,可以上訴到高等法院(第二審),對第二審判決不服,原則上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第三審),但第三審是法律審,必須判決違背法令才能上訴。 - 簡易程序: 第一審判決後,上訴到原地方法院合議庭(由三位法官組成),也就是第二審仍在地方法院,稱為「簡易庭的第二審」。對第二審判決不服,必須具備「原則上重要性」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等條件,才能上訴到最高法院(第三審)。門檻較高。 所以簡易程序的上訴救濟層級較低,這也是為了快速定讞。 (三)程序轉換 如果一開始用簡易程序,但審理中發現案情複雜,法官可以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裁定改用通常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反之,如果本來應該用簡易程序卻誤用通常程序,判決會不會無效?實務上認為,這種程序錯誤如果當事人不抗辯,就可能被治癒;如果當事人及時提出異議,上級法院可能會撤銷發回(參照最高法院 79 年度第 4 次民事庭會議(二)最高法院 79 年度第 4 次民事庭會議(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1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50 號判決)。 關於院暨所屬法的更多實務案例與操作細節,打官司完整指南有系統性的整理可供參考。 例如片段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簡上字第 32 號 民事裁定提到:「若案情繁雜或金額高於法定標準十倍以上,法院是否改用通常程序有自由裁量權。如法院認為無改用之必要,不得指為違法。」也就是說,即使金額超過50萬很多,但法官認為案情簡單,也可以繼續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能因此說判決違法。 --- 四、實際案例解析 案例1:車禍求償300萬,適用什麼程序? 小明被酒駕的甲撞傷,醫療費加精神慰撫金共求償300萬。因為是「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所以小明要向地方法院的簡易庭起訴,由一位法官快速審理。即使金額很高,程序還是簡易的。 法院見解如片段院台廳民一字第 1100002519 號:「凡符合該款所定之道路交通事故請求事件,不論標的金額,均應適用簡易程序。」所以小明不用擔心程序拖太久。 案例2:合會倒會,會首欠200萬,會員起訴請求返還會款,適用什麼程序? 合會(民間標會)糾紛屬於「本於合會有所請求」,依同條第2項第7款,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所以會員可以直接向簡易庭起訴,快速解決。 案例3:同時請求票款100萬和借款50萬,總額150萬,適用什麼程序? 票款100萬屬於強制簡易類型(本於票據),借款50萬若單獨看是50萬以下簡易,但合併後總額150萬,且借款不屬於強制簡易類型。依實務多數見解(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30 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4 號),應適用通常程序。因為合併計算價額超過50萬,且其中一項(借款)並非強制簡易事件,所以整體應依通常程序。 但如果借款也是50萬以下且屬於強制簡易類型(例如也是票據),則全部簡易。 --- 五、常見問題 QA Q1:我的案件標的金額是60萬元,應該用哪種程序? A:原則上,60萬元超過50萬,應適用通常程序。但請先確認是否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列舉的強制簡易類型(例如車禍、票據、合會等)。如果是,則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不受金額限制。如果不是,那就是通常程序。 Q2:簡易程序可以上訴嗎?上訴到哪一級法院? A:可以。對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不服,要在20天內向原地方法院合議庭提起上訴(第二審)。對第二審判決不服,原則上可以上訴最高法院,但必須符合「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或「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等條件,且要經過原法院許可。 Q3:如果法院用錯程序(該用通常卻用簡易),該怎麼辦? A:當事人可以在第一審程序進行中,依民事訴訟法第197條提出異議(責問權)。如果法官不改正,你可以在上訴時主張程序違法,第二審法院可能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但如果你當時沒有異議,就可能被視為放棄責問權,事後不能主張判決違法(參照最高法院 79 年度第 4 次民事庭會議(二)最高法院 79 年度第 4 次民事庭會議(二)判決)。 Q4:簡易程序的判決書會不會寫得很簡略,導致我看不懂? A:簡易程序的判決書依法可以只記載要領,但實務上法官通常還是會寫清楚事實與理由,只是比通常程序精簡。如果你看不懂,可以請律師幫忙解釋,或聲請補充判決理由。 Q5:我告的案子金額很小(例如5萬元),可以用通常程序嗎? A:不行。如果你的案件依法應適用簡易程序(包括小額程序),法院會依簡易程序審理,你不能要求改用通常程序。但若案情複雜,法官可以裁定改用通常程序。 Q6:什麼是「小額程序」?跟簡易程序有什麼不同? A:小額程序是針對標的金額10萬元以下的簡單案件,程序更簡化,例如可以在夜間或假日開庭、判決書表格化、原則上不能上訴第三審等。簡易程序則是10萬以上50萬以下,或強制簡易類型。兩者都屬於簡易庭的範疇。 --- 進入司法程序後,簡易訴訟程也是需要了解的重點。 六、結語 民事訴訟程序分為通常與簡易,主要差別在於案件類型、金額門檻、審理方式與上訴法院。了解這些,可以幫助你預估官司的時間與成本,也能知道自己的權益。如果還是不確定自己的案件適用哪種程序,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直接向法院訴訟輔導科詢問。 最後提醒,法律條文和實務見解有時會修正或更新,本文所引用的判決片段皆來自法院真實見解(如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1 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1 號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簡上字第 32 號 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4 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30 號院台廳民一字第 1100002519 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4 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4 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30 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4 號院台廳民一字第 1100002519 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0 號最高法院 79 年度第 4 次民事庭會議(二)最高法院 79 年度第 4 次民事庭會議(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1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50 號),供讀者參考。打官司是為了保障權利,選擇正確的程序,才能事半功倍! --- *本文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分享,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如需具體法律諮詢,請洽專業律師。*